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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经济信息招标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23 | 移动端:甘肃经济信息招标

篇一:甘肃省工量清单招投标评标办法(新)

甘建建[2011]12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招标代理机构:

现将《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5]109号)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标、定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遵照国家和本省现行计价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并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五条 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工程量清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

第六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执行《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招标控制价应于开标日期前七个工作日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或当地的建设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投标文件由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组成。

一、技术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二)项目管理机构;

(三)施工能力和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二、商务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报价文件。

第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四、不能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的。

第九条 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不含5人)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造价工程师不得少于3名)。招标人推荐的三分之一专家,应当是具有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的人员。专家抽取工作可在开标时同时进行。特殊项目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的,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确认后,招标人可根据工程项目专业需

第十条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技术标进行评审和复核(包括投标文件中的业绩证明材料文件和证书证件原件的查验),技术标评审合格者,方可评审商务标。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再评审其商务标。

第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一、无投标人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法人公章不一致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不一致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与备案登记或者与资格审查通过不一致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协议书的;

七、投标人的总报价或者各清单项目合价之和超出招标控制价的;

八、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有效电子版投标报价文件的;

九、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未加盖注册或登记在本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印章和签字的;

十、投标人的总报价、各清单项目合价、综合单价及材料单价相互之间计算关系矛盾,口径不一,影响各项评标指标的计算,致使评标委员会无法正常评审的;

十一、投标人擅自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删除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不同投标人在同一工程投标文件中,在内容、数据、文字表述等方面出现多处明显雷同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判定为串通投标或者围标,按废标处理,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A 48分

二、措施项目清单报价B 22分

三、其他项目清单报价C2分

四、规费清单报价D 1分

五、税金清单报价E 1分

六、综合单价F 20分

七、主要材料单价G 6分

投标报价得分=A+B+C+D+E+F+G

评分计算结果均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

第十四条 投标报价评分按以下方法计算。其中评标指标中的浮动点是指在开标时由招标人当众随机抽取,浮动点设置为:1.5%、1.25%、1%、0.75%、0.5%、0.25%。

第十五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A:满分48分

一、评标指标

评标指标以各投标人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值,在基准值+5%~-7%(包括+5%、-7%)范围

内,再进行二次算术平均计算,并采用已抽出的浮动点,计算得出评标指标。

评标指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二次算术平均值/(1+浮动点值)。

二、评分计算

各投标报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与评标指标相比,每向上浮动0.5%扣1分;每向下浮动0.5%扣1分。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得分:

A=48-[│p - pa│/ pa]×(k/r)

其中:pa—评标指标

p—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

k—扣减分值k=1

第十六条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B(分为措施项目清单报价I和Ⅱ):满分22分

一、措施项目清单报价I 安全文明施工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等)B1:满分2分

安全文明施工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等)为不可竞争费。投标人应当按国家和本省现行的有关计价规定正确足额计取。

(一)评标指标

评标指标以各投标报价中措施项目清单报价I的项目合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指标。

(二)评分计算

各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与评标指标相比在±10%以内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二、措施项目清单报价Ⅱ(除措施项目清单报价I以外的项目)B2:满分20分

(一)评标指标

评标指标以各投标报价中措施项目清单报价Ⅱ的项目合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值,在基准值的+5%~-7%(包括+5%、-7%)范围内,再进行二次算术平均计算,并采用已抽出的浮动点,计算得出评标指标。

评标指标=措施项目清单报价Ⅱ的二次算术平均值/(1+浮动点值)。

(二)评分计算

各投标报价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Ⅱ的项目合价与评标指标相比,每向上浮动0.5%扣0.5分,每向下浮动0.5%扣0.25分。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Ⅱ得分B2=20-[│n - na│/ na]×(k/r)

其中:na—评标指标

n—措施项目清单报价Ⅱ

k—扣减分值(当n - na﹤0时,k=0.25;当n - na﹥0时,k=0.5)

篇二: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甘水建管发〔2014〕258号)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甘水建管发〔2014〕258号)

来源:甘肃省水利网站|添加时间:2014-10-24|点击次数:458 次

各市(州)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落实行政审批及监管权责一致的要求,明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全省水利建设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将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工作按照隶属实行分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进行。省属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在省水利厅负责备案,市(州)、县(区、市)负责建设的项目在市(州)水务局备案,备案工作全部在《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进行。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各市州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

