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美文好词 > 岗位职责 > 公安检查站职责

公安检查站职责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21 | 移动端:公安检查站职责

篇一:机场公安机关职责

机场公安机关职责

机场公安机关执行民用航空法规和规章,承担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接受国家航空保安主管当局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机场公安机关在航空安全保卫方面的具体职责包括: 1、 根据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面的法律、法规、指示、命令,制定本机场安全保卫方案并督促执行。

2、负责本机场范围内的空防、消防、治安、交通管理工作。

3、预防及侦破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和机场范围内的其他刑事犯罪案件。

4、 对机组、空中警察、安全检查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非法干扰事件或事项进行查处。

5、 监督指导机场安全检查工作, 承担安全检查现场执勤,维护安全检查现场秩序, 监视进、出港旅客中对航空安全可能构成威胁的人。

6、维护 机场控制区秩序,并制发、管理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 7、 维护机场范围的道路交通、治安秩序。

8、 与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保安服务机构等共同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并控制劫持、破坏、爆炸或其它威胁。 9、 参与对劫、炸机等非法干扰事件、协助提供人质谈判和排除爆炸装置等发面的专家和技术设备支持。

10、对发生在机场的重大事件提供快速武装反应。

11、 对机场工作人员进行航空安全保卫实践与程序方面的培训。

12、收集上报航空安全保卫信息。

13、上级民航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有关航空安全事宜。

篇二:4公安机关的职责与权力

公安机关的职责与权力

公安机关的任务和工作是通过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来实现的。

公安机关的职责与权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职责确定权力的目的与范围;权力是实现职责的措施、手段。职责,作为法定责任义务,在文件中常表述为:“应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权力,作为国家赋予

的可用手段,在文件中常表述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有权采取什么手段。

第一节 公安机关的职责

一、公安机关职责的概念

公安机关职责,是国家依法确定的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和责任义务。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由公安机关

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是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必须执行的具体工作内容。

二、明确公安机关职责的意义

(一)有利于公安机关及其人员在管辖范围依法执行任务,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防止失职行为的

发生。

(二)有利于公安机关及其人员在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力,防止公安机关应当行使而不去行使权力,

或者越权行为的发生。

(三)有利于公安机关及其人员明确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避免不正确履行职责引起的行政诉讼。

三、公安机关的职责

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 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 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

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保会

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警察法》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救护、扶助、调解等公益方面的责任义务:

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

四、人民警察的紧急处置责任

《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

责。”

第二节 公安机关的权力

一、警察权

狭义的警察权,是公安机关权力的同义语,广义的警察权,是国家机关有关警察行为的决策和实施的

权力

广义的警察权是体现国家警察行为的权力。警察权属于国家,是国家基本权力的组成部分。我国的警察权包括国家机关关于公安工作的立法权、决策权和执行权。它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 国家安全,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的权力。

狭义警察权意义上的立法,只限于规定警察机关的职权 ;广义警察权意义上的立法,除规定警察机关

的职权之外,还规定政府以及国家领导人的警察权

二、公安机关权力

(一)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

公安机关权力,是公安机关在国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可以行使的权威性行为。它与国家的其他权

力一样,具有支配的和要求服从的意义。

(二)公安机关权力的特色

1、法律性

2、强制性

3、实力性

4、特许性

5、有限性

6、单方性

三、公安机关权力的构成

(一)治安行政管理方面的权力

1、治安行政处置权。

治安行政处置,是公安机关在道路、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特种行业和出入境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

中,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一种权力行为。

(1)命令。命令 ,是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负有特定义务的特定人发出的“作

为”或“不作为”的命令。

警察命令的形式,一是通过发布告、通告规定 ,另一种是口头或书面的警告

(2)取缔。即禁止和制裁。是指公安机关对某些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宣布并

执行禁止和制裁。

国家规定人们对某些行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称之为“禁止”,对于违禁者,依法给予法律制裁。国家制定专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属于狭义上的禁止。狭义上的禁止,属于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

