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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查询网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3:46 | 移动端:法院公告查询网

篇一:积极推进法院公告送达统一平台建设

建立法院公告送达统一平台之构想 发布:2014-4-3 10:56:22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作者:贾海雄

摘要:通过对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机制的探讨,提出合理合法且具可操作性的公告方式改革方案,建立更加公正高效务实的法院公告统一平台,以更好地服务于民事诉讼,适应民事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

法制建设是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院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任务繁重,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把司法改革提到了重要位置,公报指出: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为进一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将“为民司法”真正落到实处,法院应全方位、多角度地探索改革方案,为此,笔者从法院公告送达专题入手,就我国的现行法院公告送达机制存在的问题和建立法院公告网统一平台的构想谈些粗浅的见解,以引起人们对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制度改革的讨论。

一、我国法院关于公告送达的基本理论

送达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关于公告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或规则: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程序法设定公告送达的目的在于法院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法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正常办案,依法缺席审理并做出裁判,以终结诉讼程序,从而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二、关于我国当前法院公告送达运行机制的探讨

关于公告送达的作用,起初在部分农村地区,公告送达可以通过公告传递诉讼信息,促使部分采用了其它法定送达方式也无法送达的当事人及时参加到诉讼中来,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起到这样作用的公告方式可以是在当事人住所地或住所地法院张贴公告等,这种方式同时承担着公示的职能;而在一些农村发达地区或城镇,采用更多的公告方式是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报纸公告承担的主要是公示职能。

在这里我们只讨论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送达方式,报纸公告的送达方式被当前法院公认为比较稳妥的方式,具体操作方法是将公告在某一报纸上刊登,之后将公告部分从报纸上剪下附卷在案,但报纸上的公告基本上无法实现通知当事人到庭应诉的目的,它只是流于形式,实效性极差,多年来从法院的调研结果来看,报纸公告送达后当事人到庭的情况极为罕见,即使有到庭情况发生,通过看到报纸上公告而到庭的情况也是少之又少。试想全国每天出版报纸约两千种,印刷约两亿份,这些报纸均可以刊登公告,当事

人看到公告的可能性比中五百万彩票的几率不知要小多少,虽然最高法曾发文只有人民法院报才成为合法唯一的公告刊登媒体,但司法现状却不是这种情况,当然假设是这种情况,问题可能会更加严重,因为那根本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况且无论哪种报纸的公告字体都小得需要放大镜才能阅读得下去,甚至主办法官也常常在寄来的报纸上费了好大的劲才找到该公告,由上,我们又怎么可能奢望被公告当事人能够有亿分之一的可能性看到公告内容呢,至此,仍旧坚持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能够起到寻找当事人参加诉讼观点的专家学者应该猛醒了吧。

虽然,公告送达制度的立法本意包含利用公告寻找当事人以参加诉讼的目的,但是,如今报纸公告起到的只能是公示作用。公告送达的本质是一种推定送达,也称作拟制送达,不论当事人是否真正看到公告,均认为已经送达,这种推定送达的事实是一种拟制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但其产生的法律效力却与其它送达方式相同。本着因时制宜、因地制宜,也就是与时俱进的原则,我们不能不说,公告送达尤其是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送达,其作用更多起到的却是公示作用,在这里的公示作用不是指广告,公示本来是物权法上用的比较多的概念,为了说明问题,在这里暂且借用。因此,当法院已穷尽各种送达方式而无法送达时,作为补救措施而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只能作为民事送达制度的一种补充,这也是我们必须严格适用公告送达的理由之一。

三、我国当前法院公告送达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增加,适用公告送达案件的数量有了较大程度的增加,审判实践中对公告送达的滥用程度越加严重,以致被适用公告送达的当事人因未到庭应诉而不服裁判,拒绝履行判决义务,甚至上访等情况屡屡发生,这使得公告送达在诉讼实践中陷入诸多困境,法院工作受到诸多困扰。

在报纸上刊登法院公告存在非常多的弊端,使得报纸公告也颇受非难。其一,报纸公告效率低下,公告登报在时间上不能保证,公告寄出后从快者几天内见报,到慢者几个月后未见报者均有,无章可循,无法可依,完全依照报纸单方面的爱好,其中中央级政法大报也频频发生此种现象,这种现象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不确定性,严重扰乱了法院正常审判秩序;其二、报纸公告收费混乱,费用较高,给法院方面带来了很多困惑,给当事人方面带来了经济负担。因为公告收费属于媒体,所以对于登报公告收费的乱象,法院部门无法控制,从对全国法院系统的多年调研现状来看,各大纸质媒体的公告收费低至几十元、高至一、两千元不等,一个案件从立案到宣判基本上需两次送达,公告收费对于经济比较困难的当事人已构成较大的负担,审判实践中有因当事人无法承担公告费用,法院中止审理长达一、两年之久的极端案例发生,报纸公告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诉讼成本,妨害了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其三、报纸公告纸质媒体繁多,甚至民办、官办报纸一齐上,调研中甚至发现法院公告有与不法商贩广告混杂刊登的情况,因为公告刊登不统一,管理不规范,以致法院权威尽失。诸如此类,不一而足。以上弊端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公信力。

