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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16 | 移动端:北京市建委

篇一:北京市建委-2016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

BJ--2016--0603 合同编号:

出租人:承租人: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自行成交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五月修订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街道办事处(乡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最多不超过 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共计_______ 年_______个月。甲方应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_______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_______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人民币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方式:_______(□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_______付_______,各期租金支付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押金: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______________由甲方承担,______________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_______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_______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______________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_______ 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_______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____份,其中甲方执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份,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_______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国籍: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

房屋交割清单

篇二:北京市建委111号文件[1]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0〕111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检测试验机构应当将测试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不合格的测试结果,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完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一)建设单位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建设程序,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质量标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将工程项目所确定的合同工期,所应达到的质量目标和所执行的质量标准,以及相应质量管理制度等内容以图板形式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并应公布监督方式接受社会和潜在使用人的监督。

(二)建设单位应建立与工程项目建设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项目法定代表人质量责任制度、项目直接主管负责人质量责任制度、项目质量管理机构责任追究制度、施工招标管理制度、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施工工期管理制度、工程建筑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文件归档管理制度、项目质量管理公示制度、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制度,以及项目质量管理奖惩制度等。

(三)施工单位应依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制定相应质量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细化保证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特别是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制度,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检验及储存管理制度,施工试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自检、申报、签认制度,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质量预检、复检和验收制度等。上述制度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送监理单位,由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四)施工单位应设立独立的工程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业齐备且具有相应能力的质量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对工程项目部人员配备、施工技术方案的制定、质量体系的运行、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组织进行定期检查,并应对项目部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对于工程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应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工程项目部落实整改。

(五)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工程项目负责人在抓施工生产进度的同时必须抓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单位要严格依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施工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工长(班组长)组织自检并签字认可,报质量检查员检查合格签字认可,再报项目部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复检合格签字后,方可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对于重要分项、分部工程,以及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组织单位技术质量部门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签字认可,合格后方可报送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六)专业分包单位分包工程施工质量必须由其质量检查员和技术质量负责人检查签字认可,形成检查记录,报发包单位检查验收。发包单位质量检查员和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检查合格签字,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七)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监理过程中,应细化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理工作制度,包括: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控制,分包单位资质审查,监理旁站,监理月报,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平行检验,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签认,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制度。

(八)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中相应质量控制权利,并应坚持对工程质量的控制方法,提高监理工作水平。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工程验收。监理人员要按照规定采取旁站、

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理人员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返工。

三、强化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建立全员教育培训制度。

(一)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实行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法定义务内的工作和签章的文件负质量责任。因注册执业人员的过错、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追究注册执业人员的相应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应具有2年以上类似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实际经验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

1.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应有相应技术职称2年以上类似工程建设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2.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少于2名,水电专业各不应少于1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少于4名,水电专业各不应少于2人;10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少于6名,水电专业各不应少于3人。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应至少配备2名质量检查员,并应纳入总包单位管理。质量检查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企业培训上岗证书。

3.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专职施工试验管理人员。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施工试验管理人员人数不应少于1名;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施工试验管理人员人数不应少于

2名;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试验管理人员人数不应少于3名。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应至少配备1名施工试验管理人员,并应纳入总包单位管理。施工试验管理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企业培训上岗证书。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上述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可折算为工程合同价款数额2亿元人民币;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可折算为工程合同价款数额5亿元人民币。

(四)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监理人员,并制定每位监理人员质量监理职责,建立质量监控责任制,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等。

(五)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主责单位是各用人单位。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职业道德和质量技能的教育培训,职工每年每人工程质量管理培训教育学时不应少于30学时。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的各类施工管理人员,可自愿参加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人员颁发相关岗位的《考试合格证书》。

四、加强工程质量过程控制,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一)工程各参建单位要强化对工程质量的过程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质量标准、规范进行施工,要加强对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检查验收,对施工过程质量和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均应严格进行检查,并形成质量检查记录。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从施工工艺和施工工法抓起、从基础的单元质量抓起、从隐蔽工程质量控制抓起、从参建各方的质量意识抓起,确保工程质量。

(二)建立工程质量数字图文记录制度。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钢筋安装工程、混凝土试件留置、防水工程施工等施工过程和隐蔽工程隐蔽验收时,施工单位必须在监理单位见证下拍摄不少于一张照片留存于施工技术资料中。拍摄的照片应标注拍摄时刻、拍摄人、拍摄地点,以及照片对应的工程部位和检验批。

篇三:北京市建委领取建设工程开工证的所需资料17244894

北京市建委领取建设工程开工证申请表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

申办人须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建设用地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3、施工承包合同(应招标工程附施工企业中标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和施工图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国务院279号令,2000年颁发);

5、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的施工组织设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建设部令第91号,2001年颁发);

6、质量监督通知书、安全监督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第一款第六项);

7、按照规定须委托监理工程的监理合同(应进行监理阿布工程的附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建设部令第91号,2001年颁发);

8、项目资金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

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款第七项,建办建[1999]67号;

10、年度施工计划或施工计划备案文件(《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市政府36号令,1989年颁发);

11、在市政规划红线内掘路、占路需市级审批手续(《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意见的通知》);

12、市级移伐树木审批手续(《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意见的通知》);

13、(人防工程备案通知书《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意见的通知》);

14、四源费统一收费证明(《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15、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转项用费、散装水泥转项基金(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转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文件的通知》第二条);

16、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家机关批准重点工程开工报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17、统计局注册登记通知书(《北京市统计登记办法》京统法字[1996]118号

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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