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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16 | 移动端: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篇一: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人民检察院:

××××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我做为其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我阅读了起诉意见书,听取了×××对案件陈述,对本案相关问题有进行了了解,为有利于公诉机关全面了解案情,现提出以下几点法律意见,供贵院审查起诉时参考:

一、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遗漏下列情况。

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事实是:20××年4月份,孙××、李××、×××三人利用××××公司不知情的隋况,经预谋由孙××找到常××以查询常××窗口业绩为名,骗到常××的身份证。孙××指使×××、李××于20××年4月到××县工商银行,以李××为代理人,以常××名义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信用卡。当天又以常××的名义打电话给××××公司讲原信用卡丢失,需要更改账户为由,在××县一个复印店里向公司传真了李××以常××名义写的信用卡丢失需要更改账号的申请以及常××的身份证复印件,要求公司将编号为(×××)佣金发放到新办理的信用卡上。20××年5月4日、20××年5月14日×××分两次将公司发放的佣金共计72200元转到自己的信用卡上,后将其中的33000元用于购物及其他费用。

辩护人会见×××时,×××供述:×××和李××到银行办理银行卡,后相约一起去常××家,给常××送新办的银行卡,但常××不要卡,还对他们说:“我没做(直销),这钱我也不会要,只要有利于市

场发展,你们就看着用吧。”这一情况,×××讲她也向公安机关讲述过这个事情。之后,二人拿着新办的银行卡,取款、消费。 ×××供述去常××家,常××让其使用其卡的情况,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但起诉意见书没有写明。

二、基于以上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事实和×××供述,辩护人认为,×××的行为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第196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必须具备以上几种情形,并且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才能构成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

l、×××主观方而没有犯罪的直接故意。

根据×××对案件的供述,她和李××在办完信用卡后共同去找到常××还信用卡,而常××不要,还对他们说:“我没做(直销),这钱我也不会要,只要有利于市场发展,你们就看着用吧。”在这以后,×××才开始使用常××的信用卡。×××使用常××的信用卡是得到常××许可的,即使常××在办卡前不知道×××他们用她的身份证办了一张信用卡,而在×××办卡后找到常××,常××对这一情况是掌握的、是明知的,×××使用银行卡不违背常××的意愿。虽然本案被告人×××在表现形式上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使用

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是持卡人同意的。这种行为是违反信用卡使用规定的,但是使用人在主观上并不是以非法占有持卡人的财物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因此×××主观方面没有犯罪的直接故意。

2、在客观上×××没有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还要有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结果。×××取得银行卡后,告诉常××,常××允许其使用,然后,×××才使用信用卡取款。×××把常××银行卡上的款取出的行为,没有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其行为客观上没有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3、在客体上没有侵犯银行卡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常××为××××公司的优惠顾客,按照公司规定,优惠顾客的身份是不能转让的。常××将其在富迪公司的编码以及对应的银行卡账号转让给何××,何××又转让给了许××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行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基于上述规定,常××与

何××、许××之问的转让协议因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司的规定,损害了国家和××××公司的利益,是无效协议,那么,该案侵犯的客体只能是常××的合法权益,但常××对办新银行卡及办卡意图明知,故而不存在侵犯银行卡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缺一不可,然而×××从主观上、客观上及犯罪客体上均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认定×××犯信用卡诈骗罪证据不足。

以上法律意见,恳请贵院采纳!

×××律师

二〇××年八月十五日

篇二: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撰写与提交攻略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撰写与提交攻略

2016-03-30 法律诊所

作者:陈亮 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

来源:无讼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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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委托后,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工作,根据其所掌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各阶段向办案机关撰写并提交的其认为已方当事人符合会见条件,无罪、罪轻等辩护意见的专用法律文书,统称为刑事法律意见书。刑事法律意见书不仅是辩护律师诸多辩护工作的集中体现与结晶,同时还是实现有效辩护重要工具。它具有不同于民商事法律意见书的特别之处,首先法律意见书面对的对象仅限于公检法等刑事办案机关;其次,因刑事诉讼阶段的不同具有阶段性的特点;最后刑事法律意见书有集法理与情理于一身的特点。但现阶段,由于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平与经验不足和不了解各办案机关的办案特点等诸多原因,很多有效的法律意见最终未能被办案机关采纳,甚至很多办案机关将意见书束之高阁。因此如何撰写刑事法律意见书,并在各个诉讼阶段如何提交,如何从形式辩护走向有效辩护就显的尤为重要。

