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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问题处罚条例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24 | 移动端:质量问题处罚条例

篇一:产品质量处罚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处罚管理制度

1、目的

明确生产各过程所产生质量问题的奖惩程序和要求,做到质量问题有章可

循,有法可依,确保产品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产生质量问题的处理。

3、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办法

3.1 符合下列任一情况者赔偿产品因返修或报废产生经济损失的 30~50%。

3.1.1 产品在加工中发现质量问题,经鉴定无法返工决定报废者;

3.1.2 产品在加工中违反操作工艺规程或野蛮操作,如敲、砸、甩而造成产品报废的责任者,如态度恶劣的,是情节严重程度处以赔款;

3.1.3 产品图纸、工艺文件已发现有明显错误不及时请示纠正而继续加工造成报废者;或正确的产品图纸、工艺,未经请示讨论而个人私自更改所造成报废者;

3.1.4 产品因下料、图纸或工艺错误导致产品报废者;

3.1.5 由于制造、技术、采购、质保等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质量造成产品质量报废,则由相关部门相关人员承担经济责任;

3.1.6 产品报废后改用其它规格产品,未增加生产成本处罚 50 元,增加生产成本的赔偿产生的经济损失;

3.1.7 因上述原因造成产品返工返修后达到产品要求的(发货前),赔偿返修产生的成本;

3.1.8 因上述原因造成产品返工返修后未达到产品要求,又因材料、交期等原因公司作让步放行的(发货前),公司承担一定的风险,产品按报废处理,在经济损失的 30%-50%的基础上降低 50%;

3.1.9 因上述原因造成产品退货者按报废处罚,相关人员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巨大,扣款比例在处理时酌情降低,可减免 50%;

3.1.10 第一次出现质量问题可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处罚比例可按 30%执行,一年之内再出现质量问题每次提升处罚比例 10%;

3.2 相关人员对造成产品的报废相互扯皮、推诿,不愿承担责任,而暂时又无法分清责任者,经裁决,每人承担经济损失的 25%;对已明确责任仍无理抵赖者,加重赔款比例

至 100%。

3.3 大尺寸的产品因报废,经济损失大,扣款比例在处理时酌情降低,可以在 30~50%百分率中减免 50%。

3.4 产品质量报废后不报告,私自潜藏、销毁、偷拿仓库材料、锻坯等被查获者,赔偿经济损失的 60~80%。

3.5 下列情况扣罚检验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当月工资。

3.5.1 抽查日常检验工作和“产品一次交验”无原始记录或记录不齐全者,一次扣罚 5 元;

3.5.2 抽查“产品加工流程卡”每道工序加工完毕后的签字情况,无论操作者还是检验人员,发现一次扣罚 10 元;

3.5.3将操作者因主观因素造成报废而推给锻坯报废,发现一次扣罚责任检验员 20元,扣罚操作者 10 元,同时按正常手续办理质量处罚;

3.5.4 产品入库前,经入库检验发现质量报废,本道工序操作者负主要责任,赔偿规定损失的 80%,本道工序检验员负次要责任,赔偿规定损失的 20%;

3.5.5 经入库检验合格的最终产品,在例行抽查、或装箱发现有质量问题无法返修而报废、退货者,入库检验员负主要责任,赔偿规定损失的 60%,本道工序的操作者负次要责任,赔偿规定损失的 40%;在仓库清洗、例行抽查、或装箱发现有质量问题可以返修者,入库检验员每次处罚 5 元。

3.5.6 经入库检验合格的最终产品,用户反馈有质量问题退货者,本道工序的操作者和相关工序检验员共同承担责任,分别承担规定损失的 60%和 40%;

3.6 发现图纸、下料、材质、工艺有明显错误,及时汇报,给公司挽回损失者,根据大小,每次奖励 100、50、30、20、10 元,数额巨大可另行文件;

3.7 报废回用产品和降级使用产品处理办法。

3.7.1 凡属降级使用的产品经质保部同意后,由相关检验员填写“不合格品处理单”,办理降级使用手续入库或继续加工;

3.7.2 凡报废回用产品,由车间或部门提出申请,经技术部门鉴定、签字、质保部门同意,公司副总经理批准后,由质量责任人填写“不合格品处理单”,保留不合格品标志入库置配件货架;

