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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停工通知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16 | 移动端:北京市建委停工通知

篇一:项目停工报告

****回迁房项目---停工报告

******项目停工报告

致:北京市丰台区住建委 我公司承建的******项目工程,因建委颁发京建发〔2015〕275号文件,项目部现拟定于2015年8月20日在建工程全面停工。停工前,我项目部对已完工程进行了成品保护,各种建筑材料、周转材料已按平面图布置集中堆放,并码放整齐、安放稳固。对临边、洞口进行了防护、加固,对不使用的配电柜、电源线路拉闸断电,并上锁。施工机械进行全面的检查和保养,对易燃易爆材料进入库房保管,并设置专人负责,值班人员明确责任,并有责任制度。在停工前,对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已按要求做了全面落实。各项安全工作已按要求全面进行落实。定于2015年9月5日恢复施工。

附值班表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监理

签 字(盖章):有限责任公司

签字(盖章)

年 日 日 年 日 日

******投资有限公司

签 字(盖章):

年 日 日

共1页 第1页

篇二:工程开工、复工、停工管理规定 (2)

北京博大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管理制度 开工、复工、停工管理

工程开工、复工、停工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北京博大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复工、停工管理程序,保证工程建设有序进行,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目标如期实现,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博大新元公司所有开发建设工程项目及运营管理的装修改造的工程项目。

2办理开工手续的范围及条件

2.1每个单独签定合同(协议)的新开工项目都必须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其中主要分部工程、专业分包工程、甲方独立分包工程必须单独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开工手续由施工总包单位申请办理,其中甲方独立分包工程由独立分包单位办理开工手续。需办理开工手续的项详见附表1。

2.2开工应具备的条件

1)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局或建委)已审核发给建设单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测量坐标点、高程控制点埋设牢固,核对无误,已完好移交施工单位并签认有现场移交书面记录。

3)建筑物放线已经政府规划部门指定的测量机构复验并予以书面确认。

4)施工现场已正式移交施工单位管理并办理了书面移交手续(或总包已向专业分包办理了工作面移交,标高及坐标移交,临水、临电、安全防护等移交,进行了进场前的专项交底---用于专业分包单位进场)。移交内容应包括:施工用配电设施、施工用水表井、施工排污口、工地围拦设施、施工占道、施工道路情况、地下管线情况、地下障碍物情况、水文地质情况、周边建筑物结构及基础情况、区域社会环境等。

5)施工现场给水、排水、供电接通。

6)技术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已签发。

7)监理单位已在现场办公,监理工程师已到位。

北京博大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管理制度 开工、复工、停工管理

8)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已在现场办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工长、材料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已到位。

9)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查批准。

10)基础工程施工机械进场,安装就位并可正常运转。

11)基础工程材料、劳动力供应计划已落实,能满足连续施工要求。

12)施工单位已完成符合合同规定的工程预算书。

13)施工人员已进行班组技术交底、安全、防火教育。

14)施工单位现场办公用房、材料库房、材料堆场、门卫已可使用。

15)施工单位后勤基地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已可投入使用。

16)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制度已建立。

17)在指定监督机构办理的具体监督业务手续已办理。

以上内容主要针对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进行罗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开工前也应做好各自开工前准备工作,各参建单位开工应具备条件详见附表2。

2.3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开工申请报告由施工单位提出,并填报开工报审表(样式见附表3),在开工日期前五天向监理递交,一式五份,监理同意后报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接报告后在两天内落实开工条件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开工令样式见附表4。

2.4开工报告的内容

1) 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资料。

2) 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含作业班长)的名单及进场准备情况。

3) 已进场的机具、装备名称、型号、数量。

4) 已进场的材料(品种、数量)。

5) 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及人员名单。

6) 总分包交接单。包括安全设施交接,临水、电交接,水准点坐标的交

北京博大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管理制度 开工、复工、停工管理

接,成品保护交接,库房及宿舍交接等。(专业分包进场办理开工报

告必备内容)

7) 交底、图纸会审已做,附交底纪要及图纸会审纪要。(专业分包进场

办理开工报告必备内容)

8) 申请正式开工的日期。

9) 需甲方配合解决的问题。

6)、7)项目为专业分包工程开工进场增加内容条件,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可进行适当更新或增加。