(3)许可。在特定的条件下,对某种行为解除其禁止,使其成为合法的特定行为,称为许可。 凡是国家法律规定在任何条件下均无可能解除其禁止的是绝对禁止。 绝对禁止不得为公安许可。 国家法律规定其一般禁止的同时,又规定了例外的许可权,即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依一定条件由当事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法定条件者,解除其禁止,给予许可,这在法律上称为公安许可或警察许可。 公安许可,一般是附款许可。公安许可的附款,是对许可的内容加以限制的意思表示。公安许可的附

款,因其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义务、条件、期限”三种。

附有义务的许可,指当事人获得公安机关许可实施某种行为或某种行业时,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关

义务。

附有条件的许可,是指申请者获得公安机关核准许可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附有期限的许可,是规定许可内容的有效期限,过期即失去许可效力。

2、治安行政处罚权。治安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对于不履行治安管理法规确定的义务或者危及社会治

安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处罚。

(1)警告。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人进行强制性谴责的一种处罚。

(2)罚款。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人的一种经济制裁性质的处罚,以达到警戒、教育

的目的。

(3)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剥夺其在一定时间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4)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是公安机关对外国人违反入境出境管理法规而实施

的处罚。

(5)扣留和没收许可证件。

3、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应负治安责任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实施治安行政管

理的权力之一。

4、劳动教养审批权。根据劳动教养的有关法规规定,劳动教养的对象是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而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子,劳动教养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5、收容审查权。是公安机关审查流窜犯罪和流窜犯罪嫌疑分子的强制性措施,

6、治安行政强制权。是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治安行政处罚时,对不履行法律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警察强迫手段,以达到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

的。

(1)强制传唤。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一般对行为人使用传唤证传唤,当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也可口头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应唤或者逃避的,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须经公安派出所长以

上的领导批准,并记录在案;当场实施的,事后应补办批准手续,也要记录在案。

(2)强行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

(3)强制隔离、约束特定的人。是公安机关对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企图自杀的人,在他们本人有危

险或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有威胁时而实施的强制措施。

(4)盘问检查。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的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留置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应有盘问

记录。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采取拘留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不

能作出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二)刑事诉讼方面的权力。

1、侦查权。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行使侦查权。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2、刑事强制权。公安机关依法以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行使的权力: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

对人犯提请逮捕和执行逮捕。

3、预审权。

4、刑事惩罚权。

(1)监外执行权。

(2)缓刑执行权。

(3)假释执行权

(4)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权。

(5)没收财产执行权。

(6)死刑执行权。

(三)武装方面的权力

公安机关依法享有使用武器实施管理、守卫、保护、制服和杀伤的权力。

在上述权力行使过程中,使用武器进行杀伤,或使用非杀伤性武器进行镇压,属于公安权力范畴,与

公民所享有的“正当防卫”权利有原则的区别。

(四)紧急状态处置方面有权力

紧急状态处置,是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对突发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

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

1、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

2、紧急排险权。是公安机关在紧急处置重大灾害事故和在平息乱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非

常措施。

3、封闭权

4、管制权。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

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

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人民警察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立即予以拘留。 戒严执行权。戒严,视涉及地区大小,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作出决定。由军

队和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对戒严地区实行治安控制。必要时还可以实行宵禁。

第三节 公安机关权力的实施与监督

一、公安机关权力实施的基本要求

(一)合法。这是对公安机关行使权力在法律上的要求。所谓合法,就是符合公安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的规定。

(二)准确。这时对公安机关行使权力在认定法律事实和掌握权力上的要求。

(三)及时。这是对公安机关行使权力在时间上的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行使权力,是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办案程序,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从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惩攻震慑作用来说,也要求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实施权力必须做到“及时”

(四)适度。这是对公安机关行使权力在力度上的要求。公安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做到权力手段与违法犯罪行为相适应,恰如其分。

二、建立完善的公安机关权力控制监督系统

(一)公安机关权力实施的控制监督系统的构成:

1、思想控制。即以正确的思想指导执行权力的公安人员。最佳的状态是执行者自学的自我控制。

2、规范控制。即以政策、法律、制度、纪律道德等社会规范调整行使权力的行为。

3、组织控制。即公安机关的党委和行政首长及有关组织加强对公安权力实施的领导与管理,以组织的力量支持、配合、制约、监督权力的行使

4、群众控制。即依靠群众的力量对公安权力的行使给予支持、配合和监督。

(二)公安权力实施的程序控制

1、事前控制。即在行使权力之前的控制,如审批制度。

2、同步控制。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实行控制。

3、事后控制。即在执行权力之后的检查,如发现偏差,立即纠正。

加强公安机关内部和外部对公安权力实施的控制监督机制,健全和严格执行控制监督程序,就可以减少公安权力实施中出现的失控现象,保障公安权力实施系统实现预期的目标。

三、建立公安权力能力与公安权力制约的均衡关系

每一项公安权力由两个方面因素构成:一是充分有力的权力能力,足以克服任何反抗以实现公安权力目标;一是健全有效的制约机制,足以保证权力能力在限定的条件下发挥作用,不致错误地行使。

做到公安权力的均衡行使,是一切公安权力实施过程的普遍性目标。

(一)不断强化公安权力能力。

1、公安权力执行者。即依据宪法和法律有资格执行警察权力的机关及其人员。这些机关的人员数量、素质、体制等对公安权力能力的强弱有重大影响。

2、公安权力规范。即公安法规对公安权力的对象、罚则原则、程序、方法所确定的准则。它决定公安权力能力的国家意志,使之有法可依。

3、公安权力装备。即实现公安权力所必备的武器、警械、交通与通讯工具、监禁设施等。它是克服抗拒、强制约束的实力性条件,是取得致胜优势的物质根据。

4、公安权力信息。即与公安权力有关的情报、线索、证据、档案资料、指令、通告、意思表示等。它使公安权力能力具有行为上的确切性和协调性。

(二)不断完善公安权力的制约机制。

公安权力能力具有暴力的和强制约束的实力,并有隐蔽手段。所以必须使公安权力行为置于法定条件限制之下。公安权力能力+公安权力制约机制=公安权限。

1、规范制约。在公安法律规范中对每项公安权力的行使都规定限制性条件。

(1)法律事实。以相应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作为运用公安权力能力的前提条件。

(2)管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范围。

(3)对权力行为的限制。

(4)立案标准,等等。

2、司法制约。在司法过程中,相关的司法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履行相互制约的职能。

(1)司法机关之间在法律程序中的制约。某些公安权力的行使,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接受法院、检察院的制约。

(2)审批制约。某些公安权力行为需经一定级别的机关批准。

(3)手续制约。

(4)同步制约

3、监督。公安权力行为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政府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及人民群众的监督,具有突出意义的是公安系统本身对公安权力行为的监督。

(三)建立公安权力的均衡关系。

两者的均衡关系,表现为公安权力行为的合法性、准确性、充分性,及时性适度性和有效性。对公安权力,强化而不失之制约,制约而不伤及强化。

四、公安机关权力的保障

《人民警察法》专门规定了“警务保障”的条款,使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行职权有了法律保障。

(一)领导行为必须合法

人民警察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这是公安机关的职业纪律。这种严格的纪律,再加上人民警察权力所具有的特殊权威性和某些手段的严厉性。要求人民警察的领导者,必须合法地行使领导权,错误的指挥和领导,会造成危害性的后果,更会损害公安机关的声誉。

第一,对某级公安机关有领导权或指挥权的党委、政府的负责人或上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对自己的领导与指挥负法律责任。

第二,如果某级公安机关或人民警察的执行人员,认为他们所作的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而不得中止或发迹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这是保证公安机关领导与指挥的统一集中性所必不可少的。

第三,在执行中,如果因为错误的意见会带来现实的危害时,执行人应当避免或减少危害性后果。由于错误的决定 和命令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承担法律后果。

第四,上级要求公安机关及其执行人员超越公安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使用权力手段时,公安机关及其执行人员有权拒绝执行。但同时应当向上级机关报告。作出超越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指令的上级机关应对

篇三: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

第一章 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

第一节 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

我国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是与世界警察相联系的,今天的警察是与历史的警察相联系的。因此,要想深刻地认识我国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就必须了解世界的警察,了解警察的历史。

一、警察的起源和本质

(一)警察的起源

1.警察的含义。警察是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

“警察”的这一概念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警察的性质,即武装性质,国家治安行政力量;二是指出了警察的任务,即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

