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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制报公告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21 | 移动端:江苏省法制报公告

篇一: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几个问题

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几个问题

邱李建

一、概述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债权转移,是指债权人(让与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受让人,从而在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让与人丧失债权人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债权转让是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契约,若债务人不知此契约的存在,则仍可能会向原债权人(即让与人)履行.此时有可能造成受让人利益受损,而债务人因不知债权转让事实之存在,并无过错。基于此,各国普遍规定需对债务人进行通知。通知固然如此重要,然对通知由何人作出各国规定不一,罗马法对此亦无定论。法国民法典第1690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539条均规定由受让人通知;日本民法典第67条规定由让与人通知;瑞士债务法第167条规定由让与人或受让人通知。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显然规定由让与人通知。

二、通知的方式

我国《合同法》对通知的方式并无明确规定,从理论上讲,有(1)特快专递通知、电报通知、手机短信通知、电子邮件通知、通话录音方式通知、经过公证的通知方式等;(2)口头通知;(3)普通信函、挂号信函通知;(4)在媒体上公告通知;(5)诉讼通知。后四类通知方式都属于可能产生争议的通知方式,实务中应予足够的慎重。

诉讼中,当债务人否认接到过通知,则(2)、(3)类通知方式的效果均相当于未通知情形;对第(4)类通知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民一终字第46号终审判决的裁判摘要中认定,“合同法第80条第1款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债务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因目前法律无明文规定,故登报通知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从而确立了登报等“传媒通知方式”的合法性。严格来讲,第(5)类不属于独立的通知方式,它是在没有事先通知情况下由受让人直接起诉,而后由让与人在法庭上直接将债权转让事由通知债务人的一种方式。对于第(5)类通知是否为合法通知方式,实践中争议特别大。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在债权人将转让事由通知债务人后,受让人才有权利起诉,即认为诉讼通知方式不合法,应为无效通知方式;另一种观点认为诉讼中通知是有效的。实践中此两种类型的判决均有。正是由于观点的差异,导致案情相同的案件,但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写的2003年第1期(徐州民商事审判信息》中谈到: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实践中诉讼能否成为通知的一种方式,该市两级法院处理不一。该审判信息对如此规定给出的解释为:(1)当债权转让未通知或无证据证明已经通知债务人时,从理论上讲,此时债权的转让未发生效力,债权受让人起诉债务人失于妥当。但(合同法》80条的立法精神在于明确债务履行的对象,对于通知的方式因《合同法)未予严格要求,故对通知应理解为是债务人知晓即可。(2)因诉讼可以达到使债务人知晓及通过诉讼确信的结果,所以可以构成通知的一种方式。(3)在债权转让未通知或无证据证明已经通知债务人时,若受让人直接诉至法院,并未从实质上损害债务人利益,而是促进债的消灭或纠纷的解决。反之,若以起诉时债权转让违反生效力而予以驳回,势必浪费诉讼成本。”‘笔者以为还是应该严格依法律条文来处理通知方式,即未接到通知受让人无权向债务人就所转让债权主张权利,理由是:

1.《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是明确的:“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法律具有指导和评价人们日常行为的作用,一个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不利后果只能自行承担,相信在法律对一些人的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作出否定评价以后,愈来愈多的人会依法行事。相反,明知“未经通知失于妥当”而变通地予以认可,会降低法律的评价指导作用,不利于法治进程的推进。

2.驳回未经通知而直接起诉的受让人的诉讼,短期看是浪费诉讼资源,长远看是有利于人们依法行事的。相反,一味地变通认可,短期看是节约诉讼资源,长远看损害了人们的守法意识。

3.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金融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

转让的事实。””‘有的法官据此认为:该司法解释确立了在诉讼中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的制度。‘:‘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仅适用于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特殊时期的司法实务,因为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银行产生了大量不良资产,国有银行为适应市场经济须对不良资产进行清理,该解释的使命就是为 了解决此历史问题。这种特殊时期经过后,此解释便难再有用武之地。

4.确认债权转让诉讼中通知形式会面临程序难题。比如因债权转让将债务人诉至法院的案件,债务人授权的代理人权限为“一般代理”且债务人不出席法庭,法庭上当原债权人当庭通知债权转让事实,债务人的代理人基于一般代理的授权无权接受通知(基于代理人的审慎代理义务理应如此),此时诉讼程序无法正常进行。此点可以说明债权转让当庭通知的不可取性。

三、通知的效力及意义

关于通知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应当承认受让人为债权人,并且仅能向受让人清偿债务或为其他法律行为。只有在通知之后,受让人始得对债务人主张权利;通知之前,受让人无此权利。而且,通知前债务人对原债权人(即让与人)所为之清偿、抵消,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务免除均为有效。

