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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蚂蚁范文网 | 时间:2021-12-02 09:17:16 | 移动端: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全省电动自行车快速发展,极大地方便了公众出行。但是,随着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和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频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为维护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确保人民群众安全出行,现就我省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加强领导、改革创新,协调联动、齐抓共治,着力堵塞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漏洞,补齐行业发展短板,加快推进完善管理体系建设,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为建设新x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为先,创新发展。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坚持改革创新,破解管理难题,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坚持源头防范,依法监管。严格落实安全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将政府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贯穿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全过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增强监管执法效能,提高安全监管能力水平。

  坚持城乡统筹,系统治理。树立正确舆论导向,组织动员各方力量,综合运用立法、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统筹谋划推进综合治理,注重以城带乡、以乡促城,严密层级治理、分类治理,促进优势互补、共同提高。

  (三)工作目标。以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为契机,通过建立健全“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电动自行车管理体系,在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方面双管齐下,加快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实现依法管理和规范管理。着力解决生产、销售和使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突出问题;全面排查非机动车道通行区间和设施环境,保障良好的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条件;加快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设,促进绿色出行方式形成;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持续治理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改变电动自行车管理无序状况,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措施

  (一)稳控增量,削减存量

  1.严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在全省统一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之前,各地要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国家技术标准,对本地《非机动车产品目录》进行再审查和再梳理,撤销不符合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未获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型号目录,及时更新目录产品,并适时向社会公布。要确保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全部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擅自放宽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扩大产品型号目录范围。对销售未纳入公告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理,从源头上杜绝未纳入公告目录电动自行车流通市场。(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加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管理。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认真查验电动自行车的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以及CCC认证证书、销售发票等信息,严禁为未获CCC认证车辆登记上牌。对不符合新国标要求的,一律不得注册登记,并将违规生产、销售企业和产品情况通报工信、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各乡镇、村(居)委清理排查本辖区未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数量,并通过增设牌证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等方式,为群众办理登记提供便利服务。推动快递、外卖企业统一设计和采购符合新国标的专用电动自行车,采用辨识度高的专有涂装。(责任单位:公安、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

  3.建立电动自行车淘汰制度。各设区市政府应当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情况和当地电动车保有量、道路状况等,通过地方立法,设计制定非机动车注册登记有效期或者建立电动自行车报废制度,健全完善相应的电动自行车报废回收、注销登记等相关制度。各地各级人民政府根据《x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设置的“超标电动车”过渡期届满后,不得再设置过渡期。对过渡期发放的临时号牌有效期届满且不符合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的“超标电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对还处于过渡期内“超标电动车”的管理,按照车籍地人民政府关于过渡期“超标电动车”的管理规定执行。对目前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各地要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收、发放报废补助等方式,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严抓源头,规范管理

  1.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省、市级市场监管和工信部门要联合制定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的工作意见,指导各地严把生产源头关,加强对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新国标生产,不得生产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CCC认证并流入市场。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的检查和执法力度,发现生产企业存在无证生产、超出CCC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国标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问题的,由认证机构依法对认证证书作出处理直至撤销认证证书,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工信等部门)

  2.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制定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的工作意见,指导各地严把销售源头关,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新国标的要求。同时,要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监管,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入网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核验、登记,严禁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在平台上销售。对销售违标车辆的,要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申诉举报平台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相关申诉举报,严厉打击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哄抬价格、违规销售、私自加装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维护销售市场秩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3.加强电动自行车维修业管理。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要加大非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力度,探索推行实名维修举措,严禁对已注册的电动自行车擅自进行改装、改型,严厉打击维修行业非法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和销售涉嫌盗抢电动自行车等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公安部门)

  (三)从严治违,整顿秩序

  1.创新治理工作机制。各地要积极探索新办法解决新问题,推进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良性发展。要推广电子围栏技术应用,引导共享自行车等行业规范管理、健康发展。要积极在全省推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的举措,降低事故伤亡风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违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要引导当事人对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x银保监局指导辖区保险机构进一步完善电动自行车相关保险产品和服务,推动电动自行车保险业务发展,促进涉电动自行车事故案件调解。公安、检察、法院要形成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机动车属性的一致意见,研究制定打击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违法犯罪行为案件标准。(责任单位:公安、检察、法院、银保监等部门)

  2.加大执法整治力度。各地政府要加大整治电动自行车的投入和保障,积极协调解决扣押违法违规电动自行车的停车场所。公安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制售电动自行车假套牌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违法犯罪行为。城管部门要加大对非机动车道上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整治力度,保障行人和电动自行车的出行效率。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进行环保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外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指导外卖企业实行“一人一车一证一码”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外卖行业电动自行车的专项整治。住建、城市管理执法、消防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公安、住建、生态、消防、城管等部门)

