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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体打击事故案例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27 | 移动端:物体打击事故案例

篇一:物体打击案例分析

物体打击案例分析

一 事故概况:

2002年1月20日下午,上海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的某汽修车间工程,钢结构屋架地面拼装基本结束。14时20分左右,专业吊装负责人曹某,酒后来到车间西北侧东西向并排停放的三榀长21米、高0.9米,自重约1.5吨的钢屋架前,弯腰蹲下在最南边的一榀屋架下查看拼装质量,当发现北边第三榀屋架略向北倾斜,即指挥两名工人用钢管撬平并加固。由于两工人使力不均,使得那榀屋架反过来向南倾倒,导致三榀屋架连锁一起向南倒下。当时,曹某还蹲在构件下,没来得及反应,整个身子就被压在了构件下,待现场人员翻开三榀屋架,曹某已七孔出血,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二 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屋架固定不符合要求,南边只用三根4.5公分短钢管作为支撑支在松软的地面上,而且三榀屋架并排放在一起;曹某指挥站立位置不当;工人撬动时用力不均,导致屋架倾倒,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钢构件固定不规范,曹某指挥站立位置不当,工人撬动时用力不均,导致屋架倾倒,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间接原因

(1) 死者曹某酒后指挥,为事故发生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2) 土建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在未完备吊装分包合同的情况下,盲目同意吊装队进场施工,违反施工程序。

(3) 施工前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违反操作程序。

(4) 施工场地未经硬地化处理,给构件固定支撑带来松动余地。

(5) 没有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6) 施工人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差。

三 事故处理结果:

1.本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6.8万元。

2.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根据事故调查小组的意见,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者进行了相应的处理:

(1)公司法人严某,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严,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罚款的处分。

(2)现场项目经理朱某,未完备吊装分包合同的情况下,盲目同意吊装队进场施工,对专业分包单位安全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不够,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和罚款的处分。

(3)项目部安全员虞某、技术员李某、施工员叶某,对分包队伍的安全检查、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等工作管理力度不够,对本次事故均负有一定的责任,决定分别给予罚款的处分。

(4)吊装单位负责人曹某,酒后指挥,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鉴已死亡,不予追究。

四 事故预防及控制措施:

1.本着谁抓生产,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各级管理干部要各负其责,加强安全管理,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实。

2.加强施工现场的动态管理,做好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尤其是对现场的施工场地,关键地方要全部硬化处理,消除不安全因素。

3.全面按规范加固屋架固定支撑,并在四周做好防护标志。

4.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自我保护意识教育,提高施工队伍素质。

5.取消原吊装队伍资格,清退其施工人员。重新请有资质的吊装公司,并签订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以及安全协议书,健全施工组织设计、操作规程。

一起塔机超载引起的事故

3月5日上午10时许,杭州某建筑工地一台正在吊运钢管的塔式起重机,突然发出了沉闷的响声,人们举目望去,只见往日笔直的塔机歪了,塔机上部向建筑物倾斜,塔机的吊钩上还吊着一捆钢管,在半空中摇荡,塔机发生事故了。

发生事故的塔机是QTZ5012自升式塔式起重机,该塔机起重臂装了46m长,塔身已升至90m高,装有6道附着装置,最高一道附着装置距起重臂杆铰点22m。发生事故的现象是:在这一道附着装置上,三根附着杆中的一根附着杆的调节丝杆被扭弯,调节丝杆上连接耳板也被扭弯,但这二点都没有断,造成塔身被拉向建筑物,使得这一道附着框梁上方的塔身严重歪斜,塔顶位置偏离垂线达0.90m之多。当时塔机的作业任务是吊运脚手架的钢管,将建筑物楼顶面的钢管吊运至12层的裙房楼面上,起吊点在起重机臂杆12m处,卸料点在起重机臂杆38m处,起吊的钢管重量估算在2.5t。塔机倾斜后,塔机的吊钩上还吊着一捆钢管,悬空在12层的裙房楼面上方。

一、事故原因分析

1.该塔机的起重特性表上表明,在吊2.5t物料时的幅度控制在26m之内,要吊至38m处是严重超载的。若超载,塔机的起重力矩限位器应该起保护作用,经检查,起重力矩限位器是完好的,在超出限定力矩范围时,能切断吊钩向上、小车变幅向外的电源,保证不超载。经检查,塔机的小车制动器失效。正常时,当力矩限位器切断小车向上的电源,小车制动器制动,小车就会停下。

