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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公诉意见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25 | 移动端:诈骗罪公诉意见书

篇一:关于诈骗罪公诉词

关于诈骗罪公诉词

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一案,今天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检察员***受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经庭审调查,现发表公诉意见如下:

***和**的犯罪事实,在起诉书中已明确认定,并为今天的法庭调查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亦供认不讳,不需再加论证。但是为了更加充分地揭露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提请法庭对被告给予严厉制裁,以保护公私财产,有必要对本案作进一步论述。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欺诈方法,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虚构就是捏造不存在的某种事实骗取被骗人的信任。所谓隐瞒事实真相,就是对被骗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这种事实如果被骗人知道就不会把财物“自愿”交与被告人。被告人马梓淇和被告人樊丽以养鹌鹑为之名,行诈骗之实,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受到法律制裁。

针对被告人***公诉方发表下列公诉意见:

第一, 辩方所称被告人***的本意是为了带领当地人民发财致

富,但其租场地诱惑当地村民养鹌鹑,并且承诺高价回收,

就充分证实了,被告人从一开始就是计划好要实施其诈骗

行为了。

第二, 被告人***在逃跑之时打电话给***说让他拿着钱逃跑也

充分证明了其骗取他人财产之实。

第三, 证人***提出,被告人***在养鹌鹑的这几个月并未与公司

其他人进行联系,可知,这个公司其实就是个空壳,是被

告人***用来欺骗村民的幌子。

现针对被告人***公诉方发表下列意见:

第一, 被告人***在本案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他帮助***养鹌鹑,

制造假象来欺骗当地村民来养鹌鹑。

第二, 被告人***自始至终知道被告人***养鹌鹑的真实目的,

却从未制止过,可见其也是同意诈骗的。

第三, 当眼见鹌鹑就要长大,在被告人***的吩咐下也逃跑了。

因此其行为在整个过程中起着尤其重要的作用。

被告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当以诈骗罪论处,且被告人马梓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和被告人***正值年轻有为的时期,应该靠自己的双手去创造财富,而不是去欺骗那些善良,淳朴的村民。那一万多元钱也许是那些当地村民一年甚至两年的收入,却被利益熏心的两个被告人所骗。

在审查本案的过程中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法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依法给予公正判决。

审判长,审判员宣读完毕

篇二:100、公 诉 意 见 书

人民检察院

公 诉 意 见 书

被 告 人:王忠诚

案 由:受贿

起诉书号:济检刑诉字第76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受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1994年9月,被告人王忠诚利用担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的职务便利,指使原阜阳市长王汉卿等人,为涉嫌偷税犯罪的阜阳飞龙皮革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杨晓明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同年12月,王忠诚收受杨晓明人民币6万元。

1995年至1997年,被告人王忠诚先后利用担任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中共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多次主持召开阜阳行署、阜阳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为安徽国银阜阳国际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在阜阳市开发的国际工业园、银海花园等项目,解决建设用地、减免银海花园二期工程城市建设配套费等。1997年7月底,王忠诚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相坤1万澳元(折合人民币6.1万元)。

1997年至2000年,被告人王忠诚利用担任中共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多次主持召开阜阳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为安徽省阜阳汇鑫发展有限公司解决阜阳商贸城和敬贤山庄的开发用地、拆迁、安置等问题,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姜旭、余永强、王忠人民币共计40万元。

1998年10月,被告人王忠诚利用担任中共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要求阜阳市有关部门解决安徽省阜阳市龙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在开发静馨山庄过程中所遇到的拆迁问题,收受龙腾公司董事长马萍、总经理卢强(马萍之夫)人民币30万元;1999年1月,王忠诚利用担任中共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要求阜阳市公安机关不追究龙腾大酒店员工砸坏白金汉宫大酒店玻璃橱窗及车辆的责任,事后收受马萍、卢强人民币40万元;同年2月,王忠诚在龙腾公司《关于建设龙腾购物中心的报告》上签署要求阜阳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的意见,事后收受马萍、卢强人民币20万元;同年5月,王忠诚给阜阳市颍州区有关领导打招呼,为龙腾公司办理龙腾加油站的土地使用证手续,收受马萍、卢强人民币20万元。

