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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通知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15 | 移动端:北京市建委通知

篇一:建委2014年1号文件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对检测试验结果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公司:

根据京建发【2014】1号文件《关于开展对检测试验结果排查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文件附后),为做好迎接市建委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总公司成立检测试验结果排查领导小组 组 长:房连生 副组长:李 维

小组成员:总公司质量管理部、中心试验室、各公司总工及综合处相关人员。

二、阶段安排

1、项目部自查阶段:2014年1月7日—2014年1月8日,由项目部技术主任组织。

2、公司排查阶段:2014年1月9日—2014年1月10日,由各公司总工组织。

3、总公司排查阶段:2014年1月13日—2014年1月17日,由总公司中心试验室组织。具体检查日程安排见附表二。

4、整改阶段:2014年1月14日—2014年2月16日,由各公司总工负责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5、北京市建委执法检查阶段:2014年2月17日—2014年2月28日。 三、要求各公司在2014年1月8日17:00前将京内在施工工程信息按“附表一”格式上报中心试验室。对甲方指定分包单位各公司要加强管理,检查期间必须提供相应施工试验资料。

四、各公司、各项目务必高度重视,确保执法检查中不发生企业被记分处理的情形,否则,将依据总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表1:京内在施工程信息表 附表2:总公司检查日程安排

附件:北京市建委《关于开展对检测试验结果排查工作的通知》

总公司中心试验室 2014年1月6日

附表一:

京内在施工程信息表

公司:

附表二:

检测试验结果检查日程安排(一组)

检测试验结果检查日程安排(二组)

附件:

北京市建委《关于开展对检测试验结果排查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4】1号

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开展近期网格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部分受检工程参建各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检测试验工作,主要表现在:一是施工单位未建立不合格检测试验结果台账,或检测试验台帐不规范,存在试样重复编号等问题;二是施工单位对不合格检测试验结果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抽撤、替换不合格检测试验报告;三是监理单位对已出具的见证记录不及时追查结果,造成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使用在工程上;四是监理单位随意出具见证记录,导致当出现不合格检测试验结果时,施工单位能够再次取得见证记录,使用同一编号对同批次材料进行重新检测试验,直至检测试验结果合格后用合格的检测试验报告替换之前不合格的检测试验报告;五是施工、监理单位未认真审查检测试验结果,导致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建筑材料使用在工程上。

为加强建筑材料、工程实体的检测试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自查阶段。

自查时间2014年1月6日—2014年2月16日。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对检测试验结果的排查,对检测试验结果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及工程实体,施工单位应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监理单位应对其处理情况进行监理,并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二、执法检查阶段。

检查时间:2014年2月17日—2014年2月28日。

篇二: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汇编

技术质量部

2014年12月

目录

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 3

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和外窗施工管理的通知 ...... 7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

释的通知 ....................................................... 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钢筋 ......................... 14

机械连接质量管理的通知 ......................................... 14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严格落实《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2011)的紧急通知 ..................................... 17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节能改造工程 热固

性保温材料进场见证取样燃烧性能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 2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运

输车辆达工作方案》的通知 ....................................... 23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24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达标工作方案 ........................... 24 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全市生态环保和城乡环境建设动员大会”

会议精神,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制定本方案。 ................... 24

关于印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导则》的通知 ................. 27

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

通知

京建法〔2014〕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并在设计文件上加盖注册章。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制定包括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所需费用。

三、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和工程测量两方面资质的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第三方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

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的要求。

四、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明确施工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点数量及位置、监测控制值和报警值等技术要求。

五、深基坑工程设计等应严格执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深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当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7.0.4条情况时,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提高监测频率;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应实时跟踪监测,并实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当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8.0.7条情况时,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立即对深基坑工程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六、第三方监测单位对第三方监测数据和报告负责。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资料、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监测合同及相关规范标准等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应及时处理、分析

监测数据,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第三方监测分析报告应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

七、施工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含监测专篇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当专项施工方案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征得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的同意。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和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监测和巡视,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并采取措施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

八、当第三方监测和施工监测的监测结果有差异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进行研判,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加强对监测点的管理,确保布设的监测点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监测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并取得测量验线员(或测绘作业证)资格证书;使用的监测设备应合格有效、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十、本通知中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地质条件或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工程。

地质条件或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是指具备下列情况中的一项或多项,具体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等单位根据勘察报告和环境情况确定,必要时可邀请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中的岩土专家共同确定。

篇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4〕480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

?2014?480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加强对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领导和管理责任,充实人员,健全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好施工许可的审批和监管职责。

二、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

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并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包含30万元、300平方米本数在内)的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必须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三、加强施工许可受理条件审查

严格施工许可受理条件的审查,不得随意增减法定审查条件。其中,依照《通知》的有关规定:

(一)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提交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备案表;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应提交直接发包登记表和合同备案表。

(二)对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在提交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第三方担保的同时,还应在《施工许可申请表》(表二)“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一栏进行书面承诺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四、规范现场踏勘行为

继续严格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要对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现场房屋征收拆迁情况、施工区域内安全防护措施以及是否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等情况进行重点勘察。

五、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审批程序

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和房屋行政许可、管理事项程序性规定》的有关要求,严格履行施工许可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受理、审查、决定、告知行为。对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按规定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准予或不予施工许可的决定,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六、继续加强信息化建设

除保密工程外,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必须全部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许可信息系统”统一受理、审查、决定、制证。施工许可证办结后系统自动将施工许可证信息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不得脱离信息系统单独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健全完善施工许可信息系统运行所必须的软硬件设备,提高施工许可办事人员的操作技能。

七、统一更换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许可审批管理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统一使用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施工许可申请表》,原老版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施工许可申请表》不再使用。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市住房城乡建委统一印制、下发和管理;新版《施工许可申请表》由施工许可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由申请单位完成网上申报后自行下载。

八、严肃查处无证施工等违法建设行为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严格按照《办法》和《通知》要求,加大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无证开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对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单位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九、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许可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建委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工作部署,恪尽职守,依法行使职权,坚决杜绝失职、渎职、把关不严和弄虚作假等现象;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为工程建设服务的意识,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严禁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特此通知。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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