2.起重臂的方向正好在与塔身标准节成45°角,是塔机受力最不利的方向,弯矩产生的载荷主要作用在一根附着杆上,超载形成的巨大压力使此附着杆应力急剧增大,超过屈服应力δs,最后,选择了最薄弱的危险断面,在附着杆的调节丝杆上发生了上塑变弯曲,造成了事故。

塔机设计载荷力矩为630kN.m。

46m处设计载荷力矩为 46×13=598kN.m

事故时实际载荷力矩达 46×25=920kN.m

超载达 (920-598)÷598=58.8%

调节丝杆为M42,材料为45#钢,调质处理,屈服强度为360N/mm2。超载引起附着杆的压力增大,经检验丝杆的制作、热处理有缺陷,达不到应有的强度;耳板的制作、焊接质量

也有缺陷,先发生塑变弯曲再引起丝杆弯曲。因有二点弯曲,一点先塑变,起重臂杆更倾斜,力矩加大,加剧另一点弯曲,经观察后者的因素更大些。

事故形成示意:

起吊——同时变幅——力矩超载——力矩限位器动作——变幅小车制动失效——小车滑向起重机臂端——力矩超载加剧——附着杆受力增加——附着杆调接丝杆、耳板弯曲——塔机弯曲

二、事故处理

1.整机检查,其余无异常。

2.第5道附着框梁的标准节垫铁适度松开。

3.人工卸载,一根根卸去吊钩上的钢管,使载荷逐步减少。

4.拆卸第6道变形弯曲的附着杆,拆换附着杆调节丝杆,装附着杆,调节丝杆长度,纠正塔身倾斜后,此附着杆上复角钢焊接加固。

5.调整第5道附着装置。

6.修复变幅小车制动装置。

7.挂垂线监视观察塔身垂直度情况,偏差约8cm,小于标准规定的塔高的4‰,其余正常。

8.试吊1t左右的重物,检查各运动机构和保护装置,检查第5、6道附着装置,正常,塔机恢复工作。

三、事故责任分析与教训

1.塔机操作司机估计能力不足,违章超载。

2.塔机指挥司索不到岗,不能控制起吊重量和幅度。

3.塔机缺陷,变幅小车制动器失效。

4.塔机缺陷,附着杆调节丝杆、耳板强度不够。

虽然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机械修复的成本也不大,但事故本身是极其危险的,附着杆调节丝杆弯曲后如折断,附着杆上部的塔身、起重臂、平衡臂、塔帽将倾覆,就是一起塔机倒塌的大惨剧,教训是深刻的,大型建筑机械的安全工作万万不可忽视。从这一事故总结:

1.塔机转场加强检修,保证各运动机构、各部件的完好,不使机械带病运转。

2.严格塔机等大型建筑机械安装后的验收制度。

3.坚持检查制度,发现故障及时解决。

4.严格管理,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执行塔机安全操作规程。 低压电焊机接地不良触电伤人事故

1998年7月20日,某船舶修造厂发生一起低压电焊机伤人事故,造成一名准备除锈作业的工人触电死亡。

事故经过:

7月20日上午,某船舶修造厂船坞内,一艘钢质渔船正在修理,条石和枕木把整个船体高高垫起,距离地面约0.8m。船的甲板上放着两台破旧的交流弧焊机,由同一把电源闸刀供电。两台焊机的电源接线桩均已损坏,电源线直接接人焊机内部线圈绕组的出线端;输出电缆线均多处破损,两条接地回线搭在船舷的同一点。焊机及船体无其他接地或接零措施。在船尾部立着一根镀锌钢管和一根发锈的角钢,一端靠在船体上,另一端插人地面,用于支撑准备对船体进行去锈油漆的踏板。焊接现场距离变压器20m。8时30分,焊工许某像往常一样,利用其中一台焊机在甲板上对船体进行焊接作业,另一名工人李某在船尾准备去锈作业,当他的手握住靠在船尾的角钢时,当即触电,后退几步后,倒在甲板上,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分析:

