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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休假制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05 06:15:53 | 移动端:士官休假制度

篇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

士官是军事人才的组成部分,是部队作战训练、教育管理和武器装备操作使用、维护修理的重要骨干。

第三条 士官按照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分为指挥管理士官、专业技术士官、指挥技术士官和普通岗位士官。 担任副班长以上行政职务的,称为指挥管理士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称为专业技术士官;担任副班长以上行政职务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称为指挥技术士官;其余的称为普通岗位士官。

第四条 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以战斗力为标准,以提高能力素质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技能精湛、作风顽强、纪律严明、骨干作用突出的士官队伍。

第五条 总参谋部主管全军士官管理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士官管理工作。

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司令机关负责士官的编配、选拔、培训、调配、军衔授予与晋升、警告至撤职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机关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机关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医疗等工作。

(四)装备机关负责士官培训的武器装备保障工作。

(五)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

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首长和机关对本规定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狠抓落实。

第二章 配备使用

第七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编制员额的规定。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编制士官的单位,不得超编制员额配备使用士官。

第八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服役等级和服役年限规定,坚持逐级遴选,梯次配备。同专业岗位高中级士官缺编的,可以配备使用本级以下各级士官。

女士官最高服役年限按照所从事专业岗位编制等级执行。

第九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专业对口、定岗定位的原则。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和经过各级各类训练机构培训的士官,应当配备

到对口专业岗位。士官的任职命令必须按照编制岗位下达,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必须与任职命令相一致。

第十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优先保障应急机动作战部队,优先保障高技术部队,优先保障基层连队。

第十一条 机关及其勤务保障单位不得随意借用士官,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日。

严禁将士官借用到非军事部门工作。

第十二条 士官因工作需要,拟代理干部职务2个月以上的,应当填写《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经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后,由政治机关下达代职通知。《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动。确因作战、战备、训练等需要调动的,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程序和手续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士官在调入单位接收前发生的问题,由调出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士官不得随意调整专业岗位。确需调整的,应当填写《士官调整专业岗位审批表》,经具

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审批后装入士官本人档案。

第三章 选 拔

第十五条 士官选取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公开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依据编制和选取计划、条件和程序进行,按照规定时间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六条 士官选取的年度计划,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依据士官编制和配备情况拟制,逐级上报,经总部批准后下达执行。团(旅)级单位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将上级下达的士官选取指标一次性分配到基层单位,并对基层单位士官选取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选取为各级士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取为各级士官,应当经过相应培训。

(二)选取为中级、高级士官,应当分别具备高中(中

篇二:士官管理规定罗淦筹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一条 士官选取前必须经过相应培训。非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一般为三个月;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五个月左右;专业技术复杂的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和文化程度、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和第三年的士官中选拔,送院校士官队培训,培训时间二年。

第二十二条 建立士官分级培训体系。专业技术比较复杂的士官培训对象,由院校和总部训练机构承训;其他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总队(师)级以下单位专业训练机构承训,非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教导队承训。

第二十三条 院校和训练机构未设臵专业的士官培训对象,应当由支队(团)以上单位统一组织短期培训,或者送军队和地方的专业对口单位进行培训。

第二十四条 中高级士官因工作需要或者部队武器装备更新换代,应当接受继续培训。士官的继续培训,由总队(师)以上单位统一规划,有关院校和训练机构承担,必要时可以送军队或者地方有关单位培训,培训时间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支队(团)级单位应当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和士官队伍素质状况,有计划地组织士官进行在职培训,提高士官的专业技能、理论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利用函授、电大、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组织士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逐步使初级士官达到中专(中级)水平、中高级士官达到大专以上水平。

第五章 教 育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支队部)、机关应当经常分析研究士官队伍的思想状况,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士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军事专业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

第二十七条 从士官的思想实际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出发,组织士官认真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尊干爱兵和艰苦奋斗教育,引导士官坚定理想信念,强化职能意识,培养良好的军人道德,增强遵纪守法观念。

第二十八条 根据部队情况和教育内容,确定士官教育组织实施的方式方法。士官教育一般与义务兵一起进行,围绕解决士官带倾向性思想问题的教育,可单独组织。必要时,应当对中高级士官进行集中教育。

