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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浙江法院公开网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10 | 移动端:中国浙江法院公开网

篇一:2016年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数据

2016年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数据

1、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7851元/年

2、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达到23257元/年

3、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6106元/年

4、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达到11760元/年

5、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4513元/年

6、上一年度全省各行业人员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7000/年

采矿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6043/年

制造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5895/年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93793/年

建筑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3251/年

批发和零售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54908/年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64156/年

住宿和餐饮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35829/年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06946/年

金融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24711/年

房地产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56607/年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52596/年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82352/年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6195/年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4727/年

教育职工平均工资水平74700/年

卫生和社会工作职工平均工资水平86220/年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73090/年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80118/年

(注:用于2016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浙江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2016年浙江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方式:

1、医疗费

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5、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8、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

9、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一般评不上伤残等级的没有该项费用,具体每个伤残等级能获得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

侵权人是自然人的,一般1000到10000;侵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自然人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予以赔偿。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赔偿标准。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

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维修费用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

12、后续治疗费

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3、整容费

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4、康复费

该项为因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发生的费用。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5、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受害人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指出的住宿费。

16、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12个月×6个月

17、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可能同时包括财产直接损失(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财物损毁的实际价值,依据发票和合理性结算)、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等。

死亡赔偿:

农村居民:

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6106×20年+11760×20年÷2+44513÷12个月×6个月+10000=471946.5

非农村居民:

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37851×20年+11760×20年÷2+44513÷12个月×6个月+10000=906876.5元

篇二:浙江法院数字法庭高清改造技术规范

浙江法院数字法庭高清改造技术规范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保障审判活动公开、高效进行,依据《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基本要求》(法办发[2011]18号)、《人民法院远程视频讯问室建设技术规范》(法[2013]48号)、《浙江省法院系统数字法庭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浙高法办(2008)17号)、《浙江省法院系统简约型数字法庭系统建设方案》(浙高法〔2008〕29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新建、改建、扩建的审判法庭。已建标清数字法庭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此规范要求,逐步进行升级改造。

一、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处对全省的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制订高清数字法庭的建设规范、确定高清数字法庭系统入围品牌,并在实施过程中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

2、经济实用、服务审判

以审判工作为中心,服务审判工作,经济实用、简单易用、便于维护和管理,充分保护现有投资,实现系统应用效益、社会效益和和经济效益的良好效果。

3、遵循标准、无缝对接

遵循国家和最高法院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能够和省内入围的不同品牌的数字法庭系统互联互通,能够和浙江法院数字法庭统一管理平台无缝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二、相关要求

1、总体技术规范

除本规范特别提到的外,高清数字法庭系统其他技术指标应符合最高法院和省高院数字法庭相关规范要求。

2、对接浙江法院数字法庭统一管理平台

各入围品牌的高清数字法庭系统实现与浙江法院数字法庭统一管理平台无缝对接。

3、存储内容

庭审音视频资源除满足《浙江省法院系统数字法庭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浙高法办(2008)17号)要求外,应同时保存一份独立的AAC/mp3格式庭审音频文件。

4、录像质量

直播或点播的图像,单路视频图像达到高清标准(720P/1080P),图像流畅无明显停顿;音量大小适中,音质清晰。

5、标清数字法庭改造

应遵循保护原有投资,充分利旧的原则进行高清数字法庭改造。标清数字系统中的音频设备(话筒、音频处理器、功放、音箱等)、显示设备(支持高清的电视机、投影机等)、显示器、书记员电脑、打印机、符合清晰度要求的实物展台等等均可保留。符合高清传输要求的原有布线也可继续利

用。

6、法庭灯光(改造重点)

目前全省相当一部分数字法庭的照明条件不能满足数字法庭系统高清视频摄像的需求,主要拍摄对象(如法官, 原被告等)的面部较暗,无法进行清晰的传输,达不到高清的要求。在符合《浙江省法院系统数字法庭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浙高法办(2008)17号)中灯光照明的要求基础上,对法庭灯光进行改造,重点符合下列要求:

(1)总则(效果要求):满足法庭现场的高清视频录像需求,做到庭审视频画面亮度适中,人员面部清晰、柔和。

(2)照度要求:在原有照明基础上,要求将主要拍摄对象(正面法官,两侧控辩方,被告人等)的正面照度提高到300LUX以上;

