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起诉意见书
河源市大学城区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陈永志,男,1975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7502036857, 出生地:广东省河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水平,无业,现居住于广东省河源市大学城区阳光小区F栋401。
违法犯罪经历:2009年10月10日因抢劫罪被河源市大学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4月10日释放; 2011年2月5日因故意伤人罪罪被河源市大学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2013年5月5日释放:2014年8月22日9时15分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河源市大学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河源市大学城区公安局逮捕。
犯罪嫌疑人陈永志、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一案,2014月8月22日9时由本市河源市大学城区公安人员抓获。我局经过审查,于9月10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陈永志、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4年8月17日14点许,陈永志因为张湖上来交涉房屋漏水问题,期间发生争吵,陈永志持刀连刺张湖十刀,造成张湖不同程度创伤,张湖因为流血过量休克死亡。为了不被别人发现,犯罪嫌疑人又将上来询问的孙闪(张湖老公)杀死,之后又强行闯入孙闪的家中,将孙闪的父母,张潜(男,61岁),李蕾(女,59岁)刺成重伤后,逃离犯罪地点。当晚23点许,犯罪嫌疑人在西大直街农业银行ATM前,将正在取钱的王丽刺成重伤,并抢走现金5000元。经法医鉴定:张湖、孙闪系被他人用刀刺伤腹部致胰十二指动脉破裂及下腔静脉破裂大出血性休克循环衰竭死亡。 张潜、李蕾、系被他人用刀刺伤腹部挫伤、王丽系被他人用刀连续刺中腹部20余刀、大腿部一刀,导致大量流血休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 张潜、李蕾、王丽等证言,刑事技术鉴定,现场勘查笔录,作案凶器剔骨刀一把,对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陈永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致人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使用暴力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河源市大学城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河源市大学城区公安局(印)
2014年9月10日
附:1本案宗卷共1卷3页
2犯罪嫌疑人现在河源市大学城区看守所 3随案移送物品3件
篇二: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的区别
“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的比较
一、 比较“起诉意见书”“起诉书” 的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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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的区别
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的区别
1、 概念
起诉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就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
2、 功能
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的总结和结论;也是公安机关请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法定文件;又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基础和依据。
起诉书:对侦查机关来讲,起诉书是确认侦查终结的案件,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活动合法的凭证;对检察机关来讲,起诉书既是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交付审判的文书,又是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意见,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基础;对审判机关来讲,起诉书引起的第一审程序的刑事审判活动,既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判的凭据,又是法庭审理的基本范围;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来讲,起诉书既是告知已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通知,又是公开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法定文书。
3、“起诉意见书”“起诉书” 的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起诉意见书:
首部:(1).标题: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2).编号:公安机关+业务部门+文书简称+年度+顺序号(3).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4).成文化过渡语
正文:(1). 办案简况(2).案件事实(3).证据(4).有关量刑的犯罪情节(5).犯罪性质的认定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律依据
尾部:(1).致送机关名称(2).署名用印(A公安局长B公安局)(3).发文日期
(4).附项
起诉书:
首部:(1).标题: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2).编号:院名+部门+文书性质+年度+顺序号(3).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4).案由和案件来源及审查工作情况。
正文:(1).案件事实和证据。(2).起诉的理由和根据。
尾部:(1).致送机关名称(2).检察院名称、加盖公章(3).日期(4).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