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最新2015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作业指导书
一、机动车人工检验
(一)、检测目的
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随着行驶里程的增加,有关零件将不同程度地产生磨损、腐蚀、疲劳、变形、老化或因意外事故而损伤,其结果不但使技术状况逐渐变坏、动力性下降、可靠性恶化、经济性变差,而且还会影响车容市容,甚至影响行车安全。为了使车辆外观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车辆的完好状况,外观、底盘检测员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对外检项目进行认真检测。
(二)、判定标准
GB21861-201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589-2004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制
GB25990-2010 车辆尾部标识板
GB23254-2009 货车及挂车 车身反光标识
(三)、人工检验主要项目
1.车辆唯一性检查
(1) 号牌号码/车辆类型 (2)车辆品牌/型号 (3)车辆识别代码(或整车出厂编号)
(4) 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5) 车辆颜色和外形
2.车俩特征参数检查
(1)外廓尺寸(2)轴距(3)整备质量(4)核定载人数(5)栏板高度(6)后轴钢板弹簧片数(7)客车应急出口(8)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9)货厢
3.车辆外观检查
(1)车身外观(2)外观标识、标注和标牌(3)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4)轮胎
(5)号牌及号牌安装(6)加装/改装灯具
4.安全装置检查
(1)汽车安全带(2)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3)灭火器(4)行驶记录装置(5)车身反光标识(6)车辆尾部标志板(7)侧后防护装置(8)应急锤(9)急救箱(10)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11)防抱死制动装置(12)辅助制动装置(13)盘式制动器(14)紧急切断装置(15)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16)手动机械断电开关(17)副制动踏板(18)校车标志灯和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19)危险货物运输车标志
5.联网查询车辆事故/违法信息
6.底盘动态检验
(1)转动系(2)传动系(3)制动系(4)仪表和指示器
7.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1)转动系部件(2)传动系部件(3)行驶系部件(4)制动系部件(5)其他部件
(四).检验方法
1.车辆唯一性检查
目视比对检查,目视难以清晰辨别时使用内窥镜等工具;有条件时,可使用能自动识别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码的仪器设备。
2.车俩特征参数检查
(1)外廓尺寸: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重中型货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应使用自动测量装置
(2)轴距: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有条件时,可使用自动测量装置。
(3)整备质量:用地磅或轴(轮)重仪等装置称量
(4)核定载人数:目视检查,目测座椅宽度、深度及驾驶室内部宽度等参数偏小时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
(5)栏板高度:用钢尺等长度测量工具测量。
(6)后轴钢板弹簧片数:目视检查。
(7)客车应急出口:目视检查,目测应急出口尺寸偏小的,使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相关尺寸。
(8)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目视检查,目测通道、引道偏窄或高度不符合要求时,使用通道、引道测量装置检查。
(9)货厢:目视检查,目测货厢有超长、超宽、超高嫌疑时,使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相关尺寸。
3.车辆外观检查
(1)车身外观:目视检查,对封闭式货厢的货车、挂车应打开车厢门检查,目测有疑问时,使用透光率计、钢尺、手锤、铁钩及照明器具等工具测量相关参数。
(2)外观标识、标注和标牌:目视检查,目测字高偏小时,使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相关尺寸。
(3)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目视检查并操作。
(4)轮胎:目视检查轮胎规格/型号,目测胎压不正常、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偏小时,使用轮胎气压表、花纹深度计等测量工具测量相关参数。
(5)号牌及号牌安装:目视检查,目测号牌安装位置、形式,有疑问时使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相关尺寸。
(6)加装/改装灯具:目视检查。
4.安全装置检查
(1)汽车安全带:目视检查并操作。
(2)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目视检查。
(3)灭火器:目视检查。
(4)行驶记录装置:目视检查,目测显示功能异常存疑时,使用专用检验仪器。
(5)车身反光标识:目视检查,目测逆反射系数偏小时,使用专用检验仪器。
(6)车辆尾部标志板:目视检查,目测逆反射系数偏小时,使用专用检验仪器。
(7)侧后防护装置:目视检查,目测防护装置单薄、安装不规范时,使用长度测量工具。
(8)应急锤:目视检查。
(9)急救箱:目视检查。
(10)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审查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凭证资料。
(11)防抱死制动装置:打开电源,观察“ABS”指示灯,对于半挂车检查相关装置。
(12)辅助制动装置:操作驾驶区内操纵开关,有疑问时检查相关装置。
(13)盘式制动器:目视检查。
(14)紧急切断装置:目视检查。
(15)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目视检查。
(16)手动机械断电开关:目视检查,有疑问时操作开关,观察是否断电。
(17)副制动踏板:目视检查,有疑问时踩下踏板,判断踏板工作是否正常。
(18)校车标志灯和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目视检查。
(19)危险货物运输车标志:目视检查。
5.联网查询车辆事故/违法信息
利用联网信息系统查询车辆事故/违法信息。
6.底盘动态检验
(1)转动系(2)传动系:起步并行驶20m以上,通过检验员操作车辆,利用目视、耳听、操作感知等方式检查。对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和转向力有疑问时,使用方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检测仪测量相关参数。
(3)制动系:以不低于20km/h的速度正直行驶,双手轻扶方向盘,急踩制动踏板后迅速放松。
(4)仪表和指示器:检验过程中,观察仪表和指示器。
