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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办意见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12 | 移动端:贯彻落实国办意见

篇一: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2〕21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

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法制办 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促进公平竞争,保证采购质量,节约采购资金,预防和惩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在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经验基础上,《条例》为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关系到招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

秩序的形成,关系到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的优质高效廉洁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广泛宣传。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知识竞赛等方式,广泛宣传《条例》。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和相关行业组织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

(二)深入学习。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组织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条例》,不断提高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能力。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将加强《条例》学习作为提高队伍业务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和招标代理行为。评标专家要重点学习《条例》有关评标纪律和评标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增强客观公正评标的自觉性。

(三)组织培训。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本系统从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并将《条例》学习纳入培训和考核内容。国资委要组织对中央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对评标专家进行集中培训。相关行业组织要组织开展会员单位培训。各种培训要确保培训质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乱收费。

三、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

(一)清理范围。凡涉及到招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对与招投标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梳理后,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清理建议。

(二)清理内容。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存在前述情

形的,应当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予以废止。

(三)清理方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者牵头起草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在清理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四)进度安排。2012年7月31日前,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本部门清理意见送发展改革委,并抄送法制办和监察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清理意见,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抄报上级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需要修改、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各制定机关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五)巩固成果。为切实维护招投标规则统一,避免政出多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投标政策规定的会商机制,确保所制定的招投标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上位法,并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大招投标规章备案审查力度,坚决纠正违反上位法、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等问题。

四、抓紧完善《条例》配套制度

(一)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招标制度。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二)建立电子招投标制度。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电子招投标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推动建立符合国情、定位清晰、分工明确、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投标系统,进一步提高招投标活动的效率和透明度。

(三)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

抓紧制定招标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负责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修改相关管理办法,做好机构资质认定与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

(四)健全标准招标文件体系。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标准货物、服务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构建覆盖主要采购对象、多种合同类型、不同项目规模的标准招标文件体系,提高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质量和效率。

(五)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制定规范评标专家入库审查、考核培训、动态管理和抽取监督的管理办法。各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之间应逐步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互联互通。

(六)推动建立招投标信用制度。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总结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招投标信用评价标准和具体办法,逐步建立健全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机制。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

(一)加强监督管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招标内容核准职责,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央企业招投标活动,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改变监督缺位状况。严格执行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有关部门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时,要确保招标代理机构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评标专家抽取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规范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确保评标行为客观、公正、科学;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防止签订“阴阳合同”、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变更的监督约束,防止“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加强过程监督,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如不及时纠正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

(二)加大执法力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意识,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要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投资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为主,重点检查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认定,要严肃查处,并公布违法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监督行为。各部门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应当合理确定行政监管边界,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等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当事人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

(四)创新管理模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执行有力、运转协调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具备条件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不隶属于任何行政监督部门、不以营利为目的、统一规范的招投标交易场所,为行政监督和市场交易提供服务。

六、确保《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一)制定贯彻实施方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作

篇二:中办国办印发意见

中办国办印发意见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

2015年01月20日04:03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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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19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意见》强调指出,意识形态工作是党和国家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高校作为意识形态工作前沿阵地,肩负着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的重要任务。做好高校宣传思想工作,加强高校意识形态阵地建设,是一项战略工程、固本工程、铸魂工程,事关党对高校的领导,事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对于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意见》分七个部分:一、加强和改进高校宣传思想工作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三、切实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四、大力提高高校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五、不断壮大高校主流思想舆论;六、着力加强高校宣传思想阵地管理;七、切实加强党对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领导。

《意见》指出,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校宣传思想战线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成效显著,教师思想政治素质明显提高,高校思想理论建设取得新进展,宣传思想阵地管理不断加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体制机制逐步完善,为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了重要贡献。高校宣传思想领域主流积极健康向上,广大师生对党的领导衷心拥护,对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充分信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充满信心。

《意见》指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为主线,以提高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育人能力为基础,以加强高校网络等阵地建设为重点,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坚定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意见》指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基本原则是:(1)坚持党性原则、强化责任。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提高领导水平,增强驾驭能力,敢抓敢 1

管、敢于亮剑,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2)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坚定理想信念放在首位,始终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3)坚持标本兼治、重在建设。强化依法管理,着力加强制度建设,把高校建设成为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的坚强阵地。(4)坚持改革创新、注重实效。准确把握师生思想状况,创新工作理念和方式方法,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不断增强针对性实效性。(5)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推动校内外协同配合、全社会支持参与,构建高校宣传思想工作新格局。

