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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通意见全文下载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25 07:07:54 | 移动端:民通意见全文下载

篇一:申诉书

申诉书

申诉人:,男,汉族,45岁,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诉人:,男,汉族,44岁,住址。联系电话:。

申诉人因不服 人民法院作出的 民初字第 号民

事判决书,现依法申诉。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对申诉人提供的证据完全不

予采信,导致判决内容显失公平。

被申诉人所诉称的两间门面房在乡修建乡级公路时

被依法征收后留有一米空地,随后被申诉人多次打电话找申

诉人,让申诉人到其家中共同商议转让一米空地的事宜。申

诉人受被申诉人多次邀请,于2010年4月14日到被申诉人家

中,并与被申诉人达成口头转让一米空地的协议。被申诉人

当场向申诉人交付了其向 村委会买两间门面时的买房

证明和村委会的收款收据,申诉人也向被申诉人支付了转让

费一万元。该一万元的转让费,申诉人是按被申诉人的要求

存进了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被申诉人舅舅 名下,账号

为。原审时,申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 村委

会买两间门面时的买房证明和村委会的收款收据及向存款一万元的存款 凭证,但原审法院对该证据完全不予采

信,认为申诉人从被申诉人处转让房屋,没有证据证明。试

想,如果不是转让,被申诉人应该持有的东西怎会在申诉人

手里,而不是在被申诉人手里。况且原审被申诉人也认可宽

川村委会买两间门面时的买房证明和村委会的收款收据的

真实性,更是说明转让的确实存在。原审法院对被申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论真假均通通采信,继而作出申诉人与被申诉人转让空地的协议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村委会旧址折价补偿的土地是申诉人代理被申诉人缴纳补偿款,事后被申诉人对该行为未经追认,由申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错误事实认定。并最终做出向被申诉人一边倒的错误判决。事实上,乡级公路修建完毕后,被申诉人原有的房产仅剩余一米空地,后申诉人因为迁居外地生活,认为留守剩余的地方已经没有必要,便找申诉人商量,要将剩余的地方转让给申诉人,最后被申诉人将剩余地方以一万元转让给了申诉人,因为当时双方关系甚好,故未签订转让协议,当时被申诉人将持有的宽川村委会买两间门面时的买房证明和村委会的收款收据原件交付给申诉人,视为转让的依据。此后被申诉人将转让地方交付申诉人使用,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以实际履行的方式实现了转让的目的。因此转让一米空地的合同是成立且有效的,且已经实际履行。申诉人随后与 村委签订了转让村委旧址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是申诉人以自己名义签订的,申诉人是合同的相对人,申诉人才是该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申诉人对该块土地享有的使用权不受任何人的干涉。申诉人从来没有代理被申诉人签订合同,也不是以被申诉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故该转让合同与被申诉人没有任何关系。被申诉人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归其所有,但原审法院违法判处,做出让申诉人拆除房屋返还土地的判决,无法令申诉人信服。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中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通过转让的方式取得一米空地的使用权后,再取得 村委会旧址补偿地的行为,完全是对自己民事意思的真实表达,是代表自己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的签订合法有效。且该土地使用权是村集体转让给了申诉人而不是转让给了被申诉人,申诉人对该块土地的使用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因此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根本不存在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也不存在申诉人侵占被申诉人不动产的情况,原判决依据《民法通则》

第66条第1款:“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物权法》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引用完全是错误的、不着边际的适用。因为申诉人没有受被申诉人的委托代为签订合同,也就不存在任何代理行为。申诉人占有该地方是基于转让而合法占有,不存在非法占有。故原审判决适用以上法律规定错误。对适用《民通意见》第86条:“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协议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赔偿责任。”的引用正确,却判处的与该法律规定截然相反。首先,被申诉人与申诉人均已经以实际履行协议的方式转让了一米空地给申诉人,后申诉人已自己名义与宽川村委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这之间根本就不存在代理关系,既然不存在代理关系,也就不应该引用无权代理的法律条款。其次,被申诉人要求在申诉人返还折价补偿地的使用权,法院错误认定被申诉人是不动产所有权人,申诉人是不动产侵占人,引用了《物权法》第245条,显然是错误的,申诉人才是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该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是申诉人与 村委签订的合同,合同白纸黑字写明申诉人享有该不动产的使用权,受合同相对性制约,该土地使用权只能由申诉人享有。而被申诉人作为第三人根本就无权要求返还。第三,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一米空地的转让协议已经实际履行,财产所有权已经合法转移,被申诉人反悔,法院应当依法不予支持,然而原审法院却执意认定被申请反悔有效,要求申诉人拆除房屋,返还土地。该判决结果毫无公平可言,法律的公平对判决而言成为一张废纸。申诉人无法容忍这种偏袒性的判决,坚持依法申诉。

三、原审法院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判非所诉。

原审法院违背法院审判的中立性,判非所诉,这是严重违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法院不告不理原则的,是对申诉人正当权利无限延伸的侵犯。判非所诉历来是法律所不容许的,它不仅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而且也剥夺了当事人应有的民事权益。原审判决内容却正是挑战了不告不理原则,肆