3停工与复工

3.1由于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其它因素导致必须停止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总监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工程管理部审查协调后,必须停工的报公司主管工程副总经理批准停工,由工程管理部通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样式见附表5。

3.2由于施工单位的质量不符合标准、验收规范及图纸要求时,或由于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不利,施工条件不能满足继续施工时,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布工程暂停令,局部范围停止施工,并责令整改。如发生质量事故等重大质量问题,或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监理的命令时,则监理工程师应向总监报告,并报告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核查后通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

3.3施工单位或监理提出申请的停工,当施工条件恢复时,由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填写复工报审表样式详见附表6,经监理审核同意后报工程管理部复验,复验合格后,由工程管理部通知监理单位负责人直接发布复工令,样式见附表7。

3.4一般情况下,只有经停工令签发人(或者其上级)签署的复工令方为有效。

3.5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而造成的短期停工(不含一般天气变化原因造成的短

北京博大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管理制度 开工、复工、停工管理 期停工),工程管理部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书面答复,可适当顺延考核工期。由于施工质量等施工单位责任而影响的停工,其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且考核工期不变。

3.6施工单位接到复工令后,必须立即恢复施工。凡因施工单位未按复工令的要求恢复施工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3.7复工条件

3.7.1安全条件

1)安全管理人员全部到位,安全措施已制定;

2)新入场工人数量满足复工工作量需求,且已经100%接受了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持证率达到100%,且全部进行实名制登记管理;

3)停工前遗留问题已经全部整改到位并经监理复验合格;

4)对现场配备的主要安全防护、消防设备、临电设施进行队全面检查,无安全隐患;

5)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机具完好,安全装置可靠,挂安全操作规程标牌齐全,操作证齐全;

6)生活区安全、消防设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3.7.2技术质量条件

1)停工前遗留的质量技术问题已经解决,已由监理验收合格;

2)现场质量技术管理人员已经全部到岗;

3)对新入场的班组所有工人进行了技术交底;

4)现场待复工面技术复核(轴线、标高、坐标等)已经完成;

5)施工交接面处理完成,满足继续施工的条件;

以上条件为公司开发及运营改造项目复工具备的必须条件,为便于核施工单位复工条件是否具备,应逐项细化,进行检查核实,详见附表9:复工条件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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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建委、建设局要求的必备条件

在开发区内开发建设的项目,复工前除满足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外,还应符合开发区建设局要求,具体内容见附表8。

4.本规定由工程管理部负责日常检查与考核。

4.1本规定解释权属工程管理部。

4.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办理开工手续项一览表

篇三:京建法〔2015〕15号附件

京建法〔2015〕15号附件

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以及其委托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考评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暨创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并定期公开发布相关工作信息。

第二章 项目自评和考评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分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项目实

行专业承包的,由施工许可信息载明的施工单位参照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其他单位应服从该施工单位的管理。

第八条 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项目部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应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填写《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附件1)。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创优项目),其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申请表》(附件2)。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筑集团公司)应当对本建筑集团公司创优项目,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以及本市和本建筑集团公司的有关规范标准组织一次结构施工阶段的全项目检查。对于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创优项目,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的检查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以及本市的有关规范标准组织一次结构施工阶段的全项目检查。建筑集团公司或检查组应当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申请表》中签署意见。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将载明建筑集团公

司或检查组意见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申请表》报送至项目考评主体。

第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将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纳入对建筑施工项目日常安全监督的内容,依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进行抽查,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申请创优项目的资格条件和建筑集团公司或检查组的意见进行初审,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创优项目进行初评考核。 初评考核应由项目考评主体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以及本市的有关规范标准,在创优项目结构施工阶段,进行不少于1次的现场全项目考核,并及时记录考核得分,达到“优良”等级标准的项目可视为通过初评考核。初评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项目,分项检查评分表无零分且达到一定规模的(即房屋建筑工程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额在4000万元以上)可以推荐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于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前将通过初评考核的创优项目以及“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推荐材料报市住

房城乡建设委。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本管理办法审核,符合优良标准的,列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年度创优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推荐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建筑施工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复核,得分在95分以上且分项检查评分表无零分的项目视为通过复核。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附件3)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

(二)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三)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四)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的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五)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或未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任何行政处罚的承诺书;

(六)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创优项目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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