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美文好词 > 优质好文 > 海事改正通告

海事改正通告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09 | 移动端:海事改正通告

篇一:防汛整改通知书

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书 江头莹矿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 月日,我镇安监部门对你公司采矿的作业区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经过

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现将安全隐患及整改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进行

整改。

一、存在安全隐患

1、安全知识宣传不到位,危险作业区域没有设置警示标语、警示牌。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作业区域没有公示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安全生产记录。

3、矿区道路危险路段无安全警示牌,无路标;工人往返便道陡峭,无安全防护措施。

4、采矿洞口加固措施不完备,存在坍塌隐患;

5、工人生活区与采矿区距离较近,且处于洞口或河边,缺乏安全防范措施,存在安全隐

患。

6、工人饮食卫生条件差,设施简陋,存在饮食卫生安全隐患。

7、矿区防火、防汛、安全生产预案不健全。

二、整改意见

1、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加强对工人日常安全教育。通过宣传,提高工人的自我安全

防范意识。

2、在施工工地、现场、道路制作固定的警示牌和安全标语,营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氛围。

3、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洞口、道路按照技术标准进行加固。

4、改善工人住宿条件,注意消防安全。

5、改善工人饮食条件,注意饮食卫生。完善食物中毒防范措施。

6、建立安全生产检查日志。安全生产分管人员要坚持每天对重点区域、场地、道路进行

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7、坚持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建立工人进出井登记制度。

8、完善安全制度,确定专职安全员,明确职责,加强监测检查,做好安全生产记录。

9、健全防火、防汛、安全生产等相关预案。

10、加强门卫管理,谢绝无关人员进入采矿作业区域。

11、及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以上存在安全隐患及整改意见,请你公司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尽快制定整改措施,逐

项整改。各项整改意见必须在五月一日前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报镇政府。江头镇人民政府 二o一三年月日篇二:安

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书高家营镇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书公司:

年月日,高家营镇人民政府对你公司在 区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经过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现将安全隐患及

整改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进行整改。

一、存在安全隐患

1、安全知识宣传不到位,危险作业区域没有设置警示标语、警示牌。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作业区域没有公示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安全生产记录。

3、矿区道路危险路段无安全警示牌,无路标;工人往返便道陡峭,无安全防护措施。

4、采矿洞口加固措施不完备,存在坍塌隐患;临时存矿区无安全防护措施,存在滑坡隐

患。

5、工人生活区与采矿区距离较近,且处于洞口或山沟下游,缺乏安全防范措施,存在安

全隐患。

6、工人饮食卫生条件差,设施简陋,存在饮食卫生安全隐患。

7、矿区防火、防汛、安全生产预案不健全。

二、整改意见

1、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加强对工人日常安全教育。通过宣传,提高工人的自我安全

防范意识。

2、在施工工地、现场、道路制作固定的警示牌和安全标语,营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氛围。

3、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洞口、道路按照技术标准进行加固。洞口上方必须修建排水沟,防

止滑坡或坍塌。

4、改善工人住宿条件。在采矿作业区域以外,选择安全地段,建设职工工棚,满足工人

基本的安全住宿条件(2个月整改期限)。

5、改善工人饮食条件,注意饮食卫生。完善食物中毒防范措施。

6、建立安全生产检查日志。安全生产分管人员要坚持每天对重点区域、场地、道路进行

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7、坚持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建立工人进出井登记制度。

8、完善安全制度,确定专职安全员,明确职责,加强监测检查,做好安全生产记录。

9、健全防火、防汛、安全生产等相关预案。

10、加强门卫管理,谢绝无关人员进入采矿作业区域。

11、及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以上存在安全隐患及整改意见,请你公司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尽快制定整改措施,逐

项整改。除第4项外,各项整改意见必须在 日前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报镇政府。高家营镇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月 日篇三:防汛检查整改方案防汛检查整改方案根据通知防汛检查的精神,2014年5月29日,对南沙河流域污水治理一期工程第二标

段(上庄镇工程)工地现场和防汛物资储备仓库进行了摸排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隐患提出

整改措施,防患于未然,并落实到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把安全度汛放在第一,现将

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广泛开展防雷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在工人晓知有关防雷常识的同时,掌握一定的预

防措施和自救措施。

二、 认真做好施工防汛安全工作。南沙河流域污水治理一期工程第二标段(上庄镇工程)

施工地段不集中,施工班组比较分散,项目部与各施工班组逐一进行谈话,在告之有关防汛

安全常识的同时,明确要求,遇有雷雨天气要停止施工,并将施工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防

