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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森林公安局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19 | 移动端:云南省森林公安局

篇一:云南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

云南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

一、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的办理程序:

(一)用地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用地单位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用地申请。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下发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用地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所有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旨协议书。

4、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据。

5、有资质的林业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业可行性报告。

6、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业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在用地单位的委托下,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有林业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现场查验,查验人员必须在查验表上签字(主要是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类型、面积、权属、林种、树种等进行查验、核实)。

2、被征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3、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的措施。

4、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

(三)审批权限:

1、征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它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征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它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

1、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按下列权限审批:

1、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它林地面积20颂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它林地面积20颂以下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程序

1、用地单位申请

2、向县林业部门领取并填写征占用林地申请表

3、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署意见(签章)

4、县林业部门组织用地单位和被征用单位签订征占用林地补偿协议书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调查检验表》

5、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收取四项费用后签署意见(签章)上报

6、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签章)上报省林业局

7、省林业局审核签署意见,核发使用林地同意书

8、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再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征占用林地申请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建设工程用地单位必须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 用地单位申请报告,含使用林地申请表,申请报告应明确申请的单位是建设用地单位(业主),而不是施工单位;申请内容包括征

占用林地用途、面积。

2、 使用林地申请表填写应注意:封面由用地单位填写,并加盖用地单位印章,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时,用地单位名称以公章全称为准;项目名称以项目批准文件中的建设项目名称为准;林地面积以 公顷为单位,保留四位小数,蓄积量以立方米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

3、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应明确是批准文件,不是专指计划部门的立项批复。该文件是确定建设项目用地是否需征占用林地的重要依据。

4、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 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6、 被征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7、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交款凭证

8、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9、 异地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

10、 以上1—6种材料由用地单位提供

篇二:浅论森林公安当前体制困境及转型为生态警察的可行性

浅论森林公安当前体制困境及转型为生态警察的可行性

200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42号),对制约森林公安正规化建设的的编制、经费问题如何解决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束缚森林公安发展根本性的管理体制问题,文件指出:森林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提出方案,逐步完成。在专业司法机关体制改革处于停滞观望的时候,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体制改革无疑具有指标性和前瞻性意义,其走向如何,令人关注。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森林公安当前的双重管理体制,以为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积累经验、提供借鉴。

森林公安的当前体制198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在林业部设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林业部、公安部的双重领导。各级林业公安机关也都列入公安序列,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森林公安作为林业部门的职能机构、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以林业部门管理为主,接受公安部门的业务性指导。人员编制在林业部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

可以看出,双重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是同当时的政治、经济体制相适应的。

计划经济时代的的体制是小而全,大而全,政企、政事不分,部门办社会就是其真实写照,每个部门都形成一个“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小社会、小系统。如铁路、体制改革前的民航、林业部门,就是一个系统,包含了行政、事业、企业等职能,拥有部门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学校、企业等部门,承担了职工的学习、就业、退休等后勤保障。在这种体制下,形成了部门办公安,公安依附于部门的局面。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计划经济体制逐步瓦解,传统的政企政事不分的体制弊端已经逐步显现。由于专业主管部门掌握了专业司法机关的人事权和财政权,作为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司法机关极易成为部门利益的保护工具,使国家的司法权受到部门分割,难以保证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森林公安当前体制存在的弊端:

一、干预执法,影响森林公安的独立公正性

森林公安作为一个专业性的警种,其主要职责是在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的授权下,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负责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由于森林公安不同于其他普通行政执法机关,其身份是人民警察,必然比其他的行政执法部门拥有更大的强制力和执法权威,因此在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但森林公安这把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刀是掌握在林业主管部门的把中,形象地说: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由于森林公安管辖的是同林业主管部门存在千丝万缕利益联系的森林和野生动物行政、刑事案件,因此主要打击对象的林业系统外部的违法犯罪分子。而林业系统本身是政企事合一的部门,既当裁判员(其下属的林业行政、事业单位(如资源管理中心、木材检尺中心、检查站、森林公安)分别负责森林资源的规划设计、数量检尺、木材运输检查、违法犯罪打击等职责,又当运动员(其下属的的林业事业、企业单位(如林场、森工局等)必然是以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如果林业系统内部发生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的事情,或者违法犯罪分子同林业主管部门存在的利益联系,森林公安很难发挥监督震慑的作用。因为林业主管部门掌握了森林公安的财政权和人事权,森林公安只是林业主管部门下属的一个单位。新疆巩留林场特大毁林案、福建泰宁县特大烧炭毁林案均是这样的案例。而今年《焦点访谈》播出了云南省江城县非法砍伐热带雨林及黑龙江省铁力市林业局把其下属的东升国有林场的天然次生林作为荒山荒地建设兴建陵墓进行销售的违法犯罪事实,由于存在主管部门的背景或同主管部门存在的利益联系,森林公安根本就难以作为。

