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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公诉意见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22 | 移动端:盗窃公诉意见书

篇一:公诉意见书

人民检察院

公 诉 意 见 书

被告人:陈龙平

案由:盗窃

起诉书号XXX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水头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出示了物证,鉴定人当庭出具了鉴定结论。这些证据充分证实了本院起诉书对被告人陈龙平犯有盗窃罪的指控。

二、被告人陈龙平趁旅客苏美林下车购物,并未能及时返回上车之际,窃取其遗留在公共汽车上的现金9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应予严惩。

三、被告人陈龙平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私有财产,严重影响到他人及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给社会带来不良的风气和恶劣的影响。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陈龙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鉴于被告人初犯,应从轻处罚。

公诉人: XXX

年月日当庭发表

篇二:公诉意见书

公诉意见书

被 告 人:邢刚、瞿勇

案 由:抢劫案

起诉书号:xxx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百五十六条、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受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对被告人邢刚、瞿勇抢劫一案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法庭注意。

通过法庭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公诉人所出示的物证经过当庭辨认,宣读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陈述经过当庭质证,充分的事实和有力的证据证实,本院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邢刚、瞿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得到了被告人当庭供述的印证。吸纳就被告人邢刚、瞿勇构成抢劫罪的法律依据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被告人邢刚、瞿勇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本质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处罚。它不仅侵犯

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首先,本案被告人邢刚、瞿勇犯罪的主观故意是明确的,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是确定的。

其一,犯罪行为完全是有预谋的。于2000年10月1日邢刚与翟勇经过预谋,各自携带尖刀和镊子,窜至佳木斯市桥南菜市场伺机行窃。 其二,两被告为实施犯罪做了精心准备,且相互配合。于2000年10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邢刚、瞿勇分别携带尖刀和镊子,窜至佳木斯市桥南菜市场伺机行窃,当见到被害人李洪岩在摊位上买鸡时,翟勇示意邢刚掩护,邢刚即站在李洪岩跟前佯装买鸡,翟勇用镊子从李洪岩的裤兜内窃得人民币850元之后离去。

其三,被告人邢刚、瞿勇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的客观行为是清楚的。 当被害人李洪岩发现裤兜内的钱被窃时,便将站在其身边的邢刚抓住,邢否认扒窃。但被害人李洪岩仍抓住邢不放,邢刚见逃脱不掉,即掏出尖刀朝李的腹部、腿部各刺一刀,将李刺倒。此时,翟勇返回现场,对着被害人李洪岩说“活该”,即和邢刚逃离现场。瞿勇返回现场,对着被害人李洪岩“活该”,表明他是不反对邢刚的做法的。

二、被告人邢刚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瞿勇系从犯,且未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

第27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邢刚掩护瞿勇扒窃被害人李洪岩,在被害人李洪岩发现裤兜内的钱被窃时,便将站在其身边的邢刚抓住,邢否认扒窃。但被害

人李洪岩仍抓住邢刚不放,邢刚见逃脱不掉,即掏出尖刀朝李的腹部、腿部各刺一刀,将李刺倒。其行为,性质极其恶劣,情节极其严重,对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269条,已涉嫌抢劫,根据《刑法》25条、26条、27条,被告人邢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条的规定,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翟勇,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虽未使用暴力,形式上构成犯罪,但其后返回现场对被害人说了句“活该”,其主观是赞同邢刚的做法的,而且当初预谋时就分别各自带上尖刀和镊子,其主观上是能预见暴力行为的发生的,所以应对其按抢劫罪对其定罪。又因为被告人瞿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未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27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被告人邢刚、瞿勇抢劫犯罪主观故意明确、客观行为清楚,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瞿勇于1999年因多次盗窃被劳教6个月,法官在判决时给予考虑

公诉人:景小珍 2000年 12月 x 日

篇三:公诉意见书.doc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许霆 案由盗窃 起诉书号×××

审判长、审判员:

今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许霆盗窃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们受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关于本案许霆的犯罪性质

1. 被告人许霆在本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时发现取出人民币1 000元后银行卡帐户里只扣除了人民币1元,此时他明知银行系统出错,还连续从该提款机取款171次,共计人民币175 000元,其中人民币174 000元是在明知ATM取款机出错的情况下恶意提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的规定,此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我们认为,被告人许霆的恶意取款行为已经构成刑法范畴的盗窃罪。其所谓的“秘密窃取”不能只单纯地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秘密”。秘密窃取行为并不限于客观上的秘密窃取,还包括行为人自以为被害人不知晓的窃取。本案被告人许霆窃取行为在公共场所实施,虽然不属于客观上的秘密窃取,但储户与银行的合同关系,规定了储户在不能透支的情况下只能取出自己余额范围内的金额,银行系统出错并不是银行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窃取行为是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的漏洞而实施,属于被害人不知晓的情形,构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通过广州市商业银行的记录取款和扣账的流水清单以及银行的监控录像,证明本案被告人许霆一次取款后发现系统错误,仍连续从该提款机取款170次,共计人民币174 000元,他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同时其行为非法侵害了银行的财产所有权,并且其本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故应当构成盗窃罪。

二、被告人许霆的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1.被告人许霆2006年4月21日完成其盗窃行为后,告知了与其同行的郭安山后,郭安山当即效仿其行为,以同样的手段从该取款机中取走大量金钱。从此就可以看出其行为对社会造成了多大的不良影响,其对金钱的贪婪、不劳而获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和其逃避刑罚的侥幸心理,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冼村派出所将被告人许霆抓捕归案的情况记录、被告人许霆的供认笔录,可以看到被告人许霆对自己的行为存在侥幸逃脱的心理,并未有自首悔过的具体表现,完全没有认识到其行为的犯罪性质。盗窃得来的174000元赃款在其潜逃期间挥霍一空,现已无力偿还,使广州市商业银行蒙受巨大的损失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三、被告人许霆盗窃一案中应吸取的教训。

翻开许霆的简历,可以看到他高中毕业后就职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担任一名保安。在

法院工作的他,长期受到法院浓厚的法制氛围的影响,应当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然而他却知法犯法,秘密多次窃取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恶劣,造成了十分不利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一股不劳而获的风气。

公诉人希望通过今天的审判活动,被告人许霆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劳而获、贪小便宜的心理是许霆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希望被告人能好好反省、充分认识自己的错误。同时也希望参加旁听案件审理的人员从中吸取教训,以此为戒,塑造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

综上所述,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机构ATM取款机故障,连续多次秘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法庭注意的是,在刚才的庭审中,被告人许霆认罪态度相当恶劣,未能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我们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许霆从重处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公诉人发言暂时到此。

公诉人:刘畅

二○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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