诸多弊端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报纸公告不在法院管辖之中,而是受制于第三方,受制于媒体。当初之所以规定报纸刊登公告,是当时的具体情况使然,当时规定的立法者

认为报纸公告主要起到的是广告作用,而不是公示作用,当时的经济发展也不存在互联网,时至今日,媒体公告寻找当事人这一作用已经丧失殆尽,法律的这一规定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依旧沿循旧的送达方式无异于刻舟求剑,故此,亟需建立一个法院内部权威的公告管理登记部门来解决这一难题,而建立法院公告统一平台便提上了议事日程。

四、探索建立法院公告网统一平台机制构想

通过以上对报纸上刊登公告的相关问题的探讨,我们应该明确,公告送达合法性的关键是前期工作,也就是确保穷尽了其它送达方式之后,才适用公告送达,而不是在公告送达的形式上做文章用以掩盖没有穷尽其它送达方式的事实,所以,明确了什么是本什么是末的问题之后,我们才不会纠结于当事人是否能够看到公告的讨论。

换句话说,我们首要的也是最终要强调的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这种送达方式起到的只是公示职能,这一点明确之后,我们才能真正做到慎用公告送达,才能解决公告送达滥用问题,从而建立法院公告网统一平台也就顺理成章,这将使得公告送达变得相当简化,且不失权威,而大大降低诉讼成本,进一步完善送达机制。我们可以在审判实践中大力推行网上公告送达方式,引导网上公告送达方式替代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送达方式,推进建立法院公告网统一平台建设,减少法院对公告送达方式的滥用。 建立法院公告网的具体操作方法和前提是,公告送达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适用,加强其它方式送达的工作管理,严防公告送达方式的滥用,对于确需公告送达的,采取上网公告的方式替代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建立唯一的法院公告统一平台,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而不属于各种媒体,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公告不能收取任何费用。

从合法性上讲,对于公告送达的具体方式,法律没有限制性的规定和要求,这为建立统一的法院公告网提供了法律支持,也就是说,建立法院公告网并不违背法律,也就是不需要修改法律。

从可操作性上讲,建立统一的法院公告网不存在任何技术上的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全国法院统一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这从技术性上给了建立公告网理论和实践上的肯定。审判实践中,有如上海部分地方法院实行网上公告与报纸公告相结合的形式,人民法院报网有公告上网方式,这都为建立统一的法院公告网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借鉴。

从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上讲, 建立统一的法院公告网能够促进司法公正,能够实现广告职能和公示职能的双重要求。其一,建立统一法院公告网,强调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公示性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法院穷尽其它送达方式后方可适用公告送达,否则构成违法裁判,防止法院通过一纸根本没有当事人能够见到的报纸公告,便认为完成了寻找当事人的工作,而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进一步减少公告送达的后患,防止了公告送达的滥用;其二,网上公告全国唯一,权威性不容置疑,从经济上讲,当事人再不需负担不必要的公告费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诉讼成本,为解决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这关系到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从效率上讲,公告经审判组织审批后可以当日上网,当即打印存档,永久性网上和纸面存档,对法院查询来讲,也非常方便,既节约了时间,又保证了审判顺利完成,既提高了审判效率,又保障了审判的权威性;从公告送达制度的立法本意上讲,网上公告本身更兼具公示与广告的双重职能,这是因为网上公告更方便当事人查询,当事人可以一键上网搜索查询,只需输入自己的名字和基本信息,而不需订阅全国上千份报纸昼夜不停地查找那米粒大小的天文数量的文字,这或许对实现寻找当事人能起到更真实的作用。

建立法院公告网统一平台的意义或许还在于,因为法院公告网统一平台的唯一性,当事人的身份证号唯一性,工商证号唯一性等因素,我们可以探索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实现网上资源共享,能够迅速寻找当事人以参加诉讼。

综上,建立法院公告网统一平台的构想切实可行,是关乎司法公正,保证司法公信力,杜绝司法腐败的建设性制度改革方案。最高法院应积极探索建立法院公告统一平台,构建更加公正高效的公告送达制度框架,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建构,以更好地服务于民事诉讼,适应民事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作者单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君

