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操作系统—河海大学文天学院
河海大学文天学院
操作系统课程设计
姓 名: 胡 德 伟
班 级: 08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四班
指导老师: 邓老师
时 间: 2010.12.10
实验一 进程调度
一、实验目的
通过一个简单的进程调度模拟程序的实现,加深对进程调度算法,进程切换的理解。
二、实验内容
采用动态优先数的方法,编写一进程调度程序模拟程序。模拟程序只进行相应的调度模拟操作,不需要实际程序。
[提示]:
(1) 假定系统有五个进程,每一个进程用一个进程控制块PCB来代表,进程控制块的格式为:
进程名
指针
要求运行时间
优先数
状态
其中,进程名——作为进程的标识,假设五个进程的进程名分别为P1,P2,P3,P4,P5。
指针——按优先数的大小把五个进程连成队列,用指针指出下一个进程的进程控制块的首地址,最后一个进程中的指针为“0”。
要求运行时间——假设进程需要运行的单位时间数。
优先数——赋予进程的优先数,调度时总是选取优先数大的进程先执行。 状态——可假设有两种状态,“就绪”状态和“结束”状态。五个进程的初始状态都为“就绪”,用“R”表示,当一个进程运行结束后,它的状态为“结束”,用“E”表示。
(2) 在每次运行你所设计的处理器调度程序之前,为每个进程任意确定它的“优先数”和“要求运行时间”。
(3) 为了调度方便,把五个进程按给定的优先数从大到小连成队列。用一单元指出队首进程,用指针指出队列的连接情况。
(4) 处理器调度总是选队首进程运行。采用动态改变优先数的办法,进程每运行一次优先数就减“1”。由于本实习是模拟处理器调度,所以,对被选中的进程并不实际的启动运行,而是执行:
优先数-1
要求运行时间-1
来模拟进程的一次运行。
提醒注意的是:在实际的系统中,当一个进程被选中运行时,必须恢复进程的现场,让它占有处理器运行,直到出现等待事件或运行结束。在这里省去了这些工作。
(5) 进程运行一次后,若要求运行时间?0,则再将它加入队列(按优先数大小插入,且置队首标志);若要求运行时间=0,则把它的状态修改成“结束”(E),
且退出队列。
(6) 若“就绪”状态的进程队列不为空,则重复上面(4)和(5)的步骤,直到所有进程都成为“结束”状态。
(7) 在所设计的程序中应有显示或打印语句,能显示或打印每次被选中进程
的进程名以及运行一次后进程队列的变化。
(8) 为五个进程任意确定一组“优先数”和“要求运行时间”,启动所设计
的处理器调度程序,显示或打印逐次被选中进程的进程名以及进程控制块的动态变化过程。
三.进程调度处理过程
四.源程序分析
/*08计算机 学号:08031421*/
//操作系统,进程调度 用链表实现
#include <iostream.h>
#include <malloc.h>
#include <stdlib.h>
#include <time.h>
typedef struct pcb//进程的PCB块
{
char id;//进程名
char state;//进程的状态
int prior;//进程的优先级
int time;//进程的时间
pcb *next;//指向结构体的指针
}pcb,*plist;
void insert(plist &head,pcb *p)
//动态的根据条件,将链表插入到合适的位置中去
{
pcb *s,*r;
if(head->next==NULL) //如果head 指针为空,则应该插入到对头
{
head->next=p;
p->next=NULL;
}
else
{
s=head;
r=s->next;
while(r!=NULL&&r->prior>=p->prior)
//根据s,r的位置去确定p的插入的位置
{
s=r;
r=r->next;
}
//找到新节点q的插入位置,循环后,q节点应该处于结点s,r之间, //如果r为空,则未尾结点
p->next=r;
s->next=p;
}
}
{
pcb *m;
篇二:《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关于缓考、补考、重修的规定》
河海大学文天学院部门文件
河海文天教〔2011〕3号
关于颁布《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关于缓考、补考、重修的规定》的通知
各系(部):
为加强本科生学籍及成绩管理,规范缓考、补考、重修工作流程,经研究,特制定《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关于缓考、补考、重修的规定》,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关于缓考、补考、重修的规定》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颁布 缓考 补考 重修 规定 通知 河海大学文天学院教务处2011年2月20日印发 录入:李永 校对:黄翠
附件:
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关于缓考、补考、重修的规定
一、缓考
(一)缓考是指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
(二)缓考须由学生本人最迟应于考试前一天提出申请,并填写缓考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因病缓考者应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注明建议休息期限,因事缓考需附系副书记签署的事假条。),经学生所在系(部)分管教学领导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批后准予缓考并备案。
(三)除急病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在临考前或进入考场后要求缓考。
(四)不按规定参加课程考试,并且没有办理缓考手续者,该门课程按缺考论处。
(五)原则上每学期每考生缓考门次最多不得超过三门。
二、补考
(一)学生在校期间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必须参加学院及各系(部)安排的补考。
(二)选修课程原则上不安排补考,学生可选修其它课程或直接缴费重修。
(三)课程设计、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考试不及格,不设补考。
三、重修
(一)实践环节考试不及格,直接参加重修。重修不及格者再缴费重修。
(二)课程考核不及格(不合格)者,经补考后仍不及格(不合格)必须随下年级同专业同学分缴费重修,重修仍不及格(不合格)可在规定就读年限内继续参加下年级同专业同学分缴费重修。
