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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主刑辅思想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10 | 移动端:德主刑辅思想

篇一:孔子“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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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研究

作者:郭鹏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6期

摘 要 在整个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儒学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关于德与刑的关系上,董仲舒为他总结出的“德主刑辅”的思想是儒家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它是以周公的“明德慎罚”为渊源,同时针对时代特征加以丰富,而形成的一套完整的思想体系,“德主刑辅”法律思想以礼法制度、人治和仁政为前提,重视道德教化,兼容刑罚,以德去刑为主要内容。汉代大儒董仲舒将孔子思想进行总结。使得“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基本定型。虽然“德主刑辅”法律思想是专制社会的法律思想,但是其中的部分内容在今天仍有一些借鉴意义。

关键词 孔子 明德慎罚 为政以德 德主刑辅

作者简介:郭鹏,山东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01-02

一、绪论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从中国第一个王朝夏朝开始,一直到清朝灭亡的几千年里,中国古代一直是以人治为主导的专制社会。统治稳定的维持与统治思想密切相关。孔子创立的儒家学派的法律思想重视秩序,提倡礼与德,建立了一套系统的,从上到下的统治机制。作为这种机制的手段之一的“德主刑辅”更是体现出这一特点。在儒学不断成为统治思想的过程中,“德主刑辅”思想也在不断为适应统治需求而发生着变更,但无论是“大德小刑”、还是“明刑弼教”都是以“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为基础的。

二、“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渊源

“君子以反身修德”。其实,在周代前,古人就有慎用刑罚的法律思想了,“刑主杀而德主生”。真正将“德、刑”一起来谈论并运用的,最早可以追溯到周文王。《尚书·康诰》中记述“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行,不敢侮鳏寡。庸庸、祇祇、威威,显民。”除此之外,左丘明也在他的《左传》中阐述,“明德慎罚,文王所以造周也”。到了后来,周公对文王的思想进一步丰富并加以总结,使德“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成为一个学说。所以,准确的说,周公是第一位提出“明德慎罚”法律思想的人。

周公认为,商朝灭亡而西周建立,是因为殷商“失德”而西周“有德”,所以上天才垂青于西周。因而周公告诫周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同时,周公发现单靠“天威”、“天罚”已不足以平息奴隶与平民的反抗,即使取得了政权,承受了“天命”,如果触怒了人民,也无法维持自己的统治。所以,周公强调要“敬德”、“保民”,以保“天命”,统治者只有得民心,才能永葆其统治。因而从“以德配天”的思想出发,他又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受这一时期主流思想

篇二:西汉时期,“德主刑辅”的思想确立于( )。 A.汉文帝B.汉武帝C.汉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三:德主刑辅之于依法治国的现代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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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主刑辅之于依法治国的现代借鉴

作者:褚丽 刘冬霞

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1期

摘 要:“德主刑辅”是儒家法律思想的经典命题,而且是传统中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对古代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考察“德主刑辅”的历史发展,以现代视角审视其基本内容,为依法治国的不断完善寻找可资借鉴的传统本土资源。

关键词:德主刑辅;依法治国;明德慎罚;德治;明刑弼教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11-0039-03

“德主刑辅”不仅是儒家法律思想的经典命题,而且是传统中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对古代社会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到了近现代,民主法治成为时代主旋律,“依法治国”成为奋斗的理想目标。人们在强调和倚重法制作用的同时,出现了轻视、弱化道德对社会的引导、调节作用的倾向,“德主刑辅”因不合时宜而被视为腐朽、落后的代名词,被遗弃。这样的现实加重了人们对法制作用的依赖,似乎只要有了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律秩序与社会秩序就可以顺利建立起来。然而,三十年风雨兼程,法治之“法”可谓硕果累累,但法治之“治”却依然长路慢慢。“法”多“治”少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隐忧[1]。审视问题的所在,蓦然发现,解决中国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一味遥望西方是没有出路的,应该更多地尊重传统,恢复并重建中国人自己的生活秩序和法律秩序。无疑,“德主刑辅”所蕴含的法律智慧对于当下法治社会的实现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德主刑辅之历史考察

中国传统“德主刑辅”萌芽于西周,形成于春秋,确立于汉,发展于唐,继承于明清。在形成发展的过程中,“德主刑辅”经历了明德慎罚—重德轻刑—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发展轨迹。这一发展轨迹是德刑关系由分离走向统一的历史过程,是德不断被强化的历史过程,亦是刑罚地位、功能不断被提升的历史过程。

1.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是“德主刑辅”的先声。商朝灭亡以后,西周的统治者“监于有殷”(《尚书·诏告》),认为“天命靡常”(《诗经·大雅·文王》),“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左传》),统治者要“以德配天”,“敬德”,“保民”。从“以德配天”的思想出发,周公提出“明德慎罚,亦克用劝。”(《尚书·多方》)所谓明德慎罚,是指治理国家一方面要推行德政,弘扬德教,另一方面要谨慎使用刑罚,对民众要以劝说、教化为主,不要一味使用刑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首次凸显了德在统治中的地位及其对刑的规制。

2.孔孟的“重德轻刑”思想标志“德主刑辅”初步形成。在继承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基础上,孔子提出了系统的“重德轻刑”思想。孔子认为,天下大乱,礼崩乐坏,刑罚无法起到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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