世界各国都拥有自己的警察力量。现今世界上的各个国家和地区,不论其大小、贫富、强弱和社会制度如何,有的国家甚至不设军队,但都毫无例外地建有自己的警察机构,设置专职的警察力量。

2.警察的起源。警察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上的产物。警察和警察机关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世长存的,它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原始社会没有警察。在原始公社时期,社会结构是以血缘亲族为基础的氏族公社。在经济上,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资料归全体氏族成员所有,人们共同劳动,平均分配劳动产品,没有剩余产品和私有财产,没有盗窃财物的犯罪行为,因而也就没有必要设置保护财物的警察。在政治上,氏族公社的酋长实行选举制或禅让制,领袖是在同自然斗争中享有威信的人们中形成的,因而也就不存在争权夺位的政治问题和反对统治关系的犯罪,显然也没有必要设置保护统治关系的警察。

警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私有制,社会由此分裂为相互对立的阶级。在阶级矛盾发展到了不可调和的时候和地方,就产生了国家这样一种维护阶级统治的政治形式。有了国家,同时也就有了警察。国家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暴力组织,而警察则是这个组织中执行国家专政职能的工具。当然,警察的产生还与社会的多种矛盾相联系,如统治阶级内部,当权者为了对付政敌,也直接需要警察力量。所以,决定警察必要性的直接因素是由社会矛盾引起的犯罪、对抗冲突和社会秩序问题。总之,警察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警察是和国家一样古老的。”因为“国家是不能没有警察的。”

警察的产生,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

第二,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

第三,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

第四,国家机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

3.警察的发展。(1)古代警察。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没有专门的警察机关,也没有专职的警察队伍,警察的职能是由军队、监狱或地方的行政官吏分别掌管的。这种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与官吏,称为古代警察。古代警察有如下特点:第一,军警不分,警政合一。警察的职能尚未能集中于一个统一的专门机关,军队、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是合而为一的。第二,古代警察行使职权,在法律上是极不严格的,神的、皇帝的或长官的意志起决定作用。第三,私刑、私狱普遍存在。奴隶主对奴隶、庄园主对农奴、族长对同宗族的人有权使用私刑。(2)近代警察。近代警察是适应资本主义制度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专门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和官吏。近代警察发端于西欧,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是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和社会分工日益细密的必然结果。近代警察首先是在欧洲资本主义较为发达的国家建立起来的。这是因为在这些国家,资本使社会形成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两大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为了维护自己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残酷剥削,必然要强化警察职能;资本主义商业的发展,使城市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复杂化,城市需要专业警察的有效管理;资本主义的生活方式,毒化了社会风气,社会犯罪空前增长;城市贫民的赤贫化,扩大了铤而走险者的队伍。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对付犯罪,需要建立专职的警察队伍。建立近代警察制度较早的国家是法国。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国王路易十六的统治,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根据制宪会议的决定,建立了保安官制度,即实行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警察制度。在每个县设置了保安官,负责辖区的治安秩序。这时,警察不但与军队,而且与审判机关都有了区别。1790年根据《人

权宣言》建立了市政警察。1801年拿破仑执政,建立了巴黎警察总局。英国在中世纪就建有治安法官制度。针对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矛盾的日益尖锐和治安问题的严重化,1829年英国首相威宁顿公爵说:“一个政权要依靠军队来维护国内秩序是很危险的,应组建一支不同于军队的、集中的、有力的警察队伍。”同年,通过了《警察法》,并由罗伯特·庇尔建立了首都伦敦警察厅。此后,资产阶级国家纷纷实行警察行政。美国仿效英国,日本仿效法国建立了本国的近代警察制度。世界各国警察,由于受英、法两国警察制度的影响,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警政管理体制:以英国为代表的,警察受地方政府领导,中央政府只起监督作用——地方自治制;以法国为代表的,警察由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中央集权制。中国的近代警察是帝国主义入侵中国之后的产物。清政府看到帝国主义的警察是统治人民的有效工具,便开始效仿。1898年,湖南巡抚陈宝箴在长沙成立“湖南保卫局”,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专职警察机构。此后,清政府先后在保定、天津等地创办“巡警局”、“警务学堂”、“巡警学校”。1905年,清政府为了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统一控制和领导全国的警察机构,在北平建立“巡警部”。这是清政府的中央警察机关,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专职警察机构。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南京临时政府将“巡捕”和“巡警”改为警察。1927年,蒋介石为了残酷镇压革命活动,迫害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维护国民党的反动统治,不惜耗资扩充警察机构,设立“内政部警政司”,把各省、市、县的警察机关改为“公安局”。1946年,设立“内政部警察总署”,各省、市、县警察机关改为“警察局”。旧中国近代警察的历史,是军警特结合在一起,镇压革命、迫害人民的历史。

