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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交通厅质监局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15 | 移动端:西藏交通厅质监局

篇一:质量领导小组职责

质量领导小组职责

一、建立施工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质检负责人、试验负责人、综合部及各施工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制定工程项目质量计划,完善各种质量控制制度。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工程项目质量计划,检查督促质量保证措施的实施。定期召开质量管理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二、安排专人负责施工质量检测和核验记录,并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整理完善各项施工技术资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三、组织经常性的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工人的操作技术水平,在施工到关键部位时,由技术负责人和质检负责人到现场进行指挥和技术指导。

四、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层层落实,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个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自检自查,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五、隐蔽工程施工前,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公司查验,经监理工程师查验合格后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六、严格把好材料质量关,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

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前及时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复试,材料没有检验证明,不得进入隐蔽工程的施工。

七、建立健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专人负责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认真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作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将自检资料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分类整理保管好,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

八、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人,将按不同程度给予批评处理和罚款教育,并追究其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将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追究其责任并做出处理。

项目工程要对各级技术人员建立明确的职责范围,以达到各负其责,各司其事,充分调动各级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搞好技术管理,保证工程的质量。

一、项目经理质量管理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关于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2、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工程质量管理的全面工作,确定工程质量目标,组织研究制订工程项目质量计划;主持工程质量领导小组会议或质量工作会议。

3、检查项目部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实现质量目标。

4、随时掌握工程质量情况,对影响工程质量的重大技术性问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

5、负责组织抓好质量管理教育,全项目人员开展质量活动,对

工程质量的薄弱环节和重大质量问题,组织质量攻关。

6、带领全项目部管理人员,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统筹抓好质量管理工作 。

二、总工程师的质量责任

1、制定和完善施工组织计划,对现场技术工作进行具体组织、指导。

2、负责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的审批。

3、组织制订创优工程的工程质量计划,并针对目标加以落实,制订具体技术措施。

4、制订项目施工计划,确保工程质量,并组织实施。

5、负责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三、综合部的质量责任

1、合理安排各职能人员,搞好部门协调工作。

2、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促进工作质量的提高。

3、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丰富文化生活。

4、提供后勤服务。

5、负责项目部资料、档案整理及文件收发管理。

四、财务部的质量责任

1、建立、完善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负责项目财务收支活动管理工作。

2、负责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工作,做好经济分析。

3、负责项目部对外、对内资金的结算工作,加快资金周转。

五、质安部质量管理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2、具体实施项目部质量目标要求。

3、编制项目质量计划、质量保证措施,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后督促实施。

4、参加工程开工前的施工准备检查、工程质量检查,建立健全各项质量制度、保证措施。

5、开展全员质量宣传教育活动,督促检查施工班组开展自检、互检、工作。

6、组织质量检查评比活动,提出实施方案,及时下发质量检查通报。

7、按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质量情况和统计报表。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

8、全面负责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定期不定期的进行质量检查, 负责安排重点难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的旁站监督工作,对不符合图纸或规范要求的工程,有权责令整改、停工或罚款。

9、参加工程竣工预验及验收交接工作。

10、对本工程分管的工作对质量的影响负相关责任。

六、技术部的质量责任

1、主要负责检查、执行国家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

2、负责开工报告的审批,督促抓好施工组织设计的实施、施工

技术交底和过程控制。

3、监督项目施工执行情况,做好施工前准备。

4、参加项目部工程中间交工验收及竣工验收。

5、负责指导、督促、检查项目部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和预防措施,并予以落实整改。

6、参加与支持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参加质量事故的处理。

7、负责工程回访和质量保修工作。

七、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责任

1、对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关于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3、组织本项目贯彻实施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规范质量管理工作。

4、主持编制并组织实施项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措施。

7、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工作,研究质量改进措施。

8、指导现场施工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半成品)责令返工,并对违反施工程序和操作规程的施工队伍实施处罚并勒令整改。

9、协助项目经理处理重大责任事故,并组织有关部门分析原因,提出防治、改进措施 。

八、 技术员质量管理责任

1、认真熟悉施工图纸,提出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参加图纸会审

篇二:4月安全月报

武深高速公路湖北嘉通段JL1-1驻地办

(K0+000~K39+260)

安全监理月报

(第8期)

建设单位:湖北中交嘉通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北京水规院京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湖北兴达公司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二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14年4月23日

武深高速公路湖北嘉通段JL1-1驻地办

四月份安全监理月报

四月份各项目部全面开展了桥梁工程和部分路段路基工程的施工,驻地办结合当前工程施工特点,狠抓了立柱、盖梁施工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按照《湖北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的有关规定,督促各项目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上下的步梯和高处作业的操作平台。截止目前,TJ-3项目部已购置两台移动式安全步梯,同时制作了两台安全步梯;TJ-2项目部也在采用标准化要求的设施进行立柱施工;TJ-1项目部已购置了安全步梯,将组装后投入即将开始的立柱作业。经过各项目部的共同努力,四月份安全生产管理形式良好,未发生任何生产安全事故。

