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浅谈对长春市用水定额及标准的评估和完善
浅谈对长春市用水定额及标准的评估和完善 作者:马会利 张秀东 马韧
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11年第29期
(1吉林省水文水资源局长春分局 吉林长春130022; 2.长春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吉林长春 130021)
摘 要:对长春市5个重点行业及其他相关产业的用水定额标准进行评估和完善,提出了定额的评估原则,多种方法综合运用,并提出了相关结论和具体建议。编制长春市用水定额细则。
关键词:用水定额 标准 评估 完善
中图分类号:TV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1)10(b)-0000-00 1引言
此专题是水利部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研究项目。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等因素,使短缺的水资源日益趋于紧张。为了加强水资源科学管理,优化水资源配置,实现“总量控制,目标管理”,为长春市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对长春市用水定额及标准进行评估和完善就具有重要的意义。
2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据近十年统计,长春市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27.46亿 m3,长春市多年平均总用水量为19.3亿m3,占当地水资源量的70.3%,主要河流饮马河、伊通河流域水资源开发率已非常高,已分别达到75.0%和68.0%。
3指导原则
(1)科学性原则:用水定额评估要采取科学的方法和程序,成果要符合实际。(2)突出节约用水原则:用法规和经济杠杆进行制约。(3)可操作性原则:完善后的用水定额要服务于水资源管理,可操作性强,便于应用。(4)因地制宜原则:用水定额要充分考虑本地水资源情况,分区间水资源条件,工程技术条件和技术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5)突出重点原则:要在尽量扩大行业用水定额覆盖面的基础上,重点研究本地区城镇公共用水大户、工业高用水行业、主要农业作物灌溉用水的情况。(6)逐步完善原则:用水定额评估与完善要紧密结合技术产品的更新换代,围绕水资源日常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修订与完善。(7)经济合理性原则:用水定额制定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经济成本影响以及用水户经济承受能力。
4评估及完善依据
4.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水利产业政策》1997、《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06、《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7、《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4。
4.2标准、规范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94)、《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条文说明》(GB/T 50331-2002)、《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GB/T18820-2002)、《吉林省用水定额》
(DB22/T389-2004)。
5.用水定额分析的基本方法
评估用水定额的基本方法,是保证用水定额的先进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关键。我们这次采用的分析用水定额的基本方法有统计分析法、影响因素分析法、同类定额校验法、技术测定法、理论计算法、经验法和类比法。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几种方法综合运用。
5.1统计分析法 统计分析法是指将以往同类产品的用水定额和相关的用水统计资料,与当前生产的具体情况相结合,经过分析研究制定用水定额的方法。分析步骤如下:
(1)去除不合理统计数据。
(2)计算所测数据的平均值
式中: — 所测数据的平均值; — 第i个测试数据值(如实际产品用水定额); — 统计时段内测试数据个数。
(3)求小于平均值数值的平均值
(4)求二次平均值
(5)先进性判别
计算和
查正态分布表得:进行判定。
5.2 技术测定法 技术测定法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用水条件下,通过对某种产品的生产过程用水量和产品产量进行实测和分析计算,并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加以修正,从而确定用水定额的方法。
篇二:水费阶梯式收费数学模型的建立与应用
水费阶梯式收费数学模型的建立与应用
摘要长春市是全国严重缺水的城市之一,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问题的解决已经刻不容缓。本文仅从制定合理水价角度提出设计方案,运用了统计抽样检验和随机方法,为政府提供了一个水价的合理方案,并验证了方案的可行性及实际意义。
关键词阶梯式收费 正态分布 用水量界限节水
一、问题的提出
