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美文好词 > 优质好文 > 公诉意见书范文

公诉意见书范文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12 | 移动端:公诉意见书范文

篇一:公诉意见书范文

xxx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吴xx

案由徇私舞弊罪

起诉书号x检刑诉【2000】

xx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我(们)受xxx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xx,宣读并出示了大量书证、证人证言,尽管被告人吴xx在某些环节上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但大量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人吴xx徇私舞弊的犯罪事实,其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为更好地履行公诉人的职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被告人吴xx的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罪

无论是现行《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还是1979年《刑法》第188条所规定的徇私舞弊罪,都体现了打击司法工作人员读职犯罪这种司法腐败现象的决心和力度。依照法律规定,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徇私、徇情而实施的枉法行为。

徇私舞弊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或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本案的被告人吴xx是xx县公安局局长兼党委书记,司法工作人员的主体适格。

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而故犯,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和冤枉好人,犯罪的动机是徇私情。被告人吴xx正是接受了许xx、胡x等人的说情、请吃饭等,才实施了枉法行为。

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况:(1)利用司法权,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2)利用司法权,对明

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3)利用司法权,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作出枉法裁判。吴 xx的行为属于第2种情况。吴xx明明知道何xx非法制造枪支案的严重性,明明知道何xx案的其他同案犯都会被判重刑,明明知道何xx的取保候审期限将要届满,应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接受他人说情而丧失原则,自作主张决定何xx案不移送起诉,致使一名本应判处重刑的犯罪分子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逍遥法外,未受到应有的惩罚。

徇私舞弊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由于握有执法权,这就需要他们在执法时,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不枉不纵。如果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就会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它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由于被告人吴xx的行为,致使x x县公安局的正常活动受到影响,在当地人民群众心中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二、从被告人吴x x徇私舞弊一案中应吸取的教训

翻开吴x x的简历,可以看到他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高中毕业后做代课教师,22岁加人公安队伍后从最基层的工作干起,先后在预审股、治安股、派出所、秘书科等部门工作,1990年7月任xx县公安局副局长,1995年7月任政委,同年10月交流到xx县公安局任局长。吴xx从一名普通的农家子弟,成长为公安局长,确实付出了自己大量的心血和汗水。吴xx今年只有45岁,正值年富力强之时,本应勤奋工作,更好地回报社会,但今天,他却从公安局长的交椅上跌落下来,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从一名公安局长变为阶下囚,反差实在是太强烈了,公诉人也为其感到惋惜。究其原因,公诉人认为:

(一)情大于法而枉法,是吴xx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人生活在社会而不是生活在真空,而且我们中国人又最讲究人情味,多少会有自己的亲朋好友。但作为一名执法者,理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情与法的选择上答案始终只有一个:决不能拿法律做交易。可惜是吴xx没有把握好其中的关系,在情与法的较量中败下阵来。

(二)权力膨胀、一意孤行,也是吴xx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原因

徇私枉法目前较多发生于公安机关,这是因为公安机关涉及面广,权力相对较大,又是准军事化单位等诸多因素所决定的。从法庭调查已查证的大量事实可以看出,吴 xx知道何xx案的严重性,分管副局长姜xx当时已签署同意起诉意见并交付打印,预审科科长邱xx也多次找其反映情况,告知案情、分析利弊,但吴xx根本听不进去。从1996年7月一直到1997年4月,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邱xx再三催促:“局里再不研究决定,就要按姜局长签署的同意起诉的意见,在5月13日前移交审查起诉。”吴xx才同意交局党委研究讨论。拖了快一年的研究会,仅仅是几分钟临时碰头会,没有办案人员参与,而是吴xx一个人说了算的会议,草草开会、草草决定、草草收场。如果吴xx能多下基层听听预审科承办案件同志的真心话,如果吴xx这个行政首长行使权力时能多一道监督程序,那么吴xx也就不至于落到今天这个地步。

(三)说情者在本案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是吴xx走上犯罪道路的外在因素

在说情人名单中有当地的检察长,也有当地重点企业的厂长,在这个小山城,他们都算得上是头面人物,他们为了同一个人向吴xx说情,请求关照,面子也算够大了。吴xx在这些头面人物的说情、请吃饭的情况下,实施了枉法行为。 公诉人希望通过今天的审判活动,被告人吴xx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其不仅仅践踏了法律,而且也给xx公安机关、政法队伍的总体形象带来了较大损害。同时也希望旁听人员从中吸取教训,以此为诫,用好人民赋予的执法权。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吴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犯徇私舞弊罪。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1979年《刑法》第188条的规定,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请合议庭考虑吴xx的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人xxx

xxxx年x月x日当庭发表

篇二:公诉意见书 模板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 朱凡

案由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凡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 月 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 月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2010年月 日由本院审查起诉

