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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被起诉人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3:45 | 移动端:全国法院被起诉人

篇一:诉讼相关——[民商法]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

[民商法]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

浙江省

2007年4月1日以前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一)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以财产为内容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二)争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三)在本省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级法院审理和高级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及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报请高级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一)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一般财产案件和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离婚案件;

(二)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案件;

(三)跨县(市、区)的土地、山林、滩涂、水资源等纠纷案件;

(四)重大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包括: 1.争议金额在4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

2.居住在国外、境外的当事人为5人以上的案件;

3.当事人在国外、境外的居住地涉及的国家或地区为3个以上的案件; 4.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公民因故不能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直接派代表出庭参加诉讼的案件;

5.需要适用外国法律的案件。

(五)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温州、绍兴、嘉兴、金华、台州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湖州、衢州、舟山、丽水等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

(六)杭州市、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

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同意指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七)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和基层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及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2007年4月1日起,浙江省高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标的额提高到1亿元以上。而以前,省高院受理人民币5000万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为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事案件。

各中院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标的额标准不同:

杭州市中级法院为(500万元—1亿元);宁波中级法院为(400万元—1亿元);以前杭州、宁波两地的中院为2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 温州、绍兴、金华、台州、嘉兴等市中级法院为(300万元—1亿元);以前这5个市的中级法院为1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

湖州、衢州、舟山、丽水等市中级法院(150万元—1亿元);以前这4市的中级法院为5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

旧规定是1999年定的,因为浙江经济发展得比较快,在2005年作过适当调整。

原被告是同一辖区无论标的大小都在基层法院起诉

离婚、继承、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土地征用、土地承包、环境污染、医疗赔偿等民事案,只要原被告是同一辖区的,无论标的大小都到基层法院起诉。以前则根据不同的标的额在不同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不在同一辖区,那么按照不同法院的受理标的额标准,不同地区向不同级别的法院起诉。

例:杭州上城区的一对夫妻离婚,其有争议的财产金额达到200万,在以前,他们的离婚官司就要到杭州市中级法院去打。从4月1日开始,他们的官司到上城区法院打就可以了。

但是,如果夫妻俩一个是杭州人,一个是宁波人,而争议的房子在杭州上城区,那么官司还是在杭州打,因为金额不到500万,还是在上城区法院

打;如果超过500万,就要去杭州市中级法院打了;如果超过1个亿,这个离婚官司就要去省高院打了。

涉及地方政府的民事纠纷可报请指定管辖

有一些民事纠纷当事人涉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因素的,打官司的老百姓觉得在当地法院打这个官司不妥当,不利于事情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由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由其他法院来受理。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可在各地中级法院起诉

浙江外向型经济明显,近年来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大幅上升,包括在外贸领域的一些商业案件,以及涉外婚姻等民事案件都日益增多。 到2005年,全省有权审理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有:杭州、宁波、温州、绍兴、金华五个中级人民法院和义乌市人民法院。 至2007年初台州、嘉兴、湖州、衢州、丽水、舟山等其余六个中级人民法院也都取得了管辖权。自2007年4月1日起,新取得管辖权的六个中级人民法院将正式受理案件。

浙江是继广东、山东之后的第三个全部中级法院都取得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省份。而义乌市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第一个取得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

著作权、商标纠纷案基层法院开始试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商标、著作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一)乌鲁木齐市所属各基层人民法院、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奎屯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在8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

(二)除上项外的其他各地、州、市和兵团各农业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所属的各基层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

诉讼标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由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所属各基层法院、各地州所在地的市人民法院以及石河子市、奎屯市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一)按上述两类地区划分,管辖诉讼标的金额分别在80万元、5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

(二)诉讼标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至8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由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85〕3号文件中所列三类专利纠纷案件,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一)诉讼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二)诉讼标的金额在8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发生于石河子市辖区,依本规定应由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四、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在本辖区内管辖与高级法院同等诉讼标的金额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以及发生于奎屯市辖区,依本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在授权范围内管辖与高级人民法院同等诉讼标的金额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和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二审法院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五、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适用以上规定。

