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美文好词 > 优质好文 > 动产抵押管理办法

动产抵押管理办法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27 | 移动端:动产抵押管理办法

篇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动产抵押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借贷、生产经营等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立抵押权。

第三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地,以营业执照载明的地址为准。

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住所地,属当地农村户口的,以农村户口簿载明的家庭住址为准;属城镇户口或异地农村户口的,以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材料为准。

第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从事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自然人。包括农村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农村承包经营户、农业专业合作社社员等。

第五条 生产设备是指用于工业生产的各种机器、机床、仪器、工具、装置以及用于矿业生产的各种采掘机械设备和农业生产的各种农业机械。

原材料是指用于加工、制作工业产品而采购的原料。

半成品是指正在加工或尚未加工合格的工矿产品和农产品。 产品是指抵押人自己生产或经销的工矿产品和农业产品。

第六条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七条 抵押人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权人为债权人或反担保中的第三人。

第八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人住所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

第九条 专门从事信用担保的企业申请办理反担保动产抵押登记的,登记机关应予办理登记。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再要求债务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方式。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

(一) 不属于登记管辖范围的;

(二) 提交的登记材料不完整或填写《动产抵押登记书》不符合要求的;

(三)企业对境外借款设定抵押担保不能提供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

(四)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外的其它单位或自然人设立动产抵押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属于登记机关登记的其他动产。 第十一条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不得对下列动产办理抵押登记:

(一)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以进口设备、原材料抵押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

(三)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四)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五)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反担保动产抵押登记的,登记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备注栏写明“本抵押为反担保抵押”,并要求抵押人提供第三人为债务人担保的主合同、委托合同、保证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最高额动产抵押登记,登记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备注栏写明“本抵押为最高额抵押”实行一次登记。最高额抵押合同应载明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限额、决算期。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动产抵押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四)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文件后,应当查验抵押合同当事人所提供材料是否齐全;《动产抵押登记书》填写是否符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手续是否完备。经登记机关确认符合本条规定的,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注明盖章日期,并在《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机关存档页中签署经办人姓名。

动产抵押变更、注销登记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动产抵押权人进行动产抵押变更,必须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 以生产设备、产品、半成品设立抵押的,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约定,是浮动抵押的,应当按照浮动抵押办理;不是浮动抵押的,应当按照固定抵押办理,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中填写具体抵押名称。

第十八条 抵押人以全部财产办理抵押的,应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中填写“以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全部动产抵押”或“以现有的生产设备、产品、半成品设立抵押”。

办理浮动抵押的,应在《动产抵押登记书》备注栏中注明“浮动抵押”字样。

第十九条 动产抵押登记的文书格式由省工商局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不得擅自改变文书格式及内容。当事人申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的备注栏写明“所报送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负责”的保证条款。

第二十条 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名称统一为:《XX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其规格与原登记专用章相同。

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由各市工商局统一制作,工商所受委托登记的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应当以阿拉伯数字编号。

严格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新的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启用的同时原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合同专用章作废。

第二十一条 《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编号,按照《关于规范合同登记业务字号的通知》(晋工商合函字〔2007〕1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簿》。《动产抵押登记簿》应详细记载登记时间、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范围、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变更登记时间、注销登记时间、登记编号、经办人和备注等抵押登记事项。登记机关应当使用工商综合业务系统动产抵押登记子系统开展登记工作。

篇二:国家工商局关于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2007年10月12日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条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

(二)代理人名称(姓名);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担保的范围;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条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六条 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八条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十条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簿》,供社会查阅。 《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各一式四份,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动产抵押登记机关留存两份,其中一份留作动产抵押登记档案,一份置备于《动产抵押登记簿》中。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动产抵押登记的资料。

第十二条 反担保及最高额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5号令)废止。

篇三: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16年修订)-国家规范性文件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16年修订)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6年7月5日

第一条 为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第四条 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等;

(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八)抵押人、抵押权人认为其他应当登记的抵押权信息。

第六条 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形式要求的,登

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在当事人所提交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理由。

第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档案,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将动产抵押登记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各一式三份,抵押人、抵押权人各持一份,登记机关留存一份。

第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有关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也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到登记机关查阅、抄录动产抵押登记档案。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登记机关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与其提交材料内容不一致的,有权要求登记机关予以更正。

登记机关发现其登记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与当事人提交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更正。 第十二条 经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对相关的动产抵押登记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或者撤销后,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原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

第十三条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通过建立互联网动产抵押登记系统、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电子档案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动产抵押登记书

编号:

附件2

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附件3

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

来源: http:///fg/detail2023578.html


动产抵押管理办法》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meiwen/19108.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