四、通知的撤回

实践中有时会遇到债权转让通知需撤回的情形,基于此,许多国家为保护受让人而规定:非经受让人同意,债权转让通知不得撤回。德国民法典第409条规定:“通知仅在得到指明新债权人的同意后,始得撤回。”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如此规定其目的在于防止让与人欺骗或与债务人一起恶意串通而损害受让人的利益,即在收到受让人支付债权转让的对价后再撤回通知而使债务人转向自己履行,从而使受让人的权利落空。故征得受让人同意的规定有效维护了受让人的权益。实践中亦出现过如此情形:受让人不同意撤回通知,但又确有撤回通知之事由,也就是说撤回通知是必要的。此时基于公平,笔者认为应允许让与人以诉讼方式为之。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文规定,以后立法机关作解释时有必要弥补之。

五、表见让与的效力

表见让与是指已将债权转让之事由通知债务人,而债权却没有让与或者让与无效情形,此时通知的后果是什么呢?《德国民法典》第409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已将债权的让与通知债务人时,即使未为让与或者让与无效,债权人仍应对债务人承受其已通知让与的效力。”我国《合同法》对此未予规定,但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的专家建议稿第81条明确规定,让与人已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让与无效,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履行为有效。笔者认为如此规定很有必要,也很能解决实际问题,今后作《合同法》解释时此点为应有之义。

尽管我国《合同法》对此未有规定,结合《合同法》表见代理之规定,可以用表见代理理论解释之。债权虽未实际让与,或债权不具让与性,或缺乏债权让与的真正合意,或他种原因致使让与无效,或债权让与被撤销,债务人一经接到转让通知,即有理由相信债权转让之事实,基于此对受让人的履行并无不当。当债务人知道让与无效及被撤销之后对受让人所为之履行则另当别论。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4):15.

[2]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民商事审判.2003(1):4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选.2001:286—288.

[4 ]李银芳.浅议债权转让的通知时间.江苏法制报,2003.12.23

作者简介:邱李建,现为江苏谐尔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徐州律协涉外委员会副主任

篇二:江苏省及各市法学会管辖会员名单

江苏省及各市法学会管辖会员名单

第一部分 中国法学会移交名单

(共471人)

一、江苏省法学会管辖147人

会员姓名 工作单位 孙安华 江苏省政协 王荣生 江苏省政协 缪蒂生 江苏省委政法委 张耀东 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刘克希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 李福全 江苏省司法厅 万 力 江苏省司法厅 周 建 江苏省司法厅 徐永伟 江苏省司法厅 张祥宽 江苏省司法厅 翟洁君 江苏省司法厅 赵志红 江苏省公证处 唐宏强 江苏省人事厅 王在郑 江苏省民委 许石慧 江苏省电力公司 孙劲松 江苏法制报 高建军 江苏省法学会 李 燕 江苏省法学会 顾虎明 江苏省法学会 唐 军 江苏省法学会

会员姓名 工作单位 高春霞 江苏省法学会 朱露梅 江苏省法学会 刘天弼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杨林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丕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孙祥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张顺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陈宽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周晖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蔡绍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汤小夫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伍必菲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陈 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刘小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陈晓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政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冒志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顾 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陆鸣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武 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

沈 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马 荣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戚庚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陈飞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周茸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朱 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李后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安欣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宋 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史 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唐有朝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唐元高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尹 吉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邵建东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唐伯荣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吴汝信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顾晓生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姜孟亚 江苏省委党校 刘小冰 江苏省委党校 李仕安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傅兆龙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戴福康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张华仁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蔡东春 江苏警官学院 卜安淳 江苏警官学院 徐 伟 江苏警官学院 蒋大兴 南京大学法学院 姜 冲 南京大学法学院 田 芳 南京大学法学院 周长征 南京大学法学院 李 斌 南京大学法学院 孙国祥 南京大学法学院 张 理 南京大学法学院

徐棣枫 南京大学法学院 李 华 南京大学法学院 金 俭 南京大学法学院 李友根 南京大学法学院 张复友 南京大学法学院 吴英姿 南京大学法学院 许 江 南京大学法学院 孙 雯 南京大学法学院 杨辉忠 南京大学法学院 张 慰 南京大学法学院 张仁善 南京大学法学院 秦宗文 南京大学法学院 赵 娟 南京大学法学院 何 鹰 南京大学法学院 肖泽晟 南京大学法学院 肖 冰 南京大学法学院 宋 晓 南京大学法学院 焦 燕 南京大学法学院 叶金强 南京大学法学院 杨春福 南京大学法学院 钱大群 南京大学法学院 周元伯 南京大学法学院 蔡 琳 南京大学法学院 张燕玲 南京大学法学院 周安平 南京大学法学院 范 健 南京大学法学院 王太高 南京大学法学院 曾 洋 南京大学法学院 宋亚辉 南京大学法学院 方小敏 南京大学法学院 贺日开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建明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龚廷泰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