六、前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青海省

一、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以财产为内容,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8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并且每年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超过5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1)争议的标的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

(2)居住在国外、境外的当事人为5人以上;

(3)当事人在国外、境外的居住地涉及的国家或地区为3个以上;

(4)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公民因故不能到庭亦未委托的情况下,直接派代表出庭参加诉讼的案件;

(5)受理时经审查认为可能会适用外国法的。

2.土地、山岭、林木、草原、荒地、滩涂、水资源等纠纷标的物跨县以上行政区域的案件;

3,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一般财产案件;

4.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案件;

5.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6.副省级以上干部的离婚案件;

二、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8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

1.玉树州、果洛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案件;其他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案件,其中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格尔木市的案件诉讼标的金额下限为200万元以上;

2.州、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属于我省管辖的专利纠纷案件由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广东省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

篇二:无争议而请求确认合同有效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争议而请求确认合同有效不符合起诉条件

韩 涛

裁判要旨

在合同双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相对人也未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双方未产生合同权利义务争议的情况下,合同一方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的,因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案情

苏DN9059号面包车的登记车主为任家宝,后任家宝将该车卖给李玉刚。2005年11月17日,该车将骑自行车的李永明撞倒,肇事司机逃逸,李永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永明无责任。后李永明的继承人提起诉讼,要求任家宝、李玉刚承担赔偿责任。李玉刚申请追加了何付勇为被告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任家宝系登记车主,李玉刚系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遂判决由李玉刚承担赔偿责任。李玉刚提出何付勇为实际车主,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提出上诉。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李玉刚于2008年6月25日向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4年9月18日,原告李玉刚购买第三人任家宝的苏DN9059号面包车一辆,双方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一份,未办理过户手续。2005年8月10日,李玉刚将上述车辆卖给被告何付勇,双方也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协议载明:此车手续齐全;何付勇买受后,如有后果,李玉刚不承担任何责任;车款李玉刚已收悉;车辆过户由何付勇负责。但何付勇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李玉刚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的车辆买卖协议有效;责令第三人任家宝协助何付勇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裁判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李玉刚和被告何付勇于2005年8月10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从形式上判断,该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成立要件,依法成立,在未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者确认无效之前,应推定该合同是有效的。根据该合同记载的内容和原告在起诉状中的陈述,原告已将该合同的标的物苏DN9059面包车交付被告,被告也已将车款支付原告,该合同已履行完毕,并未产生争议。因此,在没有任何人对该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原告与该推定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合同无直接利害关系,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该合同有效,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的效力只能对合同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权利方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合同义务方主张权利。本案原告与被告在车辆买卖协议中约定了“车辆过户由乙方承担”的内容,该约定对非合同主体的第三人任家宝没有约束力,且主张过户与否也是被告的权利,并非原告的权利,原告与被告是否向第三人主张过户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原告起诉请求责令第三人协助被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不符合起诉条件,也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一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玉刚的起诉。

李玉刚不服该裁定,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徐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要求确认其与何付勇于2005年8月10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有效,并要求第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其诉讼目的是为了在李永明继承人提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不承担责任。根据上诉人提交的法院判决书可知,上诉人在该案中已经提出如下抗辩:肇事车辆已出卖给何付勇,自己并非实际车主,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为此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根据李玉刚的申请将何付勇追加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被告,

亦对上诉人的上述抗辩内容进行了审查,故,上诉人就此抗辩理由另行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另外,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上诉人在诉状中及当庭陈述,车辆已经交付,买受人亦支付了合同对价,买卖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买卖协议相对人未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上诉人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终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解析

一、对起诉条件的理解

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没有原告的起诉,也就没有人民法院的受理、审理、审判活动。但人民法院并非对原告的所有起诉均予受理,只有符合起诉(受理)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才能够受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因此,判断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就要通过其起诉意图、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因素综合判断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事纠纷,如果存在民事纠纷,那么原告的起诉便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不存在民事纠纷,那么原告的起诉便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二、本案原告李玉刚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