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生命线。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全球性的热门问题。我国单位GDP的用水量是美国的8倍、德国的11倍,水资源的利用率还很低,节水的空间还很大。为了真正实现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按照国家新时期的治水方针和治水思路,始终坚持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把节水放在首位。除了向全社会大张旗鼓地宣传节水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外,还必须深入研究与节水有关的自然规律、社会规律和经济规律,制定科学合理的节水规划,提出符合国情,符合客观规律的节水措施,达到预期的节水效果。
长春市是全国严重缺水的城市之一,人均年水资源拥有量只有270立方米,是全国人均水平的四分之一。目前,尽管有200亿立方米的水流经长春,但因为水源的污染,这些水无法为我们所全部利用。全市日用水量106万立方米,而日供水能力仅为83万立方米,日缺水量23万立方米。用水高峰时,全市有20多个居民小区供水紧张。
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工农业生产用水量还将不断增加。水资源的短缺必将成为阻碍城市发展的瓶颈。国家对此问题也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在《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白皮书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提出的解决方案中,涉及了七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有效运用价格机制实现水资源有效配置就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就长春市来讲,在城市用水总量中,居民用水就占了45%。因此,控制居民用水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水资源紧张问题。要控制居民用水量仅仅依靠提高居民的节水意识是不够的,要让人们认识到,节水是与他们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特别是对某些使用通常价格机制无法约束的人们,必须采取更为严厉的价格机制以提高其节水意识。本文就是从制定居
民水价入手,用价格来制约人们的用水量,以达到缓解用水紧张的问题。为此,我们进行了大量的数据收集和整理工作,做了专题分析和研究,希望能运用数学模型,通过合理化的抽象和假设,使问题在理论上得以解决,对实际中解决水资源紧缺问题有所帮助。
二、问题分析
节水是一个全方位的问题,有多种解决的途径。我们的思路是建立一种阶梯式水费收费标准即对居民用水量划定一个界限,未超出界限部分沿用原有收费标准,超出部分实施大阶梯式收费来提高收费标准。这样通过价格制约水资源浪费现象,促使居民节约用水,最终达到缓解用水紧张的目的。
当然,要建立新的收费标准,首先必须明确目前的用水状况及收费标准。通过走访水务集团我们了解到,长春市现行水费收费标准是每立方米2.5元,用多用少其单价没有区别。其次,关于用水状况,我们是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估计。由概率论知识我们知道,一个变量如果受到大量微小的独立因素的影响,那麽这个变量是一个正态变量而服从正态分布。而每户居民的用水量恰好满足上述条件,即居民用水量是一个正态变量。至于正态分布的两个参数可以有调查的数据通过参数估计获得,进而获得居民用水量的密度函数。
其次,建立新的收费标准,实行阶梯式收费,也就是建立一个以居民用水量为自变量,收费数为函数的分段函数。要建立分段函数必须明确两点:
1. 分段函数的界限;
2. 每段函数的表达式,特别是超出部分的收费标准函数的确定。 这两个问题就是本文讨论的中心问题。
三、模型的简化与假设
1. 每月的供水全部到达居民家中,其间的漏水、盗水等情况不计。 2. 为讨论问题方便,视用水量为连续型随机变量。 3. 居民用水量服从参数为?,?的正态分布。
4. 抽样获得的、S2n可近似代替全市居民用水量的分布中的?,?。
5. 为了能够使居民真正意识到节水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我们将超出界限部分按照
指数函数递增方式进行收费。
2
2
四、模型建立
(一)参量设定如下:
; x ——居民每户每月的用水量(吨); Y(x)——使用x吨水应缴纳的费用(元)
A ——分段界限数(立方米)。
(二)收费函数设定如下:
Y(x)?
?
2.5x
2.5A?Aex?A
?x?A 0x?A
其中居民用水量密度函数为 P(x)=
1
e2?
?
(x??)22? (0?x??)
则缴纳水费的期望值为
?
g(A)?E[Y(x)]?Y(x)P(x)dx
?
A?
?2.5xP(x)?(2.5A?Aex?A)P(x)dx
?
?
A
由此确定临界值A。
五、模型求解
(一) ?,?的确定
由表1(长春市居民每月水费支出情况调查表)数据可求得
2
1100
???i?5.2 ?100i?1
11002 ??S?xi?2?1.51 ?100i?1
2
2
n
1?
则P(x)?e
2?
(x??)22?2
1??e3?
(x?5.2)2
3
(二)A的确定,由
A?
g(A)?2.5xP(x)dx?(2.5A?Aex?A)P(x)dx
?
?
A
关于A求导数并令其等于零可得到
表1 长春市居民每月水费支出情况调查表单位:元/
?
?(x?5.2)2
3
d[g(A)]1
??(2.5?ex?A(1?A))dAA
为简化计算,对函数ex?A,e
?
dx?AP(A)?0
?
(x?5.2)2
3
应用泰勒展开,并取其前四项,有
1(x?A)2(x?A)3(x?5.2)2
{2.5?(1?A)[1?(x?A)??]}{[1??263A
(x?5.2)4(x?5.2)61(A?5.2)2
??]}dx?A[1??
