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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历史深处的忧虑学生笔记八篇

来源:蚂蚁范文网 | 时间:2022-02-14 14:36:59 | 移动端:读书历史深处的忧虑学生笔记八篇
  这章介绍美国属于移民国家这样一个特色背景。作者作为第一代新移民,以他的眼光来理解文化的差异和现实的困境。是不是无从下笔、没有头绪?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读书历史深处的忧虑学生笔记八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读书历史深处的忧虑学生笔记八篇【一】

  第一篇文章就留下了许多疑问,诸如“美国的种族隔离问题在法律上早已解决”还有“平权法案”到底是什么?当然在本书的最后找到了答案。

  全书通过典型的案列,大大小小发生在美国的故事介绍了美国宪法权利法案是如何艰难得到实现。美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它并不是一个大熔炉,而是一个 “蔬菜色拉锅”,因为各民族的文化在其中融合是基于他们本身得到完整尊重不变质,不必屈服于任何一种其他文化,不必被任何一种主流文化所包容。

  融合的前提是保持融合个体的独立性,是尊重。这让我想到了马来西亚,同样是多民族国家,马来人希望华人“融合”进马来文化避免民族之前的冲突,因此一直希望取消华文教育,希望华人接受和马来人完全相同的马来教育。

  也许马来西亚应该向美国学习,越是想要融合,越要尊重各民族的文化完整性和独立性,才能达到和睦的在同一片土地共存的目的。简单的同化可能才会遭致反抗。保持异化无疑是一种逆向思维。

  美国自由,却又数不胜数的细致法律,于是又一个逆向思维诞生,也许自由不是没有约束,反而是越多的明文规定才能确定自由?就像中国的电影审查制度,没有繁琐详细的规定电影的审查应该符合怎样的规定,而是将电影是否符合公映要求的裁判权交给了广电总局的行政人员。但是中国的电影不仅没有自由,反而发挥空间越来越窄,导演们敢于触碰的题材在自审和人审的结果下越来越少。

  (这一篇提到了美国少年在新加坡划车被杖刑的故事,好像就是新加坡小组讲的那个故事。)我之前总认为中国应该学习美国的宪政,但是我现在反而认为学习宪政,倒不如从这些细节开始。毕竟难道我们期待宪政不是一种急于求成么?

  美国的宪法从制度一开始就和我们有了不同的出发点,这注定了我们的法律是在保障政府的管理权利,而美国的宪法是在保障人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政府的问题,说到底还是人的问题,政府是有人组成的。我相信我们的建国者当初也是想要建立一个自由民主,至少是想要大多数中国人幸福的国家的。但是比起华盛顿的觉悟,和智慧,他们差太远了。

  普通民众也是如此,我不认同愚民论,我相信群众的智慧是无穷的,但是我觉得中国的普通民众比起美国民众的确是有差距的。当我们责怪政府多么多么不好的时候,也应该看一下我们民众又是不是没有责任?政府的问题,说到底还是人的问题,政府是由人组成的。

读书历史深处的忧虑学生笔记八篇【二】

  《历史深处的忧虑》一书介绍了美国的法律与政治的思想原则与发展过程,以及其操作方法与历史价值,还简述了为这套体系已付出与将付出的代价。

  讲起美国,有些人觉得那里是天堂,仿佛美国的月亮比中国圆,有些人觉得那里是可怕的地狱,是万恶资本的大本营。然而,这些判断都是有所偏颇,而这本书则除去了有色眼镜,让我更清楚的看见了美国政法体系的不足与值得我们学习的优点。

