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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城镇人民政府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26 | 移动端:慈城镇人民政府

篇一:慈城镇枫湾家园三期安置房项目(东、西区)电梯采购项目

慈城镇枫湾家园三期安置房项目(东、

西区)电梯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DD2013-1016

业主: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

招 标 人:宁波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浙江大地建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4年4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技术规范及要求

第四章 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格式 第五章 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格式 第六章 评标办法

第七章 合同格式及合同格式前附表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办法,浙江大地建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慈城镇枫湾家园三期安置房项目(东、西区)电梯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采购编号:DD2013-1016(交易登记号:14CGJB0005)

二、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慈城妙山农场工业地块东南侧,甬余夫线东北侧。东区总投资:35218万元,西区总投资:49644万元。项目业主: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标货物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商;

2、电梯制造商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1.5 亿元人民币或相当币值的外汇金额(外币按中国银行开标当日汇率折算),电梯制造商 2012年主营业务收入(仅限电梯)不少于35亿元人民币(以公司会计年度审计报表为准);

3、代理商参加投标的须具有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

4、电梯制造商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B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或电梯制造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B级及以上;

5、投标品牌须在宁波市内设有长驻售后服务机构。

五、招标文件发售日期:自公告刊登日起至2014年5月5日16:00止(节假日及法定假日除外)。

六、标书售价、地点及方式:招标文件每套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可在本公告附件自行下载招标文件电子版,招标文件书面文本在标书发售日期内到招标代理机构购买,若招标文件电子版与书面文本不一致的,最终以书面文本为准,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

七、投标截止时间:2014年5月15日09时00分。 八、投标地点:宁波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499号三楼)。

九、开标时间:2014年5月15日09时00分。 十、开标地点:宁波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499号三楼)。

十一、其他事项:1、特别提醒:各供应商须按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征集“宁波政府采购网”注册供应商的公告》的要求完成在“宁波政府采购网”(/retype/zoom/6aedc638195f312b3069a5da?pn=5&x=0&y=0&raww=718&rawh=1021&o=jpg_6_0_______&type=pic&aimh=682.5626740947075&md5sum=816db533a0c19a3baf0502947a7028a6&sign=845b97a2da&zoom=&png=424-995&jpg=28599-198747"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第二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篇二:施工组织设计

第一章 工程概述

第一节 编制依据

一、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的招标文件、标前会议纪要及现场考察情况。

二、宁波市神州交通设计事务所设计的《慈城镇国庆村新村建设试点项目配套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交底等会议纪要。

三、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1-2008、GJJ2-2008。 四、《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五、《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 六、《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 034-2000) 七、《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2006) 八、《给水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 九、《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 十、《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43-2010) 十一、《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JTJ CJJ2-2008)

第二节 工程概况

一、道路工程

1、本工程由纬一路及规划路两部分组成:(1)纬一路(庆丰路延伸段)西起甬余线,向东延伸至国庆村配套小区2#地块东北角,本次实施444米;(2)规划路北起纬一路,南至规划二路,本次实施配套小区1#地块与2#地块之间与纬一路相接的176米;道路总长636米。

2、本工程有两个标准横断面:(1)纬一路全宽24米由南至北布置为:4m人行道+16m车行道+4m人行道;(2)规划路全宽12米由西至东布置为:2.5m

人行道+7m车行道+2.5m人行道。

3、本工程行车道均采用改性沥青混凝土路面。纬一路路面层采用三层结构,上层为4cm厚细粒式改性沥青混凝土(AC-13C),中层为6cm厚中粒式改性沥青混凝土(AC-20C),下层为8cm厚粗粒式改性沥青混凝土(AC-25C);规划路面层采用两层结构,上层为4cm厚细粒式改性沥青混凝土(AC-13C),下层为6cm厚中粒式改性沥青混凝土(AC-20C)。

