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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18 | 移动端:威海市人民政府

篇一: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村干部实行财政补贴的意见

威发[2004]7

中共威海市委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农村干部实行财政补贴的意见

(2004年6月14日)

为进一步调动农村干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作用,加快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现对农村干部补贴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农村干部补贴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农村税费改革以来,由于政策性因素,特别是农业两税政策的调整,我市村级收入大幅减少。再加上农村享受补贴的干部过多、补贴标准定的过高,致使相当一部分村存在欠发干部补贴问题。今年将取消农业特产税,对农业税实

行降点征收,我市村级收入将进一步减少,村干部补贴的发放将更加困难。村干部处在农村的最基层,是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骨干力量。村干部补贴问题不解决,不仅会损伤他们的积极性,影响农村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而且会影响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这一问题,切实把解决村干部补贴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尽快加以解决。

二、解决村干部补贴的基本原则、发放范围及标准

(一)基本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为目标,以调动和保护村干部的积极性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市及市(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适量解决村干部补贴问题,统筹考虑农村“三老”(老干部、老党员、老英模)补贴和优抚对象的优待金问题,逐步在村干部中建立完善干事创业、为民谋利、奖优罚劣的长效机制,保证农村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农村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发放的范围及标准。村干部的补贴包括定额补贴和奖励补贴两部分。

定额补贴发放的范围是,全市所有村的党支部书记、

分设的村委会主任、村会计(不设会计的村除外)。补贴标准要体现公平的原则,按村级事务多少和户数多少确定。全市村党支部书记年补贴最低不少于12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平均在2000元左右,村委会主任补贴不超过本村党支部书记的90%,村会计补贴不超过本村党支部书记的60%。定额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和市(区)两级财政按2:8的比例共同负担。

奖励补贴发放的范围由各镇(办事处)自行确定,总的要求是要最大限度地体现效率、公开的原则,把奖励多少与村级经济发展、农民收入、社会稳定和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等挂钩,按贡献大小、工作好坏进行发放。各镇(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以经济增长、完成村级事务为主要内容的目标责任,分解量化到村,并不断完善考核办法,严格进行考核。对经济发展快、农民收入增幅大、村级各项事务完成较好的村,村干部可按照上一年村集体经济收入增长部分的5%——8%进行奖励;对无集体经济收入,村级各项事务完成一般的村,只给定额补贴,不准发奖励补贴;对经济发展慢、村级各项事务完成较差的村,可适当扣发定额补贴。奖励补贴所需资金,由村自己解决,有条件的镇(办事处)可给予适当补助。

对享受误工补贴的其他村干部,原则要求今后只限于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可由农村无职党员担任,不享受误工补贴。村级集体公益事业发展用工等均视为雇工。误工补贴的标准,按照不高于本村人均劳动力的价格确定,按照误工天数进行补助。误工补贴所需资金由村自行解决。

同时,各市区要结合实际,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对农村“三老”补贴和优抚对象的优待金问题一并考虑,及早安排,确保他们的保障水平随着农民收入的提高而提高。所需资金可采取市(区)、镇(办事处)、村分级负担的办法解决。市政府将根据上级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财政收入情况,适当予以拨付。

三、保证村干部补贴正常发放的几点措施

(一)最大限度地压缩村干部职数。目前,由于村干部职数多,村干部的各种补贴已成为农村的一项重要开支。因此,要在不违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村干部职数。原则要求, 500户以上的村,村“两委”成员不超过4职,500户以下的村不超过3职。要结合今年农村“两委”换届选举,继续大力推行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人兼”和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提倡一人多职。同时,各镇(办事处)要结合实际,

大胆探索其他压缩村干部职数的途径和形式,对人口较少的村,特别是300人以下的小村,提倡与邻村设立联合支部,也可只设一名村代表,负责村级日常事务;对没有工副业项目的村,可以不设专职主管会计,只设一名报帐员,负责村级财务,土地承包管理等事务;鼓励强村、强企兼并小村、弱村;对既不适宜设立联合支部又不能进行兼并的小村,可由镇(办事处)选派一名驻村代表进行管理。

(二)大力发展农村经济。解决村干部欠发补贴问题关键要靠加快发展。各级都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引导广大农村立足实际,扬长避短,选准适合自身发展的路子,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全市农村干部也要克服“等靠要”思想,进一步坚定加快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三)加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各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要逐级下拨到镇(办事处),年终根据考核情况,由各镇(办事处)进行一次性统一发放。转移支付资金必须设立专门帐户,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对村干部定额补贴的发放情况,市和市(区)每年都要进行专项检查,加强监督管理。

本意见由市委农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威海市区旧村改造项目减免缓缴相关费用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威海市区旧村改造项目减免缓缴相关费用的通知

