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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意见建议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3:46 | 移动端:森林公安意见建议

篇一:当前森林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森林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林伟军

森林公安作为国家公安机关派驻林区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是国家公安机关的一个专业警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肩负着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治安稳定,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保障林业建设顺利进行的神圣使命。在新形势下,作为森林公安机关更应充分履行职责,在林业主管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坚强领导和指导下,理顺内部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林业法制,强力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实现林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一、当前森林公安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森林公安执法主体资格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县区级以上森林公安机构多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内设,并同时受林业、地方公安和上级森林公安管理和指导,内设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和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同时,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未实行财政一级预算,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

(二)案件管辖权限不明确

一是治安案件管辖方面:森林公安机关以保护森林资源为己任,理应受案查处所有涉林治安案件,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十四条四项: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管辖林区内

发生的案件。而对非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应当管辖哪些治安案件却没有明确,导致部分森林公安机构无法以自己的名义查处涉林治安案件。

二是刑事案件管辖方面:在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中,明确19种森林案件划归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管辖限制性条件多,而且很不完善,不同程度引发管辖争议。在刑事案件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时,常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手材料简单粗糙和所收集证据不够全面客观而导致质量不高,因此对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案件较少提出复议、复核,致使一些本应受到惩处的案犯未能受到应有的惩处。

三是县区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案件范围不明确。森林案件大多由县级森林公安查办,而县级森林公安受警力、装备、技术等制约,缺乏处置应对大要案件的能力。一些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的案件以及地方重点工程非法占用林地、滥伐林木等案件,很难得到有效处理。

(三)执法权限受到限制。

当前,我省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大多数未能以自己名义办理治安案件和立案侦查森林刑事案件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及移送起诉。一是《森林法》中赋予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责与森林公安机关所拥有的职权没有形成有机统一,有责无权,履职困难,森林公安办案,其他名义处罚。二是留置盘问、传唤、检查、行政处罚等手续报批复杂,侦查破案效率低下。三是森林公安查办案件,受专业知

识和认知影响,受作出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部门左右,该立案的未能全部立案,个案处理难以到位。

(四)管理与执法脱节,管人和管事脱节,没有形成合力。 涉林行政许可、资源管理与公安执法“三权”分离,各行其是,审批者只管依法审批,管理者只管如何规范,执法部门只管依法办事。其结果是屡教不改,连续作案的违法人员仍然能获得涉林审批;这边办案,那边审批;执法机关不了解审批和资源管理信息,浪费警力物力现象依旧十分突出,“三权”没有形成统一,协调监督机制尚未形成,信息资源共享制度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影响执法办案。同时,森林公安机关在行政上服从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指导,管人与管事没有形成整体联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民警积极性发挥。

(五)需求与要求存在很大冲突。

一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林区治安态势日趋严峻,一方面森林公安派出所警力需求量增加,但实际情况却是警力配备严重缺编,如一个林区面积约32万亩的区域,只有4名警力;另一方面,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年龄结构不合理,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工作整体效能大打折扣。如我区4名警力中45-55周岁2人(大专),35-45周岁1人(大本),35周岁下1人(高中)。因此,当前森林公安派出所在警力需求上,既要求一定的量,又要追求一定的质,要从科技强警、提高民警整体素质入手,力求工作效能的最大化。

二是基层森林公安民警政治待遇低下,执法保障不到位。如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因为有限的职位,像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即使奋斗一辈子还是个科员,个人发展空间十分有限。加上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行政经费未完全得到保障,民警的保障更为欠缺。有的森林公安派出所受财力限制,往往依靠林业局对“罚没款”的回拨填充经费,以支撑日常开支,民警的执勤岗位津贴不能正常到位,势必影响基层森林公安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森林公安队伍的整体战斗力。

二、做好森林公安执法工作的对策

(一)县级以上森林公安局应成为独立的法人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是根据相关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实行林业和公安部门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既是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行政机关,又是同级公安机关的序列机构。因此,各级森林公安机构必须服从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并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导下开展业务,森林公安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林业工作总体大局。

二是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构统一设置为森林公安局,同时加挂森林警察总(支、大)队牌子。应当依法享有查处部分林业行政案件和涉林治安案件处罚权,涉林刑事案件侦查权,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和承担违法行政赔偿的法定义务,森林公安局应当成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直属二级独立法人单位。