一、刑事法律意见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刑事法律意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立案阶段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刑事立案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起点,对辩护工作至关重要。当前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为了其办案的需要而非法剥夺辩护律师会见权的现象屡见不显。因此辩护律师在该阶段就应撰写“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代为其提出控告或申请取保候审,因此这时就需要撰写“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2、审查批捕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通常当案件侦查到一定阶段后,公安等侦查机关会将案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而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不仅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案件的走向,根据羁押遵循比例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被批准逮捕,审判阶段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就会很高,所以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3、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承前启后的阶段,一方面表明公安等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另一方面决定案件是否移送审判机关起诉,是以何处罪名起诉,是否可以改变强制措施,是否符合不起诉决定的情形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等,因此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申请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4、审判阶段开庭前阐明初步辩护意见、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案件移送到审判阶段后,如果是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主审法官在开庭前往往要召集公诉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目的是为了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或听取双方对某些专门问题(如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因此,在此阶段辩护律师就需要撰写“初步辩护意见的法律意见书”、“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二、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主要内容

刑事法律意见书由于在不同诉讼阶段所提的意见不同,格式和主要内容也不尽一致,但

通常情况下应当具有以下几部分:

1、题目:

法律意见书的题目撰写应当开宗明义,直接阐明辩护目的与意图,不应仅写上“法律意见书”。

如:“对XX涉嫌XX罪一案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的法律意见书”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涉嫌XX罪一案申请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2、首部

首先注意应当写明办案机关的全称。

如:XX市公安局XX分局、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其次,应当写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基本情况,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所做的哪些具体工作,最后应写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现提出以下几点法律意见,供贵院(局)参考。

3、案件事实部分

对案情作简要陈述,这时可以运用图表等可视化工具,主要应当撰写以下几部分:

(1)陈述办案机关认定的事实

(2)辩护律师经工作认定的事实

(3)辩护律师对认定案件事实的意见表述,如:我方认定办案机关认定事实有误,如果认为认定事实无误可写明同意办案机关认定的事实或可不写。

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表述应当言简意赅、简明扼要,严格按照犯罪构成、犯罪的七何要素来表述,不可带有太多的修饰语句或没有证据支持的主观猜测性观点。

4、通过律师工作后对此案的基本观点

这部分应当先对案件的定罪发表意见,后对量刑发表意见。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撰写:

(1)无罪的意见:分不构成犯罪和不构成指控罪名两种情况:

首先应当具体阐明无罪的具体理由,应分“案件事实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达不到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不够成犯罪”三种情形表述。

其次应当简述案件证据情况,包括案卷中的证据情况及律师调查取证情况。

最后应当写明具体应适用的法律依据(具体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可在附件中附光盘电子稿)。

另外对于不构成指控罪名的情形表述时,仅写明不构成该罪的理由即可。因为是要作无罪辩护,便不可再指明具体应认定何罪,不可充当公诉人的角色。

(2)罪轻意见:

首先应当对办案机关认定的罪名发表意见,如认为办案机关认定罪名错误需要改变罪名,则应当具体阐述应当改变罪名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情况,并具体写明根据案件事实应当适用何种较轻的罪名,而不能改变为较重一种的罪名。

如认为办案机关认定罪名正确,仅应对量刑部分发表意见,应写明是否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形,是否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情形,并注明相关证据情况。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发后一惯的表现及符合取保候审规定、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理由和依据

这部分主要适用于申请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遵守取保候审规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6、总结陈述

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意见书的总结,最后总结辩护律师的基本观点和意见,并表明身份

与撰写日期。

如: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涉嫌XX罪一案,本律师认为(A不构成XX犯罪,B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C应当改变罪名为XX罪,D构成XX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能够保证诉讼)。建议以上法律意见,恳请贵院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最后,在意见书主体撰写完毕后,还应当写明附项内容,主要应当撰写本案证据情况及需要办案机关调取的证据线索,最后附电子文稿光稿以方便办案机关查阅。

三、何时提交刑事法律意见书,如何实现有效辩护?