《意见》指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主要任务是:(1)坚定理想信念,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加强高校思想理论建设,加强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理论体系和学术话语体系建设,进一步增强理论认同、政治认同、情感认同,不断激发广大师生投身改革开放事业的巨大热情,凝心聚力共筑中国梦。(2)巩固共同思想道德基础,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弘扬中国精神,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加强道德教育和实践,提升师生思想道德素质,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全体师生的价值追求和自觉行动。(3)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加强高校意识形态引导管理,做大做强正面宣传,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加强国家观和民族团结教育,管好导向、管好阵地、管好队伍,坚决抵御敌对势力渗透,牢牢掌握高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4)推动文化传承创新,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要求的大学文化,培育和弘扬大学精神,把高校建设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示范区和辐射源,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5)立足学生全面发展,努力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形成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长效机制,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意见》指出,要切实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强调要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把统一使用工程重点教材纳入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把工程重点教材作为国家级重点规划教材,把工程重点教材使用情况作为教学评估的重要内容。要建设学生真心喜爱、终身受益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全面深化课程建设综合改革,编好教材,建好队伍,抓好教学,切实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高校要制定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规划,在学校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公共资源使用中优先保障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在人才培养、科研立项、评优表彰、岗位聘用(职务评聘)等方面充分重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确保思想政治理论课在高校教学体系中的重点建设地位。要着力增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性实效性,启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加强党史国史和形势任务政策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高等教育全过程,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高度重视民族团结教育,积极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各类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加强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 2

示范中心建设,做好就业指导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要充分发挥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育人功能,深化哲学社会科学教育教学改革,充分挖掘哲学社会科学课程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建立健全符合国情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制定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新闻传播学、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哲学、历史学等相关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启动实施卓越马克思主义理论人才培养计划,深入实施卓越新闻传播人才、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要提升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引领作用,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领航计划,改革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评价方式,重点建好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创新基地,编写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生核心教材,培养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带头人,造就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家,重点建设一批有示范影响的马克思主义学院。

《意见》指出,要大力提高高校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强调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教师头脑,进一步健全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实行学术安全培训制度,深入推进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和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研修工作,建立中青年教师社会实践和校外挂职制度,重视在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要扎实推进师德建设,落实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完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完善加强高校学风建设办法,健全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查处机制。要严把教师聘用考核政治关,探索教师定期注册制度。

《意见》指出,要不断壮大高校主流思想舆论。强调要扎实推进高校思想理论建设,推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等重点基地建设,建设和创办一批权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学术期刊,深入实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在青年教师和学生中培养一大批政治骨干,造就一支政治坚定、学养深厚、有重要影响的思想理论建设队伍。要提升研究回答重大问题的能力,实施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定期开展师生思想政治状况调研,建立健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分类评价体系,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机制。要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话语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高校名师大讲堂、理论名家社会行等活动,推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走出去”,支持中外学者围绕中国发展和全球性重大问题开展合作研究。要切实做好高校新闻宣传工作,完善新闻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进一步改进高校新闻宣传的文风作风,建立高校、宣传部门、新闻媒体三方联动宣传机制,为高校改革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开展高校校园网络文化建设专项试点工作,大力推进校报校刊数字化建设,探索建立优秀网络文章在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方面的认定机制,着力培育一批导向正确、影响力广的网络名师,立足校园网站建设开办一批贴近师生学习生活的网络名站名栏,建设一支由学生和青年教师骨干组成的网络宣传员队伍,打造示范性思想理论教育资源网站、学生主题教育网站和网络互动社区,推进辅导员博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博客、校务微博、校园微信公众账号等网络新媒体建设。

《意见》指出,要着力加强高校宣传思想阵地管理。强调要加强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加强高校校园网站联盟建设,加强高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强化高校课堂教学纪律,制 3

定加强高校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健全课堂教学管理体系。要完善宣传思想阵地管理制度,加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发布管理,建立高校出版质量监督检查体系,制定大学生社团的成立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宗教学学科专业教学科研机构管理,加强校园反邪教宣传教育工作。《意见》最后强调,要切实加强党对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领导。要完善高校宣传思想工作机制,高校党委要强化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党委书记、校长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充分发挥高校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高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党委宣传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和院(系)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院(系)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加强高校共青团建设,加快推进高校章程制定和核准工作。要配齐建强高校宣传思想工作队伍,统筹推进高校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和心理咨询教师等宣传思想工作骨干队伍建设,组织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坚持高标准选配高校宣传思想工作干部,高校党委宣传部长由学校党委常委兼任,加强高校宣传思想工作人才培养。要构建高校宣传思想工作大格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始终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

