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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法院网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08 | 移动端:浦东新区法院网

篇一:浦东法院离婚立案指南

上海法院诉讼离婚指南

诉讼离婚也就是向法院起诉离婚,是根据我国法律解除婚姻关系的二种途径之一。2001年新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适用诉讼离婚的前提条件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二种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也仅此两种:其一,是登记离婚。新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其二,便是诉讼离婚。相比较而言,登记离婚手续便捷,成本较低;诉讼离婚程序麻烦,如果涉及财产分割,要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缴纳诉讼费,加上请律师的费用,可谓成本较高。当事人不选择登记离婚,而选择诉讼离婚,其前提条件一般是:

1、夫妻双方无法就是否离婚、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分歧较大,而一方坚持离婚的;

2、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登记离婚手续,而选择诉讼离婚的。如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国外或外地无法亲自到夫妻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离婚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再如夫妻双方是事实婚姻,或夫妻一方有精神病,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离婚登记处不予办理离婚登记的等等。因客观原则造成的登记离婚障碍,当事人只有选择诉讼离婚。

3、夫妻一方或双方担心登记离婚后,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书,而选择诉讼离婚获得具有法律强制效力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

二、上海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

从新婚姻法第32条可以看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基本条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认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是:

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审判实务中,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

2、须经法院调解仍无效。对于调解无效,一方仍坚持已见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则应视为离婚条件已基本成就。

三、上海法院诉讼离婚的程序

上海法院起诉离婚的一般程序是:

第一步:如果是第一次起诉离婚,首先要诉前调解;如果不是第一次起诉,就无需诉前调解。

第二步:立案。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三步:开庭审理与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都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于离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如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宣告判决公开;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即自然消灭,离婚诉讼已没有实际意义,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诉讼。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涉及到离婚与否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离婚,被告则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实践中,因一

方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又没有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时,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个月提起第二次的离婚诉讼。

四、上海法院审理离婚诉讼的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审理审限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五、上海法院诉讼离婚费用

上海法院受理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收费2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足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同时,调解离婚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减半交纳。

浦东法院离婚立案指南

一、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告起诉应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三、起诉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联系电话、邮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公民起诉应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五、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

定不服的,应在十日内提起上诉。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立案期间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六、原告在诉状中不应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

七、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八、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申请执行的期限: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以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三月

浦东法院离婚起诉书(样本)

原告:李某某,女,1963年4月8日生,汉族,上棉七厂工作,住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4100弄5号702室,联系电话:58234579,手机13124681021,邮编200135

被告:王某某,男,1962年1月5日,汉族,上钢一厂工作,住址同上,手机:12345678901,邮编同上

诉讼请求:

一、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付抚养费200元;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财产价值5万元);

四、夫妻共有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1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86年9月经他人介绍相识,于1990年3月2日结婚,1991年2月生育一女儿,取名为王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自1998年6

月被告结识一女子后,双方感情产生裂痕??(可简述离婚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起诉人:李某某

2010年6月17日

浦东法院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指南

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提供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紧急的依据。

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法院提供保全财产的线索,并提供相当于财产保全标的额的现金担保。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于15日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1、财产为机动车的,应提供机动车牌号、车辆管理机关;

2、财产为房地产的,应提供房地产处所及权利人姓名(名称),并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

3、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帐号;

4、财产为单位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

5、财产为股票或者股票帐户内资金的,应提供股东帐户号及证券交易指定场所;6、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

家庭暴力离婚起诉书格式范本(2010最新)

提示:1、本家庭暴力离婚起诉书范本仅适用于原告起诉离婚时格式参考;

2、起诉书的内容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案情书写,切务参照范本(起草离婚起诉书应当注意的问题),如果个人书写有困难,应委托律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士协助起草,否则难以起到相应的诉讼效果,甚至损害个人诉讼权益;3、怎么写离婚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怎么写离婚起诉书中的事实与理由?…当事人可点击参考本网站相关文章。

