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美文好词 > 优质好文 > 诉讼时效中止案例

诉讼时效中止案例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6-26 05:47 | 移动端:诉讼时效中止案例

篇一:浅谈诉讼时效的中断

浅谈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是各国民事法律中普遍存在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西方有一句法谚“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鲜明形象地描述了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该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权利人和义务人的关系,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下面通过对一则小案例的分析加深大家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认识。

案件简介:

2005年9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水泥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20万元的水泥,合同约定了水泥的型号、规格、数量及单价等,但未约定交货期限和付款期限。合同签订后,乙公司陆续将价值20万元的水泥从甲公司提走。2005年12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对账单,内容为“经双方对账,至2005年12月1日,已支付甲公司10万元”。2006年9月,乙公司支付5万元,2007年2月,乙公司支付2万元。2011年9月2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要求支付所欠的3万元货款,遭到乙公司的拒绝。2011年10月20日,原告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公司偿还尚欠的水泥货款3万元,并称其在2008年、2009年、2010年曾多次向被告主张支付欠款,引起诉

讼时效中断。审理中,被告以双方对账已四年多,原告在此期间并未有任何要求付款的主张,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本案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请求支付价款的行为能否得到支持?

裁判摘要: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对原告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理由如下:

1、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并未约定付款期限,事后亦未达成任何补充协议,属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四)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据此,债权人即本案中的甲公司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乙公司履行义务,本案中甲公司在对账四年之后向乙公司主张履行支付欠款的义务,应该予以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2011年9月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遭到乙公司拒绝,符合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

的情形,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此时起算,至甲公司2011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并未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应该予以支持。

3、甲公司主张其2008年、2009年、2010年曾要求乙公司履行义务并因此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请求,因甲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因此不能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实践运用:

在我公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有效维护公司利益,防范相关风险,了解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的事由尤为重要。概括的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起诉讼

这里的“诉讼”应做广义的理解,不仅包括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的行为,而且包括权利人具有同样性质的其他行为,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自权利人提起诉讼时即发生,而不是送达给义务人之时。因为提起诉讼即表明权利人行使了权利,如果在送达义务人时才发生中断的效力,在因法院的原因迟延送达的情况下,可能影响权利人的权利。

二、权利人主张权利

指权利人向义务人做出的请求其履行义务的催告。包括向义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或向清算人申报破产债权等。无论以

何种方式,只要将主张权利的意思通知或表达给义务人即可。

实践中,在债务人分散且众多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公告的形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有关司法解释有条件的确认了以公告形式主张权利具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在以口头形式催告的情况下,只要有证据予以证明,同样应当认定其效力;在书面催告的情况下,义务人的传达室、收发人员签收,或其工作人员签收即可发生效力,而无需法定代表人签收或加盖单位公章;在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形式邮寄催告函的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证明义务人收到了邮件,可以认定该邮件系主张权利的函件。权利人亦可以通过一定的行为行使权利,如银行在还款期限届满直接从借款人账户扣息的行为、向义务人提供对账单进行对账的行为、主张债务抵销的行为等均属行使权利,均应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三、义务人承认

即义务人对权利人表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愿意履行义务。义务人的承认,可以各种方式做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做出通知、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偿部分债务等义务人的行为,在法律上都构成承认。

相关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

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篇二: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作业

法本二班郭灵艳 128012010085

辩护与代理

案例:张三(16岁)、李四(19岁)殴打王五致其重伤一案,经M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2年5月6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16日,某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张三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张三因系父母双亡的孤儿,寄居于其二叔家,他认为自己已经给二叔带来不少麻烦,委托律师恐怕又要给二叔增添负担,而且二叔也不会为自己出这笔钱,因此没有委托律师。鉴于此,M人民检察院便指定了一名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王律师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王律师提出要复印公安局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以保守案情秘密为由予以拒绝。5月28,该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M市人民法院。该法院决定于6月17日开庭审理,并于6月15日向辩护律师发出了开庭通知。王律师以法院通知开庭日过迟,并且未能得到起诉书的副本为由拒绝出庭辩护。经法院劝说无效,不得已,人民法院又重新指定了一名律师张某参加法庭辩护,并将开庭日期推迟至6月27日。开庭后,公诉人和律师进行了激烈辩论。6月29日,法院判决张三有期徒刑1年,缓期执行1年。判决确定后,张律师没有向法院询问有关结果,也没有问张三的意见(后判决书副本虽送达律师,但已超过诉讼期)。

请结合本章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 人民检察院为张三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人民检察院为张三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是错误的。

首先,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指定辩护的时间只能在审判阶段,而且由人民法院进行指定。在审查起诉阶段不存在指定辩护的问题,检察机关没有为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人的义务。其次,在本案中,虽然根据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的没有聘请律师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但是申请法律援助须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而且是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而本案则不同。

2、某检察人员于5月16日告知张三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行为存在什么缺陷? 答:该检察人员在5月16日告知张三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告知时间上有拖延,太迟,这样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缺乏足够的时间委托辩护人,导致辩护人缺少足够的时间来对案情做全面的调查,从而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不利用对嫌疑人辩护权和其他权益的保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而在本案中,5月6日案件就以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应该在5月6日开始的三日日告知犯罪嫌疑人,而5月16日明显太迟。

3、人民检察院能否拒绝辩护律师复印起诉意见书的请求?

