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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紧急通知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18 | 移动端:北京市建委紧急通知

篇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文 号:京建施〔2006〕742号

发布日期:2006-8-16

执行日期:2006-8-16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8月份以来,我市建筑施工现场连续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等事故,为切实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树立安全第一思想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要性的认识,高度树立城市建设不能以人民群众生命为代价的思想,依法保障安全生产,把安全生产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施工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名施工人员。各施工项目部必须严格按建设部规定配置专职安全员。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工程项目人员超过50人(含),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主管安全的经理。安全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三、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

1、每日上班前安全员要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班前安全教育;

2、每项工程施工前项目部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3、各项目部必须对新上岗工人进行认真的岗前培训,新工人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项目经理要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教育。

四、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制止违章指挥和作业行为

各施工项目部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规定,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规范进行指挥、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制定企业安全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将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消除安全隐患。

五、加强拆除工程管理,减少拆除工程安全事故

今明两年,我市将处于大规模拆迁拆除时期,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施(2006)256号)加强对拆除工程的监管和管理。各施工企业在进行结构拆除施工时应采用机械拆除方法进行施工,禁止采用人工拆除方法进行结构拆除施工。

六、加强深基坑施工监测,确保深基坑施工安全

各施工企业应加强深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m)、大跨度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等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工作,并组织专家审查。对深基坑工程要加强滞水层的导水,加强对沉降、水平位移的监测,出现异常,立即采取紧急措施。

七、加强模板工程施工管理,防止模板安全事故发生

各施工现场在大模板施工中禁止采用铅丝对模板进行固定;吊运模板应系牢绳、卡,必须采用自锁卡环,防止脱钩;塔吊司机、信号工等要持证上岗;吊运模板时下方严禁站人;刷隔离剂和模板清理人员要远离吊装现场。各单位要加强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罚违章行为。

八、采用简易处罚程序,加大施工现场隐患治理力度

市、区县建委将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对各类施工现场隐患的处罚,在一般处罚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发挥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作用。

1、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进行1000元罚款的情况主要包括:

(1)安全帽、安全带未按规定佩带或安全网未按规定搭设的;

(2)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或电梯井口未按规定进行防护的;

(3)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屋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跑道两侧边或卸料台的外侧边等未按规定进行防护的;

(4)临时用电未执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施工人员未佩带防触电安全防护用品的;

(5)未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制度板。

2、市、区县建委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同一施工单位三个以上(含三个)项目或同一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因重大隐患被做出限期整改、责令停工等处理的,市建委将重新复核违法违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将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九、加强检查和执法力度,减少违法发包、无资质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区县建委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存在违法发包、转包工程,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施工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此类工程一经发现,将责令工程立即停工,并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将有关单位违规行为记入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十、严查劳务分包队伍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

所有在京施工的劳务分包队伍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出具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文件或证书。

十一、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

市建委已发布《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等安全规程、规范,各单位应立即做好以上文件的培训工作,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切实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十二、加大曝光力度,充分发挥媒体作用

市、区县建委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并向社会曝光,实施约谈告诫。同时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上传下达工作,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以提高各单位、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程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篇二: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中进一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中进一步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京建材〔2007〕8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和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环保局《关于在北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京建材〔2006〕232号)精神,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现就北京市建设工程进一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9月1日起中心城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工的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中心城区的范围为原规划市区范围(东至定福庄、北至清河、西至石景山、南至南苑),并增加回龙观和北苑北地区。

中心城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工工程以及其他地区内申报优质工程和文明施工工程的工程项目、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上述工程已经设计采用现场搅拌砂浆但尚未进行施工的,应进行设计变更。

二、2007年9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情况,作为市建设系统进行文明安全工地评比和工程质量评优的一项考核内容。

三、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标底时应当列入预拌砂浆项目及费用。

建设工程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要根据招标文件及北京市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预拌砂浆补充定额(京造定〔2007〕4号)相关规定,将预拌砂浆增加费用计入投标报价。

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88J1-4干拌砂浆建筑构造通用图集》及预拌砂浆有关标准和规程进行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品种和等级。施工图审查单位要将预拌砂浆设计情况列入审查范围。

五、市和区县建委在进行建设工程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时,应当对工程设计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查验,对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而未进行预拌砂浆设计的,要求其进行设计变更。

六、市和区县建委负责施工现场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并组织开展全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情况的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在现场搅拌砂浆的,责令改正并给予全市

通报,纳入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内容,并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附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

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改发〔2007〕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干拌砂浆生产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储存、运输设施,干拌砂浆产品的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施工单位要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绿色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内容。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管理办法,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七、鼓励企业在预拌砂浆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地方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国家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优惠政策的宣传、引导工作。

八、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预拌砂浆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车辆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以便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部门等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好各项协调服务工作。

十一、建设项目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施工场地扬尘不达标的,由县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予以处罚。

商务部 公安部 建设部交通部 质检总局 环保总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

篇三:建委2014年1号文件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对检测试验结果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公司:

根据京建发【2014】1号文件《关于开展对检测试验结果排查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文件附后),为做好迎接市建委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总公司成立检测试验结果排查领导小组 组 长:房连生 副组长:李 维

小组成员:总公司质量管理部、中心试验室、各公司总工及综合处相关人员。

二、阶段安排

1、项目部自查阶段:2014年1月7日—2014年1月8日,由项目部技术主任组织。

2、公司排查阶段:2014年1月9日—2014年1月10日,由各公司总工组织。

3、总公司排查阶段:2014年1月13日—2014年1月17日,由总公司中心试验室组织。具体检查日程安排见附表二。

4、整改阶段:2014年1月14日—2014年2月16日,由各公司总工负责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5、北京市建委执法检查阶段:2014年2月17日—2014年2月28日。 三、要求各公司在2014年1月8日17:00前将京内在施工工程信息按“附表一”格式上报中心试验室。对甲方指定分包单位各公司要加强管理,检查期间必须提供相应施工试验资料。

四、各公司、各项目务必高度重视,确保执法检查中不发生企业被记分处理的情形,否则,将依据总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表1:京内在施工程信息表 附表2:总公司检查日程安排

附件:北京市建委《关于开展对检测试验结果排查工作的通知》

总公司中心试验室 2014年1月6日

附表一:

京内在施工程信息表

公司:

附表二:

检测试验结果检查日程安排(一组)

检测试验结果检查日程安排(二组)

附件:

北京市建委《关于开展对检测试验结果排查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4】1号

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开展近期网格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部分受检工程参建各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检测试验工作,主要表现在:一是施工单位未建立不合格检测试验结果台账,或检测试验台帐不规范,存在试样重复编号等问题;二是施工单位对不合格检测试验结果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抽撤、替换不合格检测试验报告;三是监理单位对已出具的见证记录不及时追查结果,造成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使用在工程上;四是监理单位随意出具见证记录,导致当出现不合格检测试验结果时,施工单位能够再次取得见证记录,使用同一编号对同批次材料进行重新检测试验,直至检测试验结果合格后用合格的检测试验报告替换之前不合格的检测试验报告;五是施工、监理单位未认真审查检测试验结果,导致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建筑材料使用在工程上。

为加强建筑材料、工程实体的检测试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自查阶段。

自查时间2014年1月6日—2014年2月16日。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对检测试验结果的排查,对检测试验结果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及工程实体,施工单位应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监理单位应对其处理情况进行监理,并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二、执法检查阶段。

检查时间:2014年2月17日—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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