篇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和管辖区域和范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和管辖区域和范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虹桥路1200号 邮编:200336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丁香路611号 邮编:200135 电话:38794518 闵行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雅致路99号 邮编:201100 电话:64120000 卢湾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合肥路213号 邮编:200025 电话:63856666 徐汇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宜山路188号 邮编:200030 电话:64680966 长宁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虹桥路1133号 邮编:200051 电话:52574999 金山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金山大道2288号 邮编:200540 电话:57968100 南汇区人民法院 惠南镇城西路55号 邮编:201300 电话:58024700 奉贤区人民法院 南桥镇南奉公路9501号 邮编:201400 电话:57417490 松江区人民法院 松江区文诚路80号 邮编:201600 电话:67735279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陆家嘴法庭 源深路161号 邮编:200135 电话:58214483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六里法庭 浦东新区德州路111号 邮编:200126 电话:58741454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桥法庭 金桥路1490弄4号 邮编:200136 电话:50701257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外高桥法庭 高桥镇学前街80号 邮编:200137 电话:58670582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川沙法庭 川沙镇华夏东路1458号 邮编:201200 电话:50922990

闵行人民法院民一庭 闵行区水清路800号 邮编:201100 电话:64120000 闵行区人民法院颛桥法庭 闵行区颛桥颛盛路333号 邮编:201108 电话:64890333

闵行区人民法院七宝法庭 闵行区沪松公路460号 邮编:201101 电话:64780088 闵行区人民法院浦江法庭 闵行区浦锦路15号 邮编:201112 电话:64110027 金山区人民法院朱泾法庭 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邮编:201500 电话:57311051 南汇区法院周浦法庭 周浦镇繁荣路沪南公路口邮编:201318 电话:68131971 南汇区人民法院芦潮港法庭 南汇区芦潮港镇果园桥车站东首邮编:201308 电

话:68281063

奉贤区法院奉城法庭 城中心镇城协路北侧、政苑路东侧邮编:201411 电话:57520275

松江区法院泗泾法庭 松江区泗泾镇江达南路4号 邮编:201601 电话: 57610943

松江区浦南人民法庭 松江区泖港镇中南路邮编:201607 电话:57861795 松江区仓桥人民法庭 松江区松蒸公路12号 邮编:201600 电话:57823848 松江区茸城人民法庭 松江区松江县松汇路47号 邮编:201600 电话:57814106

篇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浦民三(知)初字第72号

原告上海百兰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大野美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师坤,上海市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瑞?,上海市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鹤蛋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大?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拥军,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磊,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百兰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大鹤蛋

品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师坤、王瑞?、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大?正?及委托代理人徐拥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百兰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称,自2007年5月起位于上海市临沂北路200号的东樱花苑内的?SAKURA?便利店内,销售着生产者为被告、商标为??王?的鸡蛋,在该鸡蛋的包装盒里及鸡蛋售货架边上放臵了一张以?上海大鹤蛋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大?正??和?有限会社AVIAN会长大?正??的名义发布的、用日文书写的题目为《向承蒙惠顾的各位顾客致歉并报告》的声明书。在位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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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城南路29号的?新鲜组合食彩馆?便利店内销售的??王?鸡蛋包装盒内也有同样的声明书。在该声明书中被告声称的以下内容采用捏造事实或混淆视听的方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1、夏振煌未经被告同意在中国申请注册了??王?商

标。原告认为,此内容给消费者造成夏振煌在中国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被告及有限会社AVIAN的商标权或恶意抢注的误解,但夏振煌注册商标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且夏振煌是原告的负责人,其在2005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王?商标后一直由原告使用至今。

2、??王?品牌的鸡蛋是由被告生产的,并从被告的GP中心出货,提出鸡蛋产品是以怎样的目的生产的、由谁生产的,均需要进行溯源管理。原告认为,此内容系捏造事实,被告自2006年3月成立以来,在上海无任何养鸡场,被告的经营范围中也没有鸡蛋生产的经营项目,被告在鸡蛋的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只是挑选、清洗、包装鸡蛋;根据欧盟食品法的规定,食品、饲料、供食品制造用的家畜等,在生产、加工、流通各个阶段必须确立食品信息溯源,而被告最多只是在对加工销售环节进行管理,被告使用的溯源管理一词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告是在对从生产到销售的整个环节进行管理,更进一步误解为被告是??王?鸡蛋真正的生产者。