二、排水工程

1、雨水管铺设在纬一路车行道北侧,规划路车行道东侧,距人行道侧石均为2米;雨水管道按规划走向排入规划河道。

2、雨水管为国标钢筋砼II级管(承插式管道), O型橡胶圈接口。D400用135°砼管基,d600-d1000采用180°砼管基。

3、污水管铺设在纬一车行道南侧,距人行道侧石2米,污水管道近期经过净化池后排入河道,远期待规划污水管道实施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 4、污水管均采用DM300HDPE管,橡胶圈接口,采用360°砂石管基。

三、桥梁工程

1、本工程在桩号K0+037.52处有一座跨径13m的简支梁桥。 2、全桥宽31米,横向布置为4米人行道+23米车行道+4米人行道。 3、本桥桥跨布置为单跨13米简支梁桥,桥梁与道路轴线的右偏角90°,桥头两侧各设5米长现浇钢筋混凝土直线搭板,桥梁上部采用C30混凝土空心板梁,梁高均为45厘米,下部结构采用钻孔灌注桩基础及桩接盖梁。

四、交通安全设施部分

1、本工程全线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及标线,各道路路口设置橡胶减束带。

五、路灯工程

1、纬一路桩号:KO+000-K0+460路灯照明工程;规划路桩号:KO+000-KO+176路灯照明工程。其设计内容包括:道路照明、路灯供配电,路灯基础。

第二章 施工准备

第一节 技术准备

一、建立工程项目的领导机构,设立现场项目部,选择精干施工队伍,制定质量、安全目标和保证措施,健全项目部的各项管理制度,对项目部形象进度进行策划。

二、组织部分管理人员及劳动力等进场,了解现场详细情况,进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如用电管线铺设、加工棚搭设,预制场地落实、宣传标语的张挂、办公生活用房租赁等工作。

三、根据工程进度要求需要,制定劳动力进场计划、机械进场计划及材料进场计划等准备工作。

四、办妥各项施工手续,按规定制度和有关法规条例办证,做到有准备开工,按规范施工。

五、熟悉图纸、明确施工任务,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学习有关技术标准及施工规范,并会同业主、监理、设计院做好图纸会审工作。

六、摸清原有地下管线埋设情况,施工区域临近周边管线情况,交通道路情况,便于施工时采取保护措施和组织交通,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七、施工前对测量仪器进行检验工作。

八、做好各种原材料的试验及砼、砂浆级配等试验工作,并报监理方审批同意后实施。

九、对业主所交付的桩位中心桩、高程点等控制桩进行复核,并报监理审批。合格后方可使用。并作好现场各控制点的保护工作台。

十、按施工需要加密控制网,为保证控制网可靠性,应加强对控制网的保护,主控制点设置必须稳固可靠,保留至工程结束。为防止差错,对

主控点等重要标志至少由二级检测相互检查核对,并作出测量和检查核对记录。

十一、工程测量成果需经实际计算,在符合设计及测量规范要求下,上报监理方复核检测认可后,方可投入工程使用。

每二节 劳动力准备

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班组,落实进场。并对技术性工种的施工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劳动力配置具体详见劳动力计划表。

劳 动 力 计 划 表

第三节 材料准备

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制订材料供应计划,落实材料货源,使施工能按计划顺利进行,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具体见材料进场计划表。

第四节机械设备准备

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并结合施工实际情况,做好机械配备计划,并做好保养工作,具体详见机械配备计划表。

材料进场计划表

篇三: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庄桥和

洪塘街道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下辖的慈城镇、庄桥和洪塘街道(以下简称一镇二街道)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行为及需要对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以下简称被拆迁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等事宜,除按照《条例》、《细则》和《若干规定》执行外,还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一镇二街道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房产、价格、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地(所在建制镇或街道,下均同)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分别确定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

第四条住宅用房的被拆迁当事人选择按市场价格评估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被拆迁住宅用房的评估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时点)的住宅用房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使用年限、层次、朝向、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一镇二街道拆迁估价时点的各地段住宅用房市场价格由区房产管理部门按《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办法予以定期测定公布。