二、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

(一)严格依法依规招标。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上相关法律法规,对凡是达到国家及省上规定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实行公开招标。对于邀请招标和不招标项目要依法履行批准程序。各地按照项目批复的招标方案,从有利于投资、进度、质量控制以及施工管理等方面依法、合理确定招标内容及标段规模,科学合理划分标段,不得以任何形式肢解

工程,规避招标。要根据水利项目分类和工程规模,择优确定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承担工程建设任务。

(二)加强招标程序管理。各地应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招标备案程序。招标前,招标人在系统内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市场主体须在购买标书前进行网上报名,建设单位应根据网上报名情况出售招标文件;评标结束后及时进行公示,提交评标报告,在系统内办理招标结果备案手续;同时,要加强开标评标过程监管,发现问题立即依法依规予以纠正,要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备案权限对投诉及时处理,确保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三)做好项目进场交易。各地应按照中央和省上相关规定,对本辖区内备案的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属地及分级管理要求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省属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的项目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市县负责建设的项目进入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施交易。

(四)强化评标专家库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水利厅负责组建省级水利评标专家库,加强对评标专家考核和评价,及时进行补充和调整。各地要根据属地及权限管理,在开标前24小时内,省属建设单位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省级水利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市(州)项目建设单位在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级水利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抽取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五)加强督促检查。水利工程招标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后,各市(州)对所负责备案项目从招标备案、过程监管、专家抽取、合同履行等方面实

行就地监管,省水利厅采取集中督查、重点抽查、对投诉问题专项检查等方式,督促各市州认真落实相关工作要求,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持续正常开展。

(六)做好信息报送。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项目招标备案信息报送工作,报送信息应准确、及时、客观。从8月份开始,于每月5日前将本辖区内备案的项目信息上报省水利厅。

本通知明确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分级管理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流程

甘肃省水利厅

2014年6月24日

附件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流程

第一步 招标申请备案。招标人(项目法人)在《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项目招标备案信息,经省市两级按照审核权限对填报的项目招标计划、评标办法、分标方案、资质资格条件、流程时间等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项目招标申请备案书,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入场交易手续。

第二步 发布招标公告。项目招标公告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公告规定时间,在甘肃经济信息网、甘肃水利网、公共资源交易网等指定媒介同时发布招标公告。

第三步 网上报名。有意参与该项目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市场主体),在招标规定的时间内,登录《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同时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报名要求及时报名,没有报名的市场主体按无效标处理。

第四步 发售标书。招标人(项目法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公告中规定时间和地点,对已网上报名的投标人(市场主体)发售标书,不在网上进行报名的从业单位,不得发售标书。发售标书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步 评标专家抽取。招标人(项目法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按照《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项目开标前24小时内由招标人(项目法人)在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省水利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抽取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等监督下进行,抽取结果由招标人(项目法人)代表、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六步 投标文件接收。招标人(项目法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规定,将已登记发售的投标人名单在项目开标前一天,提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据报名名单在招标文件确定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投标文件。

第七步 开标评标。按照国家及省上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审核通过的开标评标程序进行开标和评标,水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严格遵守招标投标规定,进行招投标过程现场监管,对开标评标过程中发现的不合规问题应及时处理,严重者可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步 中标结果公示。招标人(项目法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在甘肃经济信息网、甘肃水利网等指定媒体对项目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评标结果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投标人(市场主体)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项目法人)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提出质疑,项目法人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共同给予书面答复。投标人按照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反映情况依据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进行调查取证,给予答复。省市两地应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处理决定。

第九步 发布中标通知书。公示期内无质疑或投诉的,招标人(项目法人)应在自开标评标结束后15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结果备案报告,登录《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写招标结果备案相关信息,待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后,招标人(项目法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人履行合同手续。

篇三: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配套规章和综合性政策,对全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设施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省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州人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特定的承包商、供货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中标人。

本条例所称有形市场是指经**批准成立,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交易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和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固定场所。

第五条 有形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有形市场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

(二)有不与任何**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隶属关系的独立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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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健全的有形市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土治理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相关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

(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四)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五)其他相关公用事业项目。

第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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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九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性银行**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及其机构**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条 本条例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招标和投标

第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招标方式和范围,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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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项目管理程序获得批准后,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的专业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经过以下主要程序:

(一)编制文件;

(二)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举行有关招标会议;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

(六)举行开标会议;

(七)评标并确定中标人;

(八)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序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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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时,可以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七条 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限制招标代理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范围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具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由相关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部门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条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二)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相应资质和能力;

(三)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或者濒临破产,是否处于投标资格被取消时期,是否因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影响履约;

(四)最近3年内的履约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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