在嘉通建设项目公司和总监办有关领导的支持下,驻地办四月份主要进行了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继续贯彻交通厅质监局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在三月份湖北省交通运输厅质监局开展的复工前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各项目部存在一些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问题,经过各项目部的整改,施工现场和安全生产内业资料都进行了整改、完善。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驻地办认真督促落实质监局的各项整改要求,并复查整改结果,对整改不彻底或整改需要时间的安全隐患,坚持整个整改过程的监督管理,做到落实整改措施不走样,检查整改情况不留死角。经过各项目部的认真整改,保证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加强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力度,确保安全生产。 随着桥梁工程的进展,TJ-2、TJ-3项目部已经开始了立柱施工或盖梁的施工。由于高处作业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为保证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和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措施,驻地办按照“平安工地”创建标准和《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的有关规定,加大了对施工现场立柱、盖梁施工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认真纠正施工现场出现的作业人员随吊钩上下立柱、盖梁的违规行为.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了《监理指令》和“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加大施工现场的巡视力度,加大安全防护费用的投入,确保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并要求凡达不到安全防护要求的一律不准违章施工,必须满足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的各项规定。

三、认真落实对各合同段安全生产条件的考核评价制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责任。

驻地办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多次到施工现场或项目部检查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内业资料的收集整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项目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大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巡视检查,充分发挥专职安全员的作用,及时发现和整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落实驻地办、总监办和项目公司的安全管理要求。并对各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项目部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落实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

四、做好危险性较大工程部位的安全控制,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各

类安全隐患。

驻地办为防范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加强危险性较大工程部位的风险控制,多次到TJ-3项目部高边坡施工现场和陆水河特大桥施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并对高边坡施工提出了加快边坡防护工程的施工进度,做好框架梁的施工,防止边坡失稳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在陆水河施工现场,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防护措施,夜间施工提供足够的照明,认真检查救生设施的配备和正常使用情况,按照水上作业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同时,针对施工现场存在的临时用电线路、小型配电箱等电气设备设置不规范,随地摆放的现象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立即整改,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出现的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武深高速公路嘉通段JL1-1驻地办

2014年4月23日

篇三:22安全隐患排查、等级、分级及消耗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分级督办及销号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项目部或工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监督检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各项目部、工区和劳务队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前款所称物的危险状态,包括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的危险状态以及作业环境和条件存在危险因素。

第四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一般隐患报项目部督办解决;较大隐患报驻地办督办解决;重大隐患报指挥部督办解决;特别重大隐患由指挥部报省交通运输厅质监局、省厅督办。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项目部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项目经理对项目所辖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

负责。

第六条 项目部安全环保部负责对驻地办辖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项目部各部门和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项目部安全环保部报告。安全环保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属实后,应根据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督促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 隐患排查

第八条 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都负有隐患排查上报的义务和权利,凡在现场内发现的隐患都应及时向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汇报,重大隐患应及时向工区长、安全主管部门汇报。

第九条 现场专职安全员督促各施工班组实行班前检查,由班组长和安全员负责组织对各自施工区域内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品及作业环境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 ,要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安全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现场安全员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应采取措施预防,并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项目部安全环保部收集、汇总、筛选安全隐患,及时将各类隐患分解,提出整改意见。并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下达整改通知单到施工队进行落实,并向项目部领导汇报,督促落实整改。

第十二条 项目部安全环保部采取定期性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等方式,对事故隐患实施排查治理。

第十三条 项目部安全环保部每月对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

一次全面检查, 并将检查出的问题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尽快逐级反映 ,一直到问题得到解决,项目部每月月末和驻地办一起对所辖内的施工安全检查情况的综合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部督促各工区每周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和事故隐患按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应急预案“五到位”整改,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进行复查。写出检查分析、总结并发通报。工区专职安全员要深入工地,不定期进行检查, 及时向工区长反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 , 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现场安全员督促具体的作业班组实行日常检查,对区域内的各生产环节、设施等安全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告,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 隐患逐级报送

第十六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现场安全员上报至各工区。 第十七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各工区上报项目部,项目部同时报送驻地办和指挥部(总监办)。

第十八条 对于重大及以上事故隐患,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以及驻地办、总监办进行书面报告。

重大以上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四章 隐患分级督办

第十九条 事故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挂牌督办:

(一)由省交通厅质监局负责挂牌督办特别重大事故隐患。

(二)湖北江南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总监办)负责挂牌督办全部标段内重大隐患。

(三)湖北顺达公路工程咨询监理驻地办负责挂牌督管辖段内较大隐患。

(四)项目部负责督办管辖内的一般事故隐患,各工区全程跟踪、检查、督促。

(五)各级隐患督办中及时下达隐患督办通知书,并提出督办要求。必要时,重大及以上隐患报请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部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项目经理负总责,组织开展本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现场安全员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期间应严格控制安全风险,避免产生安全事故,同时按要求及时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直至该隐患完成治理并销号为止。

第二十二条 各工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督促施工队完成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治理的,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在安全日记中详细说明,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项目部安全环保部按规定向驻地办报送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报告,并附相关验收资料;验收不合格的,要及时采取相应工作措施,继续排查治理,直至验收合格。

第五章 隐患排查登记和销号

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对隐患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建立隐患排查登记台帐。 在隐患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登记。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各工区应当按照“三定”原则,立即督促施工队组织整改。“三定”是指定时间、定责任人、定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按照“五到位”原则督促整改。项目部安全环保部报告驻地办驻地主任、总监办并组织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现场安全员要及时向现场安全负责人、工区长报告整改进度、整改存在问题等情况,工区长应及时指挥、协调、解决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事故隐患按期限完成整改。

第二十八条 各工区在督促施工单位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要求施工队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并核销以前或者正在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防止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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