3.7.3 经鉴定报废回用产品,扣除操作者本道工序单价,并负责承担报废之前工序的全部单价和报废回用产生的经济损失;

3.7.4 回用产品扣除责任者本道工序单价的 50%,不计一次交验合格率指标(锻坯报废除外);

3.7.5 少量报废件直接由检验员办理报废手续,报质保部(或质保工程师)核准;大件或批量性报废先经质保部和有关部门会审确认,再由质量责任人填写“不合格品处理单”,经生技部、质保部签字后报公司副总批准,交制造部门和车间各一份,以便及时补料,平衡生产计划;

3.8 其它处理办法。

3.8.1 经鉴定属返工件,必须在当班内返工合格。责任者不愿返工的,作报废处理,双倍扣除本工序单价转给其它返工者。

3.8.2 凡内部质量问题部门处罚,班组长、车间主任、部门经理都有连带责任,部门月罚款超 1000 元,班组长扣除当月班组长补贴,车间主任扣款总额(部门月员工累计罚款)的 30%,部门经理扣款 40%,质保部经理扣款 40%,副总经理扣款 50%,部门月罚款在 500 元~1000元之间,各领导扣款比例在 1000 元的比例上乘以 50%,在 250 元~500 之间,各主管扣款比例在 1000 元的基础上乘以 25%,250 元以下,各主管均不扣款。

3.8.3 外购产品、外协产品报废由供方赔偿全部损失,返工返修按规定赔偿返工返修费用,毛坯不合格补焊处理统一按毛坯焊补评级表进行定性定级,按规定进行处罚。 凡用户反馈有严重质量问题,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的或使公司形象和声誉遭受重创的,除相关人员承担经济处罚外,质检部主管,分管生产的主管都要负连带领导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100~500 元;

3.8.3 凡出现质量问题(包括工作质量)并接受处罚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严重警告,第三次辞退或自动辞职。

3.8.4 本规定以外的质量问题, 由质保部视情节严重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3.8.5 凡赔偿经济损失一律按原材料价值、加工费用以及前几道工序的定额单价等成本价结算。

编制人2011年8月18日

批准人2011年8月18日

篇二:质量处罚条例

产品(工作)质量事故处罚规定 通过制定本规定,明确产品(工作)质量事故的认定,建立处罚标准,惩戒

责任者,达到保证产品质量的目的。

一、产品(工作)质量事故的释义:未遵循公司管理流程导致客户投诉、退货、

产品返工、工作失职等事件。

三、质量责任事故及损失认定

1、事故认定:出现产品(工作)质量事故,由YF.MT召集相关人员进行事故的

认定。

2、事故认定程序

?实行责任事故的报告和逐级报告制度,当事人发生质量事故后,主动向上级

汇报。

?YF.MT组织相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

?质量事故产生的损失由财务部核定,YF.MT根据责任认定和损失金额做出处

罚决定。

?损失超过5000元以上的处罚决定,报MT批准(MT不在公司,通过MKT负

责人员电话报批)。

3、本规定中的损失主要包括出现质量事故产生的往返运费、返工包装、电费、

人工成本和增加的部分原料成本、停产等损失。

四、对质量事故的处罚标准

1、违反流程造成的损失,按损失金额的20%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未违反流程

造成的损失,按损失金额的10%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2、违反流程未造成损失的,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罚款加倍,以此类推。

屡次违反者建议公司调离岗位或辞退。

3、造成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经发现后加重处罚。

4、属日常作业中突改而产生的质量处罚信息,由其部门于事发后24小时内填写

《质量处罚处理单》,并及时知会工程部进行调查、核实,之后再逐级呈送至管

理部MT处批准,最后转财务部实施奖罚。

5、属月度质量统计后而产生的质量奖罚信息,由工程部负责按月收集、统计,

并将有关质量原始数据汇总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各部门,再由其部门、根据实际情

况填写《质量奖罚处理单》,逐级呈送至管理部MT处批准,最后转财务部实施

奖罚。

6、有关部门人员所产生的处罚金额,均于当事人当月薪资中体现,并在公告栏

上加以公布。

五、执行处罚的原则

1、具备充分的理由和清晰的证据。

2、处罚的轻重程度应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损失相符合。

3、实施处罚时,应提前确认程序/流程/标准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及人员资格等,