刑事法律意见书虽是辩护律师撰写,但面对的对象却是公检法等办案机关,所以除了要表达其主要辩护观点外,还要能够让办案机关采纳辩护意见才能真正实现有效辩护。有些法律意见书虽撰写的很好,但就是因为错过了关键的提交时间点而最终意见没有被办案机关所采纳。因此,要真正实现法律意见书的效果,应当注意了解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特点以及各阶段办案人的办案节奏、同时要注意提交意见书的关键时间点。

1、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特点及提交意见书关键时间点

现阶段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都应当予以收集,但侦查机关由于其追诉犯罪先天职能,办案重心往往在于收集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对于无罪、罪轻的证据则重视度不足。因此,侦查阶段一旦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侦查机关往往就会主观倾向性的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而导致该阶段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现象严重。了解此特点后,如果在立案环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辩护律师不应立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一般应当在拘留后一周左右再提出相对来说效果会更好,因为拘留决定第一天作出,第二天便改变的可能性会微乎其微。另外,如果案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如果是拘留后报捕的,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的期间只有七日,而由于需要提审犯罪嫌疑人、撰写审查报告、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批等情形,办案人真正办理案件的时间往往只有三到五天,所以对于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法律意见书应当在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三日左右、办案人作出确定性意见之前提交方为有效。

审查起诉阶段处于第二个诉讼阶段,案件由于侦查终结,这时提交意见书就首先应当了解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期限。一般情况下,审查起诉部门审查案件的期限是一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半个月。但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权,一次一个月的补充侦查期限,当再次移送起诉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所以如果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实际办案期限就达六个半月之久。因此,辩护律师在此阶段提交法律意见书应当了解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实际的期限后有分别的提交,但至迟不应晚于办案人撰写审查起诉案件报告书之日。因为就一般情况而言,办案人员一旦形成确定性意见后,如果辩护律师再提出与其相反的意见是很难被采纳的。

审判阶段,由于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阶段,对案件的证据情况及事实的认定,应当以起诉书的指控为依据,所以该阶段法律意见书应当仅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阐述,对起诉书未指控或未写明的问题不应涉及。另外,由于辩护律师在庭审后要向法院提交辩护词,所以审判阶段的法律意见书就应有别于辩护词,应当仅表明其初步的辩护意见,所以应当在法院开庭前提交,对于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等专门性问题的意见也可以在开庭过程中提交,但至迟不应晚于法庭调查前。

2、刑事法律意见书如何实现有效辩护

刑事法律意见书除了要注意用法言法语外,还应当注重说理性,好的法律意见书是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认真程度以及个人情商的体现,是法理和情理的完美结合。法律意见最终能否被办案机关采纳,要求所提出的意见要有证据有支持,有法律依据,具有说服性。

同时法律意见书还应当具有一致性,不能出现逻辑性错误。如:“意见书前半部分阐明了无罪辩护意见,辩护律师为“保险起见”在后半部分写:退一万步讲,即便嫌疑人构成XX罪,也应当从轻处罚。”这样做的弊端,首先是法律意见书前后逻辑混乱,是提出无罪意见还是罪轻意见不清楚,其次给办案人看后感觉律师自己认为嫌疑人无罪的意见也不太可靠。

