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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现金支付说明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5-23 05:44 | 移动端:大额现金支付说明

篇一:浅析大额收支现金的风险及应对方法

浅析大额收支现金的风险及应对方法

(张庆军 山东中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76004)

摘要:加强现金业务管理,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支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是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于历史传统、居民交易偏好等原因,当前大额收支现金的现象极为普遍。经营单位大额收取支付现金,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层面讲,会给预防和遏制洗钱犯罪、遏制偷逃税款带来极大挑战。本文结合案例,着重从单位经营者的角度分析大额支付现金的风险以及应对方法。

关键词:大额收支现金;风险;方法

对大多经营者来说,只要能把货款收回来就行,一般不会管它采取哪种结算方式;只要能降低采购支出成本,大都不会在乎现金支付还是转账支付。大额现金交易规模激增主要原因是为了交易方便,而对此引起的风险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大额收支现金的风险

(一)会引起资金流物流流向不符导致虚开发票的风险

最近到一公司审计,公司会计人员向我们说了这样一件事情:该公司收到一自然人张某现金50余万元,按其提供的地址发货后,根据自然人提供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段时间后,公司收到国税稽查局的处罚通知,认定公司的上述业务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按规定补缴增值税,同时处5万元的罚款。

面对这样的处罚,公司财务人员感到委屈和不解,向税务人员据理以争:这是正常的购销业务,我们已按要求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为什么要补缴增值税、缴纳罚款?税务人员作出如下解释:经查,上述购销业务的实际购买人是张某,张某购买货物后将其销往甲单位,公司只能给张某开具发票,实际上公司向甲单位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本项业务开具发票的购货单位与实际购货人不相符,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依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规定,对纳税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同时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开发票金额超过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面对税务人员的解释,公司虽然感到处罚有点冤枉,但税务机关的处罚有理有据,也就只好按要求补缴税款、缴纳罚款。(注:自2012年8月1日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 )

如何避免出现类似情况?资金的收取只要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上述风险就能有效避免。如果通过现金收取销货款,纳税人无法证明发票的购货单位与实际购货人相符,即无法证明资金流和物流一致,只要税务机关追究,纳税人就有虚开发票的风险。要是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收取货款,资金流和物流流向一致,税务机关就不会认定为虚开发票。

(二)会发生贪污公款营私舞弊的风险

由于大额收付现金对现金流向难以控制,别有用心的人可以利用管理中的漏洞,一方面通过虚开发票、收取回扣等手段贪污公款,为单位的资金管理造成巨大的隐患;另一方面,收取的款项如果是现金,单位的应收账款再不及时对账,业务员收取现金后就可能不及时上交财务,给业务员造成挪用公款、中饱私囊的机会,这样无论对单位、还是对个人都存在极大的风险。

最近对一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进行审计,因落实一笔款项到销售商(以下简称乙企业)延伸审计,虽然双方往来的账面余额没有差错,但通过进一步审计发现乙企业支付货款基本都用大额现金,而甲企业的账面显示乙企业交回来的货款全是银行承兑汇票。针对这种情况,期初我们百思不得其解,后来通过深入调查了解才解开谜团:出纳从业务员收到的现金后不急于入账,而是用现金到市场上以低于面值2-3%的价格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然后用银行承兑汇票入账,现金与银行汇票的差额神不知鬼不觉地进入了出纳的腰包。我们大致估算一下,甲企业的出纳一年内因此获得额外收入十多万元,当

然现在他正在为这种行为承担着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三)到金融机构存取现金发生意外的风险

大额收取现金,会到金融机构存现金;大额支付现金,当然要到金融机构提前现金。无论是存现金、还是提取现金,都存在无可估量的风险,即使采取再严密的防范措施,发生意外的可能也不能完全避免。前段时间搞的全国人民人心惶惶的周克华案件就是最好的证明,笔者就不多费笔墨阐述这方面的风险了。

(四)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风险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第五条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的范围包括:向个人支付职工工资、津贴、劳务报酬、奖金、劳保福利以及差旅费;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第三条规定,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上述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开户单位如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

近年来笔者经常参加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审计,被审单位因大额支付现金被处罚的屡见不鲜,好多单位的会计人员接到审计取证单后才知道大额支付现金要被处罚,看到会计人员追悔莫及的样子心里着实为他们感到惋惜。