止发生意外。

三、认真做好排污管道施工工作。施工现场道路有选择性的进行硬化、修整,疏通了排

水系统。现在我项目部要求电工切实做好设备、线路的检查维护,同时对各班组自备的机械

设备也提出同样要求,及时消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行。

四、做好值班备勤,调整充实防汛力量。项目部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领导小组成

员24小时开通通讯工具,并成立了防汛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工程负责人任 副组长,各有关班组长为成员。同时和安全生产相结合,形成联查行动,共同预防。项

目部将人员进行了排班制,每天有一名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办公室设立了专线电话确保上、

下联络畅通,休息日由一名领导干部值班,并留足值班人员,以防出现空岗、漏岗。同时要

求,每人手机畅通,遇有情况能及时联系。

五、防汛物资准备到位。准备了水泵、防洪沙袋、铁锹、箩筐、救生圈、安全绳、长竹

竿、十字镐等防洪物资,做好防范应急准备。在汛前,对自动排水泵进行调试,保证排水泵

正常工作。

六、 “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的防汛工作方针,进一步落实防汛责任,做到

“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加大力度进行防汛隐患的排查,做到隐患排查不留死角;扎实落实

各项防汛措施,做到重点部位的防汛措施全面细致,确保安全度汛。各项措施已得到很好的

落实,项目部管理人员正以良好的心态和扎实的工作作风,积极推动我项目部各项工作顺利

开展。

附:汛期防汛领导小组成员 防汛应急组织机构图 联系方式

组长: 伤员营救组:物资抢救组:保卫疏导组:物资供应组:郝凤永 白丽萍 任立新

龚文波 杨文龙 3718819893 3811627979 3701312150 3381453432 316167316911111 防汛应急物资清单防汛物资照片 篇四:防台防汛专项应急预案()2014大小嶝造地纳泥区地基处理一期工程5标段 防

案 编制: 审核: 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大小嶝地基处理一期工程5标项目部 二0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一、 工程概况

大小嶝造地纳泥区地基处理一期工程位于大小嶝,围堰及海堤高程6.0~6.5m。本标段为

v标段,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地基处理、强夯、围墙及临时排水等。施工区每年5-11月份(主

要在8月)受台风影响期。本工程主要受台风、汛期影响较大。

二、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影响有:陷泥、触电事故、机械伤人事故、防台、

防汛事故等,本工程施工时周围无重要设施,事故的发生对周围的环境影响不大。

1、台风事故:台风来临时,可能发生施工船舶、交通船、运输船的机损和人员伤亡事故;

或对正在进行工程施工项目的损坏、岸上重要设施受台风影响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

故。危险程度属较高等级(二级)。

2、暴雨、水淹事故:高潮、暴雨来临时,可能发生施工船舶、交通船、运输船的机损和

人员伤亡事故、工程施工项目的损坏、岸上设施、机械设备、用电设备受水淹造成财产损失、

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和人员伤亡事故,危险程度属较高等级(二级)。

三、应急处置基本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应急处置时,首先

抢救受伤人员,优先保护贵重财产;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科学救援,避免发生

二次事故,救援时要反应迅速,措施得当。

四、应急组织机构的组成、责任和分工按照“层层把关,责任落实”的原则,项目部成立了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副经理为

副组长,其他人员为成员。

组长:陈锦毅:13799766959副 组 长:石卫兵:18671130909曾宪智:15985837289

成员:李晓丹:15071358836 王添华:15359323202张世谅:13400774989 赖小龙:13646016448邱兵:15572728065薛超:13656028602廖映桂:13055232570黄龙才:18659348585 防台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大小嶝造地纳泥区地基处理一期工程v标段项目经理部二

楼。值班电话:0592-7097808(传真);总值班人:张世谅:13400774989。

1、指挥领导小组:指挥部设在项目部办公室,电话为0592-7097808,负责事故的应急

救援工作的指挥和组织,制定和修订本工程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组织实施和演练;检查督促做好重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事故发生

时,发布和解除救援命令,并组织指挥救援行动;向上级汇报和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

援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2、总指挥曾宪智:负责组织和指挥整个应急救援工作。

3、副总指挥石卫兵: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和日常工作。

4、应急小组王添华担任组长,成员由张世谅组成。职责:组织实施抢险行动方案,协调

有关部门的抢险行动;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抢险进展情况。

5、安全保卫组李晓丹担任组长,成员由张本雄就组成。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

阻止非抢险救援人员进入现场,负责现场车辆疏通,维持治安秩序,负责保护抢险人员的人

身安全。

6、后勤保障组陈丽琴担任组长,成员由陶鑫组成。 职责是:负责调集抢险器材、设备;

负责解决全体参加抢险救援工作人员的食宿问题。

7、医疗救护组邱兵担任组长,成员由司机陈少辉组成。 职责:负责现场伤员的救护等

工作。

8、通讯联络组周雄担任组长,负责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对外通讯任务。通讯联络电话见