1998年8月至1999年8月,被告人王忠诚利用担任中共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7次在阜阳市东方宾馆董事长周伟关于买断东方宾馆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报告上签署意见,帮助周伟买断东方宾馆和协调解决贷款人民币1496.3万元,先后4次收受周伟人民币共计50万元。

1997年4月,被告人王忠诚利用担任中共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主持召开阜阳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要求对安徽省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汽运大厦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土地出让金以及汽运税收等予以减免。1999年8月,王忠诚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王新华人民币10万元。

1996年下半年至1999年1月,被告人王忠诚利用担任中共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主持召开阜阳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为阜阳市白金汉宫大酒店有限公司解决扩建白金汉宫大酒店过程中遇到的拆迁问题,并先后两次要求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阜阳办事处为

白金汉宫大酒店解决建设资金共计人民币320万元。1999年8月,王忠诚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刘士强人民币20万元。

1996年2月至1998年11月,被告人王忠诚利用担任中共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通过召开协调会、签批文件等方式,为倪超所在的阜阳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减免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49.29万元。2000年5月,王忠诚在天津市开会期间,向倪超索要人民币5万元。

1996年7月至1999年,被告人王忠诚利用担任中共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通过签批文件、召开协调会等方式,为李洲任法定代表人的安徽省阜阳国贸商城有限公司、安徽国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安徽亚杰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固定资产投资调节税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87.448万元。2000年12月,已升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王忠诚得知有关部门正在对其涉嫌经济犯罪问题进行调查,向李洲索要人民币200万元,并将其中的120万元作为“活动经费”交给侯万清(化名“陈思宇”,已因犯诈骗罪被判刑),企图阻止有关部门对其经济犯罪问题的查处,另80万元让杨应宇代为保管。

2000年12月和2001年2月,被告人王忠诚利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分管农业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向拟在安徽亳州建农业基地的安徽牛王皮业服饰(集团)公司董事长王静索要人民币20万元,向正在筹建常青镇农业高科技园项目的安徽云鹏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邓双梅、于旦生夫妇索要人民币50万元,并安排于旦生将其中的30万元交给北京新世纪四环投资有限公司副经理余永强,20万元交给个体户苏辉满,用于寻找关系,试图阻止有关部门对其涉嫌经济犯罪问题的查处。

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对其处以刑罚。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王忠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处罚。

公诉人:吴轩

2003年 12 月13 日当庭发表

篇三:公诉词整合版

福州市旗山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在我国法治进程不断发展,对公私财产的保护不断上升的今天,一起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一、马二、马三犯诈骗罪共同犯罪一案在这里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我们受福州市旗山区人民检查院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针对三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起诉书中已明确认定,并为今天的法庭调查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亦供认不讳,不需再加论证。但是为了更加充分地揭露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揭露犯罪,弘扬法治,提请法庭对被告给予严历制裁,以保护公私财产,公诉人觉得有必要对本案作进一步论述。供法庭合议时参考。现针对马二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马二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的行为。

(一)从主观方面来看,马二与马一、马三共谋犯罪,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其利用虚构的天宝私募基金公司作为幌子,以能够提供高额利润的股票信息为由,收取股民的会员费和保密费。然而,证人陈亮等人的证言证实,马二等人向股民提供的都是些过时的收盘信

息,根本没能为股民带来利润,另外,其承诺交易后返还的保密费,也从未返还。以上,马二在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从客观方面上看,马二等人并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其以虚构的基金公司和过期的股票信息为诱饵,骗取股民的信任,使股民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向其缴纳会员费等各项费用的行为符合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认定。

案件中被告人马二与被告人马一、马三经过共谋,以福州市旗山区双星大厦31层A4单元作为犯罪地点,对外宣称是天宝私募基金公司,经三个被告人的供诉,该公司并未在工商部门登记,也不具备股票专业知识,所招的十余名业务员也不具备专业知识,即没有营业执照以及经营资质。该公司并没有经营的项目,只是利用从网上收集股民信息和过期股票信息,以能够提供高额利润的股票信息为诱饵,骗取股民的信任,收取所谓的会员费、保密费等费用,这并不是经营手段,而是将其作为诈骗的手段,骗取股民的钱财。三个被告人正是为了诈骗钱财而组成的犯罪团伙,并非为了经营活动的目的。

