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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信部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26 | 移动端:国家工信部

篇一:国家工信部有关淘汰落后产能公告

国家工信部有关淘汰落后产能公告(2010第122号)

发表日期:2011年1月18日【编辑录入:jxw】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告

工产业〔2010〕第122号

为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

一、本目录所列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目录:

(一)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二)严重污染环境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三)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

(四)严重浪费资源、能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本目录所列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按规定期限淘汰,一律不得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

三、按照国发〔2010〕7号文件要求,对未按规定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审批扩大产能的项目,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工业结构调整需要适时修订本目录。

五、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

一、 钢铁

1. 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2. 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2013年)

3. 8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

4. 24平方米及以下铬矿、锰矿带式烧结机

5. 环形烧结机

6. 土烧结矿工艺

7. 热烧结矿工艺

8. 3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

9. 300立方米以上、4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2011年) 10.200立方米及以下的专业铸铁管厂高炉

11.100立方米及以下的锰铁高炉

12.生产地条钢、普碳钢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机械铸造用钢锭除外);工频和中频感应炉等生产的地条钢、普碳钢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

13.2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

14.20吨以上、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2011年)

15.9000千伏安及以下(公称容量2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

16.9000千伏安以上、15000千伏安及以下(公称容量20吨以上、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2011年)

17.5000千伏安及以下(公称容量10吨及以下)高合金钢电炉18.复二重线材轧机

19.叠轧薄板轧机

20.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

21.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

22.热轧窄带钢(600毫米及以下)轧机

23.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

24.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

25.三辊横列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26.生产预应力钢丝的单罐拉丝机

27.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

28.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

29.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5万吨/年以下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准入条件要求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

30.单炉产能7.5万吨/年以下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2012年) 31.未达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热回收焦炉(2012年) 32.炭化室高度4.3米(捣固焦炉3.8米)以下常规机焦炉(西部地区或城市汽源生产企业的炭化室高度3.2米捣固焦炉,2012年)

33.单套加工能力2.5万吨/年及以下的酸洗蒸馏法苯加工工艺和装置 (2012年)

34.酸洗蒸馏法苯加工工艺和装置(2015年)

35.单套处理无水煤焦油5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焦油加工装置(2012年) 36.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

37.63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

38.6300千伏安铁合金矿热电炉 (2012年)(国家级贫困县、利用独立运行的小水电 2014年)

39.3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和精炼电炉

40.15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硅钙合金电炉和硅钙钡铝合金电炉 41.5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硅钙合金电炉和硅钙钡铝合金电炉 (2013年) 42.单产5吨/炉以下的钛铁熔炼炉、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的钼铁生产线及用反射炉还原、煅烧红矾钠、铬酐生产金属铬的生产线

43.还原二氧化锰矿用反射炉(包括硫酸锰厂用反射炉、矿粉厂用反射炉等)

44.电解金属锰一次压滤用除高压隔膜压滤机以外的板框、箱式压滤机 45.电解金属锰用5000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变压器、150立方米及以下的化合槽 (2011年)

46.电解金属锰用5000千伏安以上、6000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变压器;150立方米以上、170立方米及以下的化合槽 (2014年)

47.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艾奇逊交流石墨化炉、10000千伏安及以下三相桥式整流艾奇逊直流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

48.有效容积18立方米及以下轻烧反射窑

49.有效容积30立方米及以下重烧镁砂竖窑

50.热轧硅钢片

51.I级螺纹钢筋产品

52.Ⅱ级螺纹钢筋产品 (按建筑行业用钢标准和建筑规范要求淘汰) 53.25A空腹钢窗料

54.普通松弛级别的钢丝、钢绞线

二、有色金属

1. 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工艺

2. “二人转”式有色金属轧机

3. 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4. 电解铝自焙槽

5. 8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预焙槽

6. 80千安以上、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预焙槽(2011年) 7. 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 8. 未配套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

9. 烧结—鼓风炉炼铅工艺(2012年)

10.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

11.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

12.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

13.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

14.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再生铜焚烧工艺及设备

15.坩埚炉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生产工艺及设备(2011年) 16.直接燃煤反射炉再生铝、再生铅、再生铜生产工艺及设备(2011年)

17.50吨以下传统固定式反射炉再生铜生产工艺及设备 (2012年) 18.4吨以下反射炉再生铝生产工艺及设备 (2011年) 19.独居石等具有放射性的稀土单一矿种开发生产设施 20.离子型稀土原矿堆浸、池浸工艺 21.氨皂化稀土冶炼分离工艺 22.湿法生产电解用氟化稀土生产工艺 23.稀土氯化物电解制备金属工艺 24.规模低于1500吨/年,电流效率低于85%的稀土金属冶炼生产工艺设备(重稀土金属冶炼装置除外)

