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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委通知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10 | 移动端:北京建委通知

篇一:建委2014年1号文件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对检测试验结果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公司:

根据京建发【2014】1号文件《关于开展对检测试验结果排查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文件附后),为做好迎接市建委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总公司成立检测试验结果排查领导小组 组 长:房连生 副组长:李 维

小组成员:总公司质量管理部、中心试验室、各公司总工及综合处相关人员。

二、阶段安排

1、项目部自查阶段:2014年1月7日—2014年1月8日,由项目部技术主任组织。

2、公司排查阶段:2014年1月9日—2014年1月10日,由各公司总工组织。

3、总公司排查阶段:2014年1月13日—2014年1月17日,由总公司中心试验室组织。具体检查日程安排见附表二。

4、整改阶段:2014年1月14日—2014年2月16日,由各公司总工负责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5、北京市建委执法检查阶段:2014年2月17日—2014年2月28日。 三、要求各公司在2014年1月8日17:00前将京内在施工工程信息按“附表一”格式上报中心试验室。对甲方指定分包单位各公司要加强管理,检查期间必须提供相应施工试验资料。

四、各公司、各项目务必高度重视,确保执法检查中不发生企业被记分处理的情形,否则,将依据总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表1:京内在施工程信息表 附表2:总公司检查日程安排

附件:北京市建委《关于开展对检测试验结果排查工作的通知》

总公司中心试验室 2014年1月6日

附表一:

京内在施工程信息表

公司:

附表二:

检测试验结果检查日程安排(一组)

检测试验结果检查日程安排(二组)

附件:

北京市建委《关于开展对检测试验结果排查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4】1号

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开展近期网格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部分受检工程参建各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检测试验工作,主要表现在:一是施工单位未建立不合格检测试验结果台账,或检测试验台帐不规范,存在试样重复编号等问题;二是施工单位对不合格检测试验结果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抽撤、替换不合格检测试验报告;三是监理单位对已出具的见证记录不及时追查结果,造成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使用在工程上;四是监理单位随意出具见证记录,导致当出现不合格检测试验结果时,施工单位能够再次取得见证记录,使用同一编号对同批次材料进行重新检测试验,直至检测试验结果合格后用合格的检测试验报告替换之前不合格的检测试验报告;五是施工、监理单位未认真审查检测试验结果,导致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建筑材料使用在工程上。

为加强建筑材料、工程实体的检测试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自查阶段。

自查时间2014年1月6日—2014年2月16日。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对检测试验结果的排查,对检测试验结果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及工程实体,施工单位应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监理单位应对其处理情况进行监理,并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二、执法检查阶段。

检查时间:2014年2月17日—2014年2月28日。

篇二:北京高院、北京建委关于规范房产执行和协助的通知

文 件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京高法发[2006] 319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规范房产执行和协助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建设委员会(房屋管理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为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执行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市和区、县建设委员会(含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和区县建委)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

执行事项。

二、市和区县建委按照下列分工接收协助执行文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一)市建委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的项目,由市建委委托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接收协助执行文书并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二)区县建委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的项目,由各区县建委接收协助执行文书并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上述工作分工,分别到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或各区县建委直接送达协助执行文书,或者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其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市和区县建委指派专门部门负责接收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文书,并及时将协助执行的有关信息录入到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管理系统的限制信息管理中,对符合条件的房屋关联到房号。

四、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市或区县建委送达协助执行文书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

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执行房屋的权利人、权属证书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项目名称、座落、部位、面积等,内容清楚、字迹清晰,并载明执行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除法院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以外,非人民法院执行人员送达协助执行文书的,市和区县建委不得接收。

五、市和区县建委接收协助执行文书时,应当查验法律文书是否齐备,并对被执行房产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留存原件,在送达回证(邮寄送达则在回执)上签字或盖章,按接收的时间顺序做好登记并即时转承办部门办理。

市和区县建委认为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不清楚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对有关材料或内容予以补正,但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

