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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问题处罚单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22 | 移动端:产品质量问题处罚单

篇一:品质异常处罚单

篇二:生产质量问题责任处罚规定

中山市玛得力电器有限公司

生产质量问题责任与处罚规定

为了规范明确各岗位职能责任制,建立适宜的日常工作跟进不到位所出现的质量问题,明确各岗位应承担的责任,保证产品质量适宜性和有效性维护质量管理的正常运行。通过对所发生的不合格事分析原因,采取按岗位职责进行处罚,以达到生产质量监控的目的。

现作出如下责任处罚规定:

一、 直接处罚:

质量问题发生后由监督部门或直接部门、车间管理人员立即发现,对员工进行直接处罚。(处罚范围:主管以下人员。)

二、 间接处罚:

质量问题发生在车间或部门、个人操作由质检部人员发现,即车间发生质量问题但车间主管未能发现或生产部未能发现,由质检部发现,质检部有权对其个人、车间进行处罚。(处罚范围:部门或部门负责人。)

三、 跨部门处罚:

发生生产质量问题,流通多个车间未能发现,即质检部未能发现,生产车间未能发现,后经其它部门或后工序发现,经过的车间或工位一律受到相应的处罚,质检部主管与生产部经理受监督不到位相同责任。(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车间主管要如实及时上报出现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和不良数据。并填写《质量异常纠正报告》,提前与及时采取纠正措施,避免质量问题发生后未能及时处理造成损失扩大。)

1. 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车间主管已知道质量问题发生而隐瞒上报,不合格品流转到下车间工序经下车间工序发现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责任车间全部承担。

2. 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还在本车间流通经质检部检验发现,造成质量 问题的经济损失由生产车间承担与自行无偿返工。

3. 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车间主管已知道质量问题发生未能及时上报,造成部分不合格产品流转到下车间工序发现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车间承担主要责任,质检部承担次要责任。

4. 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车间主管已知道质量问题发生未能及时上报,造成部分不合格产品流转到下车间工序,经质检部门发现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车间承担全部责任。

5. 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车间主管已知道质量问题发生并及时上报质检部,由于质检部未能及时处理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质检部承担全部责任。

6. 对发生质量问题的产品,质检部作出了处理纠正方案,但车间未能按照方案进行返工、修复,生产车间承担主要责任,生产部承担次要责任。

7. 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质检部要求生产车间停止生产,但生产车间不服从质量异常停产的,造成质量问题不断扩大扩散,生产车间承担主要责任,生产部承担次要责任。

8. 对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过大超过300元以上的公司承担40﹪;责任车间(部门)按比例承担60﹪;经济损失低于300元以下的公司承担30﹪;责任车间(部门)按比例承担70﹪.

9. 五金冲压车间出现因模具或机器造成质量问题的,负责调试模具的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10. 质量绩效考核与处罚规定:

①、造成特大质量问题的(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追究相关责任人主要责任,普通员工扣100元/次,月薪人员扣考核10分/次。

②、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下300元以上),追究相关

责任人主要责任,普通员工扣50元/次,月薪人员扣考核10分/次。

③、造成一般质量问题的(直接经济损失300元以下150元以上),追究相关责任人主要责任,普通员工扣30元/次,月薪人员扣考核5分/次。

④、造成轻微质量问题的(直接经济损失150元以下),追究相关责任人主要责任,普通员工扣20元/次,月薪人员扣考核5分/次。

⑤、对已出现质量问题车间,主管要深刻检讨、整改,并填写相应的《质量异常纠正报告》交质检部存档,避免同类的质量问题重复发生。对未作出认真检讨、预防、整改,同一产品质量问题重复发生3次以上的,质检部有权对车间主管进行扣罚月绩效考核10分/次。

⑥、对生产车间已出现质量问题,车间隐瞒不上报或上报后没填写《质量异常纠正报告》交质检部,一经查实。质检部有权对车间主管进行扣罚月绩效考核5分/次。

⑦、对生产车间已出现质量问,需要上、下工序返工、修复的,由于发现车间没填写《质量异常纠正报告》或没有质检部主管与生产部经理签名审核,一切返工所产生的费用由发现车间承担40﹪,责任车间承担60﹪。