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有以下几点区别:

第一,近代警察的职能是独立的,警察职能主要集中于警察 机关。古代警察的职能尚未能集中于一个统一的专门机关,而是由行政官吏、军队、审判机关分别行使的。

第二,近代警察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专职的警察队伍,成为国家庞大的专政工具之一,行使专门职权。古代警察则军警不分,警政合一,没有专门的组织。

第三,近代警察强调了法制。警察机关的建立、体制及职权,均以宪法或法律为依据。古代警察执法极不严格,私刑普遍存在。 第四,近代警察有统一的制式服装,古代警察则没有专门的服装。

(二)警察的本质和基本职能

1.警察的本质。世界各国尽管社会制度不同,警察的阶级基础和政治属性不同,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种类各异,但是,它们的本质是共同的:警察是国家政权中按照统治阶级意志,依靠暴力的、强制的、特殊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的武装性质的行政力量。

警察有如下本质特征:

第一,鲜明的阶级性。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警察必须与国体一致,必须与政体一致。

第二,手段的多样性。警察是拥有武装强制力、行政强制力和特殊手段的行政力量。警察机关为了完成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责,保障强制力的权威性,配有一定的武器和械具,成为一支重要的具有武装性质的行政力量。

第三,任务的广泛性。警察所担负的任务十分广泛,包括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的利益,为社会提供全面的治安保障。

2.警察的基本职能。警察的职能,是指警察的社会效能和作用。警察的职能是由国家的职能决定的。警察不仅是国家实行阶级专政的工具,而且是国家管理社会的行政机构。因此,警察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相统一的特点。警察的阶级性表现在它的政治镇压职能上;警察的社会性表现在它的社会管理职能上。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构成了警察的基本职能。

政治镇压职能,是指警察使用暴力,对威胁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与国家安全的政治势力实行镇压。警察的这一职能,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强烈的阶级性。

社会管理职能,是指警察运用行政管理的手段,维护一定社会制度下的社会秩序。警察的这一职能,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

警察的这两种职能,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两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是社会管理职能的前提,社会管理职能是政治镇压职能的基础。但是,警察的这两种职能并非处于同等地位,政治镇压职能通常置于首要地位,因为有了巩固的政治统治,才能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行使管理职能。

二、我国人民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人民公安机关

1.中央特科。1927年,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大批杀害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党的组织被迫转入地下。由于蒋介石使用大量的特务、警察对共产党人进行暗杀和镇压,个别党员成了叛徒。党中央在白色恐怖下迁到上海。为了确保党中央的安全,在周恩来主持的中央特委的直接领导下,于1927年12月在上海建立了中央特科,这是我党在中央机关设立的最早的保卫组织。它的主要任务是保卫党中央机关和中央领导的安全;搜集情报、掌握敌情;惩办特务、叛徒、内奸;建立秘密交通联络和秘密电台。 1931年4月,中央特科负责人之一的顾顺章在武汉被捕叛变,出卖了党中央、中央特科及有关领导人。打入敌特机关内部的钱壮飞同志抢在敌人行动之前将顾顺章叛变的情况报告了党中央,周恩来同志据此采取断然措施,保卫了党中央的安全。1933年党中央迁往苏区,特科工作于1935年结束。

中央特科建立的时间不长,但为保卫党、保卫革命立下了不朽的功绩,开创了我党的保卫工作。中央特科的历史表明,我党从一开始就将保卫工作置于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之下,注重培养隐蔽斗争干部,这对以后公安保卫工作的发展起了重大的历史作用。