起诉书号鲁莱检刑诉(2010)xx号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们受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先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有效地证实了被告人朱凡故意杀人未遂的犯罪事实。

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宣读了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及有关鉴定材料。这些证据充分证实了本院起诉书对被告人朱凡犯有故意杀人罪的指控, 被告人朱凡的供述和被害人张平的陈述,证实了被告人朱凡因向被害人提出复婚被拒绝,从而产生不满,意欲对张平进行报复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根据法医物证鉴定

书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了被告人朱凡确实到过犯罪现场。

《被害人张平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被害人张平人体损伤鉴定照片》和《法医物证鉴定书》经辨认系被告人朱凡使用过的作案工具,这些证据证实了被告人朱凡作案的手段和后果。这些证据证实了被告人朱凡作案的手段和后果。

上述证据均是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依照合法程序取得,证据与证据之间可以互相验证,与被告人的当庭供述相一致,经过控辩双方的当庭质证,确凿无疑,足以形成一个完整规范合法的证明体系。客观全面地证实被告人朱凡犯罪的全过程。既朱凡于2010年5月6日上午在莱阳市宜家新村校区附近公园提出复婚被拒绝,之后于中午在莱阳市宜家新村2号楼1单元301室住处门口,朱凡再次向张平提出复婚被拒绝,遂对张平实施了暴力行为并将张平拖入301室实施了杀人行为。张平在此期间曾以想见孩子最后一面拖住被告,使之暂停杀人行为,并将作案工具,电视机天线藏于储藏室,并劝朱凡喝啤酒欲将其灌醉。后朱凡再次找出天线,一直拿在手上,意欲继续杀人行为。最后,朱凡因醉后上床睡觉,杀人行为遂未完成。

二,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即兴而生,未造成严重后果。

本案是一起因家庭纠纷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由于被告人并非事先策划,是即兴杀人。最后更因朱凡醉酒,未完成杀人行为。并且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

三,被告人朱凡生长在农村,只有中专学历,法律意识淡薄,并未对自己的行为有清楚的认识。在当时的情况下,心态失去平衡,以

至产生了采用极端手段发泄自己私愤的罪恶心里,最终触犯刑法。

四,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凡犯有故意杀人罪(未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请合议庭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朱凡依法惩处。

2010年 月 日

篇三:公诉意见书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

案由:抢夺

起诉书号:01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我受青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就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过刚才法庭调查查明,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自2002年2月22日晚23时许,飞车抢夺了被害人王月明价值1080元西门子L3508型手机。2002年2月22日24时许,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伙同陈小二、阿树四个人飞车抢夺开摩托车的被害人雷惠新的提包,包内物品估价4145元。这两个抢夺事实通过举证被害人的陈述、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已得到充分证明,这些证据互相印证,相互吻合,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认定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实施抢夺他人合法财物的犯罪事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二)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飞车抢夺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据是:

1.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是正常的成年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抢夺罪的主体要件。

2.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飞车抢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财物的所有权,符合抢夺罪的客体要件。

3.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飞车抢夺了边过马路边打电话的被害人王月明的手机及开摩托车

的被害人雷惠新的提包,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符合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4.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抢夺他人手机、手提包,经鉴定数额巨大,符合抢夺罪的客体要件。综上所述,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已符合抢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已构成抢夺罪。

(三)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犯抢夺罪的社会危害性及给人们的教训。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公然以飞车抢夺的方式夺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更使被害人雷惠新、王月明蒙受了经济的损失。飞车抢夺不仅破坏了公民的财产安全,而且可能照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的稳定。

追求丰富的物质生活,只能通过勤劳致富来实现,决部允许以抢夺他人财物获取非法利益。作为本案的公诉人,看到两被告人因贪欲之害,铤而走险,走上今天犯罪的道路,为此深感遗憾。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大量证据面前,法律总会以其客观、公平、公正、适当的方式体现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之价值的。因此,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两名被告人能够深刻反思自己飞车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此为戒,好好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四)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应负的刑事法律责任。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抢夺罪,应当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并处以罚金。根据2002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其犯罪数额和认罪态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的犯罪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依法对其定罪量刑。

公诉人:卢敬惠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当庭发表


公诉意见书范文》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meiwen/13008.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