三是森林公安经费保障主要用于森林公安履行职责,在不增加财政负担的情况下,实行财政单列,一级核算。

(二)明晰森林公安机关职责权限

在治安管理方面,县级以上森林公安局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法》等的规定做到:一是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定职责。二是对涉林治安案件的管辖权。三是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四是留置盘问、传唤、检查等措施应由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

在刑事侦查方面,县级以上森林公安局可依据《关于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执行执法权限,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应据此进一步明确,从而消除各地认识不统一,操作不规范问题。

(三)实行层级管理,明确各级受案范围,有力查处森林案件。 一是县森林公安局负责查处一般刑事案件、涉林治安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也可指派下级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也可自主决定受理应当由下级森林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

二是市森林公安局为县森林公安局所办案件的行政复议单位,县森林公安局为林区派出所所办案件的行政复议单位。

三是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应强化刑侦、治安、法制力量,把刑案侦破作为森林公安工作的突破口,下大力气,下苦功夫查处一批影响大,情节严重的大要案件,努力提升森林公安社会地位和形象。

四是改善执法环境。在内部,要能创造有利于基层执法的工作环境,合理划分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明确一线执法单位、每个执法岗位应该干什么、怎么干、负什么责任,切实解决责任不明的问题。

篇二:森林公安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征求意见和建议

森林公安分局开展党的群众 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征求意见表

征求时间:年月日

篇三: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加强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实行统一、规范、严格的管理,是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工作特点所决定的,也是促进优良警风的形成,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前提。

近年来,在各级森林公安机关的努力下,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机构政法编制及经费的通知》及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等一系列政策相继出台,我国的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日益走向正规化。然而,因体制和经费等问题的困扰,森林公安机关待遇差、工作条件艰苦、工作强度大,加上社会对林业公安了解太少,关注太少,使民警缺乏一种心理上的归属感。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民警找不准自己的心理坐标,以致警心涣散,工作动力不足,这些问题的存在对森林公安的发展形成了一种禁锢,影响了森林公安队伍正 规化建设的进程。因此,我认为加强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努力。

一、深刻把握正规化建设内涵,充分认识加强正规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是充分认识到推进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是顺应当前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当今社会是经济高速发展,人、财、物和信息大流通的时代,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国家之间的接触与联系日益密切,森林公安工作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森林公安机关要践行好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良好发展,就必须要规范队伍的正规化建设,从言行举止入手,在政治思想上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按照“二十公”提出的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要求,把握机遇,加快正规化建设步伐,顺应形势的发展。二是要充分认识到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是解决队伍中存在的问题的最好途径。一直以来,有很多问题制约着森林公安工作的发展。在队伍上,少数民警执法理念、执法能力、执法艺术、工作水平等自身素质依然欠缺,面临着整体素质不高、战斗力不强的问题;在执法环境上,部分群众由于不了解森林公安工作,将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责无限扩大,有时产生对森林公安工作的不理解或者不支持;在后勤保障上,森林公安机关面临着经费、装备不足,职级待遇偏低、从优待警不落实等方面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加强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整合警力资源,从规范管理上要战斗力,提高公安工作的效能,增强民众的公信力。

二、以正规化建设为抓手,不断加强森林公安队伍的班子建设。

一是要严格执行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制度。要制定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健全双重管理程序性规定,进一步明确主管、协管的职责权限。林业主管部门在任免、调动森林公安机关正职领导干部时,要事先征得所在地公安机关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可按任免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森林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任免,要征求所在地公安机关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意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需要由当地组织、人事部门任免、调动的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认真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对未执行干部双重管理制度任免、调动干部的,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不予承认。二是落实领导班子考核制度。要加强对各级森林公安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与管理,建立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标准。上一级森林公安机关要配合有关部门对下一级森林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考核,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要进行表彰,对连续两年考核末位的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调整领导班子的,应及时提出建议,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尊重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意见。要建立健全干部谈话、诫勉制度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引咎辞职制度和责令辞职制度。森林公安机关新任领导干部在正式任命前,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主要领导要与其进行谈话。三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要制定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资格制度,选好配强各级森林公安机关领导班子。要按照“政治上强、开拓创新、团结协调、廉政勤政”的要求,选派政治强、作风硬、熟悉森林公安工作、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优秀干部到森林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岗位。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将具备条件的各级森林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实行高配,或进入本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班子。

