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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70号公告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16 | 移动端:环保部70号公告

篇一:环境保护部公告(环保部直接审批及委托审批)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09年 第7号

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现将《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见附件一)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见附件二)予以公告。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2.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环评 目录 公告

附件1: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注:本附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附件2:

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篇二: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2013年 第73号

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效能,推进简政放权,根据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权限的调整,我部对2009年第7号公告内容进行了调整,将其中部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依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得到落实。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环境保护部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 。

环境保护部

2013年11月15日

附件

环境保护部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

建设项目目录

1.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

2.燃煤背压热电站项目。

3.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4.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风电站项目。

5.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

6.非跨境、跨省(区、市)天然气输气管网项目。

7.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8.国道主干线公路项目;西部开发公路干线项目;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及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

9.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

10.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已通过审查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11.轧钢项目。

12.稀土深加工项目。

13.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

14.对二甲苯、精对苯二甲酸改扩建项目。

15.除新建整车以外的汽车项目。

16.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

17.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18.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

19.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20.制盐项目。

21.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社会事业项目。

22.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项目。

23.F1赛车场项目。

24.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2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篇三:环保部令第33号《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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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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