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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24 | 移动端: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

篇一: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

山西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在本省范围内,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

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考核工作应在考核周 期的第一年度开始,至下一年度2月底前结束,提前考核时 间由考核机构确定。

第六条 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

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

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包括:设有5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

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备案。

第八条 设有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及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其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相关机构或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定考核机构进行。

第九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十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

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 考核内容、方式及管理

第十二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用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等。

工作成绩评定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

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第十三条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个体诊所、医务室、卫生所、门诊部和村卫生室等机构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工作由批准设置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 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

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也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等通知本机构的医师,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考核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附件1)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医师定期考核表》一式两份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并将评定结果进行公示,以确保评定的客观、公平和公正。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六条 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

核,然后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组织医师参加业务水平测评,并

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一)提交个人述职书面材料;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七条 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

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

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等情况。

第十九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考核机构综合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医师

篇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五章 医师执业记录

第六章 考核程序

第七章 考核结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中国医师协会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开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四条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接受考核。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可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

(三)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四)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年以上;

(五)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第六条 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要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

(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五)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材料;

(六)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五)有满足集中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的场地和必要设备;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答复,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布被批准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九条 符合上述条件但没有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由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其他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一级和二级专科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的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考核内容可根据医师执业类别、专业技术水平等,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分类分级至二级诊疗科目进行测评。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与医师年度考核、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相衔接。

第十二条 业务水平测评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等,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相应的技术操作能力,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及其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

业务水平测评应逐步过渡到以省为单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国家建立统一定期考核题库,各省参照执行。

本考核周期内,被考核医师已参加了职称晋升考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试或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考试,并考核合格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不需再参加业务水平测评。

第十三条 工作成绩评定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职责的情况;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情况;主要业务工作情况,患者投诉情况等;

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所在医疗机构的安排,完成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抢险救灾任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情况;其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

第十四条 职业道德评定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的情况,医师的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评定以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一般程序考核和简易程序考核。一般程序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考核。简易程序考核涉及的考核内容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

医师定期考核的重点对象为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2年以内和2年以内受过卫生行政处罚或有过考核不合格记录的医师。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且至少经过一次一般程序考核合格者,定期考核可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采取一般程序考核,连续三次合格者。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考核年度的第1个季度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考核人。

第五章 医师执业记录

第十八条 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建立医师执业记录制度,将医师执业注册系统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有机衔接,实现联网管理,完善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管理。

第十九条 医师执业档案应包括医师行为记录、医德医风记录、医师定期考核等内容。

第二十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建立医师行为记录,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对口支援等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第二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都要对医务人员进行医德考评,并为每位医务人员建立医德档案,医德考评结果要记入医德档案,考核机构应将其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考核机构负责将医师定期考核情况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第六章 考核程序

第二十三条 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应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

第二十四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本机构内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第二十五条 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医师,由受援机构提出考核意见,由支援医院纳入其个人档案,同时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构应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复核方式为按报送数额比率进行抽查。

第七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均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应根据考核结果对医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将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绩效工资等挂钩。

第二十八条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所在单位。

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考核结果记录,并依法对考核不合格医师做出相应处理。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二十九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的医疗事故,且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八)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十)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十一)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做好医院感染预防控制工作,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三)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

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四)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考核周期内,有1次以上(含1次)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 (十六)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的情形;

(十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

(十九)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任务的。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医师定期考核表》一份装入医师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考核机构存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存档。 第三十一条 未按规定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因不可抗拒因素在定期考核周期内未完成考核的医师,由其所在单位开具证明文件向考核机构申请,原定考核结束半年内应完成考核。

第三十二条 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接受培训;培训期满,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接受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由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弄虚作假,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者或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审核的;

(六)经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抽查,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评定等存在问题,责令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的。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考核机构工作人员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或本细则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考核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合格考核结果的,该考核周期为不合格,并延长采取一般考核程序的定期考核三个周期。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实施,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篇三:医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武威市中医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院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2012-201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卫医管发【2013】149号)和武威市卫生局5月16号通知精神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医师。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新进医师进入本院满两年开始考核。

第四条 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我院按要求成立武威市中医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医师工作的院领导任副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医务、人事、信息、科教、行风等管理部门负责人。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部,医务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考核委员会在武威市卫生局管理和监督下,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评定,报考核委员会审核后,向省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第七条 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

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上级调遣和医务科的工作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本院医德考评结果可作为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医师业务水平考核方式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考核。

第八条 业务水平测评可采用以下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考核或考试;

(三)相关专业知识考核;

(四)相关专业技能操作考试;

(五)检查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

(六)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第九条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于定期考核前60日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办公室根据医师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结果做出考核结论,报考核委员会审核后,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将医师考核结果汇总,填写汇总表,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市卫生局备案,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

第十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第三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建立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及时记录医师的行为,建立医师行为记录档案,并在定期考核中作为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层次。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

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及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第十三条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细则第二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报考核委员会审核。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后向考核委员会报告,并于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考核委员会审核后,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十八条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将本院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统一交卫生局,由卫生局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十九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再次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参考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我院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意见,对不符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的,可给予纠正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考核工作人员有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或本细则相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确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1

武威市中医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成员名单

组长:陈钢

副组长:毛照海、宗武三、侯高、李文辉

成员:杨桃、邴俊林、郑军堂、蔺玉琴、刘彬、滕志勇、赵爱华、吴志忠、胡斌祥、郭德祥、李国福、王多德、焦胜福、张国忠、张跃军、齐永福、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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