由于现行双重管理体制决定了森林公安是为林业部门利益服务的,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司法的独立公正必然会服从林业部门的利益。按照《森林法》第20条规定,森林公安并非法律法规授权单位,而是在林业主管部门授权下进行独立执法或以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受制于林业主管部门。而刑事案件侦查虽然是公安部门的职责,但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手中掌握的人事权和财政权进行干预。

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实现独立公正执法只能依靠森林公安民警个人的责任心和思想觉悟来打破部门利益对森林公安的束缚,但这当前体制下代价和成本太大,森林公安只能趋利避害选择沉默,甚至为其保驾护航。

二、滥用警务资源,影响公安队伍形象和权威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

警车必须警用、警管,人民警察不得从事非警务活动。而在森林公安,现实情况却是林业主管部门往往利用森林公安的身份办理警车牌照,然后由林业主管部门自己驾驶,而森林公安自己却缺乏相应的交通工具去办理案件,有的要用车还必须到林业主管部门去审批,出现林业主管部门开豪华警车,森林公安开民用车甚至没有车的怪状。由于森林公安的身份特殊,拥有普通行政执法人员所没有的强制力,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随意调用警力去从事与人民警察无关的非警务活动,严重损害了公安队伍的形象和权威。如云南某县林业局局长(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到昆明从事非警务活动,两次被云南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查获。而中原某地区林场设立的森林派出所没有警车,而林场买的车却挂上了警车牌;林场从天然林保护工程开始之后发展旅游,派出所的人被林场安排工作,有的出去搞旅游宣传,有的搞景区建设,有的搞景区检票、看门等工作,而本身的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职责无法有效履行。这种情况在全国不同程度存在,由于不属公安机关直接管辖,公安部门的警务督察无法落到实处,即使被抓也只能处理森林公安。

三、外行领导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严重滞后

20公会议提出: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重点就是要实现“四统一五规范”(统一考录制度、统一训练标准、统一纪律要求、统一外观标识、规范机构设置、规范职务序列、规范编制管理、规范执法执勤、规范行为举止)森林公安在双重管理体制下,林业主管部门并不具备管理公安队伍的条件和经验,只是按照林业部门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而地方公安机关在缺乏相应的权利下没有责任心去管理,在两头管理两头都管不好的情况下,致使森林公安在正规化建设方面严重滞后,成为公安系统中的“杂牌军”。从“四统一五规范“的标准来看,森林公安都存在不足,特别是以下方面更是落后于地方公安机关:

1、统一考录制度。即继续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省级统一考录制度。由于地方公安很早就解决了政法专项编制,因此人员都是统一通过公务员招考进来,素质较高。而森林公安在国办发42号文件出来之前,只能从林业系统内部调入,素质总体较低,而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往往利用手中的权力把有裙带关系的人塞进森林公安,造成近亲繁殖,缺乏活力和动力。在较早解决政法专项编制的省市,如广东省,即使是公务员招考,林业主管部门往往也利用手中的人事权千方百计地来影响公务员考试。

2、统一训练标准。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全面实施民警上岗和首任必训、职务和警衔晋升必训、基层和一线民警每年实战必训的“三个必训”制度。森林公安由于缺乏相应的基础设施和资源,除了晋升警衔到南京森林公安专科学校培训外,民警上岗和首任培训都必须借助于地方公安机关力量,而基层和一线民警实战培训严重缺乏。2004年开始,公安部要求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大练兵活动,有效提高了人民警察的队伍形象、战斗力和精神面貌。森林公安则处于一个尴尬的处境,因为仅凭森林公安的力量和资源难以进行大练兵,而林业主管部门又是外行,因此,在大练兵活动中森林公安要么划入公安统一实施,要么自己小打小闹,有的甚至作表面文章,敷衍了事。

3、统一纪律要求。近几年来,《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法律规范相继出台,2003年公安部又出台了“五条禁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即将颁布实施,全体公安民警必须严格执行。而森林公安在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下,违反党纪政纪按照组织关系因由林业党组(党委)的纪检部门进行监督查处,但森林公安又是人民警察,以人民警察身份违反种规章制度必须有公安机关的纪检、督察部门去监督查处。两个纪律监督部门要么出现交叉管理,要么谁都不管 。而在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滥用警务资源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此类现象林业部门的纪检部门无法监督,公安部门的纪检部门监督不到。