与此,被告人马二从其他网站收集股票涨跌信息并非是为了分析股票的涨跌趋势,而是直接将这些信息当成自己分析的结果充当自身操盘手,发给“业务员”,让他们群发出去,目的就是为了让不特定的股民们上当受骗,骗取他们的钱财。并且自己也打电话去鼓动股民,令他们上当,从而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马二从始至终的目的有且也仅仅只有骗取他人钱财,别无他意。

(三)从客体方面,马二等人利用虚构的天宝私募基金公司作为幌子,以股票信息为诱饵骗取并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符合诈骗罪对客体的认定。

在犯罪数额的认定上,从被害人的陈述及福州市旗山区公安分局扣押的人民币、银行卡、银行卡的账目明细单中可知本案的涉案金额高达60837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金额方面的具体划分该涉案金额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符合诈骗罪关于数额方面的构成标准。

综上所诉公诉人认为,本院起诉书指控的马二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定罪量刑的坚实基础。

二、被告人马二在本起案件中与被告人马一、马二经过意思联络,相互协作,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指向犯罪结果。但在犯罪过程中主从犯地位不明显。

(一)在起因方面,本起案件的诈骗行为是三个被告人共谋的,均是诈骗案的起意者。且三个被告人在案件中担任的角色、诈骗的方式、以及为诈骗为准备的虚构公司及人员的招聘均在诈骗开始前就共谋一致,可以说三个被告人在诈骗案的实施前的地位均是一致的,因此马二在诈骗的起意应该按照主犯处理。

(二)在实行行为方面,三个被告人在诈骗的过程中很好地扮演了自己的角色,令整个诈骗得以顺利进行下去,其表现在:被告人马一充当经理,管理整体的秩序以及赃款的分配,且不受马二及马三的

限制;被告人马二充当资深操盘手,掌握诈骗的内容,同时自己也会打电话骗取他人钱财,所做的这些并不受马一及马三的限制;马三充当指导员,指导“业务员”诈骗技巧,同时自己也打电话骗取他人钱财,所做的一切也不受马一及马二的限制要求。可以说,三个被告人不受“经理”“组长”头衔的限制的,三人可谓是起着三足鼎立的作用,缺一不可。既然三个被告人都起着不可缺少的作用,就不能将马二例外地作为从犯处理,这有违刑法上规定的罪行相统一原则。

(三)在因果方面,三个被告人的行为均指向同一个结果,通过事前的共谋以及在2010年11月至11月间所做的所有诈骗行为的目的只有一个,即将受害人的钱财骗取到手。不管马二所做的搜集股票信息究竟对未来股票的涨跌是否有影响,并不影响马二在主观方面故意地将受害者的钱财非法占为己有,且马二主观方面并没有“卖”信息的想法,只是将股票信息当诈骗的工具,因此在因果方面,马二所做的一切的目的非常清晰,即为了诈骗到受害者的钱财。

(四)在赃款的分配情况。本起诈骗案中,总共骗取的赃款是608372元。马二、马三的底薪是5000元,抽成的比例为30%-50%,排除其他“业务员”对赃款的分配,假设仅就马一马二马三分得这些赃款,抽成的比例以最低的30%来计算的话,马二马三每人所分配的赃款约为190000元,再扣除陈煜、吴鸿、陈亮等十余名业务员的工资1000元加上抽成、奖金,再扣除日常开销(房租、水电、电话费、网络购买名单费用和银行手续费),剩余的赃款归被告人马一,而马一所得的赃款也与马二马三差不了多少,因此在赃款分配方面三个被

告人相差无几。既然被告人马二所得赃款方面处于本起诈骗案中的三大得主之一,就不能将被告人马二排除在主犯之位。

由此可推断被告人马二并非从犯,其与被告人马一马三的犯罪地位可同一而论。

三、本案启示

本案被告人正值年轻有为的时期,本应该用自己的双手去创造财富,但却走上犯罪的道路?归根究底是他没有形成一个正确的人生观和明确的奋斗目标,贪图享乐,妄想着不劳而获。这种错误的思想观念,支使着他们挺而走险,在轻松骗取他人的财产后,也使得他们的私欲开始胀,不懂得迷途知反,最后深陷犯罪的泥塘!所有人也应该以被告人的案例来警醒自己,“物必自腐,而后虫生”, 无论是谁,放松了世界观,放松了思想道德修养,都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综上所诉,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依法判处!

公诉人:福州市旗山区人民检察院

宣读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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