2.国家政治保卫局。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中华苏维埃工农兵代表大会上,成立了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以原来的苏区中央局保卫处为基础,组建丁国家政治保卫局,这是我国最早的人民政权的公安保卫机关。随后,在各革命根据地和红军中相继建立了政治保卫机关。

3.陕甘宁边区和各敌后抗日根据地的人民警察。1937年7月,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主张,使敌后抗日根据地得以开辟,并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随着根据地和政权建设的不断发展,在建立民主政权的同时,公安机关也随之建立。

为了维护陕甘宁边区首府延安市的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1938年5月成立了延安市警察队,全称“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简称“边警”。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支比较正规的人民警察队伍。

各敌后抗日根据地也相继建立了除奸保卫机构,如晋察冀边区公安总局、晋绥公安局、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安总局等。除奸保卫机构的普遍建立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对保卫抗日政权,取得抗日战争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4.社会部。1939年2月,中央决定在党的高级组织内成立社会部,下设侦查、治安、情报、干部保卫和中央警卫团等机构。

社会部的任务是与敌伪特务、奸细作斗争,保障党的政治、军事任务的完成和组织的巩固,开展对敌情报工作和掌握敌人动向,进行锄奸宣传,培养锄奸骨干,负责军队和尚未建立民主政权的新辟根据地的锄奸保卫工作。

5.各解放区的公安保卫机关。解放战争时期,公安工作的重点逐步从农村转入城市,配合解放军胜利完成军管城市的任务,摧毁国民党警察机关,对旧警察进行改造,建立人民公安机关,为建立统一的中央公安机关作了准备。

1946年4月,东北民主联军进驻哈尔滨,成立人民政权,建立哈尔滨市公安局,同时,中共东北局和各地人民政权也建立了东北局社会部和各级人民公安机关。1946年1月,东北公安总处改为东北公安部,东北各省设公安厅。1948年5月,华北局社会部和华北人民政府公安部建立。1949年7月,中央决定在华北社会部和华北公安部的基础上组建中央军委公安部。西北解放区、华东解放区的人民政府公安厅(局)也陆续成立,中南和西南地区的人民公安机关,随着解放战争的最终胜利和新中国的成立而逐步建立起来。各级公安机关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有力地配合了解放战争,保卫了新区的人民政权,建立了革命秩序,对于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以后公安工作的建设奠定了可靠的基础。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公安机关

1.建国后17年人民公安机关取得巨大成就。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罗瑞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部长,杨奇清为副部长。10月15日召开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研究解决了统一全国公安组织机构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任务问题。11月1日,公安部正式成立,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大大加强了我国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 从1949年到1966年,共召开了14次全国公安会议,及时传达党中央、毛主席对公安工作的指示,研究贯彻党中央为公安工作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布置各个时期公安工作的重要任务,总结交流公安工作的经验。17年间我国的公安保卫工作取得了辉煌的成果,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公安组织机构,明确了工作任务。公安工作的组织形式由党的组织形式

变为政权形式,在中央和各大行政区建立公安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公安厅(局);在省辖市设立公安局;在县、市建立公安局;省、自治区公安厅在各地行政公署设立派出机构——公安处;直辖市、省辖市在各区设派出机构——公安分局;各县、市公安局和分局在街道、城镇设立公安派出所,乡村设立公安特派员;在工矿、企业、文化、教育等部门和重要机关设立保卫局(部)、处、科或特派员。

第二,清除反动势力的残渣余孽和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先后开展了禁烟、禁毒、封闭妓院、改造妓女、收容改造乞丐、取缔反动会道门和打击封建把头等活动,把一个腐败不堪的旧社会改造成一个新社会。

第三,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整个运动从1950年10月开始,到1953年6月结束,严厉打击了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保卫了土地改革、抗美援朝以及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保证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

第四,改造大量战争罪犯。公安机关在党的正确路线指引下,把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伪满战犯、伪蒙疆战犯改造过来,取得了巨大成功。经过改造的日本战犯全部遣送回国。从1959年开始,对国民党战犯、伪满战犯分批特赦,到1975年全部特赦释放,到1982年,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下军政特人员全部宽大释放。