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快推进威海市区(以下简称市区)旧村改造进程,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回迁安置房建设任务,2008 年9 月16 日,市政府第15 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对市区旧村改造项目减、免、缓缴相关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旧村改造项目减、免、缓缴相关费用的优惠政策

1.免缴小区内配套设施押金、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环境影响报告编制费。

2.对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在项目开工时缴纳50%,项目配套设施开始施工时再缴纳其余50%。

3.对无供热设施和燃气设施的地下车库、储藏室(草厦子)等,免缴供热和燃气设施费。对建有满足基本人防要求的地下车库的旧村改造项目,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小区配套的附建式人防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工程监理要面向市场。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应资质管理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监理单位,均可以进行所承揽建设项目的附建式人防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工程监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分解施工图设计任务和工程监理任务,不得另行单独收取人防工程设计费和工程监理费。

5. 对旧村改造项目的回迁安置房部分和地下车库部分,免缴价格调节基金、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缓交噪声排污费,减半收取防雷接地检测费、施工图审查费、规划技术服务费等中介服务收费。

6.对旧村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房部分的供排水管网配套施工费用和供水设施增压费用,在管网施工时缴纳2/3,管网竣工验收通水时再缴纳其余1/3 。

二、关于优惠政策的执行

1.由市建委负责列出所有旧村改造项目的计划进度安排,采取“以奖促建”方式,根据各项旧村改造工程的计划完成情况兑现减免缓政策。

2.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范围为,列入市区旧村改造计划的49 个村(居)和列入各区2008 年度旧村改造计划的村(居)。具体村(居)名单由市村改办负责汇总审核,报市旧村改造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公布。

3.旧村改造项目中享受优惠政策的回迁安置房建筑面积,为各村(居)拆除旧房的建筑面积(对外销售商品房面积不享受此优惠政策)。相关建筑面积审核工作,由市房管局负责。

4.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物价、人防、房管、地税等部门,本着“便捷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旧村改造项目基本建设手续的办理程序,既要保证相关政策在旧村改造项目的顺利落实,又要防止不符合条件项目搭车享受优惠政策。

5.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市区旧村改造工作,对已经研究确定的优惠政策,要坚决贯彻落实。同时,要面向列入改造范围的村(居)做好宣传工作,使其了解有关政策,并监督政策的执行。凡是不落实优惠政策或者是执行中打折扣的,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6.此次新调整增加的优惠政策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按照原有文件规定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篇三:威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威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威政发?2009?8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建设和消费,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民生优先,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

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问题。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多渠道筹资、多元化供应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力度。棚户区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从住房最困难、最急需的群众入手,按照“分期分批推进、分户分类实施”的原则,积极开展农村危旧房改造。争取到2011年底,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和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问题。加快推进市区城中村改造,确保安置住房按期建设,群众按时回迁,提升群众生活质量,改善城市环境。

(二)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应。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编制实施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保持合理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扩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围,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市统计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调至80%。探索多渠道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和机制。对具备开工条件的,合理安排建设规模、时序新增一批;通过调整销售供应政策,对存量经济适用住房消化一批;在新开发商品住宅小区项目中配建部分保障性住房安排一批;有计划地收购城中村改造等部分存量商品住房解决一批;通过发放货币补贴的方式,支持低收入家庭通过市场选购住房补充一批。

(三)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按照《威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威政发?2005?64号)等文件规 — 2 —

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管道燃气设施安装和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要根据国家规定,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探索将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城中村改造项目严格按照《威海市区村庄改造暂行办法》(威政发?2006?13号)和市政府《关于对威海市区旧村改造项目减免缓缴相关费用的通知》(威政字?2008?5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二、调整税费政策,鼓励普通住房消费

(一)落实国家有关住房转让的优惠政策。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暂作如下调整: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 — 3 —

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对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给予适当补贴。对个人首次购买市区范围内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暂免收房屋登记费,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暂按其所缴纳地方契税数额的60%给予补贴。对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暂按其所缴纳地方契税数额的30%给予补贴。

(三)明确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凡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0.8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住房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均享受普通商品住房优惠政策。

三、优化信贷政策,提高住房消费能力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贷款的优惠政策。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在落实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 — 4 —

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二)明确首次贷款购买住房的标准和对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大决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08?215号)规定,凡当事人申请,经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系统,其名下现没有以买受形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登记记录、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记录,及已受理的商品住房买卖登记申请的,原则上可视为首次购买住房。对居民家庭有年满18周岁子女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契税政策可按照首套住房政策执行。

(三)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超过我市上一年度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适当延期还款期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购房时均可以缴存职工的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由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放宽为6个月。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0%。新建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男60岁、女55岁调整为男65岁、女60岁,但最长不超过30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购房或用于归还贷款时均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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