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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19 | 移动端: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篇一:抵押品管理办法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远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押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我司抵押资产的管理,确保抵押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障我司授信业务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有效,防范风险,依据《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押品管理是指我司对我司信贷类的抵押品、质押品的实物管理、抵(质)押登记凭证管理和抵(质)押物价值管理。本办法适用于抵(质)押品集中管理模式。

第三条 符合物流金融业务特征的押品管理,按照我司物流金融业务的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二章 抵押品管理

第四条 抵押品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司有关制度,在国家指定的有权登记行政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我司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各种抵押物。主要包括如下的抵押品:

(一) 土地使用权;

(二)房屋所有权;

(三)机器设备;

(四)车船、航空器材;

(五)其他抵押物品。

第五条 我司客户经理或贷后监督岗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抵押物管理和维护情况。

第六条 客户经理应按我司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实地检查,必要时可聘请我司认可的中介机构参与,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维护我司抵押权利。

办理按揭贷款预抵押登记的地区,客户经理及时办理转现房抵押登记手续,并对预抵押登记情况和抵押登记情况做专门的台帐进行管理。

第七条 对抵押品的检查,要把握以下重点内容:

(一)抵押手续。应每六个月一次与登记机关核对,确保抵押手续合法有效。

(二)权属。抵押品权属是否改变,是否出租、转让、出售、征用、重复抵押等。

抵押人提出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品的, 必须要求其向我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该授信业务的原审批流程进行审批,抵押物出租时的抵押人要求其向我司提出书面备案,我司客户经理与承租人签订当我司实现抵押权时, 承租人放弃对抵押权抗辩的申明。

经审批同意,抵押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抵押品,但抵押人转让抵押品所得的价款必须用于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我司债权;同时应保证剩余抵押品的抵押率不高于我司文件规定的抵押率。

经审批同意出租的抵押物,其租金收入原则上存入我司指定专户或偿还我司债权。

(三)状态。抵押土地是否维持原有用途,有无新的开发利用;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形态、结构是否改变,有无毁损,是否改变用途, 抵押人是否进行了正常的维护;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是否办理年检,抵押人在使用过程中是否正常维护;在建工程投资是否按计划到位,建设期是否拖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工程总投资是否超概算,是否按时进行竣工验收,是否及时完成必要的抵押手续;其他抵押财产应根据其特征进行检查。

(四)价值。不仅要查看帐面价值的变化,而且要根据市场行情,分析判断抵押品市场价值的变化,评价抵押担保的充足性。

(五)变现能力。要了解市场,尤其是当地市场供需情况,分析抵押物变现的可能性,在现有市场环境下, 能变现多少,将来趋势如何。

(六)保险。抵押品保险到期后是否及时续保,是否发生理赔事项,有无赔偿,我司是否受偿。

抵押品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存入我司指定的帐户。 抵押品灭失后,我司应就抵押物灭失后所得赔偿金数额不足清偿部分,要求授信客户或抵押人提供新的担保。

第八条 抵押品价值管理

(一)会计部门依据抵押品入库通知书中标明的抵押物入帐价值进行会计核算。

(二)抵押价值重估.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要定期委托我司指定评估机构或专职人员对抵押物进行价值重估,对重估价值变动的,须将重估价值书面通知经营单位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据此对抵押物的入帐价值进行相应调查。

1、土地使用权:至少每两年一次;

2、房屋、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需要评估的抵押品至少每年一次(对按揭等按月或按季分期还款的贷款抵押品除外)。

(三)各类房屋、厂房、商铺、交通运输工具及易燃、易潮、易变质的其他抵押物原则上进行保险。

1、保险期限不短于信贷业务合同履行期限或承诺到期后续保;

2、保险金额不小于所担保的金额或抵押物的价值;

3、我司为保险事故赔偿的第一受益人;

4、保险单的正本及批单应交付我司保管;

5、投保总值应不低于抵押物对应的信贷业务金额;