  辛普森案在这本书中占据了大版篇幅,在这一案件中,我的感到了许多迷惑与不解,不过也第一次比较清楚的了解了陪审团制度,程序正义与无罪假定等制度与精神。

  无罪假定是指在嫌疑人在被宣判有罪之前,都必须假定他是无罪的。这是在美国司法制度中极为重要的一条,无罪假定保证了检方与辩方在道义上的平等,检方并不是正义的代表,而辩方律师也不是为罪犯开脱的恶人,也保障了嫌疑人拥有洗刷自己不白之冤的自由与权利。这种无罪假定的法制意识并没有得到中国人的理解,例如2016年1月5日,x警方抓获三名抢夺儿童的犯罪嫌疑人,并在其照片上打了“马赛克”三个字后上传了网络,并获得了网民们的一片叫好声,称其为最美马赛克,这种侵犯嫌疑人隐私权的行为居然得到了一片称赞,这充分体现了无罪假定在人们意识中的淡泊。当然,这种意识也在逐步渗透到了中国法制体系中,在2015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要求了嫌疑人不必穿囚服,这是在司法改革中的一大进步,无罪假定肯定会更加深入人心。

  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的一大特色,虽然之前早有耳闻,但是一直都不是很了解这种制度。在了解之后我对这种制度感到十分的怀疑,给嫌疑人做出是否有罪的判断需要专业知识与理智的分析能力,但是陪审团成员只是普通的成年公民,而且排除了律师、医生、教师等“可能产生思维倾向”的职业,但不是所有成年公民都有理智分析的能力,更别说相关的专业知识了,而且在排除了精英行业之后,我对陪审团成员的水平产生了怀疑,让这样一个良莠不齐的陪审团掌控杀生大权,真的令人感到不安与怀疑。而且陪审团也难以保证公平,在辛普森案中,陪审团成员就是黑人多于白人,在种族冲突的大背景之下,这显然利于辛普森一方大打种族牌,以洗清自己的嫌疑,通过一个自身就可能存在不公平的团体来保证公平的审判,这可以做到么?在《乌合之众》里提到,在人群中,每个人的愚蠢将会得到叠加与加强,而理智只会相互抵消并削弱,因此多人的陪审团也许更容易做出错误的判断。反观大陆法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法官主导,更加有利于做出公平的宣判。

  通过辛普森案,我还认识到程序正义不仅仅是做出公平审判的前提与基础,还是普通人权利的保障。违反程序正义的证据必须作废,以此种证据为基础的推断也将视为不成立。乍一听,我觉得十分不可思议,以程序正义的名义将证据作废,显然是不利于做出公平审判的,比如辛普森案里各种证据,险些因不符合程序而作废,这就有可能放走罪犯。但是仔细的思考后,我意识到程序正义恰恰是最重要的,假如没有程序正义,就是给了警察巨大的权力,变相鼓励了警察为了破案而不择手段,普通人的隐私就完全丧失了保障。历史上英国曾发行过通用搜捕状,严重侵犯了北美殖民地人民的合法权益,而这也成了独立战争爆发的重要原因,更是促成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东德斯塔西对自己人民实施无孔不入的监听,在看似对人心牢牢掌控的背后,却在民众中滋生对东德政府的厌恶,促成了东德最后成为历史。看似多余的程序正义其实不仅仅对个人而言是重要的权利保障,更是在暗中左右这一个国家前进的方向与未来。

读书历史深处的忧虑学生笔记八篇【三】

  可以说我是从看林达的三部曲才开始对美国社会状况和政治制度感兴趣的。正是林达高超的讲故事才能将我引进了这扇门。但是在我对美国社会的运转机制有了一些了解之后,我才开始发现林达的局限性。

