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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燃油公告查询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23 | 移动端:货车燃油公告查询

篇一: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6月22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

第三条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以下简称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以下简称JT719)的要求。

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节能中心)作为交通运输部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检测管理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评审,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并且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名单:

(一)取得相应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证书,并且认可的技术能力范围涵盖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

(二)具有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的检验员、试验车辆驾驶员和技术负责人等专业人员,以及仪器设备管理员、质量负责人等管理人员;

(三)具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规范要求的燃油流量计、速度分析仪、车辆称重设备。相关设备应当通过计量检定或者校准;

(四)具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规范要求的试验道路。试验道路应当为平直路,用沥青或者混凝土铺装,长度不小于2公里,宽度不小于8米,纵向坡度在0.1%以内,且路面应当清洁、平坦。租用试验道路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五)具有健全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管理制度,包括检测质量控制制度、文件资料管理制度、检测人员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专家评审组由节能中心的专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委派的专家、有关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的专家以及检测机构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不得少于5人。

第七条车辆生产企业可以自愿选择经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提供科学、公正、及时、有效的检测服务。

第九条检测机构不得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委托至第三方。

第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和车辆核查结果,据实出具统一要求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过程的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存档,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对所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车型管理

第十三条燃料消耗量检测合格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车型,方可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第十四条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对经车辆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并且经节能中心技术审查通过的车型以《道路运输车

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车型可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车型同时申请。

第十五条《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所列车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列入《公告》的国产车辆或者已经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车辆;

(二)各项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与《公告》或者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一致性证书保持一致;

(三)经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检测机构检测,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拟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型,由车辆生产企业向节能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申请表一式两份(式样见附件1);

(二)《公告》技术参数表或者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复印件一份;

(三)检测机构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原件一份。

第十七条节能中心应当依据第十五条的规定,自收到车辆生产企业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车型的技术审查。经技术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节能中心应当书面告知车辆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应当将车型及相关信息汇总整理后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八条未通过技术审查的车辆生产企业对技术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告知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向交通运输部要求复核。交通运输部应当组织专家对技术审查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部应当及时对通过技术审查的车型在互联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车型,交通运输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公示后有异议且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车型,不予发布,并且告知车辆生产企业。《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至少每季度发布一次。

第二十一条已经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型发生产品扩展、变更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

(一)车长、车宽或者车高超过原参数值1%的;

(二)整车整备质量超过原参数值3%的;

(三)换装发动机的;

(四)变速器最高挡或者次高挡速比,主减速器速比发生变化的;

(五)子午线轮胎变为斜交轮胎、轮胎横断面增加或者轮胎尺寸变小的。已经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型发生其他扩展、变更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节能中心,并提交发生扩展、变更后的车辆仍能满足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的承诺书。节能中心应当将相关车型的扩展、变更信息及时报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二条对于同一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同型号的车型,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在申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时,可以只提交其中一个车型的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相关车型一并审查发布:

(一)底盘相同;

(二)整车整备质量相差不超过3%;

(三)车身外形无明显差异;

(四)车长、车宽、车高相差不超过1%。

第二十三条车辆生产企业对已经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辆,应当在随车文件中明示其车辆燃料消耗量参数(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按照《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对车辆配置及参数进行核查。相关核查工作可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

经核查,未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或者与《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所列装备和指标要求不一致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部建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查询网络及数据库。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数据库纳入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信息系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应当加强对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从事相应检测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派员现

场监督检测机构燃料消耗量的检测工作,根据技术审查需要组织专家对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交通运输部应当将其从公布的检测机构名单中撤除: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

(二)伪造检测结论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三)未经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部对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型实施动态管理。车辆生产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资格的,交通运输部应当将其从《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

节能中心在交通运输部公布违规车型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受理该企业车辆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的相关制度。

第三十条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指标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有关要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指标的监督管理。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得允许其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客运、货运车辆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2010年3月1日起,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将燃料消耗量作为必要指标,对照《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核查。

篇二:GB21861-2014摘要

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与方法》2015.3.1实施 名词解释:

乘用车: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

括驾驶人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它也可以牵引一辆中置轴挂车。

客车: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

座位数超过9个。

小型客车: 微型客车: 轿车: 中型客车:

一、进检基本要求: ,轮胎完好,气压正常,

发动机运转平稳,怠速稳定。ABS、EPS等与安全有关的故障信息不得出现。 有以上问题的,告知修好后再进行安全检测。

二、检验要求(在用车) 1、唯一性确认

1.1 号牌、品牌与行驶证一致。

1.2 VIN(车辆识别代号)与行驶证一致,不应有改、挖、磨、刻。 1.3 发动机号与行驶证一致。

1.4 色与外形 :与行驶证上照片相符,且不应改色、改车厢形状、改车辆结构。

2、联网查询

2.1 发生过造成伤亡事故的,人工查损伤部位。10年内的非蔻小、微客车,加底

盘动态检验、车辆底观。

2.2 及时提醒 违法、事故未处理情况。

3、车辆特征参数 3.1 外廓尺寸:

重、中型货车、挂车的外廓与签注内容相符,误差不超2%或10cm。(新车上牌1%或5cm)

3.2 轴距

与登记信息相符,不超1%或5cm;

3.3 整备质量

针对新车上牌货挂3%或500kg小微 3%或100kg3.4 人数 与行驶证一致。

3.5 栏板高度

与登记信息、驾驶室边标的相符。 2%或5cm (上牌1%或5cm)

3.6 后钢板弹簧

片数与登记信息一致 ,不应有增宽、增厚。 3.9 货厢

不应:加长、加高、加宽、拆厢式顶盖、拆顶棚杆。

4、外观检查

★ 4.1 车身外观

一、保险杠、后、下视镜完好。

二、驾驶视野部位无裂、破。所有窗不得镜面反光。三、车体外高度差40mm。

四、漆面及车身无明显的锈蚀、破损;五、粘贴的标识、广告不影响安全驾驶。

六、2012年9月1日超的客车的所有车窗不得镜面或不透明。前及左右角窗透

光度70%以上,其它50%以上。

七、总质量7.5T的货车与专项车至少一面广角后视镜或补盲后视镜;6m以上

的平头车至少一面前下视镜或有监视装置。

八、乘用车自行加装的前后防撞,货车加装的水箱等不得影响安全。

(新车上牌检测还要查,车标、货箱高于驾驶室70mm的安全架;货厢不得设车窗;前后保险杠等)

★ 4.2 外观标识、标注、标牌

一、 所有货车及专项车 两侧喷:总质量(牵引车喷牵引质量) 二、栏板式的 二侧喷栏板高度 (挂车喷在栏板上)

三、罐车喷的容积与所载物品与公告一致。以上字体都大于8mm

四、4.5T 货、挂车 喷放大号牌;

五、客车(9人以上叫客车)喷 座位数。 六、教练车在二侧及后部喷 七、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警车 颜色符合规定,标志灯具齐全有效,

其它车不得喷涂安装上述车辆的标志、警报器或标志灯。 八、残疾人车 前 后 设专用标志。

(新车上牌 查标牌 固定,内容清晰;混合动力车查电动最大输出功率;纯电

等查主驱动电机型号和功率 ,工作电压和容量,工作压力等。)

★ 4.3 照明与信号装置

一、前部 (除前雾灯) :前照灯、前位灯、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灯、示廓

灯和牵引杆挂车标志灯 齐全,工作正常。远近光变换正常。

二、后部 : 照灯、倒车灯、后反射器应齐全,工作正常。 制动灯应明显大于后位灯的发光强度。

三、侧转向灯、标志灯、侧反射器齐全,工作正常。

四、对称的灯,发光光色及亮度不应明显差异。 转向灯光色为

五、不得安装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装置。 六、喇叭工作正常。

七、机舱内可见导线布置整齐、成束、固定、无破损。

★ 4.4 轮胎

一、同轴二侧同一型号、规格和花纹。螺栓齐全、坚固; 二、轮胎规格与登记信息相符;

三、胎面及侧壁不应有超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帘布层的破裂、割伤及影响

使用的缺损、异常磨损和变形。

四、 乘用车、摩托车、挂车 花纹深度≥ 1.6mm,其它车转向轮≥ 3.2mm,

其余胎≥ 1.6mm,轮胎胎面磨损标志应可见。 五、新车上牌:

专用校车全车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危货车及大于9m的客车装子午线轮胎;

小规格备胎的小微载客车,有正确使用说明。

★ 4.5 号牌及安装

一、号牌齐全,表面清晰、整齐、平滑、光洁、着色均匀,不应有明显皱纹、

气泡、颗粒杂质等;

二、要用专用固封安装牢固;

三、号牌架内侧与字符边缘应大于5mm ;且不得使用可拆与可翻转号牌架; 四、不得出现其它影响视认的改装 .