黄和新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陈爱武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汪汉斌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蔡道通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李 浩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夏锦文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刘 远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季金华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刘旺洪 南京师范大学 秦国荣 南京师范大学 徐 军 海河大学法学院 成 红 河海大学法学院 李义松 河海大学法学院 邢鸿飞 河海大学法学院 王建文 河海大学法学院 陶 蕾 河海大学法学院 施建辉 东南大学法学院 刘艳红 东南大学法学院 周佑勇 东南大学法学院 李 川 东南大学法学院 范 毅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张 帆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杨解君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 唐晋伟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 李乾贵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系

张鸣胜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田思路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凌萍萍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冯寿波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系 周 帼 三江学院

张红霄 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胡智强 南京审计学院 李 江 南京体育学院科研处

王 剑 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 陶光辉 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 冯建宁 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 赵海涛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 李承举 江苏省博士达律师事务所 徐顺生 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 孙金龙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席 超 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

二、南京市法学会管辖50人 会员姓名 工作单位 季翠华 南京市司法局 周 迅 南京市秦淮区司法局 徐兆润 南京市法学会 朱升明 南京市公安局法制处 苏海涛 南京市委统战部

李德龙 南京市秦淮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 杨 植 南京市委政法委 蒋 涛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 淼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董德春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如虎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 宇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羊 震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 飞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 勇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潘胜忠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姜洪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 静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卢 山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任志中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学升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3

张瑞强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苏瑞昌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崔宗泽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朱绚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孟 维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汪 敏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曾立雄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陆真国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金立安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黄纪义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王殿友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周荣强 溧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李爱君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王珍祥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刘晨华 南京军区军事检察院 俞哲敏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刘冬生 南京市建邺区正义法律服务所冯发荣 南京市建邺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潘兰建 南京市建邺区正义法律服务所陈福林 南京市汇丰锦律师事务所 周羽正 南京市三法律师事务所 王后海 南京市东方瑞信律师事务所 李庆法 南京市南斗律师事务所 秦理澎 南京市兴天浦律师事务所 张媛媛 南京市兴玄武律师事务所 居志刚 南京正浩律师事务所 顾宁霞 南京正浩律师事务所 王德怀 南京正浩律师事务所 于国田 南京正浩律师事务所

三、无锡市法学会管辖27人 会员姓名 工作单位

孙 蔚 无锡市法学会 李贵元 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 刘笑玫 无锡市公证处

王玉珏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 徐 懿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俞宏雷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承平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徐 瑾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焦 克 无锡市司法局 陈国栋 无锡市司法局 沈仲良 无锡市司法局 冯荣兴 无锡市司法局 蒋寿椿 无锡市委政法委 戴解平 无锡市委政法委员会 屠开泰 无锡市委政法委员会 潘 伟 无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徐雁清 无锡市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 孙 敏 无锡市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 朱森华 无锡市创名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余 力 无锡泰伯律师事务所 李 忠 无锡五力律师事务所 付 强 无锡五力律师事务所 蒋颂平 省联盛律师事务所 高 凛 江南大学法政学院 曾祥华 江南大学法政学院

蔡永民 江南大学法政学院 浦纯钰 江南大学法政学院

四、徐州市法学会管辖22人 会员姓名 工作单位

陆明德 徐州市经济法学研究会 刘茂通 徐州市金华星律师事务所

4

王伯庭 徐州市金云律师事务所 丁恩莹 徐州市盛仪律师事务所 邵 春 徐州市行于思律师事务所 李 明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戴 兵 沛县人民检察院 章学敏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邵泽民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乔英武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伯诚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 韧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 欣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魏俊哲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向东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刘 仁 徐州工程学院 王晓君 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王 燕 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刘广登 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张 波 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蒯茂亚 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费 春 徐州师范大学

五、常州市法学会管辖7人 会员姓名 工作单位 奚鸿庆 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戴旭初 常州市达文律师事务所 张秀华 常州市人口计生委 奚志华 常州市委研究室 张宏伟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钱玉文 江苏工业学院 赵美珍 江苏工业学院法政系

六、苏州市法学会管辖49人

会员姓名 工作单位 杨复林 苏州市法学会

吴爱国 苏州市法学会法律咨询处 包再名 苏州市法学会法律咨询处 王伟明 苏州市公安局 荀直中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锦康 苏州市司法局 吴肇安 苏州市司法局 吴健元 苏州市司法局 石寿康 苏州市司法局 腾定定 苏州市司法局 李 勇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朱耀明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许小润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向 阳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锦龙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朱永生 苏州大学纪委 彭 文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夏时雨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朱 谦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杨海坤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王卫民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史浩明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池同仙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艾永明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潘抱存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王克稳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刘 文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周永坤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胡亚球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陆永胜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上官丕亮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章志远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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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江苏法制报)无权有位 无职有为