6、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其他险种已办妥。

第三章 质押品管理

第九条 质押品必须由我司或我司指定机构进行日常管理. 由我司指定机构管理的质押品必须是不适宜由我司直接管理或我司不具有直接管理能力的质押品;我司在指定质押品管理机构前,必须与该指定机构签定相关监管或保管协议。

第十条 根据我司指定机构管理的资质不同,对质押品的检

查应按我司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质押物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维护我司质押权利。

第十一条 对质押品的检查、要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股份。通过查看公司财务报表及相关信息,结合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分析公司净资产变化情况;查看股份结构是否改变、有无改变的意向;公司其他股份有无质押;评价质押股份的价值是否依然充足,担保手续是否依然有效。

(二)股票。随时掌握股票市价波动情况,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发生的重要事项,分析股票价格变化趋势,评价质押股票的价值是否依然充足,担保手续是否依然有效。

(三)汇票、存款单、债券、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重点查看利率、汇率变化情况,发行人实力与信誉,质押物市场交易情况,评价质押物价值是否依然充足,担保手续是否依然有效,质押物是否依然存在。

(四)公路收费权及其他收费权。重点查看有无影响收费权效力的政策性因素、收费标准有无变化,比较检查期内实际收费水平与预期收费水平的差异;评价收费权担保的价值是否依然充足,担保手续是否依然有效。

第十二条 质押物价值管理

(一)授信审批中心贷后检查监督岗人员对有公开市场交易价格的债券、股票、黄金、铂金等质押物进行逐日监测。

篇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动产抵押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借贷、生产经营等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立抵押权。

第三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地,以营业执照载明的地址为准。

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住所地,属当地农村户口的,以农村户口簿载明的家庭住址为准;属城镇户口或异地农村户口的,以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材料为准。

第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从事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自然人。包括农村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农村承包经营户、农业专业合作社社员等。

第五条 生产设备是指用于工业生产的各种机器、机床、仪器、工具、装置以及用于矿业生产的各种采掘机械设备和农业生产的各种农业机械。

原材料是指用于加工、制作工业产品而采购的原料。

半成品是指正在加工或尚未加工合格的工矿产品和农产品。 产品是指抵押人自己生产或经销的工矿产品和农业产品。

第六条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七条 抵押人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权人为债权人或反担保中的第三人。

第八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人住所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

第九条 专门从事信用担保的企业申请办理反担保动产抵押登记的,登记机关应予办理登记。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再要求债务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方式。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

(一) 不属于登记管辖范围的;

(二) 提交的登记材料不完整或填写《动产抵押登记书》不符合要求的;

(三)企业对境外借款设定抵押担保不能提供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

(四)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外的其它单位或自然人设立动产抵押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属于登记机关登记的其他动产。 第十一条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不得对下列动产办理抵押登记:

(一)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以进口设备、原材料抵押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

(三)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四)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五)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反担保动产抵押登记的,登记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备注栏写明“本抵押为反担保抵押”,并要求抵押人提供第三人为债务人担保的主合同、委托合同、保证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最高额动产抵押登记,登记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备注栏写明“本抵押为最高额抵押”实行一次登记。最高额抵押合同应载明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限额、决算期。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动产抵押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四)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文件后,应当查验抵押合同当事人所提供材料是否齐全;《动产抵押登记书》填写是否符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手续是否完备。经登记机关确认符合本条规定的,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注明盖章日期,并在《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机关存档页中签署经办人姓名。

动产抵押变更、注销登记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动产抵押权人进行动产抵押变更,必须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 以生产设备、产品、半成品设立抵押的,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约定,是浮动抵押的,应当按照浮动抵押办理;不是浮动抵押的,应当按照固定抵押办理,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中填写具体抵押名称。

第十八条 抵押人以全部财产办理抵押的,应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中填写“以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全部动产抵押”或“以现有的生产设备、产品、半成品设立抵押”。

办理浮动抵押的,应在《动产抵押登记书》备注栏中注明“浮动抵押”字样。

第十九条 动产抵押登记的文书格式由省工商局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不得擅自改变文书格式及内容。当事人申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的备注栏写明“所报送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负责”的保证条款。