第二十九条 做好士官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加强行为引导,重点解决好士官在服役态度、晋级晋衔、尊干爱兵、表率作用、求知成才、婚恋家庭、生活消费、人际关系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组织士官积极参加“双争”评比活动,激发他们训练当尖子、学习当模范、守纪当标兵、技术当行家的积极性。重视解决士官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三十条 按照武警部队党组织发展党员的工作。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士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士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部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刻苦钻研本职业务,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充分发挥骨干作用,积极协助干部做好工作,为义务兵作表率,严禁打骂体罚和侵占义务兵的利益。

第三十二条 支队(团)以上单位,应当针对士官队伍中的倾向性问题,适时组织集中教育整顿或整训。

第三十三条 士官必须按规定着装,在营区内不准着便服。

第三十四条 士官不准单独居住。基层中队(连)的士官必须住建制班。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士官,必须相对集中居住,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工作期间由使用单位管理,非工作期间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和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特殊情况需在驻地找对象结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一)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且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本人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总队(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二)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区中的三类区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支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总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臵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三)驻新疆部队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只要符合当地民族政策,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协商和批准程序,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第三十六条 士官不得将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者在部队驻地为其购臵户口。

第三十七条 士官除家属临时来队期间外,必须在本单位集体宿舍住宿。经组织批准家属随军的,按家属随军的警官留营住宿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士官档案,按照士兵档案管理规定,由批准选取单位的司令机关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第七章 士官称职等级评定

第三十九条 士官称职等级评定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每年结合年终总结进行。 第四十条 士官称职等级评定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主要看政治立场、思想品德、服役态度、遵纪守法情况;能,主要看理论知识、军事素质、执勤能力、管理能力、专业技能情况;勤,主要看履行职责、敬业精神、工作表现情况;绩,主要看完成任务、工作成绩和所受奖惩情况。

第四十一条 士官称职等级评定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优秀士官比例控制在现有士官总数的10%以内,由支队(团)级以上单位掌握。

第四十二条 具有下列条件且民主测评优秀率高的评为优秀士官:

(一)政治立场坚定,执行命令坚决,服役态度端正,模范遵纪守法,全年无违纪问题。

(二)军事素质过硬,精通本职业务,执勤、组训、教育、管理能力强,年度教育训练考核总评成绩优秀。

(三)履行职责认真,工作刻苦勤奋,爱岗敬业,尊干爱兵,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完成任务出色,本人或者所领导的单位被支队(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或者比武竞赛取得名次,或者受到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有特殊贡献。

第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且民主测评称职率高的评为称职士官:

(一)政治立场坚定,执行命令坚决,自觉遵纪守法,安心本职工作,全年无严重违纪问题。

(二)本职业务熟悉,胜任本职工作,年度教育训练考核总评成绩及格以上。

(三)履行职责较好,工作积极主动,尊干爱兵,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完成任务圆满,本人或者所领导的单位工作取得较好成绩。

第四十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民主测评不称职率高的评为不称职士官:

(一)执行命令不坚决,服役态度不端正,纪律观念淡薄,有严重违纪问题。

(二)业务能力弱,基本不胜任本职工作,年度教育训练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

(三)责任心不强,自身形象不好,消极怠工,受到纪律处分且进步不明显。

(四)完不成工作任务,本人或者所领导的单位发生责任事故的案件。

第四十五条 士官称职等级评定按“三评一定”的方法实施:

(一)自我评估。依据评定内容和标准,组织士官进行对照检查,写出述职报告,自我评估称职等级。

(二)群众评议。召开中队(连)武警大会,组织士官逐个述职,尔后组织全体人员对士官逐人进行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的无记名民主测评。评议结果由基层党支部进行统计、综合。

(三)组织考评。依据称职等级评定的内容和标准,对士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评。军事、政治和专业技能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评定中不再单独组织。其他考评内容,由支队(团)级单位采取集中统一或者分片考核的形式进行,尔后根据考评和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作出总体评价。

(四)等级定位。支队(团)级司令机关综合个人评估、群众评议、组织考评的情况,提出士官称职等级评定方案,提交支队(团)级党委对每个士官提出称职等级定位意见,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批准,确定每个士官的称职等级。评定结果装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 士官称职等级评定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总结讲评,完善措施,对评定的结果要反馈给基层并与本人见面。各级应根据评定情况,分析士官队伍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各个等级士官的帮促计划,建立责任制,跟踪抓好落实。