意扩大自己的审限,越界判处,做出超出诉讼请求以外的判决内容,原审法院如此重大的原则违规,显然是置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使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被肆意侵犯和践踏。这对申诉人是完全不公平的。法院是维护公平维持正义的象征,如果连这社会最后的防线天平也随意倾斜,那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威严还何在?并且判非所诉还是完全违背法院制作法律文书的严谨性和严肃性的,实属是现行法律无法容许的。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判决内容违规,现申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再受到侵犯,特依法进行申诉,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二O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篇二:《民法学》精讲系列笔记(4)

《民法学》精讲系列笔记(4)

一、代理 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第三人

代理权的基础关系――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合伙合同、夫妻关系

1.特征与若干概念之区别:传达、行纪、居间、委托

代理的特征:

① 代理人有代理权(来源于委托、法定、指定);

② 以被代理人名义(例外:合同法中的间接代理);

③ 体现代理人的意志;

④ 代理后果归被代理人;

代理和委托的区别:

代理和委托没有必然联系:如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就没有委托关系;

而委托产生三种后果:

A、非法律关系:如委托邻居帮忙收衣服、委托朋友代为招待客人等事实行为、火车上叫醒别人、允许别人搭便车、帮别人顺路投寄邮件、邀请他人参加宴会;――好意施惠行为;也有可能委托的事项是违法行为

B、其他法律关系:行纪关系、居间关系、传达关系、代表关系;

C、代理关系:代理权来源于授权委托书,和委托合同无关

委托合同是代理产生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

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代理关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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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和传达的区别:

传达不需要体现自己的意志,因此传达人可以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传达人一般不需要负传达错误的赔偿责任,但可能基于委托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代理和代表的区别:

代表人与被代表人是同一人,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主体

代理和居间、行纪的区别: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行纪人本人就是合同的当事人

居间人只是提供一种信息服务,也不体现自己的意志

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①代理人需亲自代理,原则上没有被代理人授权或同意不得转委托(次代理)。但为了被代理人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转委托;―――法定代理人有当然的转委托权

②代理人必须严格在代理权的范围内行使代理活动,否则构成无权代理(越权)

③代理人必须为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否则构成代理权滥用(双方代理、自己代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④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分类

直接代理、间接代理(显名代理、隐名代理);

行纪是一种特殊的间接代理

3.共同代理(共同过错的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79.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4.复代理(次代理)

(1)成立情形:

A、被代理人事前的授权或同意

B、被代理人事后的追认

C、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利益

(2)效力关系:

次代理人也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很像绕口令J

次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代理人的转委托,即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物色了一个办事的人

次代理人有听从被代理人指示的义务和听从代理人指示的义务

(3)转委托产生的责任承担:

转委托合法:①因次代理人的过错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原则上由次代理人自己负责,但有两个例外: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对于次代理人的指示责任和选任责任(对人品、能力的担保)。②代理人和次代理人都没有过错的,损失由被代理人承担。

转委托非法:代理人对次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到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81.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406条

5.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①自己代理――非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效

②双方代理――“一手托两家”――非经双方被代理人同意的,无效

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当然无效

6.无权代理:

该代理人行为具有代理的一切外形,就是没有代理权

A、没有授权;B、授权过期;C、越权

(1)定义

狭义的无权代理: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且第三人不知情。

(2)效力

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待定,假如被代理人不追认,第三人遭受损失的可以追究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此责任绝非违约责任,可能是侵权责任或缔约过失,理论上有争议,通说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通则66条规定: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而合同法规定48条: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冲突的地方以合同法为准

7.表见代理―――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1)定义

符合狭义无权代理的一切特征,且第三人有理由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

排除:借用名义和盗用名义(如私刻公章)不构成表见代理。

(2)“有理由认为”的具体情形

A、曾经有过授权;

B、曾经有过雇员关系;

(3)效力

表见代理的合同有效,对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追究表见代理人的责任,可能是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篇三:看了这个过民法太简单啦!1

民法66讲

专题一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母法条:

民法通则:

9,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3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合同法:

4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消的权利。撤消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相关法理: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言之,有民事权利能力,才有成为民事主题的可能。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的资格,简言之,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死亡包括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因个体心智,健康状况而有差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均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知识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认定自然人出生时间的标准依次为: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如何确定死亡时间(继承法意见第2条: 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机关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例外规定

A,关于胎儿的应留分额:继承法28条(死体/活体/出生后死亡) B,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此时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 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完全行为能力(注意童工下限为16周岁),限制行为能力(年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无行为能力(年龄/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5,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纯获利益,无行为能力人处分零花钱

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纯获利益,能力范围内,此外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与合同法的区别)

7,特殊行为能力:适用特别法:如结婚能力

8,法人权利能力与经营范围之关系:合同法解释10条

禁止性规定: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法律,行政法规(不包罗其他立法文件)禁止经营

机关法人签定的营利性质合同为无效行为

总之要灵活理解该条

子法条:

民法通则

11,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通意见: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6,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129,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继承法:

28,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分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分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法意见:

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分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分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公司法:

11,设立公司必须按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劳动法:

15,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合同法解释

10,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专题二监护一般

母法条:

民法通则:

16,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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