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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摩托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11 | 移动端:工信部摩托车

篇一:2017年中国摩托车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 前言

行业研究是开展一切咨询业务的基石,通过对特定行业的长期跟踪监测,分析行业需求、供给、经营特性、获取能力、产业链和价值链等多方面的内容,整合行业、市场、企业、用户等多层面数据和信息资源,为客户提供深度的行业市场研究报告,以专业的研究方法帮助客户深入的了解行业,发现投资价值和投资机会,规避经营风险,提高管理和运营能力。

行业研究是对一个行业整体情况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包括行业生命周期、行业的市场容量、行业成长空间和盈利空间、行业演变趋势、行业的成功关键因素、进入退出壁垒、上下游关系等。

一般来说,行业(市场)分析报告研究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是研究行业的生存背景、产业政策、产业布局、产业生命周期、该行业在整体宏观产业结构中的地位以及各自的发展演变方向与成长背景;

二是研究各个行业市场内的特征 、竞争态势、市场进入与退出的难度以及市场的成长性;

三是研究各个行业在不同条件下及成长阶段中的竞争策略和市场行为模式,给企业提供一些具有操作性的建议。

常规行业研究报告对于企业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第一是,身为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平时工作的忙碌没有时间来对整个行业脉络进行一次系统的梳理,一份研究报告会对整个市场的脉络更为清晰,从而保证重大市场决策的正确性;

第二是如果您希望进入这个行业投资,阅读一份高质量的研究报告是您系统快速了解一个行业最快最好的方法,让您更加丰富翔实的掌握整个行业的发展动态、趋势以及相关信息数据,使得您的投资决策更为科学,避免投资失误造成的巨大损失。

因此,行业研究的意义不在于教导如何进行具体的营销操作,而在于为企业提供若干方向性的思路和选择依据,从而避免发生“方向性”的错误。

▄报告信息

? 【出版日期】2016年7月

? 【交付方式】Email电子版/特快专递

? 【价 格】纸介版:7000元 电子版:7200元? 【文章来源】http:/// ▄ 报告目录

第一章 摩托车概述

第一节、摩托车介绍

一、摩托车简介

二、摩托车组成分析

第二节、摩托车的产生与发展

一、摩托车的产生

二、摩托车的发展历程

三、各国摩托车的发展历史

第三节、国内外摩托车的分类

一、国外摩托车的分类标准

二、中国摩托车的分类方法

第二章 2014-2016年世界摩托车产业分析

第一节、泰国

一、泰国摩托车产业发展回顾

二、2014年泰国摩托车市场销售分析 三、2015年泰国摩托车产销情况

四、2016年泰国摩托车产销情况

纸介+电子:7500元

五、当前泰国摩托车产业发展建议

第二节、日本

一、2014年日本摩托车出口情况

二、2015年日本摩托车出口情况

三、2016年日本摩托车市场动态

第三节、其它国家

一、阿根廷鼓励摩托车生产以减少进口

二、越南汽车摩托车排放标准实施路线图

三、俄罗斯摩托车市场状况分析

四、意大利摩托车市场现状分析

五、秘鲁摩托车市场销售情况

六、菲律宾摩托车销售情况简述

第三章 2014-2016年中国摩托车产业分析

第一节、中国摩托车工业概述

一、中国摩托车工业的发展阶段

二、摩托车工业在中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中国摩托车工业发展成就回顾

四、我国摩托车行业的发展动向

第二节、2014-2016年中国摩托车行业发展分析 一、2014年我国摩托车市场产销简况

二、2015年我国摩托车市场产销简况

三、2016年我国摩托车市场产销状况

第三节、2014-2016年摩托车整车产量数据分析

一、2014年全国及主要省份摩托车整车产量分析

篇二: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工信部,公安部

【文号】工信部联产业【2014】453号

【颁布日期】2014-10-18

【实施日期】2014-10-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各有关车辆生产企业、技术服务机构: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地区机动车数量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同时,与小微型面包车和摩托车有关的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事故分析表明,小微型面包车安全性能低、摩托车无牌无证、驾乘人员不带安全头盔等是其中重要原因。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小微型面包车安全技术性能,切实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小微型面包车安全技术性能要求