三、准确把握正规化建设的内在要求,在制度建设方面应遵循“四条原则”。

加强森林公安正规化建设是森林公安各项工作的内在要求。森林公安正规化建设应适应经济林业改革、发展和林区治安态势所需,在制度的制定和建设方面,应认真遵循以下四条原则:一是要遵循力求最大效益

原则。森林公安正规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谋求工作过程科学化、工作效果有效化促进工作过程有序化,使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转,实现工作结果的最大效益。二是要遵循重在提高工作效率原则。森林公安正规化建设中,要在政令、警令畅通上进一步规范,要紧紧围绕森林公安工作中心,在优质高效、适时到位方面进行规范,为有力服务当地林业改革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三是要遵循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森林公安正规化建设成与否,关键在人,要在“人”字上做文章,做到“四个注重”:即注重合理选用、调配民警;注重提高民警的综合、整体素质;注重发挥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注重构筑民警扎根工作的“安心工程”。四是要遵循争创人民满意的原则。森林公安也是直接服务群众的窗口,加强森林公安正规化建设要以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保障有力为总要求,强调以人民满意为目标,从优质、高效服务上下功夫,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四、切实找准森林公安正规化建设的着力点,研究制定规范的业务体系和运行机制。

森林公安正规化建设并非“一蹴而就”,而需要从先易后难、循序渐进这么一个过程。必须从量化指标体系,抓细节、抓执行入手,强化警德、警纪、警形(象)、警技(能)、警体(能)、警绩六个方面的提高,依靠全面落实制度、不断增加科技含量、不断提升干警的整体素质来提高正规化建设的水平。一是要建立森林公安正规化建设考核评估体系。目前,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均明确了要加强森林公安正规化建设,但森林公安的正规化建设水平到底要达到什么标准?怎样来评估?目前还缺乏一整套比较明确、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考核评估体系,建议参照地方公安考核评估体系的模式,研究出台《森林公安正规化建设考核评估体系》。二是建立正规化建设的教育培训长效机制。要把解决民警工作本领问题摆在重要位置,不能一味埋怨民警素质不高;要切实落实“三个必训”,积极探索“岗位化、实战化”的训练方式和途径,把练兵贯穿于执法执勤的全过程。三是建立民警依法执法执勤监督制约体系。民警代表国家行使职权、代表人民执行法律,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直接影响到公众对整个森林公安队伍的评价。因此,要教育引导民警在日常执法和工作生活中,把自己的行为看作整个森林公安队伍这个健全“肌体”上的部分行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民警自觉执行、领导严格把关、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从严审核把关,自觉接受内部监督,畅通外部监督渠道,促进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上新台阶。四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民警岗位目标考核体系。要把森林公安民警干什么、怎样去干、干到什么程度全部细化、量化,构成一个完整的标准化考绩体系,通过标准来确定工作中要达到的数量要求、质量要求、时间要求等,每月将民警工作绩效与岗位标准进行比较,高于标准予以加分,未达标准予以扣分。在设立标准时,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民警队伍建设和治安任务,并注意标准之间的关联性、有效性、可行性。

五、以正规化建设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内务管理工作。

按照“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要求,必须始终抓好三个环节的工作:一是严格规范民警日常行为举止。要以贯彻落实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为核心,严格执行公安部《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和森林公安内务管理规范,使民警普遍做到接待群众态度热情,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执法、服务严谨规范;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益,严格执行有关办事时限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格实行受理案件或接待群众《首问责任制》。二是督促强化养成教育。坚持抓点滴、抓细节,持之以恒地强化队伍日常管理和养成教育。上级森林公安机关要加大日常督促检查力度,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相关制度和规范作为民警初任、晋职、晋衔、训练以及日常岗位练兵的重要内容,及时查处、整改违反内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是统一外观标识。除派出所统一外观标识、警用交通工具统一外观制式外,设有对外服务窗口的,要按照《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设置指示灯箱或警示红灯、指示标牌、公开电话号码,在接待场所设立警民联系箱(簿)、意见簿,提供办事指南,公布上下班时间和报警、咨询、监督电话,配备必需的办公服务设施,如群众休息、饮水、笔墨、纸张、办证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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