事故发生后,经现场勘察和测试分析,认为这完全是一起电焊机空载电压引起的触电事故。经测试,这两台电焊机虽然破旧,但未发现初级电压转移和绝缘降低现象,输出空载电压也在许可范围内,其中一台为55V,另一台为70V。一般情况下,如此低的电压值虽然能使人触电,但不至于立即死亡。经分析后,找出了导致李某触电死亡的原因。第一,一般情况下,交流弧焊机的空载电压不超过85V,电弧形成后,它的输出电压只有30V左右,似乎在“安全电压”范围内,但它输出的电流强度是很大的,通常要大于100A。低电压对人体的伤害大都是以电击方式,造成电击伤害的主要因素是电流。在焊接系统中,只要有空载电压存在,回路能形成,致人死亡的强大电流就会出现。也就是说,在焊接过程中一旦被空载电压触电,就很容易引起死亡。第二,由于两台电焊机的接地回线都搭接在船舷上,根据交流弧焊机的特点,输出端两接线桩的电位是相等的,所以焊机一旦开启,整个船体都带有55—70V的电位。由于船体被条石和枕木垫起(无其他接地装置),所以这一电位不会导向大地。靠在船尾的钢管和角钢,虽然一头插入地面,但它与船体相靠的接触点,由于油漆和铁锈等因素电阻值很大,二者之间没有构成通路,因此船体上所具有的55~70V电位始终无法导向大地。李某当时脚穿拖鞋,手握角钢,加上夏季人体汗液较多,人体表面电阻下降,船体上的电位很快就通过人体和角钢导向大地,为“隐性焊接"状态创造了条件。第三,由于焊接现场距离变压器只有20m,所以在焊机——船体——人体——角钢——大地——变压器接地体之间就构成了一条良好的导电回路,相当于处在“隐性焊接”状态。这时,在空载电压的作用下,在回路中就有电流流过。这一电流虽然没有理想焊接状态下那么大,但也是一个不小的数值。经测试,这一电流会随着大地导电阻值的增大而减小。在事故现场,由于地面是海涂,大地导电性能相当好,在上述的导电回路中,经过人体的最小电流要达到焊机工作电流的10%,也就是说,如果焊机工作电流为150A,则通过该人体的电流就达到了15A,这一电流属于致命电流,能够导致人触电后当场死亡。

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

交流弧焊机空载电压不但会造成触电,而且危险性还比较大。为了防止电焊机空载电压触

电事故的发生,主要有两条安全措施:一是保证焊接电缆线——人体——接地回线三者之间,不构成导电回路。二是保证焊接电缆线或接地回线——人体——大地——变压器接地体之间不形成导电回路。

应采取的防范措施有以下几点:

(1)严格按照电焊机的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电焊机。焊前应检查电焊机和工具的完好性能,如焊针和电缆绝缘,焊机外壳接地情况,各接线是否牢固可靠等。在焊机上尽量安装使用空载自动断电保护装置,这样既可避免空载电压触电危险,又可节省空载电耗。

(2)按规定采取保护接地或接零措施。在与大地隔离或接地不良的焊件上焊接时,如在船坞上被垫起的钢质轮船、锅炉压力容器、架空的桥梁、钢板等,应注意防止在焊件与大地之问形成“脚——脚"或“手——脚”的“跨步”电压触电。要采用专门的防护措施,一是人体与导体间的隔离防护,如在脚下放置木板或橡胶垫等绝缘件,并做好个体防护。二是焊接时应采取接地或接零措施。应注意的是,在焊件与焊机二次回路上不得同时存在接地或接零线,否则一旦焊机二次回路线接触不良时,就可能有很大的焊接电流通过接地或接零线,以致将地线或零线熔断,不但使人体安全受到威胁,而且易引起火灾。

(3)当利用系统管道、厂房的金属构架、轨道或其他金属物搭接作为焊接接地回线时,要首先检查焊机二次线圈或上述接地回线系统等是否接地良好,否则有人触及接地回线系统,就有可能造成触电事故。

(4)在通电情况下,不得将焊钳夹在腋下而去搬弄焊件或将焊接电缆线绕挂在脖颈上;在移动焊接电缆线或接地回线时,手不要抓导线的裸露部位;更换焊条或用手捏住焊件进行点焊固定时,一定要戴好电焊专用手套。否则空载电压极易通过人体而形成回路。