⑧、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对车间主管如实及时上报的可减轻处罚,并交由质检部评估、分析、查实质量问题影响的范围及产生原因,情节较轻可免予处罚。

⑨、由于生产车间未能按照生产工艺、技术要求进行生产的,造成的生产质量问题,质检部有权要求生产部无条件返工、修复,并扣罚生产车间责任人月绩效考核5分/次。

⑩、由于车间检验员未能按照质检部下发的产品质量要求或技术部的工艺图纸进行检验的,造成质量问题而返工,质检部主管有权扣罚检验员的月绩效考核5分/次。

11、由于销售部下达错误生产定单或错样品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由销售部

承担全部责任。

12、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检验员在检验过程中未能发现质量问题的,而不良产品流

转到下车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问题责任人承担30%,车间检验员承担30%,车间主管承担20%,质检部主管承担20%。

13、由操作原因产生的废品损耗和不合格率超标时,所造成的损失由操作者承担

70%,车间主管承担30%。

14、对有意隐瞒本工序的废、次品,如匿藏或擅自送去废品堆,一经查出按材料

成本的100%赔偿。举报者在三天内经查实情况属实的按实际赔偿额50%支付奖金。

15、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不良品,必须要进行自行返工修复,如需上、下车间负

责修复的产品,必须由质检部或技术部进行鉴定、纠正方案,再由生产部计划时间安排返工修复。

注:本《生产质量问题责任处罚规定》由总经理审批之日起即时生效

编制: 审核: 审批: 日期: 日期: 日期:

篇三: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从思想上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对产品质量问题(含质量事故)的处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明确生产各过程所产生质量问题的奖惩处程序和要求,做到出现质量问题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确保产品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下原因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含质量事故)的处理:

1、生产作业流程、工艺错误; 2、生产指挥错误;

3、违反工艺纪律; 4、操作不认真负责;

5、检验员漏检、错检; 6、人为导致设备故障、仪表仪器失准;

7、材料混杂或发错;8、运输保管不善;

9、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10、制造质量及工装管理不善。

3 职责

3.1 车间、质检部人员负责质量奖罚的取证工作,各部门负责做好配合工作。

3.2 质检部负责各种质量问题(4.2条中第1~4项)的检查,对质量问题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出处罚意见。

3.3 质管办负责质量问题处罚的监督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质量事故(4.2条中第5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3.4 生产部、财务部负责质量问题的落实、处理工作。

3.3 总经理负责重大质量事故处置意见批准。

4 管理内容

4.1总则

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过程要严格执行“三按”(按标准、按工艺、按图纸)、“三检”(自检、互检、专检)。并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原则。

4.2 处罚比例

本规定申明:处罚只是手段,提高产品质量才是目的。

4.2.1 公司外购、外协不合格品处罚

a) 返工品:公司内部由责任单位负责人安排责任人返工返修,不计报酬,返工完备交检验复检。若返工品责任人不在现场,由车间安排其他人员返工,返工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并扣罚责任人20~50元,数量大的、成本高的要加倍处罚。

但是,所有员工不允许频繁出现质量问题,在一年度中出现质量问题的频次及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a) 第1~4项累计发生3次以上的,第2~5项从第4次开始依次提升处罚比例10%,直至100%。

b) 第5项发生1次以上的,第2~5项从第2次开始依次提升处罚比例10%,直至100%。 c) 第1~5项累计发生5次(第5项都按2次计算)以上的,第6~8次按经济损失的120%处罚,第9次开始按经济损失的150%处罚(对于任何个人或供方处罚达到150%后,要考虑其能否胜任此项工作,并限期整改,如无明显提高,则劝其离职或取消其供方资格)。

4.2.3 外协户的发生频次按第4.2.2 c)条执行,铸造厂家可按第4.2.2 c)条放宽至8次、9~14次、15次执行。

4.3 各责任人在不合格品中的责任

a) 凡因首件未按规定送检造成的废品,由操作者100%承担损失比例。

b) 凡首检合格的、车间质检员巡检或完工检发现的废品,由操作者100%承担损失比例。 c) 凡首检合格的、车间质检员巡检或完工检未发现的废品,被总检员发现的,操作者按70%扣罚,质检员按30%扣罚。

d) 凡首检被质检员误确认为合格的废品,操作者按30%扣罚,车间质检员按70%扣罚。

e) 对于已入库的零部件,如有不是总检员发现的不合格品,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属返修品、回用品的对总检员按损失的30%扣罚,属废品的对总检员按损失的20%扣罚。