原告李玉刚起诉的意图是要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何付勇于2005年8月10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为有效协议。根据原告的陈述,原告和被告均已按该协议履行了各自义务,原告已将车辆交付被告,被告也已将车款支付原告。被告也未对该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故原告与被告就车辆买卖协议的效力并不存在民事纠纷。所以,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该协议为有效协议,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应受理。

原告起诉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通过确认该车辆买卖协议的效力,证明其已将肇事车辆卖给被告,在李永明继承人提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对该车辆买卖协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负有证明责任,但在其与被告买卖车辆时无他人知晓、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原告又如何证明车辆买卖协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呢?笔者认为,在原告不能证明该车辆买卖协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的情况下,同样也是无法确认该协议为有效协议的。

篇三:受诉法院地的选择技巧

受诉法院地的选择技巧(交通事故) 一、诉讼时机的选择技巧

什么时间提起诉讼是有技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所依据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可见,同样一个案件在 2016 年9月份起诉和在 2017 年3月份起诉所得到的判决结果很可能是不一样的。提起诉讼时还要充分考虑是否有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出台,该法律或解释对我方诉讼是否有利。

二、受诉法院地的选择技巧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当事人可以从方便诉讼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选择离自己近的法院管辖,但最重要的是根据不同法院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时所依据的赔偿标准高低来选择不同的法院管辖,简单举个例子,比如同一案件,宜春市人民法院和义务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那么我们尽量选择义乌市人民法院,因为义乌市属于浙江省,计算残疾赔偿金所依据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适用浙江省统计数据,而宜春市属于江西省,计算标准适用江西省统计数据,而江西省的统计数据明显低于浙江省统计数据。

三、被告的选择技巧

首先,多列被告,追究侵害主体时要尽可能地做到扯三挂两,宁可告错,不可漏告,这样会增加执行主体和承担责任的保险系数;其次,紧盯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被告,做到挑肥拣瘦。对方是否属于单位,车辆是否投有保险,保险额是多少都是诉讼要考虑的问题; 四、法律适用的选择技巧

乘坐长途汽车、乘坐出租车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很多情况下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受害人有选择提起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或客运合同违约之诉的权利。选择不同的法律适用,其结果往往大相径庭,尤其在双方肇事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更需要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根据不同被告的偿付能力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关系。

五、要求同命同价的技巧

如果你生活在城市,而你又是农村户口,那么,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如果适用农村标准,那么对你是很不利的,两者之间差距很大。农村户口要求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需要做好两点:

1 、起诉前充分搜集在城镇连续居住、工作满一年的证据,比如居住地居委会的证明,居住地派出所户口证明,暂住证,城市内自住房购房证明、工资证明、工作证明等证据;2 、诉讼过程中积极与对方进行调解。令人欣慰的是,最近全国很多法院的审判实践中比较倾向于同命同价,因此,只要你能证明你在城市中已经连续生活一年以上,那么可以要求法院适用城市标准。这样,你的赔偿数额会大大提高。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选择适用技巧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有些情况下,交通事故涉嫌刑事犯罪。比如交通事故中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肇事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肇事者不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或其家属就应该考虑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三个好处:一是不用预交诉讼费,二是案件处理相对比较及时,三是肇事者为了减轻刑事处罚,往往会积极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就是精神损失)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但另行提起

民事诉讼法院有可能支持。

七、交警的责任认定书的适用技巧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份十分重要的证据,事故认定书直接载明了案件发生的事实,在无其他充分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法院会认可此证据。但责任认定书不是法院判决民事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比如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赔偿中,就算非机动车方是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机动车方仍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方存在过错的,只能是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可见,在交通事故纠纷中,诉讼是有很多技巧的,起诉前该准备哪些证据,选择哪个法院管辖,适用何种法律,怎样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都是受害人要充分考虑的问题,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不同的处理方式会有不同的结果,当遇到这些问题时,本律师建议最好请专业人士帮你设计诉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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