第八章 待 遇

第四十七条 士官实行工资制度。士官的基本工资,由警衔级别工资、基本工资、军龄工资组成。

第四十八条 士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津贴、补贴、补助:

(一)士官按照警衔级别享受军人职业津贴。

(二)士官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和生活补贴。

(三)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职务津贴。经支队(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代理警官职务的士官,享受与其代理职务相应的岗位津贴。

(四)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五)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子女保育、教育补助。

(六)士官的生活补助、伙食灶差别补助、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生活待遇和地区津贴、专业岗位津贴、有毒有害岗位保健津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四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士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和公费医疗。

第五十条 士官退出现役,分别按照复原、转业、退休费标准计发退役费。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经批准退出现役的,其复员费、转业费按照以下比例计发:未满本期第一年的为50%;未满本期第二年的为60%;未满本期第三年的为70%;第三、四期士官未服满本期第四年的为80%。

第五十一条 第五、六期士官经总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批准家属随军的士官,其住房、家属就业、子女入托入学等福利待遇,第五期士官与家属随军的营职警官相同,第六期士官与家属随军的团职警官相同。

第五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分居两地的士官享受夫妻分居补助:

(一)符合随军条件配偶未随军的士官;

(二)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区中的三类地区部队服役的第四期士官。

第五十三条 士官牺牲、病故或伤残后,按照规定计发抚恤费。

第五十四条 对符合探亲休假的士官,应当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等情况有计划的安排,一级士官由大队(营)级单位批准,不设大队的支队由司令部领导批准,二级士官以上由支队(团)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士官应特殊情况,经过支队(团)级单位领导批准,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次安排,往返路费按武警部队统一规定标准报销一次。探亲休假时间按下列不同情况区别执行:

(一)未婚士官同父母分居两地的或者已婚士官夫妻分居两地的,第一期士官任期内享受探亲假两次,每次假期二十天。

(二)第二期以上士官,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的假期四十天,未婚的假期三十天,当年未探亲的,第二年增加探亲假十五天。

(三)高级士官夫妻在一地、父母在异地的,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家属随军的每年休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家属随军的每年休假一次,服役不满二十年的假期二十天,满二十年的假期三十天。

(四)实行晚婚的士官,结婚当年享受一次晚婚假,假期七天;符合晚婚规定、夫妻分居两地享受探亲假的第二期以上士官,男方在女方分娩第一个孩子的当年,增加探亲假十五天。

第五十五条 士官亲属来队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第一期士官在服役期内,应当劝说亲属不要来队,确需来队的,领导要控制。来队留住时间:直系亲属不超过十天;非直系亲属一般不得留营住宿,因特殊情况需留营住宿时,经大队(营)或支队(团)级司令部领导批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天。

(二)第二期以上士官夫妻分居两地,配偶每年可来队探亲一次。配偶来队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天,其他直系亲属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其路费报销按照警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当年未来队探亲的,士官本人明年可以增加探亲假十五天。

(三)基层中队(连)级单位,同一时间来队探亲的士官配偶原则上不得超过已婚士官人数的10%。

第九章 退出现役

第五十六条 士官退出现役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臵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七条 士官符合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及时安排退役;不符合退出现役条件的,一般不安排提前退役。经院校培训两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士官,服现役未满第三期,原则不安排退出现役。

第五十八条 士官退出现役计划,由支队(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拟制,与士官选取计划同时逐级上报,经总队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五十九条 士官退出现役后,第一、二期士官作复员安臵;服现役满十年的第三期以上士官作转业安臵,本人要求复员,并经组织批准,也可以作复员安臵,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第五、六期士官作退休安臵,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志愿也可以作转业安臵。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作退休安臵。

第六十条 第一、二期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安臵的,由支队(团)级单位批准;第

三、四期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转业安臵的由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第五、六期士官作复员、转业安臵的由总部司令部批准;作退休安臵的士官均由总部司令部批准。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的,由师级以上单位批准。

第六十一条 士官退出现役,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退休士官还应当填写《退休士官安臵登记表》;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司令机关应当根据不同安臵方式的要求,对退出现役士官的档案进行整理,按照规定实施移交。

