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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公诉意见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16 | 移动端:盗窃罪公诉意见

篇一:2班1号李栋,王南盗窃案公诉词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王南

案由:盗窃

起诉书号:检刑诉【2011】56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对由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盗窃一案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为有助于法庭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公诉人就本案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被告人王南犯盗窃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可分为四次:第一次,攀窗进入湘湖小区一家属楼二楼一住户家中盗窃,显然,该行为构成入户盗窃。第二次,被告人来到另一栋家属楼前,爬上二楼一家阳台,因门窗均已上锁无法打开,盗窃未得逞。属盗窃未遂。第三次,被告人攀窗进入隔壁另一家住户家中,该行为构成入户盗窃。第四次,被告人再次来到一楼一住户家中盗窃,该行为亦构成入户盗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入户盗窃的,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为手段,一夜之间三次入户盗窃,已构成盗窃罪。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的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和各被告人应负的责任

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规定,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

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的立法宗旨,刑法作此修改。被告人为非法获利入户盗窃的行为虽未造成财产损失,但严重地侵害了公民的住宅安全,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造成了对社会秩序、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严重破坏。且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毫无悔过之意,在一次盗窃未果后,又多次侵入他人房屋入户盗

窃,主观见之于客观,足见被告人犯罪气焰之嚣张!对这样的被告人用刑罚严惩是必要的。

根据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判处。被告人王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为手段,多次侵入他人房屋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对于盗窃罪,我国刑法是这样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就本案来看被告人一夜之间3次侵入他人房屋入户盗窃,严重危害了公民的住宅安全,给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根据立法宗旨,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 2年至 3年的刑罚幅度内量刑。

公诉意见发表完毕,请合议庭在评议时及时采纳。

公诉人:李栋

2011年11月15日

篇二:盗窃罪起诉书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广检刑诉[2009]30号

被告人 李长远,男,23岁,1986年9月28日出生,江苏省仪征市人,身份证号321081198609282431,汉族,高中文化,扬州市劳动服务公司工人,现住扬州市劳动服务公司职工宿舍。因盗窃外宾财物一案,2009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由我院批准逮捕,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 刘子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李长宏,男,28岁,1981年5月23日出生,江苏省仪征市人,身份证号321081198105236732,汉族,初中文化,仪征市体育用品商店售货员,现住仪征市新城街道198号。因窝藏、代为销售赃物一案,2009年10月21日,由我院批准逮捕,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 高青松,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长远涉嫌盗窃罪罪名,以被告人李长宏涉嫌窝藏、销售赃物罪,于200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李长远、李长宏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李长远和李长宏,听取了被告人李长远的辩护人刘子明、被告人李长宏的辩护人高青松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长远于2009年8月8日在扬州市淮海路阿瓦山寨饭店,乘一位法国外宾不注意之机,盗走外宾手提包一个,内装高级录像机一架,镜头两个(共折合人民币价值5000余元)。当天李长远将所盗物品送到其兄李长宏家中,请他把东西藏起来,并说:“这只录像机是从老外那里摸来的,东西可好了。”李长宏即将录像机藏于隐秘处。其后李长宏曾几次想把录像机卖掉,均因价格问题没有卖成。该录像机一直藏在李长宏家中。

所盗上述赃物被追缴,均已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失主法国外宾的报案及陈述;赃物照片(于被告人李长宏家中拍摄);物品清单一份;手提包一个,高级录像机一架,镜头两个;证人王小二证言;扬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讯问笔录各一份,被告人供述各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危害程度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长宏,明知被告人李长远所持财物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销售赃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慈仁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一日(检察院印)

附:1、被告人李长远、李长宏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证人名单一张,主要证据复印件三份。

3、涉案款物情况:手提包一个,内装高级录像机一架,镜头两个(共折合人民币价值5000余元)

篇三:关于单丹阳盗窃案的起诉意见书

天州市公安局东区分局

起诉意见书

天东公预起字(2002)

犯罪嫌疑人单丹阳,曾用名单阳,男,1978年12月10日生,汉族,籍贯:天州市北区朝阳街3号,高中文化,天州市东区沁心泉洗浴中心当服务员,家庭住址:天州市绿园区煤气公司宿舍一栋三梯605房。

违法犯罪经历:2000年,因吸毒被天州市公安局劳动教养,2001年期满解除劳动教养;2002年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局刑事拘留;2002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州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看守所。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单丹阳有下列犯罪事实: 2001年12月28日凌晨五时许,犯罪嫌疑人单丹阳因毒瘾发作,为了筹集毒资,乘同宿舍同事王强熟睡之机,将其放在茶几上的价值人民币1560元的菲利浦手机及人民币500元盗走,案发后,该手机被追回,但现金已被单丹阳挥霍一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材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估价鉴定结论书、追回的赃款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单丹阳也已供认在案。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单丹阳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天州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章)

二00二年二月一日

注:

1、犯罪嫌疑人单丹阳现羁押于天州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看守所;

2、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交物品清单》;

3、本案预审卷宗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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