(3)(改造重点)灯光的方向。灯光的方向比灯光的强度更重要。为灯光安装漫射透镜,可以使光照充分漫射,使庭内人员脸上有均匀光照。灯具一般安装在法庭天花板上,可在天花板上安装L型框架,灯管安装在L型框架拐角处,使灯光不直接照射到物体及庭内人员,而依靠天花板对灯光的反射、散射照亮法庭。

(4)色温要求:能根据法庭原有照明色温值进行匹配设置,灯具能够在3200K-5600K色温之间调整;

(5)具有窗户的法庭,应配备遮光窗帘。同时有效利用天然光,根据摄像效果合理选择照明方式和控制照明区域。

(6)照明光源与灯具 。法庭内照明应优先采用高光效光源和高效灯具,如LED灯。应根据环境条件和使用特点,合理地选定灯具的光强分布、效率、遮光角、类型、造型尺度以及灯的表观颜色等。灯具方向可灵活调整;新加灯具的显色指数RA一般在90以上。

(7)灯光改造不满足要求的数字法庭不通过验收。

7、话筒与音响系统

高度重视话筒的选用和音响系统的声场设计。改造时应根据标清数字法庭使用情况,参照《浙江省法院系统数字法庭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浙高法办(2008)17号)要求合理采用高质量的拾音器、定向话筒,确保庭审录音效果。

8、存储扩容

做好数字法庭系统存储扩容工作,确保高清庭审音视频资料长期保存。

三、建设进度

2014年,全省法院完成35%的标清数字法庭的高清改造。到2015年年底,完成所有审判用法庭的高清数字法庭新建和改造。

四、检查验收

省高院对全省法院高清数字法庭改造进度进行检查通报。各中院要做好辖区法院的组织协调督促工作。为保证改造质量,切实提升庭审视频资源的效果,省高院将组成验收组,对各级法院的高清数字法庭建设质量进行远程检查和实地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不符合要求的法院一律不得

验收。

附:庭审主机、庭审管理软件主要技术指标: 全高清标准庭审主机性能指标要求

? 整机必须集成高清数字矩阵、数字音频矩阵、蓝光刻录光驱、中控、高清编码、画面分割合成器、高清录播系统、主机自带存储等功能于一体,嵌入式架构。 ? 支持语音激励功能。根据语音发言人变化,可自动跟踪切换对应视频摄像机信号。切换要求自然过渡,无黑屏、无停顿、无花屏。语音激励支持多个云台摄像机同步控制;语音激励输出应具备延时设置、多个优先级设置以及啸叫抑制功能,避免误触发造成画面频繁切换。主机可以设置启用或关闭语音激励功能。 ? 直播时可以点击放大全屏显示合成画面中任意一小画面。

? 接口要求:

? 一般应有10路1080P30高清信号的直接接入,至少有8路。接口支持HD-SDI/YPbPr/DVI/HDMI。所有接口必须支持1080P30全高清,并可向下自动兼容VGA信号输入;

? 一般应有8路1080P30高清信号的直接输出,至少有6

篇三:浙江省司法系统联系电话汇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址:杭州市马塍路5号联系电话:87054449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杭州市之江路768号(钱塘江北岸,钱江三桥、四桥之间)邮编:310024

公交路线:404路到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下车

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0571--87393323

刑一庭内勤0571--87393080

刑二庭内勤0571--87393126

刑三庭内勤0571--87393116

民一庭内勤0571--87393173

民二庭内勤0571--87393237

民三庭内勤0571--87393204

行政庭内勤0571--87393224

执行局内勤0571--87393261

立案庭内勤0571--87393195立案大厅

立案缴费 0571—87393493 0571—873934940571—87393496

0571—87393497 0571—87393495

审监庭内勤0571--87393313

举报电话 0571--87393306

值班电话 0571--87393000

杭州上城区人民法院

地址:杭州市紫花支路6号(复兴大桥西桥边、钱塘雅苑东边、钱塘江北面)