7.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车辆停放在地沟上方的指定位置,使用专用手锤等工具检查,并由驾驶室操作人员配合;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专项作业车、挂车检查时应使用底盘间隙仪。
(五).检验要求
机动车人工检验项目应符合GB21861-2014中的检验要求。
二、制动性能检验
(一).检验目的
为了保证机动车安全行驶,可靠地减速、停车和紧急制动,保证人民生命财
产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需要定期对车辆制动性能进行检测。
(二).判定标准
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根据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1.汽车、汽车列车在制动试验台上测出的制动力应符合GB7258-2012中表6的要求。对
空载检验制动力有质疑时,可用GB7258-2012中表6规定的满载检测制动力要求进行检验。
2.制动力平衡要求(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
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当后轴及其它轴,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的60%时为与该轴轴荷)之比,对于新注册车和在用车应分别符合GB7258-2012中表7的要求。
3.车轮阻滞力要求
进行制动力检验时,汽车、汽车列车各车轮的阻滞力均应小于等于轮荷的10%。
4.制动系统协调时间要求
汽车的制动协调时间,对液压制动的汽车应小于等于0.35s,对气压制动的汽车应小于等于0.60s;汽车列车和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的制动协调时间应小于等于0.80s。
5.驻车制动力要求
驻车制动力的总和应大于等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20%。
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机动车应大于等于15%。
6.合格判定要求
台式检验汽车、汽车列车行车制动性能时,检验结果同时满足GB7258-2012中
7.11.1.1-7.11.1.4的,方为合格。
(三).检测设备
FZD-9010B 汽车制动试验台
(四).设备参数和主要指标
最大检测重量:10吨/轴
⑴使用环境
环境温度: 0~40摄氏度
大气压力: 86.0kPa~106.0kPa
相对湿度: 不大于85%
电源电压: 交流220V±10%,50Hz±1%(仪表)交流380V±10%,50Hz±1%
允许通过最大轴荷:10000daN
允许汽车轮内外距: 750mm~2450mm
⑵测量范围
左制动力测量范围: 0~3000daN
右制动力测量范围: 0~3000daN
制动时间测量范围: 0~2.54s
⑶测量误差
制动力示值误差: 不超过±5%
制动力零点示值误差:不超过25N
制动时间示值误差: 小于0.05s
⑷滚筒直径
测力滚筒直径:245mm±0.1mm
辅助滚筒直径:245mm±0.1mm
测速滚筒(第三滚筒)直径:58mm±0.1mm
⑸滚筒长度
测力滚筒长度:1000mm
辅助滚筒长度:1000mm
测速滚筒(第三滚筒)直径:910mm
⑹电源功率
仪表功率: 200W
电动机功率: 2311KW
⑺外形尺寸
台架尺寸: 267039543450mm
仪表尺寸: 150034003700mm
控制柜尺寸: 107036003330mm
⑻整机重量
台架重量: 1400kg
仪表重量: 25kg
控制柜重量: 25kg
(五).操作规程
篇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一、项目名称: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2) 《行政许可法》
(3)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
(4)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
(5) 《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115号)
(6)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
(7) 《专用汽车、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
(9) 《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
[2010]17号)
(11)《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
(12)《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
(13)《关于办理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公告>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588号)
(14)《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
五、许可条件
(一) 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包括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准入的条件
企业准入基本条件: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2) 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3) 具备必备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4) 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要求
(5) 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6) 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产品准入基本条件:
(1) 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2) 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3) 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注:各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有所差别
六、申请材料
(一) 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3) 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4) 关于企业具备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5) 关于企业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6) 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7) 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二) 申请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等
(2) 产品情况简介
(3) 《公告》参数
(4) 《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5) 《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6) 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7) 关于产品其他证明文件