3、??王?商标原先是由日本法人从15年前开始经过其多年的努力确认品质后打造出的品牌。原告认为,此内容纯属混淆视听,事实上,原告为在上海建立??王?商标的鸡蛋的商品声誉,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在多家-2-

杂志和报纸上刊登广告,并逐步在上海打开??王?鸡蛋的销售市场。而被告企图利用所谓日本??王?品牌的影响力来暗示被告在上海的??王?品牌也必然拥有高知名度。

4、原告是被告的代理店,自2007年3月5日以后已停止向原告供应标准化生产的商品,原告现在销售的??王?鸡蛋已不是被告确立了商品标准的??王?鸡蛋。原告认为,原告作为??王?商标的合法使用者及将来的独占使用者,自主地选择鸡蛋的供货渠道及鸡蛋的加工者,所销售的是原告已经确立市场价值的??王?商标鸡蛋,并非销售他人的??王?鸡蛋。被告称其销售的鸡蛋是标准化生产的商品,影射原告销售的鸡蛋是不符合标准的商品,对商品的品质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5、为避免市场混乱,被告开始在市场上供应??皇?商标的商品。原告认为,此内容是对原告将来取得的商标权的潜在的侵犯,被告先表明其是??王?商标的合法使用者,又表示??王?鸡蛋将由??皇?品牌取代,被告采用这种方式将原告建立起来的??王?鸡蛋的影响力转嫁到??皇?品牌上,试图贬损原告将来取得的??王?商标的价值。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不仅对自己的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且捏造事实诋毁原告,是一种恶意竞争的行为,对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101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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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5,000元,公证费人民币5,000元,调查取证费人民币124.2元,翻译费人民币300元。

被告上海大鹤蛋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王?书法字体的著作权人是大?正?。??王?鸡蛋最初是由大?正?及其开设的公司在日本创立的知名鸡蛋品牌,大?正?在中国设立被告,目的是为了在中国生产和日本同样标准的鸡蛋。??王?鸡蛋的品牌所有人是被告,被告生产??王?鸡蛋,原告负责经销该鸡蛋,故原告是被告的代理经销商,现在双方已经终止了经销关系。夏振煌明知上述情形,仍未经大?正?同意将??王?申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2007年3月以后被告已停止向原告供应??王?鸡蛋,原告自行供应的鸡蛋使用的质量标准与被告生产的??王?鸡蛋使用的质量标准不同, 但包装与被告生产的极其相似,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但原告却在日文报纸上刊登启示,称原告是? ?王?鸡蛋的权利人,使得被告的经营受到很大影响。为此,被告作出声明,声明? ?王?鸡蛋是日本品牌,权利属于被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大?正?在2007年5月发表的声明只是对客观事实的陈述,并未虚构事实,故被告并未侵害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1、被告放臵在鸡蛋盒内或张贴在超市墙上的日文声明书及中文翻译件;

2、(2007)沪长证经字第5062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在东樱花苑的超市内购买鸡蛋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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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7)沪长证经字第5059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在上海美浓屋购买鸡蛋的过程;

4、(2007)沪长证经字第5060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在新鲜组合食彩馆内购买鸡蛋的过程;

原告以上述证据1-4证明被告在其销售的鸡蛋盒内放臵了声明书或在商店墙上张贴了声明书,其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5、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明原告的负责人夏振煌(又名夏木真?)在2005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 ?王?商标。

6、夏振煌于2006年1月1日许可原告使用? ?王?商标的承诺书,证明原告有权使用??王?商标。

7、原告与上海凡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推广协议》;

8、2006年7月9日第2747期《新闻晨报》刊载的消息;

9、原告与上海大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合约书》;

10、上海嘉可广告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告刊登证明、广告费发票、《城市漫步上海版》和《酷棒》上登载的? ?王?鸡蛋广告;

11、上海天益成广告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告刊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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