小微型面包车是指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单层地板、发动机中置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一)提高小微型面包车侧倾稳定性要求,满载状态下其侧倾稳定角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应不小于28°。

(二)提高小微型面包车安全装置配置要求,小微型面包车应配装防抱制动系统(ABS)。

(三)提高小微型面包车比功率要求,比功率应不小于21kW/t(比功率是指发动机净功率与车辆最大总质量之比)。

(四)禁止小微型面包车使用轮胎名义宽度为155及以下规格的轮胎,鼓励使用宽断面规格轮胎,提高车辆行驶稳定性和制动安全性。

(五)严格限制小微型面包车尺寸,避免小微型面包车大型化趋势,小微型面包整车长度应≤4500mm,宽度应≤1680mm,鼓励提高小微型面包车宽高比,准乘人数(含驾驶员)应为7人及以下。

(六)提高小微型面包车车身强度要求,强化车身顶部抗压试验考核指标,按照GB26134-2010《乘用车顶部抗压强度》标准试验时,施加载荷应提高至车辆整备质量的3倍,评价指标不变。

自2015年1月1日起,新申报《公告》的小微型面包车产品应符合上述要求;自201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小微型面包车应符合除第(六)款车身强度要求外的上述要求;自2016年7月1日起,《公告》内的小微型面包车应符合上述全部要求。

二、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管理

生产企业要提高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产品安全质量,健全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和整车合格证管理体系,加强对新生产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产品出厂前检验,确保批量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及其他相关要求,严禁对检验不合格、不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车辆出具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自2014年11月1日起,所有新出厂的两轮摩托车产品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对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的,不得出厂销售。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监管,督促车辆生产企业提高小微型面包车产品安全技术水平,落实新出厂摩托车配备安全头盔要求。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在生产和注册登记环节开展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对小微型面包车,重点检查车辆外廓尺寸、比功率、侧倾稳定性、轮胎规格以及防抱制动系统(ABS)等安全装置的配备是否符合要求;对摩托车,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对于不能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照《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三、严格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登记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小微型面包车注册登记业务时,要严格车辆查验,对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数据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在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查验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对未按规定配备的,一律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可要求厂家或销售商配备安全头盔。对违规车型和生产企业信息,应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报公安部,公安部将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照相关规定对违规企业及产品予以严肃处理。对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违规车辆,车辆生产企业应当予以整改。

自2014年11月1日起,对所有新出厂的摩托车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不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摩托车注册登记程序,在农村地区逐步推行摩托车“带牌销售”,委托摩托车销售企业代办注册登记,实行摩托车售前集中查验,预先制作悬挂号牌,商有关部门实行保险、税务一站式办理,实现群众购车时一并办结登记上牌业务。除国家规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外,开展“带牌销售”不得向群众收取任何选号费、代办费等费用。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标准取消摩托车前号牌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时,只核发摩托车后号牌,不得以摩托车未设置前号牌板(架)为由退办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开设“流动车管所”等方式,组织大、中队民警下乡为农民上门集中办理摩托车登记、检验等业务,通过专场考试、集中办理等方式,为农民申领摩托车驾驶证提供方便。科目一可以由计算机随机抽题,以纸质试卷进行考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2014年10月18日

篇三: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

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

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对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违规产品取证后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记录具体信息,并录入机动车登记信息系统。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在不断完善国产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增强对违规车辆产品的信息通报功能。公安部将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的违规车辆产品信息,定期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也要定期将收集到的违规车辆产品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后,将处理意见及时反馈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定期向社会公布违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相关情况。