第六十二条 退出现役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复员安臵:

(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第六十三条 退出现役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作转业安臵:

(一)服现役满十年的;

(二)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功、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未满十年,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第六十四条 退出现役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作退休安排:

(一)年满五十五岁的;

(二)服役满三十年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总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总队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第六十五条 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经批准改按义务兵退伍处理的,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改按义务兵退伍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第六十六条 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批准,不满十年的作复员安臵,满十年的作转业安臵。

第六十七条 退出现役士官的离队时间,作复员安臵和改按义务兵退伍的与退伍义务兵同时离队,作转业安臵的按照地方安臵部门《接收安臵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离队,作退休安臵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对退役士官应当加强管理。士官退出现役命令下达前,应当参加正常工作;退役士官待报道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制度和规定。退役士官到安臵地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单位负责处理。

第六十九条 士官退出现役费用结算,作复员安臵的发至离队当月止,作转业安臵的发至离队当年七月止,作退休安臵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的,按照义务兵退伍费用发放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作复员和转业安臵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臵:

(一)国家或者部队建设需要的;

(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必须符合本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五条规定);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臵部门批准的。

第七十一条 士官退出现役后,必须在三十天以内到安臵地的退伍军人安臵机构报到;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逾期报到期间发生问题的由本人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二条 对士官的奖励与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在士官称职等级评定中被评为优秀士官的应当给予嘉奖以上奖励。 第七十四条 士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前增加一个本衔级工资档次(已达到最高工资档次的不再增加):

篇三: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文)

09新《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文原文

为确保深化士官制度改革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士官的编制与配备

(一)[士官编制依据]士官的编制与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改革后的《全军士官编制标准》和《士官编制表》执行。《士官编制表》由《方案》规定的单位拟制,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颁发工作。此前,尚未颁发《士官编制表》的单位,其士官编制数量、等级,由各大单位依据改革后的士官编制标准核算确定,作为2009年冬季选取配备士官的依据。

(二)[按编制配备士官]士官配备使用遵循按编配备、梯次配置、专业对口、定岗定位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新增编士官用3年左右时间配齐。

改革后士官超编的单位,由上级单位统一调余补缺,逐步达到编配一致。同专业岗位高、中级士官缺编的,可配备使用本级以下各级士官。

师(旅)以上机关、航空兵场站、医院(含师医院)、疗养院、通信站(团)和大型舰艇的通信、气象、指挥自动化、卫生、文印、保密档案、文化影视、出纳等专业岗位编制士官的,可配备使用女士官,其最高服役年限按所从事专业岗位编制等级执行。

二、士官的选取和套改

(三)[选取、套改办法]士官选取、套改按照改革后士官分级服役规定,结合2009年冬季补兵退役工作进行,于2009年12月31日前结束。选取、套改士官的批准时间统一填写为2009年12月1日。

1、选取:截止2009年12月1日服现役满2年、8年、16年的士兵参加士官选取,被选取的分别进入初级、中级、高级士官第一年服役。未选取的一律安

排退出现役。

2、套改:截止2009年12月1日服现役未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的士官,原则上套入相应士官等级和年度服现役。其中,服现役满5年、12年的士官,符合改革后岗位编制数量和最高服役年限规定、胜任本职工作且本人自愿的,套入相应士官等级和年度继续服役。未套改的一律安排退出现役。

3、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中专毕业的,比照其考入院校当年冬季入伍士兵的服役年限进行选取、套改;大专以上毕业的,比照其考入院校前一年冬季入伍士兵的服役年限进行选取、套改。

4、在校士官学员中的士官,按照其服役年限套入相应等级和年度。

(四)[档案手续]对档案缺少《入伍批准书》、《士兵登记表》、《士官学员入学批准书》、《士官选取报告表》、《士官选取注册登记表》等法定身份材料的,应当查明原因,分清性质,区别对待。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缺失的,按照《士兵档案管理规定》补齐相关材料后,参加选取、套改;对违规入伍、选取、入学的,一律不得选取、套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选取条件]选取为各级士官,除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年度考核中达到称职以上。

