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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变卖公告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17 | 移动端:人民法院变卖公告

篇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流拍财产变卖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流拍财产变卖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维护当事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北京市各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

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流拍财产专指不动产和除动产外的其他财产权。

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是指不动产和除动产外的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抵债的,法院应当对该财产进行变卖的情形。

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法院流拍财产标的额五十万元以上及本院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中级、基层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本院流拍财产标的额五十万元以下的变卖工作。

流拍财产标的额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为准。

第三条 执行机构决定流拍的财产进入变卖程序的,应当制作移送函送本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中级、基层法院流拍财产标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由各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审查移送材料,并于收到移送材料2日内报送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

执行机构应及时制作通知书,通知流拍的财产进入执行变卖程序。

第四条 执行机构对进入变卖程序的案件,除移送函外,还需移交下列材料并附移交材料清单:

(1)执行依据;

(2)财产清单;

(3)对变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

(4)变卖财产的权属资料复印件;

(5)财产评估报告及评估前所作的财产调查笔录;

(6)三次拍卖报告;

(7)是否属于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情形的;

(8)通知当事人进入变卖程序的书面材料;

(9)关于变卖标的物上优先购买权的情况;

(10)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以及对变卖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担保物权等权利人能够依法送达的联系方式或地址;

(11)其他应当移交的材料。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严格审查移送材料,如不符合上述要求,应将材料退回执行机构。

第五条 进入变卖程序的流拍财产涉及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执行人员除移交第四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做好以下工作并移送相关材料:

(1)如该房屋、土地有抵押登记,执行人员应移送涉及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担保的债权金额、抵押权受偿情况的材料;

(2)如不能提供房屋、土地产权证书,应提供登记机关存档的该房屋、土地不动产登记薄或登记表复印件,如不能提供上述文件,应提供房屋预售合同;

(3)应注明变卖成交后,房屋、土地过户所发生的契、税及该房屋、土地所欠缴的其他费用由谁承担。

第六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于收到本院执行机构移送材料起7日内发布变卖公告;在收到下级法院审判机构移送函之日起5日内发布变卖公告。

变卖公告应在北京法院国际互联网上发布。当事人自愿增加公告媒体并承担相应费用的,应予允许。如当事人申请扩大媒体范围,应选择在人民法院报、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京华时报等影响较大的报纸发布。

变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在北京法院国际互联网发布变卖公告的同时,应当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变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股权的,应当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进行公告。

第七条 变卖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1)变卖物的种类、数量、品质、所在地及变卖物上存在的担保物权、优先购买权等情况;

(2)变卖物的展示形式;

(3)变卖价格;

(4)应买申请人登记手续及预交保证金数额;

(5)组织变卖的法院名称及联系方式;

(6)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八条 保证金的数额由负责变卖工作的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确定,但不得低于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的百分之五。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具有应买申请人资格。

第九条 变卖可以由法院自行组织,遇有不适宜

由法院自行组织变卖的情形,应当委托相应机构实施变卖活动。

法院自行组织变卖应以公开变卖会的形式进行。变卖公告发布后,有两名及其以上应买申请人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变卖价格;只有一名应买申请人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以财产第三次流拍的保留价作为变卖的起始价格。

公开变卖会上,主持人员应对变卖中需要扣除的费用进行公示。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对公开变卖会全程进行录像,并将录像光盘附入执行案卷归档。

第十条 各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将公开变卖会的时间、地点及变卖价款的交付期限提前5日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对变卖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担保物权等权利人及应买申请登记人。

召开公开变卖会,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同时通知执行人员和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参加。

各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将公开变卖会的时间、地点提前3日报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可视情况派员参加。

第十一条 公开变卖会应由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主持。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变卖价格的,应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为起始价格,由买受人互相竞价,由出价最高者买受。

竞价定价后,如对该变卖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买受人同意,应由其以最高价承受;多个买受人均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依优先权的相关法律确定。

第十二条 变卖成交后,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督促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将变卖价款汇入法院指定的账户。

变卖价款在亿元以上的,买受人可以分期付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将全部变卖价款汇入法院指定的账户。

变卖价款在千万元以上的,买受人应在1个月内将变卖价款汇入法院指定的账户。

变卖价款在千万元以下的,买受人应在10日内将变卖价款汇入法院指定的账户。

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而使变卖目的难以实现的,致使变卖以竞价第二顺位价格成交的,成交价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及实际产生的费用,一并由原买受人承担,从原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

变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应买申请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变卖工作完成后3日内退还;变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3日内退还应买申请人。

第十三条 变卖成交的,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将执行款移交执行机构。

第十四条 变卖未能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成交的或自变卖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申请登记买受该财产,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将移送材料退回执行机构。