公交路线:20路、K198路、K273路、510路、39路、62路、K404路、308路、87路、K196路、K522路坐到复兴路北口站点下。

办公室电话0571—867529880571—86752990

民一庭电话0571—867528730571—867528760571—86752865

民二庭电话0571—867528780571—867528770571—86752861

民三庭电话0571—867529800571—867528660571—867529820571—86752981 刑庭电话 0571—86752872 0571—867528710571—86752863

审监庭电话0571—867529830571—86752985

立案庭电话

立案大厅0571—86752857 0571—86752858

0571—86752859

0571—867528300571—86752829

执行局电话0571—867528180571—86752833

0571—867528510571—86752850

0571—867528380571—867528817

0571—867528370571—86752832

0571—867528310571—86752836

0571—867528350571—86752819

档案室电话0571—86752826

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

址址:杭州市香积寺东路109号(东新园小区南门向东50米)邮编:310004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将于近期搬迁至新审判办公大

楼,自2007年3月6日起在新大楼办公,原石桥派出法庭予以撤销。在搬迁期间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公交线路:72路 607路 608路 826路 219路(夜间)东新园南大门站下

刑庭电话 0571--88166739

民一庭电话0571--88166788

民二庭电话0571--88166812

民三庭电话0571--88166789

立案庭电话0571--88166720

行政庭电话0571--88166771

执行局电话0571--88166769

审监庭电话0571--88166813

办公室电话0571--87222289

法警大队电话0571--88166808

值班电话0571--88166711

举报投诉电话0571--87222470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9号邮编:310012

公交路线:74路、86路、199路、820路、25路、63路、66路、42路、186路、815路、841路坐到文二西路东口站下

立案咨询电话:0571-88497846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来访接待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下午17:30

立案接待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下午17:30

院长接待时间: 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三上午8:30-12:30

监督电话:0571-88497898 举报、反映情况的信件投寄: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政治处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地址:台州路1号 总机:0571—88291118

公交路线:70路、23路坐到拱宸桥

办公室电话0571-88259967 # 0571-88259484传真

民一庭电话0571—88259785

民二庭电话0571—88259791

民三庭电话0571—88259790

刑庭电话0571—88259788

审监庭电话0571—882597950571—88259879

立案庭电话0571—88259796

执行局电话0571—88259798

档案室电话0571—88259789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68号 邮编:310020

联系电话:(0571)86577965(值班) 传真:(0571)86577998

办公室电话0571—865779760571—86577975

民一庭电话0571—865779590571—86577958 0571—865779570571—86577956 民二庭电话0571—865779280571—86577929 0571—86577930

刑 庭 电话0571—865779370571—86577938 0571—865779390571—86577950 0571—865779510571—86577952

审监庭电话0571—865779820571—86577983

立案庭电话 0571—865779630571—86577966 0571—865779650571—86577962 执行局电话 0571—865779670571—86577968 0571—865779250571—86577960 0571—865779690571—86577992

档案室电话 0571—86752826

九堡法庭新电话86902460

览桥法庭电话 85141442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799号 邮编:310051 电话:87710333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77号 邮编:311202 电话:82665114

临安市人民法院

地址:临安市锦城镇钱王街958号 邮编:311300 电话:61072712

建德市人民法院

地址:建德市新安江镇法院路 邮编:311600 电话:64796008

淳安县人民法院

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排岭南路38号 邮编:311700 电话:64880870

富阳市人民法院

地址:富阳市春秋北路282号 邮编:311400 电话:63322819

桐庐县人民法院

地址:桐庐县桐君街道迎春南路319号 邮编:311501 电话:64220088

缙云法院0578--3316053

余杭法院机构设置

0571—87393497 0571—87393495

刑一庭内勤0571--87393080

刑二庭内勤0571--87393126

刑三庭内勤0571--87393116

民一庭内勤0571--87393173

民二庭内勤0571--87393237

民三庭内勤0571--87393204

行政庭内勤0571--87393224

执行局内勤0571--87393261

立案庭内勤0571--87393195

审监庭内勤0571--8739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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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电话 0571--87393000

杭州上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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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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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二庭电话0571—86752878 0571—86752877 0571—86752861

民三庭电话0571—86752980 0571—86752866 0571—86752982 0571—86752981 刑庭电话 0571—86752872 0571—86752871 0571—86752863

审监庭电话0571—86752983 0571—86752985

执行局电话0571—86752818 0571—8675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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