(三)学生在考试前缺课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或作业、实验报告缺做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试、考查,必须通过缴费重修后
方可参加考试。
(四)凡缺考、考试过程中违纪、作弊者,取消正常补考资格,须缴费重修。
(五)如对已及格课程成绩不满意者,可申请缴费跟班重修(不含重修班)。
四、缓考、补考、重修安排
(一)缓考原则上参加下年级同专业同学分同堂进行考试。
(二)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的前两周内进行。
(三)重修原则上不单独开班,一般随下一年级同专业同学分重修。如一门课重修学生人数达到40人以上(含40人)由教务部门与教师协商开重修班。
(四)毕业学期仍有未通过课程必须跟班缴费重修,无相同课程时可给一次缴费自学重修考试机会。
(五)课程设计、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不合格)者,其重修课程由教学单位具体安排随下一年级同专业同学分进行。
(六)毕业学期考试课程不及格者可在本学期安排一次补考。重修安排在本学期内每门课程只能安排一次(含本学期补考)。
四、缓考、补考、重修成绩记载
(一)缓考成绩记载为考试卷面成绩。
(二)补考成绩记载最高70分(含缓考者申请随补考同堂考试)。
(三)凡缺考、考试过程中违纪、作弊者一律按0分记载。
(三)缓考、补考、重修后成绩合格的学生,其成绩按该门课程最高成绩记载,成绩栏内注明补考、重修字样。
(四)学院档案成绩中以学生历次考试实际成绩记载,并在成绩栏内注明补考、重修字样。
五、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执行过程中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三: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修订)
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修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凡达到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标准,均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 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学业,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学分绩点达3.0;
4、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
(2)参加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与院内大学外语课程(四学期)成绩之和达646分;
(3)在读期间获得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1-3等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创业已取得法人资格的学生,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的要求可酌情降低。
第三条 在学期间曾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除符合第二条各项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1、受处分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经系考核本人确有改正表现,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学分绩点达4.0,处分后获得院级单项奖及以上;
2、受处分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经系考核本人确有改正表现,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含
限选课程)学分绩点达3.5,处分后获得院级综合奖;
3、受处分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经系考核本人确有改正表现,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学分绩点达3.0,处分后获得院级单项奖、综合奖各一项或任两项。
院级综合奖包含:河海大学文天学院三等及以上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河海大学文天学院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党员奖项;获得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1-3等奖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创业已取得法人资格。
院级单项奖包含:学业进步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奖项。
同一奖项或成果在第二条第4款及第三条中只能使用一次。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1、各系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核,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对各系所报材料进行复核,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3、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毕业时不符合条件未授予学士学位者,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过学习符
合授予条件后,本人可以申请补授。若因不满足第三条之条件者,不能申请补授。
第六条 对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特殊问题,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后确
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
河海大学文天学院
201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