仅在因人为因素(未落实有关标准/无责任感/粗心大意等)造成的不合格的,则

执行质量处罚。

4、员工对质量处罚不满意时,有上诉的权利,申诉程序则按《员工纪律处分规

定》有关条款执行。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管理部MT临时决定奖罚方法。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正时亦同。

六、表单

质量(事故)处罚处理单

篇三: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的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强化车间产品质量,能更好的符合客户的要求,确保公司的质量目标的实现以及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持续性、有效性、完整性。确保生产中对产品质量(问题)事故的处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明确生产各过程所产生质量问题的奖惩程序和要求,做到出现质量(问题)事故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保证产品过程得到有效控制,从思想上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特制定本规定。

2 责任处罚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原因所产生的质量(问题)事故的处理:

1、岗位操作失误造成; 2、生产指挥安排错误造成; 3、违反工艺纪律造成;

4、自检不到位造成; 5、发现问题处理不及时造成; 6、防护措施不当造成;

3、 具体内容

3.1 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过程要严格执行“三按”(按标准、按工艺、按流程)、“三检”(自检、互检、专检)。并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原则。

3.2 处罚比例

4、 各级管理人员承担的质量责任

4.1凡班组出现3.2.1条款第1项次质量问题的,该班组班长及大班长免于扣罚。

4.2凡班组出现3.2.1条款第2项次轻微质量事故的,该班组班长按经济损失价值的5%扣罚。大班长免于扣罚。

4.3凡班组出现3.2.1条款第3项次严重质量事故的,该班组班长按经济损失价值的12%扣罚。当段大班长按经济损失价值的15%扣罚。

4.4凡班组出现3.2.1条款第4项次重大质量事故的,该班组班长按经济损失价值的15%扣罚。当

段大班长按经济损失价值的20%扣罚。

4.5凡班组出现3.2.1条款第5项次特大质量事故的,该班组班长按经济损失价值的20%扣罚。当段大班长按经济损失价值的25%扣罚。

5、 其他质量事故情况的处理

5.1 产品发生严重以上质量事故后不报告,私自隐藏产品、大班长、班长及操作员未如实反映质量事故真相,凡出现弄虚作假、夸大、缩小和隐瞒事故推卸责任者,一经查证视情节加重处罚。

5.2 各班组相关人员对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后相互扯皮、推诿,不愿承担责任,而暂时又无法分清责任者,各相关人员平均承担责任。如事后查明责任者,由责任者承担其他人员的损失。

5.3 凡生产各工序流转过程、三检过程中发现一切混料现象的一律最低按轻微事故处理标准处理。凡生产过程中检查班组存在明显混料隐患的现象,每次最低处理责任人20元/次。

6、内部抱怨、客户抱怨、书面投诉、换货、索赔及退货等质量事故的处理。

6.1为杜绝不合格品出厂,在车间内部倡导下道工序是上道工序客户的思想,要求各工序人员严格加强自检力度。下道工序有权拒收上道工序的不合格产品。下工序接收过程中发现上道工序的产品质量问题,经品质判定可以返工返修处理二次使用的,扣罚相关责任人员20元/次。

6.2所有入库后产品视为已出货产品,在品质发货抽检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一律按轻微质量事故以上标准扣罚。

6.3经查证因人为原因出现客户报怨一次按轻微质量事故以上处理标准扣罚。

6.4经查证因人为原因出现客户书面投诉、换货一次按严重质量事故以上处理标准扣罚。

6.5经查证因人为原因出现客户索赔及退货一次按重大质量事故以上处理标准扣罚。 7、附则

7.1 如果所发生的质量问题不能符合上述条款时,车间有最终判定和解释权。

7.2 本规定的处罚权限:车间主任负责对班组出现3.2.1条款第3、4、5项次严重质量事故以上实施处罚,大班长对班组出现3.2.1条款第2项次轻微质量事故实施处罚。班长对班组出现3.2.1条款第1项次质量问题实施处罚。

7.3实施处罚的管理人员对于质量(问题)事故的处罚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

7.4年度内本班组发生人为严重质量事故2起或含重大以上质量事故1起的,责任员工及该班组 班长、当段大班长取消年底公司先进个人评选资格。该班组取消年底公司优胜班组评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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