25.规模低于2000吨(REO)/年的混合型稀土矿冶炼分离生产设施(2013年)

26.规模低于2000吨(REO)/年的氟碳铈矿冶炼分离生产设施(2013年) 27.规模低于1500吨(REO)/年的离子型稀土矿冶炼分离生产设施(2013年)

28.混汞提金工艺 29.小氰化池浸工艺、小冶炼提金工艺 30.处理砂金矿砂2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砂金开采生产设施 31.处理矿石规模50吨/日以下的金矿采选生产设施 32.无环保措施的提取线路板中金、银、钯等贵重金属的简易酸浸工艺 33.有色金属矿物选矿使用重铬酸盐或氰化物等剧毒药剂的分离工艺 34.高杂质含量、高氧含量铜线杆(黑杆) 35.辉钼矿和镍钼矿反射炉焙烧工艺

三、化工

1. 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生产装置(边远地区除外) 2. 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生产线,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生产线

3. 1.5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

篇二:国家资金申请项目汇编(工信部)

工 信 部

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

简介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国家发改委,国家工信部和财政部发布,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立项周期为每年一次,申报时间为上半年,每年的项目内容都会略有不同。

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1)结构调整项目:以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行业中小企业为重点,支持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的技术改造项目。

(2)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是为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有色金属、石化行业、军工企业生产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3)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节能产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产业集群中进行集中治污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增加就业岗位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A级以上(含A级)风景区旅游企业安全及资源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2.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产业为重点,支持新兴产业和配套企业的建设项目。

3.服务环境改善项目

(1)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重点支持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改造项目。

(2)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改造和物流信息平台建设项目。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为担保机构提供一般责任保证和比例风险分担业务(以下简称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3.保费补助项目: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低收费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助。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项目。

2.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研发机构(部门)开发、购置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软件,以及为适应研发要求对相关场地及设施改造的项目。

3.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专利开发、申请的项目。

(四)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

对我国境内参加第八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下简称中博会)的中小企业的展位费给予补助。

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申报项目必须按照《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进入项目库,且符合产业政策和本通知支持重点。每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报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和保费补助项目。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

1.企业资质

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须为2009年6月前设立,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和服务环境改善项目的企业须为2010年底前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010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总额低于4亿元。

2.项目基本条件

项目须是经过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2012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

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4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6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4000万元。

3.其他要求

(1)结构调整项目中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企业采用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或者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8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的技术。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

(2)专业化发展项目,企业2010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3)节能减排项目中节能产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目录》,且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产品。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完成后,企业新增就业人数须超过现有职工人数的15%。

(5)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是指不新征用土地,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等资源条件进行改造的项目。

(6)生产性服务企业改造项目是指能够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争取订单、稳定就业、增加就业岗位的项目。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必须符合《担保资金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要求。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企业资质

申报企业须为2009年6月前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010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总额低于4亿元。

2.项目要求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项目2009年建成,2010年运行良好;与项目相关的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显著提高。

(2)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2011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的在建项目,技术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不低于15%,研发投入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企业全部销售收入20%。

(3)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企业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获得国家专利局受理和授权的专利技术超过10项(其中发明专利超过5项),且专利技术已在产品中使用。

(四)中博会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参加2011年中博会的中小企业。

资金支持及额度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服务环境改造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业务按业务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担保期不足一年的业务按年折算。

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1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比例不高于2%;300万元至8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8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0.3%。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1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单笔再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一般责任保证再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0.1%,比例风险分担再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0.5%。

3.保费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1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按《担保资金办法》规定执行。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纳入一般风险准备金管理,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和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软、硬件)的5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2.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2008年至2010年期间获得的专利(含已受理专利),每个专利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中博会补助项目

境内中小企业租用的每个标准展位补助3000元。各参展企业按此补助标准减交展位费。

项目申报

(一)按《监管通知》规定,已进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项目单位可提出申报请求。项目申报资料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上报两种形式。项目申报单位使用申请入库时的用户名和密码(担保机构使用填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网上填报信息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同时,项目单位还需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按项目申报资料要求(详见附件1)提供相关资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项目组织和审核工作,对每个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40个(含服务环境改善项目10个),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不超过2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20个(含服务环境改善项目5个),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不超过10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数不超过4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项目数不超过20个。

中博会补助项目补助展位数不超过4500个。

(四)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和《担保资金办法》开展工作,并于2011年5月23日前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各1份),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五)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六)项目申报过程中企业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当地工信部门。

(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编写详情请查阅《国家资助项目申报与融资研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篇三:国家工信部发布全国工业能效指南(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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