2、选取为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士官,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原则上分别不少于半年、5年、8年。其中,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应当分别具备初级、中级、技师以上技能等级资格。

3、选取为非专业技术士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任职能力,担任副班长以上职务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

(六)[优先选取条件]符合选取条件的下列人员优先选取:

1、在本级服役期内,获得国家或军队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荣获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的,受到军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的,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参加师旅以上单位军事考核比武获得前三名的;

2、年度考核和选取考核成绩优秀的;

3、经过院校或总部、军区级单位训练机构培训并合格的;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

5、担任副班长以上职务的;

6、同等条件下,岗位任职时间长的。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七)[选取、套改程序]士官的选取,仍按照本人申请、基层推荐、机关考核、选前公示、组织审批的程序组织实施。其中,高级士官选取前,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预选对象进行考核评议,并将考评结果及其档案上报总参军务部审核,考评结果和审核意见作为选取的重要依据。

士官的套改,由基层党支部对套改对象进行调查摸底,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套改建议,经团(旅)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查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具有选取、套改批准权限的单位党委审批,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套改命令。其中,服现役满5年、12年的士官,本人自愿继续服役的须写出书面申请。

(八)[选取注册]选取、套改的士官,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注册实施办法》进行注册认证。

(九)[选取批准权限]各级士官选取、套改批准权限为: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后(联)勤部、装备部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套改,执行下一级部队的批准权限。师级单位对机关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套改,由司令机关归口办理。

各军区、各军兵种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审批高级士官,应当向主管部门备案。总部机关和直属单位高级士官的选取、套改,分别由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总政治部直工部、总后勤部司令部和总装备部司令部审批。

(十)[暂缓套改]下列人员暂缓套改:

1、正在受审查的,暂缓套改。审查结束后,根据审查结果确定是否套改。确定套改的,其套改时间按2009年12月1日起算。

2、因病或非因公致伤、致残,连续住院或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暂缓套改。康复后确定继续服现役的,于上岗当月套改。

(十一)[不予套改]已确定复员、转业、退休的士官,1999年士官制度改革时未参加选取套改的原军士长、专业军士,滞留部队待移交的伤病残士兵,不参加套改。正在留用察看的,不予套改,安排退出现役。

三、士官军衔的授予

(十二)[授予军衔依据]士官军衔授予和批准权限,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章的规定执行。士官军衔的授予与士官选取、套改同时进行,以同一命令下达,军衔级别起算时间同选取、套改时间。

(十三)[选取、套改士官授衔]2009年冬季选取、套改的士官,按照以下规定授予军衔:

1、选取的士官,截止2009年12月1日服现役满2年、8年、16年的,分别授予下士、上士、三级军士长军衔。

2、套改的士官,截止2009年12月1日服现役满3年不满5年的,授予下

士军衔;满5年不满8年的,授予中士军衔;满9年不满12年的,授予上士军衔;满12年不满16年的,授予四级军士长军衔;满17年不满20年的,授予三级军士长军衔;满20年不满24年的,授予二级军士长军衔;满24年以上的,授予一级军士长军衔(见附表1)。

3、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按照套改后的士官等级和年度授予相应军衔。

(十四)[不予授衔、暂缓授衔]按本办法规定,不参加套改的士官,不授予军衔;暂缓套改的,待套改时授予相应军衔。

(十五)[军衔标志佩带]各衔级士官按照授予军衔级别佩带相应的军衔标志。其中,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对应佩带原一级士官至六级士官的军衔标志;一级军士长佩带新的军衔标志。

(十六)[工资福利待遇]工资福利待遇

1、工资津贴

①基本工资。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组成的“两结构”工资制。军衔级别工资,按照军衔级别和军衔级别工资档次确定;军龄工资,按照服役年限(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军龄工资标准确定(见附表2)。

②军人职业津贴。按照军衔级别确定。

③生活性补贴。按照军衔级别确定。

④工作性津贴。按照军衔级别确定。

⑤奖励工资。凡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按军队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工资。 ⑥地区津贴。按军队有关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山海岛津贴、地区生活津贴和西藏特殊津贴。

⑦岗位津贴。专业岗位津贴、士兵职务津贴、应急机动作战部队岗位津贴,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⑧保健津贴。有毒有害岗位保健津贴,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⑨技能等级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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