4、规范机构设置。同地方公安简单明了的组织领导关系相比,森林公安由于是双重领导,加上上级森林公安下管一级的规定,造成机构设置五花八门。名称方面,除森林公安之外,还有叫“林业公安”、“森林警察”,机构方面有的叫“××林业局公安分局”,有的叫“××公安局森林分局”,有的叫“某某森林公安(林业公安)分局)”,有的叫“××森林警察大队(支队)”,有的是内设科室,叫“某某林业公安(森林公安)科(处)(局)”,省、市、县三级不一,一个机构,多个牌子。内设机构方面,

也各种各样,搞小而全,机关化和官僚化严重,缺乏实战化和统一的规范设置。

5、规范编制管理。森林公安在国办发42号文件出台之前,规范编制管理根本无从谈起,因为企业、事业、行政编制人员都有。

森林公安正规化建设方面严重滞后,根源在于林业主管部门只是一个专业环境资源管理部门,其职能和属性同公安机关有根本区别。而在地方公安机关又疏于管理的情况下,仅仅依靠森林公安自身的力量难以发展。

四、部门利益保护,警察身份同行政执法主体分离

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是林业行政处罚的唯一主体。对于《森林法》第39、42、43、44条规定的行政案件查处,森林公安作为林业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既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中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也不属于受委托组织,而是一个根据法律规定由部门授权的特殊组织。对于其他案件的查处,森林公安则属于林业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作出处罚决定的。

没有独立的行政处罚权,致使执法主体难以认定,民警的合法权益和警务活动得不到有效保障。当森林公安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行政处罚时,此时森林公安民警应该算是以人民警察的身份去执行警务,按照《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应该可以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和警务保障。如在遇到暴力抗法、严重妨碍执行公务等情况是,可以使用警械直至武器来保障民警的人身权益,以完成法律、法规赋予的任务。而以归属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时,森林公安机关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处罚主体,身份是林业主管部门的普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享有法律法规赋予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和警务保障。

但从国家林业局的规定来看,无论森林公安执行那一类行政案件,其身份都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即使是查处授权案件,根据国家林业局授权令第三条规定,也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森林公安民警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的身份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而不是人民警察。

穿着人民警察的警服去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其身份却是普通行政执法人员,所有相

篇三:穿山甲黑市调查

穿山甲黑市调查:喂水泥增重 一只获利近万元

2017年02月20日01:28 新京报

2月11日,南宁市森林公安局查获活体穿山甲及冻体穿山甲各一只,活体穿山甲当即被送往救助站,但于次日死亡,警方发现这只穿山甲被卖家喂了水泥以增重。

因穿山甲是稀有野生动物,许多人迷信其可大补,在广东、广西、云南等地,穿山甲消费需求旺盛,黑市交易猖獗,一只动辄上万元。

环保志愿者和新京报记者历时十天,以购“甲”者身份辗转南宁、桂林、昆明三地,发现在这些地方想要买到活体或者冻体的穿山甲并不难,穿山甲鳞片也通过QQ群等网络公然销售。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部分动保人士透露,受利益驱使,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穿山甲等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逐渐形成了一条地下产业链。云南警方亦证实,由于我国土生土长的中华穿山甲已极度濒危,摆上餐桌的穿山甲多由东南亚走私偷渡入境。

被喂水泥增重,穿山甲死在解救后

春节还没过完,看到网上铺天盖地穿山甲被吃掉的消息,中国生物多样性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宁志杰(化名)坐不住了。

2月8日,他从河南出发,前往广西调查暗访,第一站选定南宁。

刚下飞机,宁志杰就开始寻找线人,“刚开始,我和旅游大巴司机聊,他说有认识的地方可以带我去吃穿山甲。第二天又说风声太紧,店家对陌生人不放心,不敢卖。我又和停车场管理员聊,他说在广西很容易买到穿山甲,但是必须经熟人介绍才行。”宁志杰说。

2月10日,一名黑摩的司机给了宁志杰线索。黑摩的司机首先带他来到中药材店铺集中的中绕路,一共问了十多家药材店,发现均可买到穿山甲鳞片,只有两三家表示店里没有现货。

随后,黑摩的司机带他来到济南路北一街的巷子内,这个地方宁志杰之前独自来摸过,但一无所获。

黑摩的司机很快打听到,进巷子第三家店铺有穿山甲出售。中年女老板询问黑摩的司机,是谁要买穿山甲。黑摩的司机指了指站在对面的宁志杰,女老板立马摆手说:“他,不卖的。昨天他来过,不敢卖。”经黑摩的司机一番交涉,女老板最终答应卖:冻体每斤500元,活体每斤650元。女老板随后离开取货。

