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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地停工通知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18 | 移动端:北京工地停工通知

篇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5】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5〕9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京建法〔2015〕9号附件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依据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也可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五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六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概况表(附件1《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用表》:表JD-1-1);

(二)建设、施工、监理、主要分包单位企业及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附件1《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用表》:表JD-1-2);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附件1《办理施工安全监督

手续用表》:表JD-1-3);

(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2)。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本市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清单,明确第六条第(六)项资料的具体内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辖区实际,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后,在其辖区内可纳入第六条第(六)项资料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第六条(一)至(六)项的资料(即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于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监督机构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附件3),明确主要监督内容、监督措施、抽查频次(原则上每个工程项目不少于3次,且每3个月不少于1次)等。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检查中发现较多安

全隐患以及施工进度、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工程项目,应当适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九条 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会,提出安全监督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应当提交保证工程安全措施的实施方案,包括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相应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等资料。对于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组织机构不全、岗位职责不清的,监督机构应当责成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限期改正,整改合格前,不得施工。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参加交底的人员应在《施工安全监督交底会议记录》(附件4)上签字。

第十条 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及实际需要,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

监督人员在抽查前应当通过相关信息平台了解工程项目进展情况,特别应了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展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备好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

第十一条 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

篇二:2015春节放假停工报告

春节放假停工申请报告

附件:

项目部春节放假期间管理人员值班名单

施工单位: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监理单位: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一建公司安施部联系电话:13611361377

石油化工学院项目部负责人:1380104509918610145123

华北建设集团周庄项目部 春节放假期间值班总负责人:

卢明站电话:18633688365 杭厚全电话:13911356268

报警电话:13601352298

篇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及管理的提示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

管理人员配备及管理的提示通知

市监督总站在网格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施工、监理企业未按要求配备施工员、质量员、监理员等现场专业人员,或配备的现场专业人员持有的岗位证书不是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关于加强工程监理单位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2〕8号)等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及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施工、监理企业应按工程招投标文件(合同)约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满足质量安全管理需要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

(一)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担任,总监

理工程师必须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且必须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等要求在岗履职。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的相关要求,施工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确实不能到岗履行职责需要更换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施工、监理企业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

[2008]91号)、《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等有关规定,为施工现场项目部配备施工员(工长)、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试验员、造价员、测量员、监理员、安全监理员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其中施工员、质检员、监理员应按专业进行配备。

上述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并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考试合格证书

(安全员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管理工作并在相关技术文件上签字。证书中载明的单位必须与所在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一致。

上述人员岗位证书可通过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官网核查。

二、各参建单位应高度重视施工现场人员管理工作,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力度。施工、监理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三、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大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对未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履职的,将责令整改,并进行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工整改。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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