  3.强化路面秩序管控。公安部门要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加大视频巡查和路面管控力度,在城市中心城区主要路口、交通枢纽以及大型公共场所、学校、医院周边道路等区域重点查处临时号牌有效期届满且不符合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的“超标电动车”仍上路通行、未悬挂号牌、加装车篷、闯禁行、闯红灯、逆行、不按道行驶、违法载人等显见性交通违法,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责任单位:公安等部门)

  (四)服务公众,保障出行

  1.大力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大力保障非机动车通行路权,提升非机动车道建设改造标准,明确城市新改建道路非机动车道宽度,确保非机动车道的平整性和延续性。非机动车、行人密集的新改建公路和城市出入口的新改建公路应当根据需要和现场情况设置非机动车道。加强道路交叉口交通渠化设计,完善电动自行车过街设施,设置足够面积的电动自行车过街囤积区,有条件的地方应在等待区设置林荫绿化、遮荫蔽雨等设施,保障和引导电动自行车规范路口通行。(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住建、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

  2.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完善城市交通智能化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分析研判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需求,持续推进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配时智能化和交通标志标线标准化,推广“绿波”通行,通过优化信号配时等方式,精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时空衔接和交通流微循环,提高通行效率。在交通流量较大的次干道以上道路视情设置机非分隔设施,优化非机动车道通行空间和设施环境,着力解决“人非共板”“机非混行”问题。(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公安、住建等部门)

  3.加快公共交通体系建设。各地发改委、交通运输部门要完善公交线网布局规划,加大公共交通投入,扩大公交线路覆盖范围,延长通行时间,增加运行频次,探索建设公交运行监测调动中心,提高公交覆盖面和运行效率,充分满足群众出行需求。深化推进公用或共享自行车系统建设,加大公用或共享自行车、社区巴士站点及中心城区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力度,逐步形成“以公交为主体”的公共交通体系,引导社会形成“公共交通为主、公用或共享自行车为辅”的绿色出行方式。(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发改委、交通运输、住建、城管等部门)

  (五)加强宣教,引导舆论

  1.引导守法意识。各地要通过专家解读、举办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国家新标准。督促电动自行车销售和维修店铺守法经营。倡导党政机关、大中学校、快递外卖企业带头,分类开展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劝阻亲属、朋友、员工和周围群众不再购买和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增强广大群众尤其是学生等青年人群体的安全守法意识,自觉抵制购买、弃用超标和拼改装电动自行车。(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宣传、公安、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

  2.引导绿色出行。各地要通过媒体、微博、微信、门户网站、户外LED、手机APP等媒介,广泛刊播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宣传片,大力宣传倡导绿色出行理念、意义和趋势,引导健康交通需求。正面报道公用或共享自行车、社区巴士、公共交通等便民举措,加大对“超标”电动车典型事故案例和交通违法乱象的曝光力度和频率,并对电动自行车上牌标准、上牌流程、上路行驶法律法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和依据等进行宣传教育,并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着力提升群众守法出行、安全充电的意识和能力。(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宣传、公安等部门)

  3.加强舆情应对。各地发布各类有关电动自行车通告前,要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制定舆情引导工作预案,既要畅通群众诉求渠道,也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做好预警研判和应对处置,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防止形成舆论漩涡。(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政府安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具体方案、细化措施,并督促、指导基层单位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对落实不力的地区,要通过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失职、渎职的,要严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建立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责任并密切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建立联合检查处理机制,形成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使用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对在销售监管、质量监督抽查、车辆注册登记、路面执法、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线索,要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市、县级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实现对违法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行为的跨地区、跨部门联动打击。

  (三)建立诚信体系。各地政府要将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内容、纳入文明单位评选及效能考评内容。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相关规定,共同促进电动自行车交通乱象等突出问题有效解决。对未带头做好表率、继续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公职人员等,公安部门应依法依规处理,并视情向所在单位通报情况。加快交通出行领域信用记录建设,将生产、销售违标车辆的企业纳入信用记录,依法公示其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向社会集中曝光其违法违规行为,并实施联合惩戒;将电动自行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纳入个人征信记录,将文明交通信用与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评优评先等挂钩,对交通失信行为人实施相应惩戒。

  (四)规范文明执法。各地执法部门在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时,要切实注意工作的方法方式,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法释理,以理服人。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公安部门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并处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审慎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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