等了20多分钟,女老板和一名中年男子抱着饮料箱从隔壁巷子走出来。进屋后,宁志杰表示要先看货,这时女老板的手机铃声响起,接通电话后,宁志杰听到对方说“没有情况,安全”。女老板仍不放心,要求查看宁志杰的身份证和车票,没有发现异样,她才将饮料箱打开,里面由一层蓝色网兜和黑色塑料袋包裹,一一去除后,一只活体穿山甲出现在眼前。只见这只穿山甲蜷缩成一团,一动不动。

随后,宁志杰离开,前往南宁市森林公安局报案。经过警方部署,2月11日,宁志杰再次通过黑摩的司机联系女老板,约定地点拿货。交易过程中,民警将女老板和上述中年男子抓获,目前两人已被刑事拘留。在此案中,警方查获活体穿山甲及冻体穿山甲各一只,活体穿山甲当即被送往救助站,但于次日死亡,这只穿山甲被卖家喂了水泥以增重。

2月12日,宁志杰得到消息,柳州、桂林也存在穿山甲黑市交易。

宁志杰通过另外一名黑摩的司机联系上了在他老家桂林荔浦的一个卖家,“这个摩的司机说,卖家是他一个关系挺好的朋友,经营野生动物已有二十年。”在交了800元定金后,宁志杰和卖家商定,次日下午前往荔浦拿货。

随后,宁志杰北上来到桂林,并向桂林森林公安局报案。2月13日中午,宁志杰到达荔浦,卖家开车前来接头,两人一起前往修仁镇。

“卖家说他手上没货,带我去修仁镇找一个姓梁的,在他家里看到两只活的穿山甲,用蛇皮袋装着,要价860元一斤,两只穿山甲15斤要12700元,要求现金交易。”宁志杰说。

宁志杰称身上现金不够,说服卖家送他去取钱,走到半路,得到通知的森林公安民警赶到将卖家逮捕,并成功解救两只活体穿山甲。

销售隐蔽,卖家两换交易地点

因为我国土生土长的中华穿山甲已极度濒危,目前国内市场消费的穿山甲多数是从东南亚地区走私、偷渡入境。

去年2月浙江永嘉警方查处的一起特大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即深入揭示了穿山甲等野生动物非法入境的地下产业链。

此案中,多年从事野味销售的商人阚某,所销售的野生动物是从广东、广西等地收购,以穿甲山居多,有活体也有冻体。阚某主要是从广西人李某和广东人尹某处收购,然后销售给温州各地的餐饮场所,“生意好的时候,一个星期就要进一批货。”

作为阚某的上家,李某长期在中越边境活动,他从境外低价购入穿山甲、熊掌等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然后贩卖到国内各地。李某等人通过客车把“货物”托运到温州转交给阚某,阚某在温州市区设了两个仓库,一个专门存放活的穿山

甲,另一个用于存放冰冻的穿山甲和熊掌。阚某被抓获时,警方在这两个仓库查获冰冻穿山甲137只以及熊掌57只,该案案值高达上亿元。

在地处中越边境的广西防城港等地,近年查获的多起穿山甲走私案件都呈现出集团作案的特点。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水路从中越边境非设关码头偷运穿山甲进入我国境内。货物入境后,他们往往会通过十分隐蔽的方式运抵下一个买家,有的混杂在海鲜等产品中,有的通过大件物流进行中转。去年6月,防城港警方曾在一辆大巴车上查获穿山甲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66只,该批动物被藏至一堆行李下的暗箱中,十分隐蔽。

地处西南边陲的云南,与广西一样是穿山甲非法入境的重点地区。

记者在云南联系到的一名中间人介绍,省会昆明的穿山甲交易量比较小,在云南边境地区则要大得多,都是从缅甸、越南等地直接偷渡或走私过来。

他说,昆明的卖家在整个穿山甲交易链中属于“下下线”,需要从上线老板那里拿货,一般都要交了定金才去拿货,正式交易之前也不会让你看到活的穿山甲。据其介绍,上线卖家一般都是在边境那边有认识的人,将货偷渡、走私入境后,再通过汽车运往各地,“这种东西见不了光的,只能用汽车运输。”

2月14日,新京报记者飞抵昆明,与当晚赶到这里的宁志杰会合,一同展开暗访调查。记者通过中间人得知,在昆明和平村海鲜市场有人售卖穿山甲,但是一般不会卖给陌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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