(三) 已获准入的企业,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或拟开展兼并重组的申请
(2) 公司章程和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
(3) 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会诀议
(4) 企业变化涉及项目建设时的申请及相关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企业变化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5) 企业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6) 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对照《准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8)列入《公告》的产品清单及产品变更方案
(9)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七、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企业准入许可(包括变更事项)
申请人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材料,再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为方便申请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直属企业)申请准入许可的,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
(二)产品准入许可(包括变更扩展事项)
申请人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表等相交材料。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企业准入许可
1、工业和信息化部随时接受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的准入许可申请。
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申请人。
3、接受受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承担《公告》技术性审查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对申请人的生产条件、能力等现场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4、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篇三:2014年9月12日北京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办法
2014年9月12日北京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排放管理,保障机动车排放达标使用,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以及机动车环保监督抽查。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包括机动车登记时的环保检验和登记后的环保定期检验,环保监督抽查包括本市车辆排放污染抽查及外埠进京车辆排放污染检测。
第三条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并向社会公布。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机动车排放标准和规范进行环保检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申请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
(三)检测设备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具备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条件;
(四)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相关检测人员应经培训并合格;
(五)满足《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 机动车注册时的排放污染检验包括按照环保目录进行的外观检查和排放检测,新购置机动车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车型,免于注册登记时的排放检测。
(一)外观检查。依据环保目录检查排放控制装置型号一致并连接完好。
(二)排放测试。汽油车执行双怠速标准;柴油车执行自由加速标准。
第六条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包括外观检查和排放检测。外观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不予进行排放检测。
(一)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动车牌照和车架号等与车辆登记信息一致;
2.机动车排放净化装置外观和连接完好;
3.适用车辆OBD系统指示灯显示正常,使用OBD诊断仪抽查无排放故障代码。
(二)排放检测符合相应排放标准:
1.汽油车执行简易工况检测标准,简易工况无法检测车辆执行双怠速检测标准;
2.柴油车(含低速货车)执行简易工况检测标准,简易工况无法检测车辆采用自由加速检测标准;
3.摩托车执行怠速或双怠速检测标准。
第七条 检验合格车辆发放环保合格标志或更新环保合格标志的电子信息。环保标志分为黄色、绿色和蓝色三种类型:
(一)国Ⅰ以下标准汽油车和国Ⅲ以下标准柴油车发放黄色环保标志;
(二)已按照规范进行排放治理的机动车、重型汽油车和国Ⅲ以上标准柴油车发放普通绿色环保标志;
(三)达国Ⅰ标准轻型汽油车发放1星绿色环保标志;
(四)达国Ⅱ标准轻型汽油车发放2星绿色环保标志;
(五)达国Ⅲ标准轻型汽油车发放3星绿色环保标志;
(六)达国Ⅳ标准轻型汽油车发放4星绿色环保标志;
(七)达国V以上标准机动车和电动车发放蓝色环保标志。
第八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环保定期检验:
(一)非营运轿车以及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除外)6年以内免于检验,超过6年(含)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含)的每年检验2次。
(二)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低速货车和其他车辆每年检验1次。
(六)黄标车每3个月检验1次。
第九条 外埠进京机动车须在进京综合检查站进行排放污染检测,合格机动车凭环保检测合格凭证或直接上传到交管部门的检测结果作为办理进京手续的依据。检测选取以下方法:
(一)依据行驶证机动车登记时间,或环保目录(国家公告)查询并判定车辆符合的排放标准。
(二)检查机动车排放净化装置外观和连接完好,适用车辆OBD系统指示灯显示正常。
(三)汽油车可采取遥测检测或双怠速检测等方法进行排放检测;柴油车(含低速货车)可采取遥测检测、目测检测或自由加速检测等方法进行排放检测。
第十条 在机动车停放地,或行驶中的机动车进行排放检查包括检查车辆年检有效期、OBD系统报警、排放控制装置和排放检测。汽油车检测可采取遥测检测或双怠速检测等方法进行排放检测;柴油车(含低速货车)可采取遥测检测、目测检测或自由加速检测等方法进行排放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