(5)尽量避免在潮湿地方和雨雪天气进行焊接作业,必须作业时应特别加强个体防护。在这种环境下作业,焊工严禁穿带有铁钉的皮鞋或布鞋,必要时垫木板、橡胶垫等进行隔离。同时,焊工在作业时应严格按规定穿戴好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在锅炉容器内进行焊接作业,严禁赤膊。

篇二:物体打击

案例四

2009年3月13日下午,某公司境外建设项目部原料磨安装施工队在进行原料磨安装施工,作业中使用25T汽车吊将原料磨袋收尘散件从0.0m平面往12.0m平面吊装。17点10分左右(北京时间晚上10点10分左右),开始吊装袋收尘支架,支架为一捆(8根)长度为7.29米的H型钢,总重量为3.29吨。其包装为国内运至现场的槽钢包装,因其包装架含有吊装专用吊耳,操作工人将吊环直接卡入吊耳内,开始起吊。当吊至距地面约10米时,外包装架中间用5#槽钢连接的一根横向拉杆因向中间挤压,导致一段焊接处裂开,包装架开始向中间滑落,吊物失去平衡倾斜,包装架内的货物(8根H型钢支架)迅速落向四面,其中5根落在了标高为7.0m的变压器是侧面,侧靠在墙上,1根掉落至吊车旁边地面上,其余两根中的一根砸在吊车驾驶室顶部,将驾驶室砸瘪,另一根一头落地,一头迅速翻转砸向吊车,此时,吊车操作员跑出驾驶室,准备跳车,翻转砸向吊车的支架正砸中吊车操作员的后背,吊车操作员落至吊车旁的地面上。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项目部立即安排救援车辆、人员迅速将伤者送往就近的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吊运人员在未严格检查吊装物外包装支架各处焊点是否牢固的情况下,直接采用吊耳起吊,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包装支架个别焊点焊接质量不合格,吊运中受轻微外力即发生断裂,引发事故。

二、间接原因:

1、起重工缺乏起重作业知识,违反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项目部未制定起重作业安全技术方案,未进行现场安全监管;

3、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够,特别是未对起重工进行专门培训

4、收尘器厂家未就包装架吊运过程中,其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安全注意事项进行说明。

篇三:事故案例分析

天津理工大学

事故案例分析结课论文

学 院:姓 名: 史轩 学 号: 133140317

2014 年 7 月 25日

事故案例分析

1.概述

安全泛指没有危险、不出事故的状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即安全生产,指的的是“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设备或财产损失的情况;即指人不受伤害,物不受损失”。工程上的安全性使用概率上的客观量来衡量安全的程度。安全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安全是客观事物的风险程度能够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状态。风险指的是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和事故发生可能性的乘积。而安全工程正是通过管理和技术等手段降低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可能性的一门综合性学科。

事故是发生在人们的生产、生活活动中的意外事件。人们对事故有很多定义,其中以伯克霍夫的定义较为著名。他认为事故是人(人或集体)在为实现某种意图而进行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的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该定义对事故做了全面的描述。

(1)事故是一种发生在人们生产、生活活动中的特殊事件,人类的任何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都可能发生事故。因此,人们若想把活动按自己的意图进行下去,就必须采取措施防止事故。

(2)事故是一种突然发生的、出乎人们意料的意外事件。这是由于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往往是由很多偶然因素引起的,因而事故的发生具有随机性质。在一起事故发生之前,人们无法准确地预测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发生什么样的事故。由于事故发生的随机性质,使得认识事故、弄清事故发生的规律及防止事故发生成为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3)事故是一种迫使进行着的生产、生活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中断、终止活动的进行,必然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某种形式的影响。因此,事故是一种违背人们意志的事件,是人们不希望发生的事件。

(4)事故这种意外事件除了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活动顺利进行之外,往往还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务损害或环境污染等其他形式的后果。

作为安全工程研究对象的事故,主要是那些可能带来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事故。因此,可以对事故作如下定义:

事故是在人们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们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意外事件。

2.事故

2.1事故的特征

大量的事故调查、统计、分析表明,事故有其自身特有的特性,掌握和研究这些特性,对于指导人们认识事故、了解事故和预防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1)事故的因果性