《 人民日报 》( 2015年01月20日 0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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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办法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市字[2005]第21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意见

省、自治区各、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对经纪行业的规范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理解《办法》中关于经纪人的界定

《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根据该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经纪人的概念:首先,经纪人以收取佣金为目的。第二,经纪人处于他人交易的中间,是为他人之间的交易进行中介服务;根据这一特点,那些不是为他人之间交易而从事中介服务的中介人则不属于经纪人范畴,如会计师事务所、婚姻介绍所等。

二、关于经纪人名称及经营范围

经纪人名称中的行业应当表述为“经纪”字样;对专门从事经纪业务的企业,其名称中的行业应当标明“经纪”字样;对经营范围中有

经纪业务的企业,其名称中的行业表述是否标明“经纪”字样应由企业选择确定。

经纪人的经营范围应明确经纪项目和经纪方式。经纪人的经纪项目主要包括农产品、工业品、房地产、技术、劳动力、文化、体育、产权、运输等;经纪方式主要是居间、行纪、代理。国家实行特许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经纪人不得以行纪的方式开展经纪活动。

三、关于经纪执业人员备案

经纪执业人员,是指受经纪人聘用以经纪的方式具体执行委托人委托业务的经纪从业人员。

经纪执业人员执业的经纪项目是指经纪执业人员具体经纪的农产品、工业品、房地产、技术、劳动力、文化、体育、产权、运输等。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向经纪人颁发营业执照时,应同时向经纪人发放《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告知书》、《经纪执业人员备案表》(样本见附件);对《办法》颁布前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经纪人,应限期办理备案。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受理经纪人对其聘用或者解聘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对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经纪执业人员备案材料,并且备案材料齐全的,核发《经纪执业人员备案书》(样本见附件)。《经纪执业人员备案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查;一份交经纪人;一份交由经纪人转经纪执业人员留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编制的《经纪执业人员统一备案号码编码规则》(见附件)编制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号码。备案号码一人一号,并在《经纪执业人员备案书中注明。该号码既是经纪执业人员的执为业备案号码,也是经纪执业人员的公示号码和查询号码。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号码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经纪执业人员再次备案时仍使用初次备案时确定的号码。

经纪人对其聘用或解聘的经纪执业人员备案时,除提供《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经纪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为加强对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具备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对经纪执业人员的执业记录备案,也可委托经纪人自律组织对经纪执业人员的执业记录进行备案。经纪执业记录是指经纪执业人员自被聘用起所经纪过的业务。执业记录的具体内容应包括委托人、经纪业务内容、委托业务合同金额、委托时间、经纪业务完成时间等。

四、加强对经纪执业人员基本情况明示的监督检查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纪人应当将所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的经纪项目、联系电话等在经营场所明示。制定该项规定主要是为了强化经纪执业人员的自我约束,便于委托人选择经纪执业人员,增强社会公众对经纪行为的监督,提高经纪执业人员及经纪人的信誉。对此,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明示的经纪人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为方便公众查询,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监督经纪人按照《办法》规定,将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号码在经营场所明示;同时,在经纪人经营场所还要明示经纪人、经纪执业人员的查询方式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投诉电话。

五、加强以经纪执业人员在经纪合同中签名的监督检查

经纪人和委托人签订的居间、行纪、委托等合同,是经纪执业人员的执业依据,也是经纪执业行为的具体体现。经纪执业人员在经纪合同中的签名,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行为规范管理及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经纪执业人员在经纪合同中签名的日常监督检查。对经纪人未按照《办法》规定,在经纪合同中未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签名的,严格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关于经纪执业人员签名的规定,是一项行政管理制度,经纪执业人员签名与否不影响经纪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因此,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此实施监督管理时不得对经纪人正常的签约及履约行为进行干涉。

六、建立健全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档案

为加强对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档案。

经纪人档案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第131号)中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

系所涉及的内容收集和建立;同时,还要将经纪执业人员备案情况、经纪执业人员明示情况、经纪合同中执业人员签名情况作为经纪人档案的重要内容。

经纪执业人员档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住所、执业的经纪项目、聘用及解聘合同、执业记录等。

七、关于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管理

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是经纪人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鉴于经纪人和经纪执业人员信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设计和制定相应的指标体系。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拟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应的规范。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未颁布有关规范之前,可制定地方性规范,进行探索。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向社会提供有关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信息及咨询时,不得提供涉及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经纪合同及身份证号码等隐私资料。

八、加大对经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加大查处“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有关的重要事项”、“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力度。重点查处农产品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诱导农民签订合同,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经纪人对委托人隐瞒交易价格等重要事项,赚取差价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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