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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制度范文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0-21 16:13:05 | 移动端:流动党员管理制度范文

篇一: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适应新形势下流动党员越来越多,流动范围越来越广的新情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根据《党章》及中央、省、潍坊市党员管理工作有关文件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2、流动党员系指离开原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外地或者外单位流入但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3、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二、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及党组织设置

4、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转移组织关系。其中外出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所在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时间

较短(六个月以内)或组织关系暂时无法转移的,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等,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当地党组织。

5、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移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党组织。党员在流动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保存在市人才(劳动)服务中心的市人才(劳动)服务中心党组织应接收这些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

6、破产、解体企业中的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可迁移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党支部或村党支部。破产、解体企业的主管部门党委应及时将企业的破产、解体及党员基本情况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

7、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凡党员人数在3名以上的都要成立党支部,转制企业(含租赁、转让、拍卖、停产)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的,应保留或建立党支部,不足3名党员的经济组织可以通过组建联合党支部等形式健全党

组织。重视在经商党员集中的集贸市场建立经商党员党支部或党小组,改变流动党员集中的地方党组织设置滞后的状况,保证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能够正常接转。

三、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及使用

8、《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市委组织部领取,由基层党组织发放给外出流动党员。

9、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党员外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所在单位、地区的党组织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活动和工作部署。党组织每年至少查验一次外出党员的《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满三年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10、党员在外出期间,按照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连续6个月不过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处理。

11、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应于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

党小组,进行教育管理。各基层党委要对接收流动党员进行备案。

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

12、流动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党支部必须对外出党员的外出地点、外出原因、外出时间、联系电话、联系方式进行详细登记,并由基层党委备案。

13、党支部对外出党员进行“行前教育”,要求外出党员外出期间必须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季度至少一次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向自己组织关系的所在党组织联系,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14、农村流动党员由村支部班子成员、党员村委会干部按流动党员的多少进行分工负责联系;企业流动党员由企业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联系。联系人应负责做好外出流动党员的汇报情况记录,每季度向支委会汇报流动党员的联系情况,并对流动党员过组织生活及交纳党费情况作以记录,在召开支部大会时,将联系情况向本支部全体党员通报。

15、流动党员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16、严格执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流动党员每年底应回原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并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大会同意,并委托其联系人向支部大会报告外出期间思想、工作情况。

17、流动党员的党费一般应由党员个人按月交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8、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流动的,到转正时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负责考察,在征求对方党组织的意见后,再讨论是否按期转正并办理手续。在流动中发展的预备党员,离开发展其入党的党组织时,由所在党组织作出鉴定,并将材料寄送所去单位、地方党组织。

五、建立流动党员管理责任制度

19、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由基层党(工)委书记负总责,分管副书记负直接责任,组织(政工)干部做好具体工作,把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列为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形成各级党组织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委组织部将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党(工)委要追究领导责任;联系

篇二: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党章》和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等原因,离开原党组织所在地,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生活的党员。包括外出务工、经商、居住等,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党员;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流动人员中尚未落实组织关系的党员。

第三条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主要原则是:

1、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2、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实行分类管理,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3、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第二章 对流动党员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流出地党组织要了解掌握外出流动党员情况,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1、在党员外出前对其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2、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3、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4、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5、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

第五条 流入地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地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

1、认真查验外来流动党员的《流动党员活动证》,在验证其党员身份后,及时将其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

2、加强对外来流动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收缴党费。

3、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的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帮助。

4、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外来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他们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5、做好外来流动人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6、积极帮助集体外来流动党员建立正式或临时党组织,开展党的组织活动。

第三章 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地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

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2、外出后,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若所到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党员可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联系,也可与其它所在地党组织联系。

3、外出期间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流入地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度交纳。

4、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5、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第四章 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七条 对外来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工作地点比较固定的流动党员,在其就业单位有党组织的,经其原单位党组织同意,将组织关系转入其就业单位党组织;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可以就近就便编入所在社区(村)党组织或其他单位党组织,也可依托行业协会等单位的党组织进行管理。

第八条 对外来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地点固定、且流动党员人数比较集中的,经原单位党组织批准,在其就业单位党组织的帮助下,建立临时党组织;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在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的帮助下,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党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党组织,委托其就业单位党组织进行管理,条件成熟后移交其就业单位党组织管理和领导。

第九条 对外来时间较短(6个月以内)、地点固定的,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原单位党组织出具的党员证明信,在其就业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可将《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原单位出具的党员证明信,就近就便参加所在社区(村)党组织或其它党组织的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

第十条 对外出时间较长或较短、地点不固定的,其党组织关系仍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外出党员要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思想和外出活动情况,接受原单位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一条 在本市、县范围内或县之间流动的党员,能经常返回所在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的,其党组织关系一般维持不变。

第十二条 复退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下岗职工、买断工龄及停薪留职、辞职、退职人员在待业期间,其党组织关系分别由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人才(劳动)流动服务机构的党组织、民政局复退军人安臵办党组织、所在地街道居委会、村党组织统一管理。就业后,将组织关系转入工作单位党组织。

第五章 健全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流动党员活动证》管理制度。《流动党员活动证》经党的基层委员会盖章后,由党支部登记发放。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的党员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流出地党组织须对《流动党员活动证》每年查验1次,使用满3年的,应及时进行更换新证。流入地党组织应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建立流动党员登记制度。基层党组织要设立《流出党员登记薄》、《流入党员登记薄》,在流动党员外出前,要逐一登记造册,掌握其外出时间、地点、原因、联系方式等。同时,要对外来党员进行登记,详细了解其基本情况。流动党员登

记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基层党组织要按月将流动党员的登记情况上报县委组织部。

第十五条 建立流动党员接收制度。要认真做好流动党员的接收工作,对拒不接收按规定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有关党组织要及时查处,情节严重的,应按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指派专人负责,经常与外出流动党员所在组织生活党支部联系,与其互通情况,掌握信息,并以印发《致流动党员的一封信》等形式,将支部有关工作情况和要求转告外出流动党员。

第十七条 建立定期走访制度。要组织人员经常走访外来流动党员,及时了解情况,关心他们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十八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流动党员在外出期间,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其所在地党组织汇报思想、学习、工作以及参加流入地党组织活动等情况。镇党委每月向县委组织部报告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工作情况,并及时调整流动党员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流动党员补课制度。对未能参加党组织的重大活动的外出流动党员,党支部要指定专人通过电话、网络、QQ等多种形式负责对其进行补课。

第二十条 建立流动党员培训教育制度。要坚持“三会一课”等制度,通过建立流动党员“活动日”,定期组织外来流动党员上党课,观看电教片,参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的理论学习和党组织的各类活动,引导外来流动党员遵纪守法、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在本地做贡献,为家乡谋发展。

第二十一条 建立流动党员奖惩制度。对在外出期间表现突出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应给予表彰奖励;对外出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长期不与党组织联系,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的,党组织要对其进行批评

篇三:王洪店村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王洪店村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地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党员外出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党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外出时间6个月以内,应当开具《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明确的,应为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做好党员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等登记。

2、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应在这些党员中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

3、党员外出后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4、村党支部要与外出党员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等情况。党员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5、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村党支部应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党员应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6、对外来党员,村党支部应及时将他们编入党小组,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对外来流动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并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的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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