  看第一本的时候,我常常读一段就停下来思考一下作者传达的美国人的基本观点、历史渊源和社会运转机制。但是,读到第三本书我就已经对作者阐述的人类进步的力量在于精神反省人性力量云云感到怀疑,这不仅与他所说的制度起决定作用相矛盾,而且与伯林提倡的文化多元主义相背。作者好像倾向认为社会是应该向固定方向发展的,建国初期南部比较野蛮没有经过精神反省,因而北方一直等待,试图在法律的框架下来解决奴隶问题。但是,这里作者恰恰忘了在第一本书里提到过的“内容中性”问题,作者扬弃了“真理说”,却又认为北方的决定是真正人性的体现,因而南方迟早要服从北方,这难道不是作者为人类的发展规定了一个方向吗,这难道不是不让南方自由选择其发展道路吗?不管北方凭借的道德力量多么强大,都始终只是一种道德力量,道德力量必然具有相对性与局限性。认为凭借道德优势可以决定他人乃至他州的发展道路,与作者在第一本书阐述“内容中性”“与真理无关”所举的反例实在并无二致。作者甚至用“两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来形容坚持蓄奴的两个南方州。不仅因为这样,更因为各州在签署协议自愿加入合众国时并未声明放弃退出合众国的权利。林肯对南方分离出去的邦联的讨伐就不具有法理依据,但作者在承认这个问题之后,又回避了这个问题的核心内容,转而去谈现在维系美国的是这个自由制度所带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直到我从其他途经了解到南北战争后通过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后,我才知道美国人是如何解决的这个问题。第十四修正案规定了各州公民首先是合众国公民,其作为合众国公民的身份、权利不容侵害与剥夺。这从事实上禁止了任何分离活动。也正是第十四修正案使得权利法案开始适用于各州,在此之前各州有自己的权利法案,联邦权利法案并不适用。这一点林达也未充分告知我们,片面夸大了宪法及修正案的绝对适用性。实际这种适用性是一直在讨论改进中的,上世纪初到上世纪中叶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的屡屡不利判决作者提及很少,几乎割裂了历史,更不要说作者没有提到麦卡锡主义盛行时对美共领导人及组织的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的限制和侵害。作者主要视野全部集中在民权运动高涨的60年代,也就是第一修正案在实际适用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年代。即使同在这一时代,在第一修正案存在广泛争议的其他领域如对淫秽语言和淫秽出版物的界定,对报纸和广播电视的区分对待,作者都没有提及。我觉得作者明显存在避重就轻之嫌,不仅如此,作者还存在故意片面宣传之嫌,我终于开始怀疑他的目的。

  这次为了写论文看了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我才看到了第一修正案在适用方面的艰难发展历程与问题。美国司法界所持的原则,决不向林达所述那样简单。“内容中性”概括失之简单。司法界早有“思想自由市场”理论,这与作者一上来批评中国人对言论自由持有的“理越辩越明”又有什么区别呢?当然这一说法后来越来越多的造成质疑,但是林达却干脆把这个过程给省了。推荐大家看看《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这书,这本书相比林达的书来说,宣传少,事实多,更客观,更全面,当然也要更枯燥。

  总之我的意见是了解美国可以从林达入门,但一定要超越林达。否则你可能刚费劲把腿拔出一个意识宣传的泥潭,又主动积极地跳进另一个意识宣传的陷阱。其实是用偏见代替偏见。大家在阅读林达的文章时,应该对其包含的宣传层面持警惕态度,正如大家在阅读其他作品对其宣传层面警惕一样。

读书历史深处的忧虑学生笔记八篇【四】

  我是怀着一种好奇开始阅读《历史深处的忧虑》,一直在想这到底是怎样一种深重的忧虑,而且还是潜藏在历史深处的。刚开始读,这本书便引起了我的兴趣。

  早些时候了解过,这本书是林达近距离看美国系列的第一本。本书以书信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整本书都是以一个生活在美国的华人口吻给他在中国的朋友写回信,回答“卢兄”关于美国自由的一系列问题。书中的每一封信都是在讲故事的感觉,没有灰色枯燥的概念之类的,而是把自己在美国各个阶层的所见所闻介绍给自己的朋友,充满生活色彩。作者讲述了大量的生活见闻,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有时与中国的法律和观念进行对比,反映两国人在历史、文化、观念等深层次的差异。