六、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接收协助执行文书时发现被执行房产属于区县建委办理项目的,应当告知人民法院直接送达区县建委;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已经接收的,应当及时转区县建委办理,不得自行退回人民法院。

区县建委接收协助执行文书后,发现被执行房产属于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办理项目的,应当及时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不得自行退回人民法院。

七、人民法院对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派员或发函向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或区县建委查询该房屋的权属、他项权利等情况。上述单位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查询工作,并告知查询结果。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上述单位查询房屋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并出具介绍信或协助查询通知书,写明查询内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查询并复制或者抄录的书面材料,由上述单位或者其所属的档案室(馆)加盖印章。无法查询或查询无

结果的,上述单位应当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告知情况。

人民法院来函查询的,上述单位应当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查询结果告知人民法院。

八、人民法院可签发调查令,指定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查询被执行人的有关房产情况。

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执行案件的案号、案件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接受调查单位的名称;

3、持令人姓名、性别、律师执业证证号、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4、调查事项;

5、调查令的有效期限;

6、填发人、签发人、日期和院印等。

查询人持令查询有关房产状况的,

中心或区县建委出示有效的律师执业证,

或区县建委应当协助查询调查令载明的事项并在查询结果上加盖印章。

九、人民法院查封房屋时,

权属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

十、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房屋,

可该房屋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

时应当提交案外人书面确认书的复印件。

必须向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案外人(登记名义人)书面认查封 房屋权属的确认以市或区县建委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十一、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市或区县建委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市或区县建委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核准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

十二、对市或区县建委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

核准登记,

时核准人员最后签署意见的日期为准。

十三、人民法院对可以分割处分的房屋应当在执行标的额的范围内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体查封。

分割查封的,

位;有具体的楼层和房号的,应当注明楼层和房号。

十四、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房产,可以查封,但应当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房产,

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房产,

当裁定解除查封。

需要析产诉讼的,诉讼期间中止对房产的执行。

十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文书之日起10

查封的效力及对其他共有人的房产应 查封自市或区县建委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之日起生效。 以市或区县建委的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查封房屋的具体部 并经债权人认可的, 市或区县建委应当在收到协助执行个工作日内与人民法院联系,书面回函告知或提出

篇三: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汇编

技术质量部

2014年12月

目录

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 3

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和外窗施工管理的通知 ...... 7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

释的通知 ....................................................... 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钢筋 ......................... 14

机械连接质量管理的通知 ......................................... 14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严格落实《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2011)的紧急通知 ..................................... 17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节能改造工程 热固

性保温材料进场见证取样燃烧性能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 2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运

输车辆达工作方案》的通知 ....................................... 23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24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达标工作方案 ........................... 24 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全市生态环保和城乡环境建设动员大会”

会议精神,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制定本方案。 ................... 24

关于印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导则》的通知 ................. 27

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

通知

京建法〔2014〕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并在设计文件上加盖注册章。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制定包括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所需费用。

三、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和工程测量两方面资质的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第三方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

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的要求。

四、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明确施工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点数量及位置、监测控制值和报警值等技术要求。

五、深基坑工程设计等应严格执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深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当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7.0.4条情况时,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提高监测频率;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应实时跟踪监测,并实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当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8.0.7条情况时,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立即对深基坑工程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六、第三方监测单位对第三方监测数据和报告负责。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资料、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监测合同及相关规范标准等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应及时处理、分析

监测数据,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第三方监测分析报告应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

七、施工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含监测专篇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当专项施工方案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征得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的同意。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和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监测和巡视,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并采取措施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

八、当第三方监测和施工监测的监测结果有差异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进行研判,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加强对监测点的管理,确保布设的监测点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监测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并取得测量验线员(或测绘作业证)资格证书;使用的监测设备应合格有效、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十、本通知中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地质条件或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工程。

地质条件或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是指具备下列情况中的一项或多项,具体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等单位根据勘察报告和环境情况确定,必要时可邀请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中的岩土专家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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