★ 4.6 加装改装灯具

不得加改灯具,不得有后射灯。(如有些自缷车两侧加装的灯)

★ 5 安全装置

一、安全带完好且能正常使用;二、三角警告牌;

三、灭火器有效期内,压力正常。

★ 5.4 行驶记录仪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货车、专用校车及2013年3月1日

起注册登记的未设置站立区的公交车、牵引车、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安装。

★ 5.5 车身反光标识

一、货车、专项作业车、挂车 侧面不少于50%,货厢不足车长一半的,整厢粘; 二、货车后部 a、连续贴(二竖一横),b、厢货四周贴,c、牵引车驾驶室顶后粘一带;d、平板车后部二带(另驾驶室上部一带),e、罐车后部间隔不大于5mm。 (以上粘贴为一级反光条可以间隔10mm)

三、厢式货车与挂车应安装反射器型反光标识(塑料的那种)。

★ 5.6 车辆尾部标志板

一、 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12000kg的货车和车长大于8m的挂车。

二、2014年1月1日起出厂总质量≥12000kg的专项作业车。(GB25990)

★ 5.7 侧后防护装置 一、牢固、无变形。(最基本的要求) 二、3.5T以上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

三、离地高度、前缘形式及后防护的离地高度、宽度、横截面宽度应符合国标。

★ 5.8应急锤密闭钢化玻璃应急窗的,边上配一个(一窗对一个)。 ★ 5.9 急救箱 校车配。

★ 5.11 防抱死制动装置自检功能应正常。 ★ 5.13 盘式制动器注册登记部分车适用。

★ 5.14 紧急切断装置 2015年1月1日起罐式危险品车 ★ 5.15 发动机自动灭火装置、、

2013年5.1起出厂的 专用校车

2013年3.1起出厂的发动机后置客车。

★ 5.16 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2013.3.1起出厂6m以上客车 ★ 5.17 副制动踏板 教练车

★ 5.18 校车标志灯及标志牌按GB24315要求配备

★ 5.19 危险品车标志应有相关标志;爆炸品及剧毒的车辆应外有橙色反

光带及标志牌。

6、底盘动态检验

6.1 转向系

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卡滞,自由转动量(100km/h的15°其它25°)

6.2 传动系

换挡正常 ,倒挡能锁止。 离合器平稳,无打滑、分离彻底。6.3 制动系

无制动阻滞、无抱死。踏板动作正常,响应迅速,方向盘无抖动,无跑偏。6.4 仪表和指示器 均工作正常。

7、底盘部件

7.1转向系

无松动,横真拉杆无拼焊、伤、松、严重磨损。转向过程无干涉或摩擦。7.2传动系

变速器连接可靠;传动轴、万向节及中间轴承及支架无裂纹及松,无漏油。7.3行驶系

纵、横梁无明显变形、损伤、铆、螺齐全坚固; 吊耳及销不松,中心螺栓、U形螺栓紧;

车桥与悬架间的拉杆和导杆紧固,减振器无漏油。

7.4制动系

无擅自改动,无漏气漏油,制动软管无明显老化,制动管路无摩擦松动。 7.5 其它

发动机安装牢。排气管消声器牢,无漏气。排气品不得指向右侧及正下。 导线成束。燃料箱固定,无漏油。燃油管无明显老化。承载式车身底部完

整,轮胎内侧无严重磨损、割伤,腐蚀。

8、仪器设备检验8.1行车制动

挂车:每轴力和要达到55%。

并三轴或并二轴,加载轴力和要达到45%。

8.3 前照灯

8.3.1发光强度 单位:cd

篇三:资质认证公告查询结果

资质认证公告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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