自2010年10月1日起,所有轿车产品以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具备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企业生产的其他乘用车、两轮摩托车等车辆产品,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不再要求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但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要求

车辆生产企业是保证生产一致性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109号文件的要求,制定并不断完善具有明确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和生产一致性的运行评价制度,确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在产品设计、采购、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环节的有效运行。

车辆产品设计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其中载货汽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整备质量与总质量的关系应真实合理。汽车、挂车以及组成的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要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各类客车的设计要求要符合本通知有关规定。

车辆生产企业要严格在《公告》批准的整车产品生产地,完成整车产品的完整制造过程。委托加工或采购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载货车的车箱、各类罐体、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识、三角警告牌以及参展车辆等产品,必须在《公告》批准的整车产品生产地,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完成装配和配置后方可出厂。

企业申报《公告》时,要提供车辆主要总成和系统的相应数据。其中装备ABS防抱死制动系统的产品要提供产品生产厂家、型号,并在“其他”栏中标明;装备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产品要提供完整照片和与车体相连接部位的特写照片,并在“其他”栏中标明所用材料材质和尺寸参数。

车辆生产企业要规范整车出厂合格证式样。自2011年1月1日起,汽车(不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半挂车产品出厂配发整车出厂合格证时要随车同时配发实车车辆

识别代号的拓印膜(2份)、实车拍摄的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2张,拓印膜和相片的样本附后)。

严禁底盘等非完整车辆在道路上行驶。

三、关于提高客车安全性的要求

为提高客车运行的安全性,有效抑制交通事故的死伤率,要进一步提高客车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具体要求是: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新申报《公告》的卧铺客车产品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缓速器、限速装置、防抱死制动系统和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所有车轮均为无内胎子午线轮胎,且前轮制动系统应装备盘式制动器,发动机后置的卧铺客车产品还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新出厂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必须按规定装备汽车行驶记录仪。

(二)客车、特别是公交客车生产企业在更换或调整涉及安全、环保等性能的总成、部件时,要严格按照“同一型式判定”和“同一型号判定”的原则,开展产品设计、申报和生产,不得擅自更换总成、部件。杜绝违反生产一致性要求,指定特定生产企业和供应商的“点单式”生产方式。

(三)客车生产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对《公告》中客车产品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2010年12月1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客车产品2011年3月31日前从《公告》中撤销,生产企业不得再生产、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再办理注册登记。自2011年4月1日起,生产、销售的各类客车产品均应符合本通知要求。

四、关于近期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安排

根据近期道路交通安全和车辆生产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公安部决定将大中型客车、货车类产品的安全性能作为近期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重点。具体部署如下:

(一)车辆生产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已生产尚未出厂,或者已经出厂但未销售的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商品车运输车和挂车类产品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其重点是产品的尺寸参数、重量参数、防护装置强度、车辆配置的反光标识和ABS装置等的符合性,以及异地配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载货车的车箱、罐体等行为。对违规产品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按照规定整改后方可出厂或销售。对已经销售或注册的违规产品,车辆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在2010年12月底前,对《公告》内车辆产品进行一次清理审查,确保《公告》内所有车辆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生产一致性的要求。对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的车辆产品,一律予以撤销,并不得在撤销《公告》后以同一车辆型号再次申报《公告》。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车辆,汽车产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车辆产品一致性进行专门调查。对存在产品不一致的,要对有关车辆生产厂家进行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公安部,将对市场管理、环保、质量、召回、交通运输等领域反映的问题逐一进行分析和处置。被确认为重点监查的违规产品,将责令车辆生产企业无条件收回,并撤销违规产品《公告》,停止上传该车型机动车整车合格证信息,停止办理该车型注册登记,暂停有关车辆生产企业申报新产品《公告》6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

(五)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此次监督检查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此前下发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实车拍摄的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样本及要求

2.实车拓印的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样本及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

附件1:

实车拍摄的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样本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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