第十五条 如有中止、终结变卖程序的事由发生,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在接到执行机构通知后,及时开展相关工作。对于中止变卖程序的情形,应暂停变卖工作,待执行机构书面通知中止变卖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变卖程序;对于终结变卖程序的情形,应及时将移送材料退回执行机构。

第十六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选派3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变卖工作,对于发布变卖公告、召开公开变卖会,应报本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主任、主管院长审批,同时报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执行机构的变卖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后三个月内完成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报本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主任、主管院长审批,同时报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法院组织变卖,不收取变卖费用,但因变卖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应当由申请人先行预交或在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变卖中发生的实际费用,是指为该次变卖所实际支出的公告费、展示费和场地费等合理费用。

扣除实际费用,应报本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主任、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九条 终结流拍财产变卖程序后,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将变卖程序中的工作材料装订成册,并制作移送清单,一并移交执行人员归入执行卷宗。

第二十条 高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全市各级法院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

高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本市法院有关规定的,及时指令其自行纠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本院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具有监督职责。

第二十一条 变卖程序中需要执行机构协助的,执行机构应派员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在流拍财产变卖过程中,人民法院及其案件承办人、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买受变卖财产,不得指使其亲属或者他人为其代买。

第二十四条 市高级法院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开展定期培训、组织定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21日起实施,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变卖公告样式:

北京市___人民法院变卖财产公告

()___执字第___号

______________(写明申请执行人姓名或名称)申请执行___________(写明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一案,___________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或扣押)了被执行人____________(姓名或名称)的财产并委托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______________(财产名称、所在地、数量及权利负担等情况)。

二.变卖价格:人民币________元;保证金________元。

三.应买申请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

四.应买申请登记方式: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愿意以___年___月____日( )___执字第____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申请中必须明确应买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变卖公告公布后,有两个及其以上应买申请人登记的,变卖将以公开变卖会的形式进行,公开变卖会

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来源: http:///fg/detail388392.html

篇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法释[2004]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五条 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

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七条 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篇三:法院强制拍卖的流程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hao.lawtime.cn 法院强制拍卖的流程核心内容:通过强制拍卖外置查封财产亦是执行工作的重要手段,依照法律规定,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就查封或扣押财产达成抵债协议,应及时通过评估、拍卖的程序外置被申请的财产。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法院强制拍卖的实施过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实现债权的合法权益。强制拍卖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阶段:

1、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前置程序。在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前,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对评估结果,法院应当及时向执行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院请求复议,法院再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议。

2、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

价格评估完成后,法院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对以物抵债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应作出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决定。如果被执行人要求自己自行变卖财产的,法院依照《执行条例》第48条的规定,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有效控制变卖的价款。在实际工作中,很少有被执行人要求自己变卖财产的情况,《执行条例》只拟定可以准许,但不是应当。法院应根据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的信誉程度,依职权做出决定。如准许,被执行人自行变卖,应给其10日以内的时间,同时,法院在得款后,才能将查封财产予以解除查封,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3、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

对拍卖机构的选定,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统一由法院技术处委托的规定办理。拍卖上市公司的股份,应严格按照《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法院不应依职权选定拍卖机构。法院拍卖其它财产,首先应采取当事人主义。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再依职权选定拍卖机构。

拍卖机构确定后,法院与拍卖机构进行协商,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必须是书面的,应当载明拍卖的标的、拍卖佣金、拍卖价款的支付等必备条款。

4、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673e51fdf524ccbff1218484?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ef419509d26fee395fe6c89a7a892d67&sign=8ab70cf3ce&zoom=&png=11009-&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后,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拍卖公告和拍卖展示。对拍卖方案、拍卖公告等重大事项,拍卖机构应征求法院的意见,获得法院的同意和积极配合。

5、确定拍卖保留价

在拍卖会召开之前,法院应当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拍卖保留价并告知拍卖机构。拍卖保留价应等于或低于评估价,不能超出评估价。拍卖保留价是拍卖成交的最低价限,拍卖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不得成交。如第一次拍卖无人竞买,法院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再次拍卖的保留价。

6、举行拍卖会

举行拍卖会时,法院一般应派员到场监拍,并将拍卖情况记入笔录;拍卖机构亦可邀请公证员到场进行公证。拍卖成交的,由拍卖机构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即时钱物两清,或按合同的约定分期付款。竞买人分期付款的,应得到法院的同意。

7、确认拍卖结案

对拍卖结果,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发现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或者竞买人相互之间恶意串通,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将依法裁定拍卖无效;若审查未发现上述情形,则应确认拍卖结果。拍卖结果确认后,法院应配合拍卖机构将拍卖标的交付买受人。拍卖的标的是动产的,由拍卖机构直接交付给买受人,是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由法院负责将拍卖标的占有人清除,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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