答:人民检察院不能拒绝辩护律师复印起诉意见书的请求。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利,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辩护

人有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辩护人的权利中,辩护人有权得到与其刑事辩护权有关的法律文书,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并且没有规定辩护律师要经人民检察院的允许,与其他辩护人相比,本案的辩护人为辩护律师,本身就具有法律赋予的查看、复制本案起诉意见书的权利。

4、人民法院一直未给辩护律师发送起诉书副本,这种做法正确吗?

答:这种做法错误。

首先,辩护律师依法享有各种辩护权利,如阅卷权、有权获得与其刑事诉讼辩护权有关的法律文书等权利,为了保证辩护律师的这些辩护权利,法院应该对辩护律师这些权利的保护予以方便。同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理案件时,有义务将通知辩护律师,给辩护律师发送起诉书副本,以保证辩护律师的知情权利,以此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辩护人与审判人员的关系本质上应是协助关系,在本案中,审判人员应当依法保障辩护人履行辩护职责。

5、王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吗?

答、王律师没有权利拒绝辩护。

首先,在该案,针对王律师拒绝辩护的问题,该案不存在我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的三种情形,本案中当事人的委托事项既没有违法,委托人也没有利用律师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委托人也不存在隐瞒事实的情况。其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有忠于职守的义务,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或被指定担任辩护人后,应当恪尽职守,不能无故拖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再者,由于本案中,王律师是由检察院指定辩护,本身检察院是没有权利指定辩护的,但是王律师已经在前期已经着手为嫌疑人辩护,已经接手该案件,而且其是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在已经被指定后并且自身也同样的情况下就应当忠于职守。最后,对于王律师拒绝辩护的理由不能成为其拒绝辩护的理由,对于司法机关的错误,辩护人应当积极助其更正,而不是拒绝辩护的理由。

6、 张律师在判决确定之日后做法是否正确?

答:张律师在判决确定之日后的做法是错误的。

辩护人有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的责任。在本案中,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判决后,应当了解被告人的态度,征求其对判决的意见以及是否决定上诉等。而本案中,张律师不仅没有询问判决结果、没有了解被告人态度,并且由于其的不作为,导致后判决书副本送达律师时以过了诉讼时效,直接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宿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案例分析

案例:高某以诽谤罪将范某起诉至某县法院。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应属本院管辖,该案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应予受理。但被告人范某目前下落不明。

请结合本章内容,讨论在对此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本案属于自诉的刑事案件,法院应当先受理该案件,然后决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中止的条件消失后,再恢复进行诉讼,同时在确定中止诉讼后通知

当事人。

理由:首先,在该自诉案件中,县法院已经审查认定,该案属本院管辖,且受理案件的条件都已具备,法院应当受理该案件。其次,自诉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后,应当按照诉讼程序不间断地进行下去,但本案中被告人目前下落不明,致使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下去,但是又不能终结诉讼,为了维护刑事诉讼的严肃性、使该法院可以集中力量办理其他案件,同时维护被告人的权益不致于长期处在一种不稳定状态,法院应当决定暂时中止该案件。再者,被告人下落不明属于法院中止诉讼的法定理由。

篇三:诉讼时效中止的计算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hao.lawtime.cn 诉讼时效中止的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指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因而法律规定暂时停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待阻碍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又继续进行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这就是说,诉讼时效的起算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权利受到侵害,二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

但是,如果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超过二十年的,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实践中,诉讼时效的起算主要包括四种情况:

1.规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应当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2.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应当从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之时开始计算。

3.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4.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开始计算。

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主要是:

1.权利人因不可抗力而无法行使权利。如因战争、地震等自然灾害而不可能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也不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权利人无法克服的障碍和其他特定事由。如权利人或义务人一方死亡,其继承人尚未确定、权利人或义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但暂时无法定代理人等。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1aa6731e0066f5335a8121aa?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1ca0417000676e5b9b68b4fa06478d12&sign=96f3ff8cea&zoom=&png=8004-&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不过,根据法律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只有发生或存在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内,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发生并结束于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以前的事由,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诉讼时效中止案例》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meiwen/46693.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