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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车辆公告查询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27 | 移动端:摩托车车辆公告查询

篇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一、项目名称: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2) 《行政许可法》

(3)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

(4)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

(5) 《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115号)

(6)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

(7) 《专用汽车、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

(9) 《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

[2010]17号)

(11)《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

(12)《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

(13)《关于办理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公告>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588号)

(14)《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

五、许可条件

(一) 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包括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准入的条件

企业准入基本条件: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2) 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3) 具备必备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4) 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要求

(5) 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6) 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产品准入基本条件:

(1) 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2) 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3) 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注:各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有所差别

六、申请材料

(一) 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3) 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4) 关于企业具备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5) 关于企业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6) 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7) 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二) 申请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等

(2) 产品情况简介

(3) 《公告》参数

(4) 《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5) 《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6) 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7) 关于产品其他证明文件

(三) 已获准入的企业,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或拟开展兼并重组的申请

(2) 公司章程和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

(3) 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会诀议

(4) 企业变化涉及项目建设时的申请及相关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企业变化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5) 企业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6) 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对照《准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8)列入《公告》的产品清单及产品变更方案

(9)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七、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企业准入许可(包括变更事项)

申请人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材料,再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为方便申请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直属企业)申请准入许可的,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

(二)产品准入许可(包括变更扩展事项)

申请人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表等相交材料。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企业准入许可

1、工业和信息化部随时接受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的准入许可申请。

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申请人。

3、接受受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承担《公告》技术性审查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对申请人的生产条件、能力等现场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4、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篇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

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

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见表 1,二、三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见表 2。

篇三:上饶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地方司法规范

上饶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切实解决摩托车在道路交通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精神,市公安局决定从3月15日至9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摩托车整治活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应牌证齐全,摩托车所有人应依法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牌证。对摩托车所有人来历凭证遗失,但能够提供由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购买事实证明,各车管站在3月15日至4月30日将予以受理。经核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被盗抢机动车信息查询,凡属《公告》中现有车型或曾有车型,且购买时间在《公告》撤消此车型之前,同时无盗抢嫌疑的摩托车,予以核发摩托车牌证。

二、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在城区、县城出入口、国省道主干线以及城郊结合部等路段,依托公路收费站点和设置临时检查点,严格查处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

三、严禁无牌无证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对未悬挂摩托车号牌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 条、第 九十五 条第一款和《江西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罚款具体执行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九条第(七)项规定,扣留车辆至补办相应手续为止,并可处200元罚款。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 条、第 九十五 条第一款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扣留车辆至补办相应手续为止、并可处20元罚款。

四、严禁无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对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九 条第(一)项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 条、第 九十五 条第一款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扣留车辆至提供相应证件为止、并可处20元罚款。

五、严禁摩托车超员载人。对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 条和《规定》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处100元罚款。

六、严禁驾乘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对驾驶两轮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 条和《规定》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处20元罚款。

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八十九 条和《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处20元罚款。

七、查扣的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摩托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摩托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对非法拼装的摩托车予以拆除;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予以报废;对走私的摩托车,依法予以没收;对有被盗抢嫌疑的摩托车,移交公安刑侦部门处理。

八、对违反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他群众都有权监督、劝阻和举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饶市公安局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

来源: http:///fg/detail218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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