所谓因果就是两种现象之间的关联性。事故的起因是它和其他事物相联系的一种形式。事故是相互联系的各原因的结果。事故这一现象和其他现象有着直接的或间接的联系。

(2)事故的偶然性、必然性和规律性

从本质上讲,伤亡事故属于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随机事件。

事故的发生包含着偶然因素。事故的偶然性是客观存在的,与我们是否了解现象的原因全不想干。

事故是由于客观某种不安全因素的存在,随时间进程产生某些意外情况而显现出的一种现象。因它或多或少地含有偶然的本质,故不易决定它所有的规律。但在一定范畴内,用一定的科学仪器或手段,却可以找出近似的规律,从外部和表面上的联系,找到内部的决定性的主要关系。

(3)事故的潜在性、再现性、预测性和复杂性

事故往往是突然发生的,然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即“隐患或潜在危险性”是早就存在,只是未被发现或未受到重视而已。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旦条件成熟,就会显现而酿成事故,这就是事故的潜在性。

事故一经发生,就成为过去。但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对事故进行还原,从而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

人们根据对过去事故所积累的经验和只是,以及对事故规律的认识,并使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可以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测。事故预测就是在认识事故发生规律的基础上,充分了解、掌握各种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因素以及它们的因果关系,推断它们发展演变的状况和可能发生的后果。

事故的发生取决于人、物和环境的关系,具有极大的复杂性。

2.2事故的分类

事故的分类在此主要是指伤亡事故特别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分类。根据我国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标准,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事故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按照事故的属性可以分为自然事故和人为事故两类。

事故发生后,按事故对受伤害者造成损伤以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分为轻伤、重伤、死亡三类。

发生事故后,按照职工受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一般死亡事故、较大伤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六类。

根据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事故类别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以及其他伤害共二十类。

受伤性质是指人体受伤的类型。实质上这是从医学的角度给予创伤的具体名称,常见的有电伤、挫伤、割伤、擦伤、刺伤、撕脱伤、扭伤、倒塌压埋伤、冲击伤。

根据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事故分为一般损失事故、较大损失事故、重大损失事故、特大损失事故四类。

根据受损方式事故分为火灾及爆炸事故、破裂及崩塌事故、工业中毒事故、劳动伤害事故。

按事故的发生情况,事故又可分为未遂事故、二次事故和非工作事故。

3.事故隐患与危险源辨识

根据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撤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危险源是事故发生的前提,是事故发生过程中能量与物质释放的主体。因此,有效地管理和控制危险源,特别是重大危险源,对于确保安全生产与职业使康,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

生产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1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即隐藏的、可能导致事故的祸患,泛指现存系统中可能致使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通常通过检查、分析可以发现、察觉它们的存在,本质上是属于危险、危害因素的一部分。

事故隐患分类非常复杂,它与事故分类有密切的关系,但又不同于事故分类。可以归纳为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水害、坍塌、滑坡、泄漏、腐蚀、触电、坠落、机械伤害、煤与瓦斯突出、公路设施伤害、公路车辆伤害、铁路设施伤害、铁路车辆伤害、水上运输伤害、港口码头伤害隐患、空中运输伤害隐患、航空港伤害隐患、其他类隐患。

3.2危险因素的分类

为了便于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分析,首先应对危险因素与危害因紊进行分类。根据GB13861-2009《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生产过程中危险和有害因素可以分为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四大类。

3.3危险源辨识

危险源辩识是发现、识别系统中危险源的工作。

以前,人们主要根据以往的事故经验进行危险源辨识。随着系统安全工程的兴起和发展,系统安全分析方法逐渐成为危险源辨识的主要方法。系统安全分析是从安全的角度进行的系统分析,通过它可以分析出系统中可能导致事故的各种因素及严重的危险源,也可以用来辨识没有事故先例的系统的危险源。系统越复杂,越需要利用系统安全分析方法辨识危险源。目前常用的系统安全分析方法有:预先危险性分析、因果分析、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危险性和可操作性研究、事件树分析、事故树分析等。

4.事故分析和处理

4.1事故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分析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弄清事故情况,从思想、管理和技术等方面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有效改进措施,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事故调查分析的主要任务是查清事故发生经过、找出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伤亡事故的调查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技术性和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调查过程中,必须按照料学、合理的程序进行。这些程序主要包括:伤员抢救与现场保护,各种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搜集,事故现场摄影,事故图的绘制,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分析,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等。

4.2事故处理

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伤亡事故的处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

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3)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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