  美国号称世界上最自由的国家,十分重视个人自由。在这自由诞生的背后,是英国长达286年(1493年—1779年)的殖民统治,这时间比美国建国的时间还长许多。在英国殖民统治期间,有多种过分压榨美国人民的政策,其税收政策和限制美洲殖民地的自治;英国立法不允许老百姓有集会的自由,并允许当地驻军侵占民房,人民的私有财产受到侵犯,结果冲突频起。后来,越来越多的人民不满于英国对美洲殖民地的政策。这样屈辱的历史让美国人对于自由十分向往,也让美国人民在建国之初就用《权利法案》对自由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权利法案》第一条就是,“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者禁止宗教信仰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者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可见美国人对于自由的执着追求和重视。

  首要重视的权利是人权,即身而为人的最基本权利。《权利法案》规定了美国人民最基本的权利,并将其变成一种规则。为了解决种族歧视问题,美国除了将禁止种族歧视写入法律之外,还通过了“平权法案”、“能力缺陷法”和“民权法”等。虽然种族歧视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但是在法律权利上,争取了所有美国合法公民的平等。

  在安全与自由面前,美国人选择自由。“不自由,毋宁死”,这正是美国人对于自由的重视。奥克拉荷马大爆炸之后,其中一名嫌疑犯尼克斯的兄弟曾被拘留,但是之后由于证据不足而被释放。在这样威胁生命安全的事件面前,美国人还是坚持原则,以理智的行为来处理,维护自由权利,依靠证据定罪,当然也不会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随便定罪。再比如,美国实行枪支自由,但是却总有不法分子实施枪击,对人民生命造成威胁,但是枪支自由依然没有废除;也有美国总统被刺杀身亡,在这些案件面前,美国的枪支自由从未被撼动。

  在国家利益与自由面前,新闻自由不会因为国家利益的威慑而让步。在美国人民扞卫新闻自由的同时,他们支付了国家利益的代价,但是国家利益是美国全体人民的,只要他们愿意这也是他们的自由。正如作者在文中所说,“一旦‘国家利益’这个重磅炸弹能够有朝一日炸开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一个缺口,整个美国的新闻自由局很可能全线奔溃了。”在自由面前,美国人很坚决,总是毫不犹豫地认为自由高于一切,同时,对失去自由的恐惧远远高于对核武器的恐惧。

  在美国,民权是每一个自由人的基本权利,作为美国民众,他们可以依法保障自己的自由。比如言论自由权,即使是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宣判之前,他们也是拥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且,在审判之前,都有无罪假设。还有个人隐私权,即便是警察也不能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入民宅搜查,否则证据是无效的。

  林达形容的极为贴切,美国不是一个善于遮羞的国家,它投出一片阳光,就落下一片阴影。它的全部阴影都毫无遮掩地暴露在所有的人面前,哪怕你是陌生人。美国的自由、浮华、民主都是属于美国的阳光,可是阳光背后,定会产生类似于罪恶、丑陋的阴影来。我们无法消除这些阴影,因为人始终都要追寻美好的“阳光”。

  但是,追求这样的阳光也是要付出代价的,这也是本书题目中“忧虑”的涵义,即美国人为了追求自由而付出的代价,承受的痛苦。这些代价存在于过去、现在,也将延续到未来。比如在美国的枪支自由,可能让美国人付出生命的代价;自由和科学技术发展促进了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使得一部分犯罪分子趁虚而入,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对青少年成长带来危害的色情、暴力等侵犯。这样的例子在美国很多,可是既然美国人选择了自由,就必须承担为此付出的代价,这是美国人的选择。

  站在中国的角度看美国,很多人向往美国的民主,也有很多人批判美国的因自由带来的混乱。在中国,也有人希望获得美国那样的民主。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尽管国情和历史及文化观念等与美国不同,但是我觉得建立一套严格而公正的宪法是可以做到的,法律至上的原则也是可以确立的,我们需要的是提高法律的地位。“依法治国”虽然提出来很久了,但是并没有完全落到实处,如今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口号,我们的这种法律意识和行动达到一致的时候,我相信中国也可以成为一个拥有法律上自由的国家,通过法律让国家治理更加完善!