篇二: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

《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更好地体现报纸刊登法院公告的严肃性,利用软件系统提高法院公告刊登速度,我们研究制定了《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并已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审阅同意。现公布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同时在人民法院报网络版、中国法院网发布),请各地法院在制作法院公告文稿时使用。

1、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

( ):本院受理( )诉( )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涉外均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2、民事案件上诉状副本

( ):上诉人( )就( )字第( )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3、民事案件开庭传票(适用一审、二审、再审程序)

( ):本院受理( )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 )日( )时(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4、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①适用于普通程序

( ):本院受理( )诉( )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

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 )日( )时(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5、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②适用于普通程序(涉外)

( ):本院受理( )诉( )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 )日( )时(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6、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 ): 本院受理( )诉( )(案由)一案,经查: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涉外均为30日)。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 )日( )时(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7、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本院受理( )诉( )(案由)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 )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8、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本院受理( )诉( )(案由) 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9、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书(汇票、支票、本票)

本院于( )年( )月( )日,受理了申请人( )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 )年( )月( )日依法作出( )催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 )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10、宣告失踪判决书

本院受理( )申请( )失踪一案,于( )年( )月( )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并于( )年( )月( )日依法作出( )字第( )号判决书,宣告( )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1、宣告死亡判决书

本院受理( )申请( )死亡一案,于( )年( )月( )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并于( )年( )月( )日依法作出( )字第( )号判决书,宣告( )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2、民事裁定书① 不予受理、管辖异议、驳回起诉

( ):本院受理( )诉( )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 )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13、民事裁定书②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 ):本院受理( )诉( )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14、申请公示催告(汇票、支票、本票)

申请人( )因(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金额、出票人、出票行、持票人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15、申请破产还债

本院根据债( )人( )的申请,已于( )年( )月( )日作出( )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 )破产还债。债权人应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本院( )召开。望债权人准时参加。

16、中止破产还债

本院受理( )破产还债案件,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会议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本院认可。现依法宣告中止( )破产还债程序。上述和解协议自即日起生效。

17、终结破产还债

本院受理( )破产还债案件,经破产清算,该( )现有破产财产除支付( )后,已不足以支付( ),其它债权的清偿率为( )。本院根据破产清算组申请,于( )年( )月( )日依法作出( )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宣告终结( )的破产还债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18、申请宣告失踪

本院受理( )申请宣告( )失踪一案,经查:(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 )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逾期仍下落不明的,本院将依法宣告( )失踪。

19、申请宣告死亡① 下落不明已满4年

本院受理( )申请宣告( )死亡一案,经查:(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于( )年( )月( )日起,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 )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20、申请宣告死亡②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2年

本院受理( )申请宣告( )死亡一案,经查:(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于( )年( )月( )日起,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 )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21、申请宣告死亡③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本院受理( )申请宣告( )死亡一案,经查:(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于( )年( )月( )日起,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 )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22、执行通知书(民事、刑事附带民事)

( ):本院受理( )申请执行( )字第( )号( )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为正确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处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时发生的下列纠纷:

(一)因提供订舱、报关、报检、报验、保险服务所发生的纠纷;

(二)因提供货物的包装、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服务所发生的纠纷;

(三)因缮制、交付有关单证、费用结算所发生的纠纷;

(四)因提供仓储、陆路运输服务所发生的纠纷;

(五)因处理其他海上货运代理事务所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认定货运代理企业因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与委托人之间形成代理、运输、仓储等不同法律关系的,应分别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性质,并综合考虑货运代理企业取得报酬的名义和方式、开具发票的种类和收费项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认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第四条 货运代理企业在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委托人据此主张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货运代理企业以承运人代理人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但不能证明取得承运人授权,委托人据此主张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委托人与货运代理企业约定了转委托权限,当事人就权限范围内的海上货运代理事务主张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没有约定转委托权限,货运代理企业或第三人以委托人知道货运代理企业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转委托或部分转委托第三人处理而未表示反对为由,主张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委托人的行为明确表明其接受转委托的除外。

第六条 一方当事人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代表对方当事人订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该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张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约定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取得的单证以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为条件,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除外。

第八条 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契约托运人的委托办理订舱事务,同时接受实际托运人的委托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实际托运人请求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其取得的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契约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实际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九条 货运代理企业按照概括委托权限完成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请求委托人支付相关合理费用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委托人以货运代理企业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为由,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货运代理企业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十一条 货运代理企业未尽谨慎义务,与未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货运代理企业接受未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委托签发提单,当事人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对提单项下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货运代理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追偿。

第十三条 因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货运代理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应当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交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与沿海、内河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纠纷案件。

第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本规定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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