(五)私设“小金库”的风险

由于单位使用大额现金支付,就可以通过虚列支出等手段套取现金,从而私设”小金库”。另一方面,对收取的现金收入,可以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因此大额收取现金,为设立“小金库”提供了便利。因此现金形式存放的“小金库”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其基本特点是:金额相对于银行存款较小,支配权一般掌握在单位的个别部门或小部分利益团体手里,主要用于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额外的福利。具体表现为:一是收入不入账。通常是利用非正规票据或自制票据,将收取的房租、管理费、废品变卖收入等不入账,或利用一些个人交款后索取发票的意识不强,收款单位以各种借

口不开发票,将业务收入截留形成“小金库”资金。二是采用虚列支出的方法,套取现金。如:以劳务费、办公费、工程费、假发票等方式套取现金。三是虚报人数、工资额,将差额部分单独存放,形成“小金库”。四是商业行为的各种现金回扣等。上述四种行为,只要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就能有效避免“小金库”行为的产生。

二、避免大额现金收付的应对方法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大额收取现金的风险绝不是危言耸听。为了避免因大额现金收付引起的风险,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切实加强单位现金管理:

(一)加大现金管理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自律意识。将现金管理教育作为反腐倡廉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常对单位负责人、会计及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加强现金管理、预防现金腐败的教育,让相关人员充分认识到正确使用现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遵守现金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度。

(二)鼓励单位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采用转帐支付方式最大的优点是支出途径清晰,安全快捷,可以有效控制不合理支出,避免大量使用现金形成管理上的诸多问题,形成坚持转帐支付为单位首选财务结算方式的理念。笔者所在的当地正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大力推广使用公务卡,这也能有效避免大额支付现金的发生。

(三)健全和落实单位内部现金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切合单位实际的现金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办理现金业务的权限范围和相应责任,形成现金管理有章可循,会计出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工作机制。

(四)加强对现金业务的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审计、财政、银监等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单位现金业务的审计检查力度,同时,鼓励媒体和群众参与现金管理监督。对严重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发现一例查处一例,从严从重处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作者信息:

张庆军,男,1970年出生,本科学历,山东中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邮编276004,单位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陶然路107号联安现代城杰座6楼,手机13573987099。

篇二:人民币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人民币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人民币大额现金支付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辖属各营业网点人民币大额现金支付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二、职责分工

(一)分行运营科技部为分行人民币大额现金的管理部门。

(二)分行运营科技部配备人员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支取、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对重大涉嫌事项要报告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当地人民银行,对开户单位违反规定提取大额现金、逃避监管的要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给予相应的制裁。

(三)各营业网点负责按照办法具体执行大额现金的登记备案工作。

三、审批程序

(一)登记备案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驻华机构(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居民个人储蓄的大额现金支取;开户单位的工资性现金支出除外。

(二)支取现金范围: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资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5、收购单位向个人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提出申请,根据其实际需要按审批权限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三)各营业网点必须严格执行大额现金支付三级审批制度,开户单位提取大额现金,需填写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备案审批表,并登记单位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备案台账。

(四)各营业网点对本机构签发的现金银行汇票、现金银行本票、小额及同城跨行通兑现金支取业务、凭证式国债现金支取业务、现金银行汇票及现金银行本票的现金兑付业务、柜面通现金支取业务,均视同大额现金支付。

四、管理规定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存款账户共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四种。基本存款账户是开户单位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大额现金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确需支取现金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后,按照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支付。

(二)严格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银行卡进行管理,认真执行有关银行卡管理制度,单位卡资金必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转入,不得存取现金,销户时单位卡资金应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三)对异常大额现金支取进行监督管理。所谓异常大额现金指柜台发生的下列现金支

取活动:

1、开户单位提取的大额现**显超过其实际需求;

2、开户单位提取大额现金的时间出现异常变化;

3、开户单位连续几个工作日提取的大额现金出现异常变化;

4、开户银行认为的其他异常大额现金支取情况(如突发性的集中提现等);

对柜台发生的异常大额现金支取应及时向分行现金管理部门报告。开户银行应密切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对发生的异常大额现金支付行为进行调查。

(四)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大额现金支取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相关要求执行。

五、审批权限

各营业网点必须严格执行大额现金支付三级审批制度。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一)分行审批权限

1、开户单位当天单笔或累计5万元以下的现金支付业务,由营业网点经办柜员负责审批并支付;

2、开户单位当天单笔或累计5万元(含)-30万元的现金支付业务,由营业网点营业室主任负责审批。

3、开户单位当天单笔或累计30万元(含)-50万元的现金支付业务由营业网点营业室主任、营业网点负责人、分行运营科技部现金管理员负责逐级审批。

4、开户单位当天单笔或累计50万元(含)-100万元的现金支付业务由营业网点负责人、运营科技部现金管理员、运营科技部责人逐级审批。

5、开户单位当天单笔或累计10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支付业务由运营科技部现金管理员、运营科技部负责人、分管行长逐级审批。