读书历史深处的忧虑学生笔记八篇【五】

  美国的面积和中国差不多。和大多数留学生及新移民一样,当我们一脚踏上这块广袤的陌生土地时,最初落脚点的选择是十分偶然的。我们落在了一个普通的地方,居住的环境平常而宁静。周围的美国人老老少少都在辛勤劳作,过着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生活。要想谋出一番好的光景,对他们也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

  还来不及作任何思索,新移民所面临的生活压力就立即把我们投入了同样的辛勤劳作之中。这样,我们和周围的普通美国人之间,自然就有了共同谋生而产生的共同语言,也有了共同的经历,共同的喜怒哀乐。不少美国人还成了我们的好朋友。我们无形中发现,美国已经渐渐地从一堆抽象的概念中走出来,变成了脚下实实在在的土地,变成了一片片森林牧场,变成了一个一个美国人。

  我们也有过被称之为“边缘人”的苦闷。我们显然不可能在进入这一块国土的同时,就在一瞬间也进入它的文化,而原来的文化背景又由于天长地远而渐显陌生。在实际生活中,两种截然不同的文化,会经常骤然直率地在我们面前相遇碰撞,一开始真有无所适从亦无可躲避的窘迫。然而,时间长了,我们开始对“边缘人”的处境逐渐坦然,甚至悟出了些什么。冷静下来,我们发现自己第一次能够这样坐在一个安静的地方,同时和两个文化保持一个不远也不近的距离,它们不仅开始有可能化为一片风景,而且第一次向我们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意义。

  “边缘人”的苦恼在新移民中十分普遍,它只是两个强势文化聚焦在一个小人物身上而产生的悲剧性效应。我们庆幸自己能够脱身出来。但是,我们的处境使我们不可能不想到,作为一个夹缝中的移民,尚且感受到矛盾与压力,那么,当这两种文化两个大国真的正面遭遇,彼此实际上是多么陌生和困惑,说是危机四伏似乎也并不过分。我们所处的位置,使我们有可能更多地看到它们的差异。我们发现,它们不仅有各自圆满的价值体系,甚至有各自不同的.语汇、语境和逻辑。有时,从一个大前提出发,顺着各自的逻辑走去,竟会走出风马牛不相及的结果来。在这样的基础上,对话只可能显得痛苦而吃力。

  因此,好像在作出举手相迎或严辞相拒的决定之前,还有一段相当艰苦而漫长的互相了解的路必须去走。否则,轻易称“是”显得没有根据,动辄言“不”也容易文不对题。更何况,历史已经规定了它们不可能永远回避。它们都已尝试过这样做,但是,眼看着毫无结果,于是,它们又试图相互走近。有时,如果不暂时和自己的习惯思维方式生生拉开一段距离,就无法在相互了解的路上走出一步。

  我们则是以一个普通新移民的身份去了解这个陌生的国家。既来之则安之,这也是我们的必由之路,我们也别无选择。

  美国不是一个善于遮羞的国家,它投出一片阳光,就落下一片阴影。它全部的阴影都毫无遮掩地暴露在所有的人面前,哪怕你是一个陌生人。所以,即使是像我们这样的平常外来者,也会一眼就看出~大堆毛病来。但是我们马上就明白自己必须从沾沾自喜中醒来,因为后来很快发现,这并不见得就~定是自己比美国人更高明且目光更敏锐。他们似乎也很清楚有这么一片阴影,他们只是迫不得已在承认一个简单的道理,如果你追求阳光,你就躲不开身后的阴影。我们开始奇怪,美国人在容忍这片阴影的时候(这种容忍常常使他们痛苦不堪),什么是他们心中不熄的光明呢?他们在寻求着什么,以至于不惜支付出沉重的代价呢?对于我们,这真是一个问题。在了解它的过程中,我们对这个历史短短的陌生国家产生了与日俱增的兴趣。

  根据自己作为一个平民的经验,我们发现,了解的第一步就是简单的交往。不论一个大国看上去有着多么坚硬的外壳,它的人民都是一个个平平常常,而再大的大国也就是这些平常人组成的。当人民成为朋友,交流变成友谊,相互了解自然就开始了。任何一方,能以更宽广的视角去看这个世界, 总是一件好事情。

  去年,我们逐渐给自己在国内的好朋友写了这些信。希望能和朋友们分享我们的所读所见所闻所思。在此,衷心感谢三联书店的编辑和所有帮助这本书出版的朋友。

读书历史深处的忧虑学生笔记八篇【六】

  “请问你相信辛普森杀人了吗?”