第五,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卫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2.十年“文化大革命”公安工作遭受严重挫折。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运动,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也使公安事业遭到极大的破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出于篡党夺权的反革命目的,全盘否定党的正确路线在公安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否定公安民警绝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并要彻底砸烂公、检、法,疯狂地破坏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在这种极端困难的条件下,广大公安民警牢记肩负的使命,采取不同形式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倒行逆施进行了坚决斗争,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了许多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工作。

3.新时期公安事业在改革中创新发展。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带领全国人民开始了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伟大实践,开创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道路。公安事业作为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同样迈出了新的步伐,取得了长足发展。公安工作的重心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迅速转移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上来,实现了公安工作指导思想的战略性转变。全国公安机关始终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置于各项工作的首位,挫败了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各种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高举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旗帜,沉重打击了民族分裂分子和宗教极端势力的暴力恐怖活动。坚定不移地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重大经济犯罪活动,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治安环境。妥善处置大量由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巩固和发展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改革和加强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服务。毫不动摇地坚持从严治警、依法治警的方针,坚持“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保平安”的基本思路,全面推进公安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得到了新的提高,队伍的精神风貌有了明显改观。1995年10月,江泽民总书记为济南交警题词“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为了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情况,全国公安机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进取,勇于改革,不断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安工作运行机制、队伍管理体制和警务保障机制,在一些长期困扰公安工作的重大问题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20多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牢牢把握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战胜重重困难和严峻挑战,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大贡献。面对改革开放和建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考验,面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公安队伍始终保持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实践证明,公安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不愧为坚强的共和国之盾。

第二节 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

一、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因为它表明了公安机关的阶级本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公安机关的这一阶级属性表明:

第一,公安机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必须坚持对人民实行民主,保护人民的利益;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危害人民利益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第二,公安机关在国家政权中占据重要地位。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同军队、法庭、监狱等国家强制机构一道构成了国家政权,在这个政权中,军队与警察是最主要的支柱。周恩来讲:“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

第三,公安机关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在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公安机关是依据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建立的,忠实地执行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以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任务为公安工作的总根据、总目标,以国家政策和法律为全部活动的依据,因而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 公安机关的这一阶级属性,使它与剥削阶级国家警察机关划清了界限:

第一,两种警察所维护的阶级利益不同。人民警察是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最长远利益的,因而他们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剥削阶级警察是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他们为剥削阶级的金钱所雇佣,成为剥削阶级的打手。

第二,两种警察在专政对象上不同。人民警察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向敌对势力和一切敌视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这种专政是大多数人对极少数人的专政。剥削阶级警察的专政对象是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群众,是剥削者极少数人对大多数劳动人民的专政。

第三,两种警察在专政的目的上不同。人民警察所代表的人民民主专政目的是为了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加快社会主义建设,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乃至最终消灭剥削制度,消灭阶级压迫,实现共产主义,因而这种专政是革命的专政。剥削阶级警察所代表的剥削阶级专政的目的,是维护剥削阶级的私有制,维护剥削阶级的政治统治。

第四,两种警察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不同。人民警察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他们是人民的公仆和忠诚的卫士,因而得到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剥削阶级警察是压迫人民的工具,所以他们与广大人民群众是对立的。他们为了缓和同人民群众的尖锐矛盾,也要做一些为公众服务的事,但这仅仅是将此作为一种统治手段和策略,归根结底还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的政治统治,同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执法机关

(一)公安机关是国家治安行政机关

在我国,公安机关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行政职能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公安机关不同于普通的行政机关,它是掌管社会治安,行使国家治安管理权的专门机关。治安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其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社会的各个阶层;其作用极其重要,涉及社会秩序、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巩固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大局。与此相适应,国家赋予公安机关以不同于普通行政机关的各种强制手段,以完成公安机关所担负的治安管理的职能,同时也使公安机关成为国家其他行政管理活动的坚强后盾。

(二)公安机关是国家刑事执法机关

我国的公安机关不同于其他国家的警察机关。我国的公安机关不单纯属于行政执法机关,而是兼有刑事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侦查和执行刑罚的职能,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因而公安机关又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刑事执法机关。

三、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

公安机关的武装性质,主要表现为公安机关是拥有武装性质的警察组织,执行武装性质的任务,配备武器装备。


公安检查站职责》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meiwen/16968.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