(二)支行审批权限

1、开户单位当天单笔或累计5万元以下的现金支付业务,由营业网点经办柜员负责审批并支付;

2、开户单位当天单笔或累计5万元(含)-20万元的现金支付业务,由营业网点营业室主任负责审批。

3、开户单位当天单笔或累计20万元(含)-50万元的现金支付业务由营业网点营业室主任、分管行长负责逐级审批。

4、开户单位当天单笔或累计5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支付业务由营业网点营业室主任、分管行长、支行行长负责逐级审批。

(三)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审批、备案程序

1、营业网点开户单位需要提取大额现金时,应提前预约申请,单笔或累计20万元以上(含)的大额现金支取应同时填写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备案审批表。

2、各营业网点接到开户单位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备案审批表后,应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现金支取用途的合规性,对于符合规定,属于正常支付的,在相应权限内审批支出,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向开户单位说明原因,不予现金支付。

3、各级审批人员审核后在现金支票背面签字确认,不得以盖章代替。

4、各级有权审批人外出的,确实无法及时审批的可由其B角或上一级审批人员履行审批职责。

(四)检查制度

1、分行现金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网点的大额现金支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建立大额现金支付电子登记台账的;

2、不按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

3、大额现金审查不严的;

4、因不执行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而出现突破现金或重大涉嫌案件的。

2、营业网点负责人应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的日常检查管理工作,并留存记录以备检查。

(五)资料管理

大额现金支付备案登记资料的保管、装订要按月(业务较少的可按季、半年、年)进行整理,分类妥善保管。

六、附则

1、本实施细则由分行(运营科技部)负责解释和修定。

2、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三: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制度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大额现金支付管理,严控不合理大额现金支出,逐步加强现金管理,全力维护结算纪律,根据建通函

【2002】41号、长银发【2002】1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我行将同一开户单位一次或一日累计支取10万元(含)以上现金的行为规定为大额现金支付行为,包括现金汇兑(通过应解汇款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汇票、现金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二、大额现金支付要严格执行三级审批制度,即1万元以下的现金支取由现金管理员直接审批;1万元(含)至10万元以下的现金支取由现金管理员、会计主管共同审批;1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支取由现金管理员、会计主管、主管行长三人共同审批。另外,签发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金额超过30万元(不含)或一日内为同一开户单位签发两张(不含)以上同一收款人的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须经上级行批准。

三、大额现金支付要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制度,即除工资性支出、主渠道粮食企业在当地收购粮食现金支出和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支取的备用金外,其他用途的大额现金支付都要由现金管理员实时填写《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表》,

并于每月10日内将加盖业务用公章和经会计主管、主管行长签字确认的《备案表》向人民银行货币金银科进行报备;须经上级行批准方能签发的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必须及时报人民银行备案;居民个人一次或一日累计支取5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现金,必须由当班所(柜)负责人单独登记,并于次日将加盖业务用公章的《备案表》通过同城交换员及时备案到人民银行;100万元(含)以上的异常现金支取活动要进行登记备案,并对符合可疑支付交易条件的交易,经办员要在密切关注的基础上,及时向本部门的反洗钱具体管理人员报告,立即启动反洗钱监控程序,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四、继续严格执行“严禁公款私存”的相关规定,对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小额劳务报酬等,除附有完税证明,允许将款项转入其个人储蓄账户,否则坚决不予办理。

五、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缴存和支取现金;对转入单位卡中的转账支票,其收款人必须填写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个人卡账户资金只限于本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六、未开立账户的收款人收到的信、电汇款项,未注明“现金”字样而需要支取现金的,可以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支付部分现金,剩余的应采取转账形式支取。转账

支付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银行卡账户。

七、开户单位要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工资、奖金等现金支取);一般存款账户只能办理现金缴存和转账结算,严禁支取现金;临时存款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并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支取部分现金;除基建、社会保障资金等特殊性质的专用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允许办理现金支取业务外,其他专用存款账户不能支取现金。另外,支取单位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本息转入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严禁将单位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八、现金管理人员要尽职尽责,坚决抵制故意化整为零、逃避监督套取现金的违规行为,对支取现金用途的合理性、真实性负初审责任,并对大额现金支付的登记、备案工作实行个人负责制,对现金管理岗位实行轮岗制度。

九、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资料要由现金管理员专夹保管,按年装订,保管期限为三年。

十、本办法由城建支行财会部负责修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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