  “我相信人是他杀的”。

  “如果你是陪审员,你会判他有罪吗?”

  “不会!因为检察官并没能出示足够的证据。”

  你相信这样的逻辑吗?这是这一个真实的故事,是《历史深处的忧虑》上详细记录的一个典型的美国案件。大概是说,著名棒球名星辛普森的前妻被杀,很多的证据可以表明很可能是辛普森杀的,但由于他请的律师实在是太厉害了,所以政府的公诉人检察院也斗不过他们,最后,陪审团宣布辛普森无罪释放。之后,作者问了很多的美国朋友,得出了上面的那段对话。

  也许你和我一样,对于这个案件,是不是也太不公平了。是的,他们也有这个想法,但他们却也很理性地理解了陪审团的决定,因为,原告确实没能出示百分之百令人信服的证据。尽管被告很可能是真正的杀人犯,并且很可能再也不能将他捉拿归案,但是,在法庭上却是公平的。假如仅仅因为大家都认为他有罪就判刑,而不管证据如何,那下次很可能就会出现冤案。就如洛彬机政府所宣布的,政府为这个案件花了8051730美元,可以想象一下,如果没有法庭上的公平,一个普通人能和强大的政府力量对抗吗?我认为他们这样的想法很有道理,也怪不得我听说美国以司法公正而闻名于世,这下公平,并不是指真正不错杀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而是指,能在法庭上能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人。

  以前我就知道,任何一个美国人在被告上法庭时,都有权利请律师,如果他没钱请,那法庭会为他指定一个,但我想不明白的是,律师通常是收费的,那他没钱请律师怎么办啊,政府也不能出这份钱吧。他们还真能想:法律规定每一个律师都有一定的义务劳动时间,法庭指定的律师就是这种。

  显然,我这次是介绍一本书,书名是《历史深处的忧虑》,也是林达写的。

  看到这里,我不知道你是否理解作者为何用这个书名,我的理解是,有时公平,或者说,自由,是要付出代价的,并且,有时这些代价是否值得,也是很值得思考的。

  比如说,大家都知道,美国是个允许私人枪的国度,难道他们不知道人人有枪那是很危险的吗?知道,但他们更能理解没有枪也很危险。你也许认为:这叫什么逻辑啊,没有枪更危险?是的,他们的枪当初,或者说传到现在都是为了约束政府。有一个犹太裔美国人说得很有代表性:要是人人有枪,当初希特勒能杀得了这么多犹太人吗?

  也许你也听过一个故事,说一个日本留学生闯进一个美国私人小花园,主人拿枪对着他说不要动,他听不懂,最后主人开枪打死了那日本人,最后也是判那人无罪。也许这就是东西方文化差别的原因吧,但至少这能说明美国人对家这个私人住所的理解,是一个不允许任何侵犯的堡垒,就算对方是个政府,也不行。

  这是一本很能让读者了解美国的书。有时间的话,建议你看一看,也许我看过作者其它的书吧,其实也不觉得它足以用“非常好”来形容,但它却可以告诉你很多关于美国人的思维方式,不少关于美国司法制度的流程,比如说什么叫陪审团,再比如说法庭上是如何辩论的,等等。