1816233?(A?5.2)4(A?5.2)6
?]?0,18162
[此前,先将积分
利用概率密度性质转换为[0,?)上的积分,这里从略]。便可得其解集为 {1.00006, 2.8118, 3.00971?1.36212i, 6.99029?4.36212i, 7.1882, 100.276?2.46545i, 101.727?0.98251i}
由A的实际意义知A不能为虚数,所以虚根去掉;有若A=1.00006或A=2.8118,则几乎所有居民的水费均符合x?A的要求,不能体现出阶梯收费的初衷,也不符合实际情况。A=7.1882?7.2。从而分段函数确定为
Y(x)?
?
2.5x
18?7.2ex?A
?x?7.2, 0 x?7.2
六、模型分析、推广与应用
1.
按上述方案收取水费,则抽样调查的100户居民按原用水量
需缴纳的新水费如表2所示。又我们调查了长春市居民每月水费支出最高承受能力情况如表3所示。比较表2,表3可知,按新方案计算水费后,水费超出其承受能力的用户占总调查户数的13%. 假设这些
表2长春市居民每月新水费支出表 单位:元/户
篇三:长春物业管理条例
长春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0年12月13日通过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3月30日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范围内的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共用设施设备的居住区。住宅区的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相关的共用设施设备。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和为业主、使用人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接受委托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住宅区物业管理应当逐步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五条 业主、使用人有依法参加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合理使用房屋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住宅区公共利益的义务。
第六条 长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 物业管理应当逐步向社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通过市场竞争,提高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和社会环境。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八条 新建住宅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和住宅区竣工后的综合验收工作。未经验收合格的住宅区,不得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物业配套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规划设计方案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新建住宅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到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含预售,下同)房屋时,应当与购房人签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将其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区移交物业管理企业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移交物业档案资料,同时应当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0.5%的比例,无偿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管理用房,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提供。
物业管理用房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物业管理企业出资养护维修。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后,未售(租)出的空置房屋,其业主为开发建设单位,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业主的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依法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依法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业主的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
(二)遵守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四)依法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维修基金。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由住宅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业主委员会决定,可以临时召开业主大会。 经拥有住宅区物业3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接到该项提议之日起20日内就其所提议内容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逾期未召开的,提议的业主可以向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邀请使用人代表列席。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举或者撤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审议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三)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投票权数的业主出席。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住宅区内过半数投票权数的业主表决通过。
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业主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多少计算,建筑面积每1平方米为1票。
第十七条 住宅区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70%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召开第一届业主大会。
第一届业主大会由住宅区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
第十八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5~17名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在其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选举。
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补选。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并报告工作;
(二)草拟、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负责维修基金的续筹,监督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五)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
(六)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八)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九)监督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业主大会批准。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业主公约是业主共同订立的有关规范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行为的守则。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对住宅区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四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 设立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具有相应的注册资本;
(三)有合法的管理章程;
(四)具有进行物业管理所需相应数量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设立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和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未经资质审查和等级评定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查和等级评定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
(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三)制止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
(四)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三)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
(四)定期公布代管基金收支帐目,接受质询和审计;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住宅区内依法开展适宜住宅区的多种经营活动,以其收益补充物业管理服务经费。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管理服务的事项、要求与标准,管理服务的期限与权限,管理服务的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住宅区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文本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及其附属的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养护维修;
(二)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
(三)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
(四)公共秩序的维护及安全防范服务;
(五)车辆出入、停放管理;
(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七)业主、使用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业主委员会审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实施管理服务,定期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维修。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物业维修和共用设施设备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有关财务帐册和公共财物;每半年向业主委员会报送一次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帐目,并接受其审核。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现管理范围内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自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结清财务,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并报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可以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费,除属于双方协商议定的价格外,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并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的公共性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为住宅区内的业主提供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环境卫生清洁、保安和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而向业主收取的费用。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服务费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开展有偿的公众代办性服务和特约服务。
公众代办性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有关单位的委托,提供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安装使用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特约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为住宅区内业主、使用人的个别需求提供的服务。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的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交纳。 公众代办性服务和特约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在住宅区内公布。已按照本条例规定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维护与维修基金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物业管理项目时,应当对住宅区内的房屋、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和停车场地等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需要委托方维修完善的,由委托方维修完善后,方可接收;双方协议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完善的,应当就此项内容签订书面协议。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物业时,有开发建设单位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物业档案资料,没有开发建设单位的,由委托方提供物业档案资料。物业档案资料包括:
(一)项目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