无权有位 无职有为

——睢宁两万农村党员“履职”社会管理显身手

2012年7月6日

江苏法制报03版

王 庆赵 伟

□本报通讯员 王庆 赵伟

近日,睢宁县桃岚化工园韩二村新农村建设三期一处安置房停工了,究其原因,是因为地基打浅了20公分,而发现房屋质量有问题的是村里的几名普通党员,他们经常来到工地察看。这仅是全县两万名普通党员“上岗履职”发挥作用的一个缩影。

调解民事纠纷、宣传拆迁政策、督导安全生产、带领群众致富??在这些不同职责的“岗位”上,都有普通党员的身影。

无职务党员燃起干事激情

为农村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是睢宁县实施“社会管理先锋工程”的组成部分,这项基层党建实践活动从去年7月开始试点,随后,在全县各镇(园区)推广。

所谓“无职党员”,该县的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孔庆萍这样解释:是指农村除村组干部之外的普通党员,他们既无党内职务也无行政职务,且无固定的工作岗位。睢宁县现有农村党员34744名,其中,无职党员27550名,占79.3%。

“目前,全县农村党组织共设置20余种3261个岗位,399个村(社区)20268名无职党员通过本人申报、支部定岗等程序认领了工作岗位,使党员想干事有机会、想出力有载体、想工作有平台、想管事有名份。”孔庆萍这样介绍。

过去,无职党员因缺少发挥作用平台,逐渐淡化了党员意识,有的把自己等同于普通老百姓,在一些群众眼中“党员不党员,就差一块钱”,损害了农村党组织在群众中的威信。“现在党组织给我岗位,我又找到了从前的感觉。”1995年从村支书岗位上退下来的魏本来说。

据了解,无职党员上岗,多数没有薪酬,但是这些党员表示,相对于以前无所事事,他们更喜欢现在的工作、生活。

姚集镇石碑村科技致富岗党员宋之永“上岗”后感受到了从未有过的责任和压力:“种庄稼除了给全村示范外,更重要的是农技推广。”现在他是有问必答,有求必应,村里的大喇叭经常能听到他讲授农技知识的声音。

无职务党员架起干群“桥梁”

韩二村党支部书记朱立新介绍,该村在新农村建设中,拆迁安置、征地建设等工作量大,干部人手有限,不发动党员参与,许多工作无法完成。现在他们有针对性地设置了企业服务岗、环保安全生产监督岗、党风廉政监督岗等7大类20多个岗位,每个岗位3人。据了解,该园区约95%的民事纠纷都被无职党员消化在萌芽状态,基本做到“小问题不出组、大问题不出村”。

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县农村无职党员调解民事纠纷400余起,控制应急事件70余起,为群众办实事好事1200多件。

为无职党员“设岗定责”一年来,桃岚化工园区党委书记杨剑舒深有感受地说,无职党员工作热情较高,主动承担了一定范围内发展经济、维护稳定和开展农村工作的重担,在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上,起到了润滑剂和减震器的作用。

无职务党员筑起发展支点

睢宁各镇(园区)为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坚持的是按需设岗、因事设岗、以岗定人,让他们无职有为。现在各村(社区)已经形成了思想工作大家管,群众有难大家帮,集体事情大家做,千斤重担大家挑的可喜局面。

据悉,设岗定责活动开展后,众多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被激发出来,在各项决策落实、社会动员与管理、农村经济发展、村容村貌整治等领域,无不活跃着他们的身影。

在实施“镇域崛起”“园区提振”计划中,全县共确定了1100多个党员科技推广示范户;在“舞动乡村”活动中,962名党员争做“领舞员”,带领群众舞出好身体,舞出好民风;在新农合、养老保险、计划生育等中心工作中,上岗无职党员身体力行,用实际行动感召和带动群众。

为激励无职党员,睢宁县出台了一系列奖惩措施,如定期投票测评,对不称职者作下岗处理;优秀者列为村级后备干部。今年“七一”,该县表彰了30名优秀无职党员。县委书记王军说,发挥好农村无职党员的作用,给他们提供展示的舞台是新时期我们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课题。设岗定责工作构筑起了睢宁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新支点,把广大普通党员推向新农村建设的第一线,成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员,为群众办好事、解难事的服务员,发展农村经济的示范员,调和党和群众关系的调解员,有力地推动了和谐新农村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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