附件。

9、事后处理组项目经理担任组长,成员由项目领导班子组成。 职责:负责做好对事后

的处理工作及其他事宜。

五、防台防汛措施我司历年重视防台工作,有健全的各级防台组织机构,设立与集团、分公司、项目部都

有联系的防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专职安全员负责,负责对台风预报的收听及台

风的移动路线、发展方向进行跟踪。当工程区域遇到台风袭击,工程建设发生意外时,按应

急状态进行控制。工程项目部在平时做好应急准备和防范措施,事先拟定处理方案。由物资

部门购置防风专用的器材和工具,准备必要的物资和设备,调动一切力量进行应急抢救。以

“安全第一,工程至上”为原则,尽最大努力保护人员、设备和工程的安全。结合本工程的

特点,制定各项防台施工措施如下:

(一)、组织措施:

1、当进入台风季节,要专门成立防、抗台风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专职

安全员和各施工队长组成,领导小组服从厦门市及厦门防台防汛领导小组指挥协调。定期和

不定期地制定研究防台抗台的施工方案,强化防台抗台措施,发现问题及时现场解决,确保

工期和质量;

2、指派专人收听、收看天气预报和台风信息,并经常与气象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天气动

态,为合理地安排施工项目提供科学依据;

3、召开防台防汛专题会议,通报上级防台防汛有关信息、指示,部署防台抗台工作计划,

听取和解决各部门提出有关问题;

4、及时向各部门传递台风动向,随时掌握船舶、工地防台动态,及时下达防台、抗台、

避风、抢险等指令;

5、当台风来临前,船舶必须提前进入避风锚泊地,各种陆上施工机械提前停放在安全地

带。各种临时房屋、工棚等设施必须加固;

6、总结防台抗台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及时表扬在防台抗台中涌现出来

的好人好事;

7、认真检查各工区的船舶、工地、车间、仓库等设备、设施、物资防台抗台预备的落实

情况,发现问题,指派专人限时整改。

(二)、防台物资储备措施:全面落实项目《防台、防汛处置预案》中的物质准备要求。由物资部门负责准备和安置,

由专人负责保管,严禁挪作他用。

(三)、防汛抗台的重点

1、海上施工船舶防台为本标段重中之重。台风来临期间前,根据海事等相关单位的要求

到避风锚地事先抛锚避风,船上施工作业人员按要求撤离。

2、吹填区内各条围堰的安全,项目安排专人巡视,确保围堰安全。

3、海上施工船舶防台防汛工作由郑永新副组长统一指挥,张健勇及其项目部有关人员负

责。

六、防汛抗台工作要点

1、防汛抗台工作事关稳定大局和百姓生命财产之安危,要认真贯彻“防范重于抢险,责

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切实做好防汛抗台工作,克服麻痹侥幸心里,

团结一心,合力抗灾。

2、对施工围堰要定期进行沉降、位移观测,保证围堰的稳定。

3、对施工机械船舶定期进行检修,特别是水泵要保证正常运行,遇有故障应及时进行抢

修,在人力、物资、设备上提供帮助。

4、对已开挖的基坑做好相关防护工作,定期检查、维护临时用电。

5、汛期前,对驻地、工地、料库存、料场进行全面检查,了解水情和排水情况,查看有

无水害隐患。查有隐患,限期解决。

6、在汛期施工时所用机具、材料、设备等,应放在安全的地方。洪水到来之前,提前撤

出低洼地区的人员及机械设备,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并随时备足抢险材料及机具,

以防不测。

七、防台防汛应急预案

(一)防台防汛思想体系项目各级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第一安全员的职责,做好所属部门人员的防台防汛思想宣

传,树立集体利益为重的思想,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不折不扣地执行司职业健康安全

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认真做好防台防汛工作的组织落实、思篇五:电厂防汛总结

篇二:车辆整改通知书

尊敬的 家长:

您的孩子 上、放学时存在合伙乘坐“三无车辆”,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三轮摩托、

电动车等三无车辆安全系数极低,根据规定只能接送自家孩子,为了您孩子的安全,为了家

庭的幸福,不要贪图一时的方便,让您的孩子乘坐此类车辆。我校采取的是家长接送自己孩

子制度,请家长一定要自行接送! 傅家小学 2014.3.26篇二:车队整改通知书 修远咨询安全工作检查整改通知书 篇三:xx县机动车维修业整改通知书xx县机动车维修业整改通知书x运管维修〔2007〕1号 xxx汽车修理厂 :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国家标

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04)、《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交通厅

《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交函〔2006〕531号)

第四条、四川省交通厅运管局《关于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业户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通知》(川运函〔2006〕137号)第四条(四)项以及乐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关于换发机动

车维修业户经营许可证的通知》(乐市运管函〔2006〕157号)的规定,现对你企业提出整改

通知如下:

被检查单位:xxx汽车修理厂负责人签收:检查时间: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检查人员: 整改内容:(转载于:车辆整改通

知书)

一、厂房和停车区域与居民居住区混合使用,已不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存在重大安全隐

患,应当在整改期限内迁移;迁移后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

—2004)的要求;

二、在整改期限内增加以下设备:

(一)通用设备

1、压力机

二、专用设备

1、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2、车轮动平衡机

3、转向轮定位仪

4、发动机检测诊断设备(具备示波器、转速表、发动机检测专用真空表的功能)

5、数字式万用表

6、正时仪

7、车身整型设备

三、主要检测设备

1、声级计

2、排气分析仪或烟度计

四、签订《现场审查表》中,符合开业条件的外协合同或协议 整改要求:

1、你单位必须于二○○七年九月一日前向xx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作出一年期限的整改承

诺,并按承诺期限完成整改工作;

2、二○○八年九月三十日之前未完成整改工作,将按规定予以降级或取消经营资格。 检

查机关:xx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

附:《现场审查表》

送达时间:二○○七年八月二十日篇四:交通运输系统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交通运输系统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县海安办)(2014)号 年 月日,湘潭县地方海事处对你单位 进行了明查暗访发现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

2、

3、 。

现责令 对上述隐患于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 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并于 年 月 日前整改情况报送湘潭县地方

海事处,逾期不整改或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检查人员(签名):附检查情况资料或

照片(或影象资料)

(下发整改通知书单位盖章)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签发单位预留一份,存在隐患单位一份,行业管理机构一份)篇

五: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

豫c车主:你车所属司机,身份证号 因多次违章现积分已达为保障车辆行

驶安全以及公司和车主权益,特发此通知,望接通知后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水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内河水域及相关陆域发生的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海事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第二章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一节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秩序

第五条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第六条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三)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第七条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欺骗手段既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取得的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予以撤销:

(一)不掌控船舶安全配员;

(二)不掌握船舶动态;

(三)不掌握船舶装载情况;

(四)船舶管理人不实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五)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节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检验和登记管理秩序

第八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条所称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

(三)持失效的检验证书;

(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检验证书。

第九条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监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有以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其情节给予警告、暂停检验资格或者注销验船员人员注册证书的处罚:

(一)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二)擅自降低规范要求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三)未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四)未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第三节违反内河船员管理秩序

第十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或者操作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船员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

(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三)持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员职务证书;

(四)持伪造、变造的船员职务证书;

(五)持转让、买卖或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

(六)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

(七)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书;

(八)未按照规定持有船员服务簿。

第十一条违反《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

(二)在船在岗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违反《船员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未按照规定招用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情形的,依照《船员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规定取得就业许可;

(二)未持有合格的且签发国与我国签订了船员证书认可协议的船员证书;

(三)雇佣外国籍船员的航运公司未承诺承担船员权益维护的责任。

第十三条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按照《船员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所称船员服务机构包括海员外派机构。

本条第一款所称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备案内容不全面、不真实;

(二)未按照规定时间备案;

(三)未按照规定的形式备案。

第四节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第十四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领航或者停止作业。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二)船舶所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五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领航或者停止作业,并予以没收。

本条前款所称应当报废的船舶,是指达到国家强制报废年限或者以废钢船名义购买的船舶。

第十六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

(二)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三)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国际航行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五)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

(六)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七)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核定航路、航行时间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

第十七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二)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

(三)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

(四)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

(五)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

(六)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

(七)在规定必须报告舱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

(八)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

(九)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十)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航行规定;

(十一)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

(十二)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

(十三)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

(十四)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

(十五)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十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无线电遇险设备测试;

(十七)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十八)未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

(十九)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

(二)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三)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

(四)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五)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

(六)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

(七)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

(八)未持有《乘客定额证书》;

(九)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

(十)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包括以下情形:

(一)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二)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数;

(三)集装箱载运货物超过集装箱装载限额;

(四)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

(五)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

(六)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第十九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有关作业,包括以下作业: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三)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设备;

(二)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救生设备;

(三)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

(四)在非锚地、非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

(五)船舶试航、试车;

(六)船舶悬挂彩灯;

(七)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第二十条违反《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不按规定缴纳或者少缴纳港口建设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未缴纳或者少缴纳的港口建设费的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未缴清港口建设费的国内外进出口货物,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或者货物承运人违规办理了装船或者提高港口手续的,禁止船舶离港、责令停航、改航、责令停止作业,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秩序,不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船舶港务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从结算的次日起,按日核收应缴船舶港务费5‰的滞纳金;对逃缴、抗缴船舶港务费的,可以禁止船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处以欠缴船舶港务费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节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第二十二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一)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二)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者在港口外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停止整顿。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船员未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明;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及其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依照《危


海事改正通告》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meiwen/12054.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