第二十条 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名称统一为:《XX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其规格与原登记专用章相同。

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由各市工商局统一制作,工商所受委托登记的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应当以阿拉伯数字编号。

严格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新的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启用的同时原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合同专用章作废。

第二十一条 《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编号,按照《关于规范合同登记业务字号的通知》(晋工商合函字〔2007〕1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簿》。《动产抵押登记簿》应详细记载登记时间、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范围、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变更登记时间、注销登记时间、登记编号、经办人和备注等抵押登记事项。登记机关应当使用工商综合业务系统动产抵押登记子系统开展登记工作。

篇三: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新旧法比较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新旧法比较分析

2016年7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目前我国实行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7年10月17日颁布并施行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以下简称“旧办法”),二者比较情况如下:

一、立法目的及法律适用

旧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新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旧办法自2007年10月17日实施以来,各地在登记实践中把握的标准并不一致,影响了动产抵押登记功能的发挥。因此,新办法特别强调是为规范抵押登记工作之目的而制定。同时,新办法也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加了将动产抵押登记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等方面的规定。

二:抵押的动产范围、抵押权的设立时间、登记机关的范围

旧办法: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新办法: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旧办法办法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表述是《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关于浮动抵押中的措辞,这就造成了有些地方的登记机关仅受理浮动抵押的登记申请,而造成了《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无法在登记机关进行抵押登记的窘境。因此,新办法不区分是否是浮动抵押,凡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均可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新办法还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再次重申了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有助于解决极个别地方登记机关对《担保法》和《物权法》的适用不一致的问题。 此外,因多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与其他部门合并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此新办法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登记机关的范围。

三、抵押登记程序

旧办法:第二条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新办法:第三条 动产

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按照旧办法,抵押双方需要共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登记。这造成实践中登记机关往往严格要求双方都到场,或者要求双方的委托代理人都到场,且在后者情况下,登记机关还要求双方的委托代理人须为不同的人,这增加了一定登记成本,并降低了效率。而根据新办法,任何一方均可作为另一方的代表前往登记机关申请抵押登记,也可以由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代为申请。

四、抵押登记提交材料

新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则表明登记机关仅就动产抵押申请作形式审查。旧办法:第三条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 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 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新办法:第四条 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一) 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 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三) 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新办法取消了委托代理人模式下要求双方另行提供授权委托书的规定,但遗

憾的是新办法仍未对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身份证明文件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特别是当抵押权人为境外银行或其他境外主体时,具体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仍然将受制于不同登记机关的不同要求。

五、抵押登记书记载内容

旧办法:第四条 《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 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二) 代理人名称(姓名);(三)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四) 担保的范围;(五)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六) 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七) 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新办法:第五条 《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 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等;(二) 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三)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四) 抵押担保的范围;(五)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六) 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七) 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八) 抵押人、抵押权人认为其他应当登记的抵押权信息。

相比旧办法下规定的《动产抵押登记书》的内容,新办法规定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新增了双方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信息一栏,而无需双方另行提交授权委托书。实践中,各地的登记机关对授权委托书的格式要求不尽相同,使得有些抵押申请人因使用自己格式的授权委托书而遭遇登记障碍。 此外,新办法还赋予了抵押双方根据自身需要可以自行将需要登记的抵押权信息填入《动产

抵押登记书》中,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登记的灵活性,双方可以将抵押合同中的特殊约定进行登记并公示,例如,《动产抵押登记书》要求记载一个相对确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但往往银行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或者资管计划相关的投资合同中债权的产生时间是在一定条件获得满足时方才产生,此时双方可以将该等特殊的信息进行记载,这更便于公众了解动产抵押担保的信息。

六、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旧办法:第六条 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 原《动产抵押登记书》;(二) 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三) 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新办法:第六条 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一) 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二) 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三) 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根据新办法,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交原《动产抵押登记书》,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也不需要双方另行提供授权委托书。

七、抵押登记的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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