被拆迁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金额可按上述评估金额再增加一定比例的拆迁补偿资金。一镇二街道具体增加比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房产、价格、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被拆迁当事人按照本条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不再提供安置用房,由被拆迁当事人自行解决所需用房。

第五条住宅用房被拆迁当事人选择按直接安置结算价评估实行调产安置的,其被拆迁住宅用房和调产安置住宅用房的评估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一镇二街道住宅用房直接安置结算价,结合被拆迁住宅用房和调产安置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层次、朝向、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并结算差价。差价结算后对被拆迁私有成套住宅用房再按评估金额的20%计发成套住房补贴费。

一镇二街道的住宅用房拆迁直接安置结算价由区人民政府分别测定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当年房屋拆迁实施前公布。

第六条在一镇二街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业用房按主要商业道路沿街商业用房与非主要商业道路的商业用房分类,住宅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按区域条件划分地段等级。

第七条一镇二街道住宅用房被拆迁当事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自行选购安置用房时,其被拆迁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每户54平方米或低于被拆迁住房使用人人均18平方米的,可以增加货币补偿资金。增加的货币补偿资金按照建筑面积每户54平方米或被拆迁住房使用人人均18平方米(以下简称低限标准建筑面积)减去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后乘以拆迁估价时点的当地镇或街道二类地段住宅用房市场价格(或当地镇或街道二类地段住宅用房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的50%计算。若被拆迁当事人选择按本办法第五条实行产权调换的,其低限标准建筑面积减去被拆迁房屋建

筑面积的差额面积,可按当地镇或街道二类地段住宅用房直接安置结算价的50%增加拆迁补偿资金。

被拆迁当事人以增加的货币补偿资金购买住房的,或以二类地段住宅用房直接安置结算价计算增加的拆迁补偿资金结算直接安置住房的,该部分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第八条一镇二街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私有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在当地镇或街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38平方米(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直接安置低限标准)成套住房,38平方米部分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安置用房超过38平方米的,超过部分的价值按照《细则》第十三条(或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评估金额的90%确定,被拆迁住房超过38平方米部分按照《细则》第十三条(或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评估方式评估确定,双方结算差价。

一镇二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有住房承租人,要求作直管公房安置的,由拆迁人在当地镇或街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38平方米的安置住房。安置用房超过建筑面积38平方米的,双方就超过部分结算差价,对超过38平方米部分的房屋价值按照《细则》第十三条(或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评估方式评估所得金额的90%确定,对被拆迁住房超过38平方米部分按照《细则》第十三条(或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评估方式评估确定。拆迁属直管公有住房外的其他公有住房,拆迁人应当另外按被拆迁住房评估金额的15%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低限标准,不适用私有闲置住房、出租私房、仅拥有公用部位面积私房的被拆迁人,在市区范围内另

有住房的被拆迁当事人以及不符合《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出租、出借私房承租人的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条本办法第七条所称被拆迁住房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取得合法使用权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的人。

虽有正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人员,在《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后迁入户口人员或在拆迁原址以外另有住房人员,不作使用人认定。

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作使用人:

(一)原有常住户口的未婚现役军人;

(二)在当地镇或街道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地区的配偶和已经领取结婚证确无结婚住房而户口不在拆迁范围内的配偶;

(三)按照规定户口报在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和户口报在本区其他镇或街道工作单位的职工;

(四)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

(五)临时去境外,以后仍要回原地居住的人员;

(六)因入学入托原因户口报在他处的18周岁以下被拆迁当事人的子女。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所称的另有住房,包括被拆迁当事人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在市区另有私有住房或另租住公有住房。

第十二条《细则》和本办法中规定的评估费、房屋重置价格、附属物经济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一次性经济补贴费的一镇二街道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20日起施行。区人民政府2002年11月6日发布的《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洪塘镇、庄桥镇城市房屋拆迁

安置补偿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实施拆迁的建设项目则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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