读书历史深处的忧虑学生笔记八篇【七】

  这本书还刷新了我对正义的理解,其实正义是一个很主观的东西,站在不同角度,对正义有不同的理解。就如日剧《legalhigh》里所说,很多时候,我们的正义感不过是因为站在道德制高点上而对他人的同情心泛滥。司法制度追求的是公平的审判,而非正义的伸张,因此检方并非正义的代表,辩方律师也不是给罪犯开脱的人。对正义的偏执追求有时反而会造成负面影响,x保姆纵火案里保姆被判处死刑确实是罪有应得,但是一则“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的评论得到了最高点赞数,这令我感到脊骨发凉,死刑是她罪有应得,而不是为了平息民愤的而做出的审判,很多人总是热衷于站在道德高地上指点江山,自以为是正义的代表,但他们很多时候反而是对公平的审判造成了严重的干扰。现在网上有许多人在嘲笑莫焕晶的辩护律师,是想出名想疯了,这令我想起了《间谍之桥》里那个为苏联间谍辩护的律师,为什么不能给一个罪大恶极的人辩护呢?民愤总不能剥夺一个罪犯给自己辩护的权利吧。《乌合之众》里提到群体是有盲目性的,心理学家弗洛姆认为“通过成为力量的一部分,人们感受到强大,永恒和迷人的力量。在这个过程中,人会屈服,并放弃个人力量和自豪感;但也会从中获得新的安全感,并参与在被力量淹没的骄傲中”,同情心泛滥的群众在人云亦云中凝聚成的民愤与正义感,并没有多少由理智分析与专业知识的成分,在干扰公平审判之余,就只能让群众里的每个个体感到自己无比强大与满足。

  中国的法治观念还不够深入人心。或许是封建社会的旧思维对当代中国人的影响犹存,青天大老爷的幽灵仍然在徘徊着。在微博上,只要搜索关键词“共青团中央”“举报”,就可以看到巨婴对自己看不爽的事情疯狂举报,请求进行封杀,就如旧社会时期时,面对不公的老百姓到衙门一跪,口呼“青天大老爷主持公道”,完全看不见对对法治的信任与依赖,在这些上纲上线的举报中,我还隐约瞥见了时大字报的影子。有时候我觉得很多人口口声声说对审查感到恶心,但其实只是因为没有按照他们的喜好来封杀罢了,就如很多时候我们谴责不公,只是因为自己没有从不公中收益罢了(跑题了)。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虽然美国法治体系相对完善,但是也有不少缺点,中国法治体系发展起步较晚,而且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有待改进,但是已经有了巨大的进步,我相信在修改宪法之后,中国法治制度一定会越来越符合人民所期望的样子

读书历史深处的忧虑学生笔记八篇【八】

  (1)刑事陪审权的法律保证

  宪法保护因重罪被起诉的被告人接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美国联邦宪法规定,可获有期徒刑的上限不满6个月的轻微犯罪没有接受陪审审理的权利(邓肯案判例)。换言之,对于可能获刑期在6个月以下的犯罪而言,美国宪法并未强制规定陪审程序,而可以由各州法院自由选择。

  (2)陪审审理的放弃

  美国刑事案件中的大多数,并非通过陪审裁决,而是通过认罪协商得到解决的。认罪协商是:被告在罪状认否手续中作有罪答辩(plea of guilty = 认罪),作为其对价,检察官会减少起诉的罪名数量,以较轻的罪名起诉,并要求法院判处较轻的刑罚。在被告进行有罪答辩的情况下,他同时就放弃了接受事实审理(由陪审团或法官做出)的权利,因此法官直接决定量刑后做出判决。

  但是,美国宪法并未赋予被告无条件放弃陪审审理的权利。在联邦法院系统中,只有得到检控方的同意和法院的许可,被告人方可以放弃陪审审理。在大多数州,被告放弃陪审的行为,也往往需要法院或/和检察官的同意。

  (3)陪审员的人数

  联邦法院中,陪审员人数原则上为12人,但如经当事者双方同意,也可以少于12人。在州法院层面,既有规定了少于12人的陪审团人数的,也有规定被告人可以选择不满12人陪审团的。美国宪法的判例规定,陪审团人数最少可以减至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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