最后,法律意见书提交后应当注意与办案人员交流时的“潜台词”。如:办案人员要求律师调取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表明办案人可能会认定从减、减轻处罚的情节;要求律师说服嫌疑人赔偿被害人等情形表明办案人可能会建议达成和解协议后改变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一篇好的刑事法律意见书不仅需要作者深厚的文字功底、对案件的准确定性、对案情的全面把握以及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同时还要求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换位思考,掌握办案机关的办案特点和办案人的办案节奏,注重情商的培养。抓住每个诉讼阶段的关键点提交法律意见书,从而最终实现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有效辩护。

篇三:致人民检察院法律意见书.doc谢ZZ

致人民检察院法律意见书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我受谢ZZ的委托及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为谢ZZ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我依法阅读了本案的起诉意见书及证据材料,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谢ZZ,了解了本案的事实经过。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辩护人认为,区分两罪的标准有两个:一是犯罪客体;二是犯罪故意。

犯罪客体是区分两罪的首要标准。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既侵犯了公共秩序,同进也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从刑法分则的编排可以出,寻衅滋事罪的主要客体是公共秩序,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那么如何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是侵犯何种客体,辩护人认为,可以把犯罪对象是否特定作为一个判断标准。当犯罪对象特定时,该行为主要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当犯罪对象不特定时,该项行为侵犯的主要是公共秩序。

不能把是否发生在公共场所作为是否侵犯了社会秩序的依据。发生在公共场所的犯罪行为未必侵犯了社会秩序,辩护人认为,当犯罪行为发生时,公共场所没有其他人或者人很少时,犯罪行为就不可能

引起不特定多数人的心理恐慌,公共秩序就没有受到侵害;反之,犯罪行为即使不是发生在公共场所,只要引起不特定多数人的不案和恐慌,该行为就侵犯了公共秩序,也就侵犯了社会秩序。本案中,嫌疑人谢ZZ等人于店2014年6月8日15时40分许进入“兰州正宗牛肉拉面”损毁财物,此时该店除了店主和谢ZZ一伙人之外没有其他的人,而且犯罪对象特定,不会引起不特定多数人的心理恐慌,即没有侵犯社会秩序,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谢ZZ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犯罪故意。寻衅滋事罪中的行为人在犯罪对象的选择上具有不明确性、不特定性,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中行为人想要破坏的就是他人的财物,因此两罪的区别,反映在犯罪主观方面,就是犯罪故意不同。第一,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故意属于不确定的故意,即行为人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仅有概括的认识,具体有哪些犯罪对象会受到侵害,会受到何种程度的侵害,行为人都没有明确的认识,这些也不是他关心的内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故意属于特定的故意,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犯罪结果的发生有比较明确的认识;第二,犯罪的故意内容方面,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不特定财物遭到侵害的结果,却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对公共秩序的侵害是直接故意的态度,是积极追求,而对他人财物的毁损持是间接故意的态度,是放任,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财物的结果,并积极追求该结果的发生。也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毁坏持的是直接故意的态度。这是两者重要的区别;第三,

从刑法分则对两罪的表述上也可以看出两罪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显然,立法在对两罪的表述上,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寻衅滋事罪中毁坏财物的行为必须是“任意”的,“任意”就是随意的意思,不加任何控制,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本案中,根据上述分析,犯罪嫌疑人谢ZZ的行为没有侵害社会秩序,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本案中谢ZZ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行为。辩护人认为,第一、谢ZZ的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兰州正宗牛肉拉面)但没有侵犯公共秩序,因为下午三点四十分店内没有顾客,只有店内的工作人员,因此谢ZZ的行为没有也不可能、事实上也没有引起不特定公众的安全感缺失和社会秩序的混乱。谢秋忠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只能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同时犯罪对象也是特定的,而不是随机的;第二,谢ZZ明知其行为会发生毁坏他人财物的结果,其主观方面不是任意而是积极追求该结果的发生,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方面的要求,

三、谢ZZ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起点为一万元人民币,而本案中毁坏的财物价值只有3902元人民币,故ZZ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构成犯罪,其违法行为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谢ZZ的行为主客观方面都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其违法行为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为使其免受错误的刑事追究,恳请贵院秉承审慎的办案思想,依法对谢ZZ作出不起诉决定。

方俊飞律师

201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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