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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14 | 移动端: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

篇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应注意的事项

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应注意问题 目前,相当一部分案件,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公告送达直接涉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公告送达需要严格注意法律程序,结合近几年公告送达出现情况,谈一下公告送达应注意的问题: 一、公告送达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88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89条,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二、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

被告人下落不明,因此要审查或依职权调查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证据,具体为:

1、被告人原住所地村委会负责人、社区负责人、社区民警的调查笔录。

2、户籍所在地有关当事人专向情况,包括户口迁移、暂住证情况。

3、被告人直系亲属或同住成年家属的调查笔录。

三、婚姻案件

因婚姻案件的特殊性(离婚案件婚姻关系不能再审),需严格审查其他证据,避免一方当事人恶意离婚。

四、经济纠纷案件

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到庭参加审理,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可中止审理。如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缺席判决。

五、公告送达的公告在报纸公告同时,在原住所地张贴。

六、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特别是判决书,要送达给被告人亲属一份。

篇二: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铜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周媛 更新时间:2007-08-31 00:00:00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臵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公告送达,通常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法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主要内容公之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只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送达,往往受送达人难以知晓,难以行使诉讼权利。因此,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一定要慎重,只能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否则会损害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分析司法实践中公告送达的现状,其适用存在诸多问题:

1、送达功能不强,送而不达。我国法律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有特别要求的按要求方式进行。为了规范公告送达,最高院要求统一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但是,《人民法院报》的传播覆盖面很狭小,受送达人及其亲友则很难看到该报,基本上无法实现通知当事人到庭应诉的目的。

2、公告内容不规范。法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而很多公告没有载明这些内容,即使受送达人看到了公告,也无法知晓送达的主要内容,送达失去了实际意义。

3、受送达人身份不特定。法律规定起诉的条件之一就是“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是身份特定的人。现在的公告,一般开头直接就是受送达人的名字“某某某”,没有注明个体特征。公告中的被公告人不“特定化”,往往导致同姓名者的权益遭到侵害,案件无法执行。

4、公告周期长,拖延诉讼。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视为送达。除此之外,还要加上从寄发公告到见报的时间,少则半个月,多则一个多月,大大增加了诉讼成本。

5、原告怠于参与送达,送达责任法院承担。一些当事人存在着一切纠纷只要到法院就能解决的心理,怠于落实被告的具体身份,详细地址,完全寄希望于法院去查找被告的下落,大大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公告送达是末位送达方式,如果尚可以采取其他送达方式,那么送达的责任则主要由法院承担。

6、导致缺席审判,普通程序流于形式。实践表明公告送达的后果就是缺席审判,由于被告不能到庭提出抗辩,无法判断当事人的争议所在,审理变得简单。同时由于缺乏监督,普通程序往往流于形式。

7、诱发恶意诉讼。公告送达并不能确保受送达人一定会收到法律文书,同时又具有与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其后果与当事人的利益有着微妙的关系。个别当事人故意隐瞒对方地址或提供虚假地址,造成被告下落不明的假相,要求法院公告送达,导致缺席审判或作出其他处理,从而轻易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以至于案件生效后或者进入执行程序时,当事人对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提出异议,不断上访、缠诉,造成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人口流动日益频繁,以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必然逐步增多。公告送达,使得法院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仍可以按程序正常办案,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具有很高的实践价值。但由于公告送达存在诸多问题,所以要慎用。

1、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首先,立案时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双方当事人目前的详细地址和联络方式。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当事人是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应该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其次,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径行公告送达。应当查清被送达人是否因临时外出或迁移新址无法送达到;再次,确认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

2、规范公告送达的内容。一方面要统一公告的格式,按照法律规定载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以及裁判主要内容,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等。另一方面应当注明被送达人的身份,可以在自然人姓名旁加注身份证号码,在企业名称旁加注“工商登记注册号”,以保证送达公告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有效公告送达方式。对于真正意义上的下落不明,即被送达人下落不明、亲友均不知其消息的情况,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而对于有证据证实被送达人经常回家或与家人经常联系而非真正意义下落不明的情况,采取在法院公告栏和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办法则更为有效,更为便捷。对公告送达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4、对离婚诉讼等特殊案件,要特别控制公告的随意性。离婚判决不仅是财产判决,同时更是人身权利判决。如果当事人利用对方外出打工、负气离家的机会恶意诉讼,则会造成不可逆的严重后果。所以要进行严格审查,要求提供被告户籍地居委会、村委会及派出所出具下落不明的证明,被告的成年家属不知被告下落的证明,被告单位的证明,审查这些证明无误后才可采用公告送达。在送达程序上除登报公告外,还应在户籍所在地、婚前户籍地以及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以利于充分保护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5、加强公告案件证据的审查、程序适用。缺席审理的案件,因为被告无法行使答辩、质证的权利,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公正、不公平判决的可能性就会增大。所以,法官要对案件事实主动查证,不得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一概认定,把握清楚必要事实,做到有据可依、有法可依,做到程序合法、程序公正,真正发挥合议庭审判的作用。

6、完善案卷中的佐证。《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就是要求记明适用公告送达的原因,以便于审查适用公告送达条件的合法性,防止滥用公告送达;要求记明适用公告送达的经过,以便于审查公告送达过程的合法性。所以应详细制作笔录,记载被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证据以及采

篇三:公告送达之我见

公告送达之我见

近年来,我们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中,有多起案件因申诉人未能接到出庭通知而缺席出庭,因而造成对法院判决不服的申诉。例如,2006年我院受理的一起货款纠纷案中,法院以不知申诉人去向为由,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造成申诉人不服判决,向我院提起申诉。我院经审查发现原审案卷中记载着申诉人的电话号码和家庭住址,却没有向申诉人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无法送达的记录,以及该案在认定事实上有证据不足的情况发生。我院便以原审判决诉讼文书送达方式违反法定程序,事实部分认定证据不足为由提请抗诉。后经法院再审,认为抗诉理由成立,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送达方式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而获得改判。

送达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公告送达是法院诉讼送达的一种方式,但不是第一选择方式和唯一的一种方式。法院在向申诉人送达诸如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判决书等诉讼文书时,在一般情况下都应以直接送达为原则,辅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进行,除特殊情况才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由此可见,采取公告送达,其程序要求严格。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只有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可适用公告送达。(1)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2)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根据民诉法第七十八条至八十三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也就是说如没有发生上述两种情形即采取公告送达的,应属程序违法,其严重损害了另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将导致司法不公。如上例案中,申诉人基本情况中所列明的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自始至终没有变更,被申诉人也能准确提供,法院也可通过工商登记档案查询等方式,将诉讼文书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

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受达人,但法院没有经过这样的程序即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其做法显然违反了民诉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导致申诉人无法答辩、举证质证、出庭辩论,案件实体问题也因此无法得到公正处理。

另外,在采取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时,根据民诉法对公告送达的立法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的规定,也要正确选用公告送达方式,因遵循公示面大的原则,同时考虑针对性原则。做到:1、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若知受送达人活动在特定的区域的,可根据针对性原则,在该区域主要的公共场所采取张帖公告,也可通过地方级的电视或报纸公告;若无法知道受送达人活动区域的,可根据公示面大的原则,通过省级以上的电视或报纸公告。2、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可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原居住所张帖公告,也可通过电视或报纸公告。

因此,送达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和环节。只有严格按照送达的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地将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才能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确保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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