4.4 管理部门领导的质量责任

4.4.1 一年度内本部门发生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4000元以上的,技术部长按经济损失超出部分的10%扣罚。

4.4.2 一年度内本车间发生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6000元以上的,车间主任各按经济损失超出部分的10%扣罚。

4.4.3 一年度内采购、外协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12000元以上的,供销部长按经济损超出部分失的10%扣罚。

4.4.4 一年度内本部门发生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8000元以上的,生产部长按经济损超出部分失的10%扣罚。

4.4.5 一年度内全公司发生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20000元以上的,质检部长按经济损失超出部分的10%扣罚。

4.5 技术人员的质量责任

4.5.1 由于技术图样等相关文件错误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设计人员承担50%,审核人员承担20%,会签者承担10%,批准人承担10%。

4.5.2 工艺出现差错:其质量责任由工艺技术人员承担50%,审核者承担20%,会签者承担10%,批准人承担10%。

4.5.3 一年度内同一技术人员累计发生5次(按4.2.2条执行)以上的,第6~7次按120%处罚,第8次开始按150%处罚。

4.6 供销部采购不及时延误生产处理

4.6.1 采购物资到厂后,经质检员检测不合格的,供销部在2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理完不合格品调换手续。如超过2个工作日未办理确认手续,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发现一次罚款20~50元。急件按临时要求办理确认手续,便于重新采购。

4.6.2 因采购计划出错或漏下计划影响生产进度,每次罚款30~100元。

4.7 装配车间错、漏装零部件处理

4.7.1 因装配车间错、漏装零部件造成延误发货,除车间自已安排返工自行承担返工费外,相应责任人每次罚款50~300元。

4.7.2 若总装错、漏装零部件,在客户中造成一定的影响,责任人每次罚款50~300元。质检员按罚款金额的50%处罚、总检员按罚款金额的30%处罚。

4.8 仓管错、漏发零部件及漏报零部件处理

4.8.1 错发零部件:

因仓管未按照《发货清单》错发零部件,造成错、漏发零部件,在客户中造成一定的影响,每次罚款50~300元。

4.8.2 错、漏报零部件:

因仓管错、漏报零部件或采购未及时采购物料,造成装配不能按原计划生产出货的,按情节轻重每次罚款20~100元。

4.9 其他质量问题情况的处理

4.9.1 当质量问题是操作者自己发现的,并即时上报给质检部的,可按其责任的90%处理。

4.9.2 产品报废后不报告,私自隐藏、销毁、偷拿仓库材料、坯料等被查获者,加倍处罚。

4.9.3 操作者、质检员、车间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如实反映质量事故真相,凡弄虚作假、夸大、缩小和隐瞒事故,推卸责任者,加倍处罚。

4.9.4 相关人员对造成产品的报废相互扯皮、推诿,不愿承担责任,而暂时又无法分清责任者,各相关人员平均承担责任。如事后查明责任者,由责任者承担其他人员的损失,并加以50~100元处罚。 5 附则

5.1 如果所发生的质量问题不能符合上述条款时,质管办有最终判定和解释权。

5.2 如对质量问题(事故)的判定、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报2日以内,逐级上诉,直至公司总经理;受理申诉的部门和领导,必须在2日以内给予答复意见。

5.3 本规定的处罚规定由质检部、质管办负责执行,在每个月的25日前由相关人员提交当月质量问题(事故)的处理意见,相关人员会签,经责任人确认后执行;对事故处理责任和处理意见逾期不进行申诉的,视为认可处罚(或申诉后公司已拿出最终处理意见时,责任人仍拒绝签字,部门领导可代为签字,并对责任人追加处罚50~100元)。

5.4 所开处罚单一式三联,分别交质检部、生产/供销部、财务部。

5.5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与本规定相关的文件,以本规定为准,但不重复考核。如属屡教不改的、造成的损失较大或在客户中影响较大时,要加重处罚,最终由总经理裁决。望全体员工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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